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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分是常见的一类争议,通说认为二者区分的关键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司法实践中不易准确把握,这一点在民间“借贷型”诈骗体现的尤其明显。这也使得此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识成为罪与非罪的争执焦点。本文通过梳理分析民间“借贷型”诈骗的司法认定难点,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提出认定思路。
一、民间“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难点
民间“借贷型”诈骗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一般还有书面形式的“借条”存在。而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常常以手中的“借条”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他们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不能还款是由于种种的客观原因所致,自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占有之目的。此类案件认定有以下难点。
1.难以区分是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经过周密论证,在排除其他可能后,得出正确结论。理论上这个认定方法很明确但实践中却很难操作。
2.同法实践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认识不一
为了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类型化的角度针对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对能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做了规定。但是,这毕竟属于按照推定规则推定的主观方面的事实,加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内涵理解上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因而形成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上的种种误区。详言之,在民间“借贷型”诈骗中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只要存在“借条”就表明借款人认可借款存在,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属于民事纠纷。一些办案人员认为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关键是能否认定以下事实:如果贷款人知道真相,就不会贷款给借款人,那么行为人就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反之,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型”诈骗
1.对单纯的借款,如果没有担保,则可以直接考察行为人即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真实去向等,以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详言之,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一要看行为人身份是否真实;二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三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四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五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的原因;六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七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八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2.有担保的借款,行为人伪造有关证件,并违反物权法规定,如以没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担保,对方(贷款方)对伪造证件事实不明知,但是,对违反担保法规定的情形明知,如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仍借款给行为人,此时,不能仅仅以行为人手段上的不合法即伪造了有关证件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为此种情形下,贷款方是否因为借款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还很难证明。此时的手段違法代表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属于诈骗犯罪。
3.要考察贷款人与借款人是否仅仅是单纯的借款合同关系,贷款人是否要通过该合同或者说通过借款给行为人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借款人对贷款人是否有某种承诺。如果行为人(借款人)不仅意图非法占有货币,并且意图获取某种不正當利益,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贷款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基于此种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货币,且借款人根本不按照承诺去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行为,导致贷款人的特定目的无法实现,因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的,此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上,可能体现不出来贷款人的特定目的和借款人的承诺,二者可能完全存在于合同之外。
4、自然人冒用单位名义向其他自然人、组织借款的,如果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偿还借款能力,或者借款后挥霍的,则一般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民间“借贷型”诈骗案件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从案件事实出发,根据借款前、借款中、借款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运用物权法原理和推定规则,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
一、民间“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难点
民间“借贷型”诈骗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一般还有书面形式的“借条”存在。而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常常以手中的“借条”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他们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不能还款是由于种种的客观原因所致,自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占有之目的。此类案件认定有以下难点。
1.难以区分是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经过周密论证,在排除其他可能后,得出正确结论。理论上这个认定方法很明确但实践中却很难操作。
2.同法实践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认识不一
为了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类型化的角度针对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对能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做了规定。但是,这毕竟属于按照推定规则推定的主观方面的事实,加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内涵理解上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因而形成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上的种种误区。详言之,在民间“借贷型”诈骗中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只要存在“借条”就表明借款人认可借款存在,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属于民事纠纷。一些办案人员认为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关键是能否认定以下事实:如果贷款人知道真相,就不会贷款给借款人,那么行为人就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反之,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型”诈骗
1.对单纯的借款,如果没有担保,则可以直接考察行为人即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真实去向等,以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详言之,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一要看行为人身份是否真实;二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三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四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五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的原因;六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七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八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2.有担保的借款,行为人伪造有关证件,并违反物权法规定,如以没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担保,对方(贷款方)对伪造证件事实不明知,但是,对违反担保法规定的情形明知,如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仍借款给行为人,此时,不能仅仅以行为人手段上的不合法即伪造了有关证件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为此种情形下,贷款方是否因为借款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还很难证明。此时的手段違法代表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属于诈骗犯罪。
3.要考察贷款人与借款人是否仅仅是单纯的借款合同关系,贷款人是否要通过该合同或者说通过借款给行为人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借款人对贷款人是否有某种承诺。如果行为人(借款人)不仅意图非法占有货币,并且意图获取某种不正當利益,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贷款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基于此种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货币,且借款人根本不按照承诺去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行为,导致贷款人的特定目的无法实现,因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的,此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上,可能体现不出来贷款人的特定目的和借款人的承诺,二者可能完全存在于合同之外。
4、自然人冒用单位名义向其他自然人、组织借款的,如果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偿还借款能力,或者借款后挥霍的,则一般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民间“借贷型”诈骗案件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从案件事实出发,根据借款前、借款中、借款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运用物权法原理和推定规则,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