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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各高职院校在以培养学生实际技能的掌握为教育出发点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于培养并突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但是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在毕业季和未来的工作中,依然要面临各种就业、择业问题,虽然大部分在校生在就读期间都有过或多或少的社会兼职的经历,却对于协议、合同、权益、保障等基本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因此而遭受合法权益损害的毕业大学生不在少数,高职院校在劳动教育中开设劳动法规教学,对各高职院校大学生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高职;大学生;劳动法规;劳动教育;就业
1.学习《劳动法规》有利于大学生就業
1.1劳动法规的规制范围就是针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对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起到具体的保护作用,是在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前提下,创建的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劳动生产关系的本根大法,是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当前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全球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中,企业对于用工需求也处于相对的不稳定状态,那么具有良好的劳动法律知识,对处于毕业季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且对大学生就业具有如下现实作用:首先,如果大学生就业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规范,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从心理上导致缺乏就业安全感,甚至出现就业恐慌情绪。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工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若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雇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企业便会更加积极的敦促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更好的保障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其次,《劳动合同法》也是劳资双方的权益保障的道德底线,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任何一方违反有效合同规定都要付出违法之代价,所以《劳动合同法》也是劳动关系的兜底条款,一般情况下,大学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是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履职的起始日期,那么大学毕业生就业之初在《劳动合同》的保障下,即可放松心情,缓解就业带来的心理压力,提升大学生的就业安全感和幸福感,并且能从法律制度和法律强制力上保障就业学生的合法权益。
1.2相关薪资规定保护大学生的报酬权
大学生初入社会,急切的需要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发挥自身多年所学,对满意的工作甚至不计报酬,不敢问薪酬和相关保障福利,有些企业恰好抓住并利用初入社会学生这一方面的心理,巧设违法合同,诱使毕业大学生掉入违法合同(无效合同)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有的学生后知后觉,遗憾的错过就业的大好时机,有的甚至工作多年后仍不知不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地方法规,及时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交纳相关保险,且该规定中明确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就业协议(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明在法律制度上,我国劳动法规对于过低支付试用期费用由明确的制度限制,但大学生却知之者甚少,对于恶意迟发、不发工资的行为,甚至不知如何维权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合法合规,且符合劳动协议内容的薪资和相关社会保障。所以,对于就业大学生来说,学习并提高劳动法律认知,可以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提高大学生学习劳动法规的积极性
广义的劳动法指的是致力于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人民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在社会关系中尤格外重要,尤其是我国一大突出的现实问题就是劳资矛盾,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否将直接受劳动关系质量的影响。职业教育不仅要面向大学生,还要面向全社会,属于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职业院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各业界高职位的末端,可使高职院校学生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环节,直接参与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各种服务,并拥有高度的技术性和担任管理者的能力。因为高职院校学生相对来说,由于院校背景薄弱等原因,导致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的起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所以高职大学生如果对劳动法相关知识的熟练掌握,不仅使得其在与劳资方的竞争中更有力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会促使其在工作岗位上具有更大的主导性和竞争力。
3.高职院校加强劳动法教育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某某高校大学生因为不懂劳动法,而不得不承担巨额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等。更有甚者,个别单位拒绝大学生辞职的理由也是层出不穷,例如: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了学习和进修的机会,若辞职的话,就不发放工资,甚至到法院起诉让大学生赔偿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一情况做出了规定,凡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必须要经过进修和培养专业技术的、用工单位付出投资成本的,可以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约定具体的劳动服务期限。对于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内容不明,及签写无法律效应的霸王条款和虚假培训内容的,法律一概不予认可,完全没有法律效应,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付违约金。但是违反劳动合同里服务期限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曾经提供的培训费用。现行《劳动合同法》极其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资本企业的招聘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控,这会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大增加。正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将会比以前更加慎重和小心。所以,哪怕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毕业大学生通过对劳动法规的学习,依然有能力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结束语
育人应先育己,教师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创新意识,对于我国当下来说,培养和成就高质量的创新性人才,是实施教育的中心内容。于此同时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创新素质和法律能力的提高都离不开遵纪守法,教师自己首先就得熟悉掌握相关领域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所以,要求教师具备相关领域的法律思维同样重要。
关键词:高职;大学生;劳动法规;劳动教育;就业
1.学习《劳动法规》有利于大学生就業
1.1劳动法规的规制范围就是针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对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起到具体的保护作用,是在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前提下,创建的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劳动生产关系的本根大法,是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当前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全球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中,企业对于用工需求也处于相对的不稳定状态,那么具有良好的劳动法律知识,对处于毕业季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且对大学生就业具有如下现实作用:首先,如果大学生就业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规范,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从心理上导致缺乏就业安全感,甚至出现就业恐慌情绪。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工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若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雇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企业便会更加积极的敦促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更好的保障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其次,《劳动合同法》也是劳资双方的权益保障的道德底线,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任何一方违反有效合同规定都要付出违法之代价,所以《劳动合同法》也是劳动关系的兜底条款,一般情况下,大学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是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履职的起始日期,那么大学毕业生就业之初在《劳动合同》的保障下,即可放松心情,缓解就业带来的心理压力,提升大学生的就业安全感和幸福感,并且能从法律制度和法律强制力上保障就业学生的合法权益。
1.2相关薪资规定保护大学生的报酬权
大学生初入社会,急切的需要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发挥自身多年所学,对满意的工作甚至不计报酬,不敢问薪酬和相关保障福利,有些企业恰好抓住并利用初入社会学生这一方面的心理,巧设违法合同,诱使毕业大学生掉入违法合同(无效合同)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有的学生后知后觉,遗憾的错过就业的大好时机,有的甚至工作多年后仍不知不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地方法规,及时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交纳相关保险,且该规定中明确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就业协议(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明在法律制度上,我国劳动法规对于过低支付试用期费用由明确的制度限制,但大学生却知之者甚少,对于恶意迟发、不发工资的行为,甚至不知如何维权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合法合规,且符合劳动协议内容的薪资和相关社会保障。所以,对于就业大学生来说,学习并提高劳动法律认知,可以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提高大学生学习劳动法规的积极性
广义的劳动法指的是致力于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人民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在社会关系中尤格外重要,尤其是我国一大突出的现实问题就是劳资矛盾,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否将直接受劳动关系质量的影响。职业教育不仅要面向大学生,还要面向全社会,属于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职业院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各业界高职位的末端,可使高职院校学生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环节,直接参与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各种服务,并拥有高度的技术性和担任管理者的能力。因为高职院校学生相对来说,由于院校背景薄弱等原因,导致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的起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所以高职大学生如果对劳动法相关知识的熟练掌握,不仅使得其在与劳资方的竞争中更有力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会促使其在工作岗位上具有更大的主导性和竞争力。
3.高职院校加强劳动法教育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某某高校大学生因为不懂劳动法,而不得不承担巨额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等。更有甚者,个别单位拒绝大学生辞职的理由也是层出不穷,例如: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了学习和进修的机会,若辞职的话,就不发放工资,甚至到法院起诉让大学生赔偿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一情况做出了规定,凡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必须要经过进修和培养专业技术的、用工单位付出投资成本的,可以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约定具体的劳动服务期限。对于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内容不明,及签写无法律效应的霸王条款和虚假培训内容的,法律一概不予认可,完全没有法律效应,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付违约金。但是违反劳动合同里服务期限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曾经提供的培训费用。现行《劳动合同法》极其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资本企业的招聘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控,这会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大增加。正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将会比以前更加慎重和小心。所以,哪怕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毕业大学生通过对劳动法规的学习,依然有能力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结束语
育人应先育己,教师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创新意识,对于我国当下来说,培养和成就高质量的创新性人才,是实施教育的中心内容。于此同时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创新素质和法律能力的提高都离不开遵纪守法,教师自己首先就得熟悉掌握相关领域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所以,要求教师具备相关领域的法律思维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