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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工会主席对维护企业职工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工会主席因合法履行职务而受到企业不公平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工会主席的产生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会地位,使得工会主席摆脱维权难的困境。
关键词:工会主席;权利保障;工会地位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资纠纷日渐增多,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维护者,作用不可小觑,而与此同时却出现基层工会主席因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企业不公平对待,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即所谓的“维权者被侵权”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工会主席权益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工会主席与企业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工会主席为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伤及企业经营者利益,遭受不合理的打击报复,此类案例屡见报端,说明我国对企业工会主席的法律保护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唐晓东事件”是工会主席遭受企业报复的典型案例之一。唐晓东是中日合资的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的工会主席。事件起因为该公司职工自发成立工会,并选举唐晓东为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上任后发现,公司在职工劳动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唐晓东找到日方老板,要求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恢复职工福利待遇。此外,他还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公司使用外来务工人员且未办理“就业证”的问题。而公司不仅并未改正,反对工会采取了制裁措施。此后,三环公司工人签订委托书,委托工会主席唐晓东全权代理他们与公司的诉讼。于是三环公司强行施压工会委员会,罢免了唐晓东工会主席的职位,后北京市市区两级工会组织勒令三环公司恢复唐晓东工作,并补发工资,三环公司却并未执行。之后,北京市劳保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协会针对该情况召开了三方联席会议,向三环公司重申了将唐晓东恢复工作并补发其工资的要求。迫于压力,三环公司收回罢免决定,但最终仍以唐晓东时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时未换《卫生许可证》为由,解除了与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二、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
(一)企业侵权成本低
从唐晓东案可以看出,企业若要侵害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过程简单,易于实现,而工会主席的维权途径却并不畅通。恢复工会主席工作,补偿其损失,对于侵权企业来说并没有任何损失,而“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企业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代价甚至比买断工龄还低,其侵权成本之低可见一斑。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颁布,对实际保护工会主席的权益并未起到太大的作用,并且往往需要工会主席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才能获得自己本应得到的补偿,另一方面,规定对企业方的违法侵权行为没有起到相应的惩戒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对侵权企业的纵容,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对企业就不具有威慑力,不能在事前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工会地位有待提高
我国现今劳动市场倾向于资方市场,用人单位占据主导地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拥有“用人自主权”,掌握着市场的主动权。相比之下,在企业内部和社会整体环境中,工会的地位均没有达到可以与企业平等对话的程度。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工会已经成为一个企业中极其重要的部门,工会主席也备受尊重,用人单位的决定一旦伤及职工利益,工会主席就可以利用工会组织职工进行罢工,迫使企业尊重职工意愿,以此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反观我国,一方面,工会组织往往流于形式,成为企业传达意愿的机构,失去其表达职工诉求的本质意义,工会的运作依赖于企业,无法具有独立意志,企业并不受到工会的牵制,因此并不将工会置于重要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没有认识到工会地位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劳资双方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缺乏对工会组织的系统认识,甚至连企业职工对于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工会也没有足够的重视。而工会地位的低下,必然造成工会主席有名无实,没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也会因此失去在职工中的公信力,并且恶性循环导致工会和工会主席的地位难以提升。
三、保护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应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工会主席的产生和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工会主席的产生、管理机制不能代表会员的民主意愿,或者虽由会员选举产生,却并不具备工会主席应有的素质。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措施分为两种,即实行工会主席直选制,或者实行工会主席职业化。
山西临汾曾经在一百家非公有制试点企业推行工会主席直选,要求企业工会主席进行公开选任、民主直选,选举出的工会主席由上一级工会直接管理,工会主席只接受上级工会领导,对本单位职工负责,独立于用人单位。应当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评、薪酬等决定权从企业手里转移到工会和职工手中,这就赋予了工会主席和企业行政站在一个平等地位上履行维权的能力,有效避免了工会主席自身权益被企业轻易侵犯的尴尬。除了工会主席直选制,工会主席职业化也日益受到认可,它是工会体制创新的重要途径。工会主席的产生采用社会化招聘,并且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使得工会主席能够对工会进行职业化运作。但是工会主席职业化并不意味着抛弃民主,事实上,工会主席的职业化是指其身份的职业化,而并不意味着其产生过程的行政化。工会主席职业化制度中,为使工会主席独立于用人单位,所采取的措施是主席不再从用人单位内部产生,而是由上级工会招聘一批有工会工作经验的人,推荐给用人单位,再通过工会会员民主选举出工会主席。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工会主席的保护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对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加全面的规定,其二,对企业侵害工会主席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而促使企业积极遵守相关规定,从事前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工会法》规定保护工會主席免受不公平的调动及不合程序的罢免,但实践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侵犯工会主席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多为赔偿经济损失,完全在企业可承担范围之内,却不能弥补被侵权的工会主席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企业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下,除经济赔偿外,还应让企业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侵权企业进行相关的行政性处罚。
(三)提高工会地位
工会地位与工会主席息息相关,二者相互影响,因此,提高工会地位对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积极影响,而在现存工会体系中,企业工会在企业内部和行政上都不受重视,工会组织的地位也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针对工会主席的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中强调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支持引导以及对基层工会主席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企业工会作为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的配合不够密切,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的顺利运转不够重视,也并不具有足够促使企业改正的能力,这也是造成工会地位较低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企业职工对工会的重视程度较低,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会的作用,缺乏对工会的系统认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企业与上级工会共同努力,组织企业职工,对其进行工会组织的知识宣传,提高工会在职工中的领导力。
【参考文献】
[1]李佩琦.工会的创新—独立工会.载《企业家天地》,2006年第6期(6)
[2]姬斌.如何改革工会制度.载《暸望》,2003年第50期
作者简介:刘燕磊,(1991)汉族,河南省漯河市,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工会主席;权利保障;工会地位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资纠纷日渐增多,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维护者,作用不可小觑,而与此同时却出现基层工会主席因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企业不公平对待,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即所谓的“维权者被侵权”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工会主席权益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工会主席与企业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工会主席为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伤及企业经营者利益,遭受不合理的打击报复,此类案例屡见报端,说明我国对企业工会主席的法律保护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唐晓东事件”是工会主席遭受企业报复的典型案例之一。唐晓东是中日合资的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的工会主席。事件起因为该公司职工自发成立工会,并选举唐晓东为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上任后发现,公司在职工劳动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唐晓东找到日方老板,要求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恢复职工福利待遇。此外,他还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公司使用外来务工人员且未办理“就业证”的问题。而公司不仅并未改正,反对工会采取了制裁措施。此后,三环公司工人签订委托书,委托工会主席唐晓东全权代理他们与公司的诉讼。于是三环公司强行施压工会委员会,罢免了唐晓东工会主席的职位,后北京市市区两级工会组织勒令三环公司恢复唐晓东工作,并补发工资,三环公司却并未执行。之后,北京市劳保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协会针对该情况召开了三方联席会议,向三环公司重申了将唐晓东恢复工作并补发其工资的要求。迫于压力,三环公司收回罢免决定,但最终仍以唐晓东时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时未换《卫生许可证》为由,解除了与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二、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
(一)企业侵权成本低
从唐晓东案可以看出,企业若要侵害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过程简单,易于实现,而工会主席的维权途径却并不畅通。恢复工会主席工作,补偿其损失,对于侵权企业来说并没有任何损失,而“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企业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代价甚至比买断工龄还低,其侵权成本之低可见一斑。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颁布,对实际保护工会主席的权益并未起到太大的作用,并且往往需要工会主席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才能获得自己本应得到的补偿,另一方面,规定对企业方的违法侵权行为没有起到相应的惩戒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对侵权企业的纵容,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对企业就不具有威慑力,不能在事前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工会地位有待提高
我国现今劳动市场倾向于资方市场,用人单位占据主导地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拥有“用人自主权”,掌握着市场的主动权。相比之下,在企业内部和社会整体环境中,工会的地位均没有达到可以与企业平等对话的程度。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工会已经成为一个企业中极其重要的部门,工会主席也备受尊重,用人单位的决定一旦伤及职工利益,工会主席就可以利用工会组织职工进行罢工,迫使企业尊重职工意愿,以此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反观我国,一方面,工会组织往往流于形式,成为企业传达意愿的机构,失去其表达职工诉求的本质意义,工会的运作依赖于企业,无法具有独立意志,企业并不受到工会的牵制,因此并不将工会置于重要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没有认识到工会地位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劳资双方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缺乏对工会组织的系统认识,甚至连企业职工对于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工会也没有足够的重视。而工会地位的低下,必然造成工会主席有名无实,没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也会因此失去在职工中的公信力,并且恶性循环导致工会和工会主席的地位难以提升。
三、保护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应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工会主席的产生和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工会主席的产生、管理机制不能代表会员的民主意愿,或者虽由会员选举产生,却并不具备工会主席应有的素质。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措施分为两种,即实行工会主席直选制,或者实行工会主席职业化。
山西临汾曾经在一百家非公有制试点企业推行工会主席直选,要求企业工会主席进行公开选任、民主直选,选举出的工会主席由上一级工会直接管理,工会主席只接受上级工会领导,对本单位职工负责,独立于用人单位。应当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评、薪酬等决定权从企业手里转移到工会和职工手中,这就赋予了工会主席和企业行政站在一个平等地位上履行维权的能力,有效避免了工会主席自身权益被企业轻易侵犯的尴尬。除了工会主席直选制,工会主席职业化也日益受到认可,它是工会体制创新的重要途径。工会主席的产生采用社会化招聘,并且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使得工会主席能够对工会进行职业化运作。但是工会主席职业化并不意味着抛弃民主,事实上,工会主席的职业化是指其身份的职业化,而并不意味着其产生过程的行政化。工会主席职业化制度中,为使工会主席独立于用人单位,所采取的措施是主席不再从用人单位内部产生,而是由上级工会招聘一批有工会工作经验的人,推荐给用人单位,再通过工会会员民主选举出工会主席。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工会主席的保护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对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加全面的规定,其二,对企业侵害工会主席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而促使企业积极遵守相关规定,从事前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工会法》规定保护工會主席免受不公平的调动及不合程序的罢免,但实践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侵犯工会主席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多为赔偿经济损失,完全在企业可承担范围之内,却不能弥补被侵权的工会主席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企业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下,除经济赔偿外,还应让企业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侵权企业进行相关的行政性处罚。
(三)提高工会地位
工会地位与工会主席息息相关,二者相互影响,因此,提高工会地位对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积极影响,而在现存工会体系中,企业工会在企业内部和行政上都不受重视,工会组织的地位也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针对工会主席的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中强调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支持引导以及对基层工会主席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企业工会作为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的配合不够密切,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的顺利运转不够重视,也并不具有足够促使企业改正的能力,这也是造成工会地位较低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企业职工对工会的重视程度较低,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会的作用,缺乏对工会的系统认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企业与上级工会共同努力,组织企业职工,对其进行工会组织的知识宣传,提高工会在职工中的领导力。
【参考文献】
[1]李佩琦.工会的创新—独立工会.载《企业家天地》,2006年第6期(6)
[2]姬斌.如何改革工会制度.载《暸望》,2003年第50期
作者简介:刘燕磊,(1991)汉族,河南省漯河市,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