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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一件小事,通过网络放大,就可能发展成舆论热点。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检察机关,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而在当今社会矛盾凸显期,司法机关被置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前沿,涉检网络舆情时有发生,如引导处置不当,势必危及检察机关的队伍形象及执法公信力。因此,有效引导、处置网络舆情,消除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必须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基本属性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界定
网络舆情是指媒体或网民借助互联网,对某一焦点问题、社会公共事务等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针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官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从广义上讲,涉检网络舆情包括正、负两方面舆情;从狭义上讲,涉检网络舆情仅指负面舆情。基于负面舆情网民更为关注,所以,本文的研究限于狭义上的涉检网络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分类
1.按指向对象分类:一是指向检察业务;二是指向检察官;三是指向检察改革;四是指向检察院。
2.按涉及检察院分类:一是涉及高检院;二是涉及省、市级检察院;三是涉及分院、省辖市检察院;四是涉及区县基层检察院。
3.按舆情性质分类:一是批评检察工作失误;二是质疑检察改革的正当性;三是网民因误解引发的的质疑;四是恶意侮辱诽谤。
(三)涉檢网络舆情的特点
1.敏感度高。网民心理和检察职能,决定了涉检网络舆情的敏感度高于一般网络舆情。一方面,网民群体呈现低学历、低年龄和低收入特征。大多数网民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易对社会产生愤懑情绪,仇富仇权、仇官仇腐心理严重,同时,网民还有追求真相和公平正义的心理诉求,网络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空间;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有别于其他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网民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更为苛严。另外,在当前反腐背景下,检察机关负责查处贪腐和渎职犯罪案件,更易引起公众关注。
2.指向性强。涉检网络舆情关注的对象是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违法和检察机关工作瑕疵,网民意见趋同,以情绪化表达居多,且呈“一边倒”。如“许霆案”、“邓玉娇案”,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定性等引发网民广泛关注。舆情压倒性地同情弱势,面对社会舆论和检察权的激烈冲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权承受巨大压力。
3.误导性大。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公诉阶段,因案情保密需要,不宜向社会全面公开。但一些案件当事人、亲属及相关利益群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任意发帖揣测案情误导公众,不同心态的网民频繁跟帖,极易短时间内形成舆论热点;同时,与公安、法院相比,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公众的诉求较少,普通公众不了解检察职能,不熟悉检察业务,对检察工作相对陌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恶意炒作,网民也极易被误导。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检察机关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
通过对66件涉检网络舆情事件的梳理分析,在涉检舆情应对上,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尝试网络问政,搭建网络办公及检务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微博、论坛等进行检民互动,拉近与网民的距离,积极应对网络舆情。目前,全国范围内开通检察网站,各级检察院设立了新闻发言人,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为人民网“大检察官系列访谈”题写开栏寄语,各级检察长走入网络直播间和网民面对面交流……这些现象都透露出检察机关对网络民意的尊重和网络问政的诚意。在2008年6月到2011年7月三年时间里,北京市18个区县院的检察长相继走进网络直播间与网民互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开通了全国检察系统第一个省级微博。这些举动对改善检察机关与网民的互信关系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但另一方面,在涉检网络舆情的个案应对上,多数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仍然不够成熟,有待规范,主要表现如下:
“恐网”严重,集体失语。面对涉检网络舆情,多数检察机关以“躲”和“冷处理”为主,集体失语,任由网络舆论发展,体现出不自信和“恐网”。面对涉检网络舆情,最先发出声音的往往是新闻媒体和网民,检察机关回应较迟。实在被逼无奈,回应也是惜字如金,对网民的质疑置之不理,不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只接受指定媒体的采访,之后就开始加大对网络的管控力度,等待舆情慢慢沉寂。如辽阳市女检察官王妍打人事件,辽阳检察院在事发五天后,仅召开短短五分钟的新闻发布会,并不接受记者提问。会后第二天,网易新闻点击量高达1,056,606,跟帖13,583条;新浪网转载点击量也居当日排行榜第二。
应对草率,事态升级。在处置网络舆情时,多数检察机关缺乏正确的方法和技巧,出现诸多失误,导致事态升级。一是不能坦诚地面对网民和公众,承担责任,如王妍打人事件;二是对舆情不做分析和研判,草率应对。如在豪车门事件中,刘丽洁多次单独贸然接受记者采访,不是针对性地解疑释惑,而是逐一辩驳,激起了网民彻查到底的决心。三是没有统一的新闻发布口径,顾此失彼。如“螺丝钉死”事件,在网民的追问下,死者的原因三次改变。所以,检察机关“敷衍塞责或者封锁隐瞒”的做法,只能是增加网民的猜疑和想象,加剧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使事态升级不可控。
(二)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良好的媒介素养。在涉检网络舆情发生后,检察干警媒介素养的高低决定了其能否有效利用媒体处理好舆情事件。因检察工作保密性的原因,大部分检察干警在工作时间只能上检察系统内部专网。客观上造成普通干警与互联网的疏远。据调查,全国只有不到1%的检察院在尝试使用官方微博,且地域分布很不均衡,多集中在广东、江苏、山东、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2011年4月发布“政法机关微博问政热度排行榜”,该榜单对公、检、法、司4个系统的30家单位使用微博问政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排行,全国检察系统只有5个官方微博入选,且排在榜单中间偏后位置(18名以后),从影响力上看,检察机关官方微博的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总体看,检察干警的媒介素养不高,对网络媒体认识不足,对涉检网络舆情关注不够,造成在面对突发涉检网络舆情时,或消极防御,或胡乱应对。 2.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目前,对于涉检网络舆情,全国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引导处置工作机制,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涉检网络舆情更未形成化解矛盾、处置舆情危机的意识。有的地方检察院内部虽然制定了文件,建立了应对机制和工作流程,但因相关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操作性不强。另外,在政法系统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兄弟检察院之间,更没有形成协调互动机制,没有资源和信息共享,各自为战。
3.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网民群体有自己的心理、网络语言和网络文体。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需要一批了解网民心理、熟悉网络语言、善于危机应对的网络舆情专业人才。笔者在某基层检察院35岁以下干警中进行微博模拟发帖表明,干警基本不熟悉网络文体和网络语言,发表观点行文公文化。另外,各地检察院一般由宣传处来兼职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协调工作,这些工作人员很少有专业培训的机会,难以担当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重任。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
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远非基层检察院所能单独应对。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以省(直辖市)为主体建立“上下联动、分级处置”的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一体化工作格局,在此格局下建立快速反应、应对一体、专家指导、总结评析四大工作机制。
(一)快速反应机制
快速反应是危机管理的首要原则。涉检网络舆情发生后,能否在第一时间控制住事态,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是引导处置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涉检网络舆情保持高度警觉,早发现,早通报、早处理,对民意给予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以积极态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舆情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舆情是实现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由被动转向主动的关键。舆情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可聘任媒体、街道社区的人员作为兼职舆情信息员,扩大信息来源;可对引爆舆情的重点网络社区、论坛、微博、博客进行重点关注,缩小舆情监测的领域和范围;可与业务处室联系,预先掌握敏感案件、重点人物信息,提高舆情监测的针对性。尝试搭建检察系统内舆情信息共享平台,使舆情信息的汇集更为及时和全面,传递更为灵敏和顺畅。
2.指挥协调体系。指挥协调体系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战斗力的发挥。检察机关应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快速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引导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人不宜过多,检察长、政治部主任和舆情管理部门负责人三人为宜,也可视事件爆发部门,吸收涉案部门主管副检察长加入。快速处置领导小组负有快速决策、协调互动、监督执行等职责。
3.后勤保障体系。后勤保障是快速反应机制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真正实现快速反应,必须为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舆情管理部门提供电脑、上网条件、现代化的通信设施等,为快速反应提供全方位、多层面的后勤保障。
(二)应对一体机制
检察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我们要摒弃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之间的本位主义,视舆情事件的不同,协调上下内外关系,按照一体化格局来引导处置网络舆情。整合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不同媒体资源,发挥媒体的合力共同应对。
1.组织一体化。一是建立检察舆情工作一体化工作格局,提高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各个省级院成立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下属各级院根据条件和情况,应设立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网络舆情管理部门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预警反馈和日常处置引导工作。
二是建立全国、省市、地级市、区县四级反应机制,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处置”工作原则。可以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建立三级应急预警处置机制。Ⅰ级(重大舆情信息):已经被新闻媒体热炒、形成社会舆论热点、对检察机关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Ⅱ级(敏感舆情信息):已经被新闻媒体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受到社会舆论一定关注、可能对检察机关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Ⅲ级(一般舆情信息):已经被个别新闻媒体刊播、尚未受到社会舆论关注、可能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的苗头性问题。[14]Ⅲ级舆情由事发检察机关独立处置,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Ⅰ级、Ⅱ级舆情则由省市级或者地市级检察机关统一处置,必要时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处理。
三是重视新闻发布口径的准备,坚持一个声音,一个出口,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可能会有分歧,普通民众并不理解相关程序,易引发质疑。在舆情发生时。某一问题如果涉及到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相关各方要相互征求意见,统一口径。言词一致是增强可信度的重要因素,如不能传递一致信息,会引发更多谣言和不必要的疑惑。而且信息表达的渠道也要求统一,需要配备训练有素、专业过硬、言行得体的专业新闻发言人,向外界传递正确有效的信息,避免多渠道表达,混淆视听。
2.资源一体化。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外部信息资源和物质资源。从外部来看,政府有信息办、新闻办的信息监测平台,公安局有网络管理处,可加强与不同政府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信息的交换,整合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内部来讲,检察机关内设各业务处室都掌握着大量的案件信息,可嘗试打破目前部门分割的信息体系,加大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搭建内容完整的信息平台。
3.媒体一体化。平面媒体、影视媒体等传统媒体都是检察机关处置涉检网络舆情不可缺少的工具。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并发挥媒体的作用,作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在网络舆情监测环节,要聘任媒体记者担任兼职信息员,及时把涉检舆情信息传递给检察机关;在网络舆情信息发布环节,要通过媒体适时发布准确信息,特别要注意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在引导处置过程中,要考虑请主流媒体记者参与处置过程,提供记者所需信息,解答问题,发表评论,形成权威、全面的报道,使主流媒体成为接受信息的首选渠道,实现和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三)专家指导机制
为了有效引导处置舆情危机,应建立专家指导机制。检察机关因专业限制,缺乏熟悉网络舆情和危机应对的专业人才。在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时,应视情况聘请专家指导。
1.组建多领域专家队伍。检察机关应该以省为单位,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管理的专家库和相对稳定的专家组,人员既要包括传播、公共关系、心理、社科、法律等领域的专家,以及网络上的意见领袖。下属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条件聘请传播或者公共关系领域的专家作为舆情应对顾问。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在日常信息发布、网络舆情预警评估等方面听取专家的意见,加强检察干警与专家的配合协作。
2.专家参与制定方案。在重大涉检网络舆情发生时,检察机关应请社会学和心理学专家及网络意见领袖分析社情、民意和网民心理;在传播学和公共关系学的专家的指导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拟定新闻发布口径,制定新闻发布策略;请法学专家对预案和口径作法律审核,最终确定出正确的涉检网络舆情处置方案。在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要请专家随时跟踪指导,灵活调整引导处置方案。
3.专家参与引导处置。在涉检网络舆情发生时,公众一般保持质疑心态,如在不良言论误导下,检察机关引导难度加大。此时,如果有第三方权威专家来说明情况、分析原因背景、解读法律就会增加信任度。如在“非典”事件中,中科院院士钟南山出面适时解读、引导社会正确看待“非典疫情”,发挥了专家的巨大影响力。检察机关应主动在专家和媒体之间搭建桥梁,围绕专家意见主动设置议程,协调专家在媒体上发表权威意见,引导公众在涉检网络舆情面前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
(四)总结评析机制
1.一案一总结。在每一起涉检网络舆情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及时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和反思,就个案的应对得失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为同类舆情的引导处置提供有益经验。在省市级检察机关,应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类案平台,就本地区同类舆情进行总结分析,相关检察机关共享成果。
2.一案一修复。涉检网络舆情一旦发生,无论如何应对,都会给检察机关的形象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形象修复工作就显得无比重要。舆情引导处置过程中,发布事实真相、引导舆论是一种被动修复。在舆情结束后,检察机关还应主动择机开展各种有利于塑造正面形象的活动,使原来不利于自己的负面影响变为正面效应,实现负面新闻的良性发酵,如“网友如厕事件”[15],事后聘请当事人作为特约监督员,展现检察机关勇于接受监督的开放心态。
3.一案一改进。“面对任何危机,你首要的目标是尽快结束危机。而比这更重要的是做到防患于未然。”[16]对于确因工作失误引发的涉检网络舆情,在舆情消退之后,检察机关應客观对待,认真分析总结隐藏在舆情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误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盲点,检察机关应逐一分析,以涉检网络舆情为契机,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避免类似舆情再次发生。另外,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引导处置,一方面要从“术”的角度来维护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应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涉检网络舆情关乎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关乎检察机关的发展,客观、正确、科学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任重道远。
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表达诉求、抒发己见、监督权力、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必须积极研判分析舆情、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与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必须把积极应用网络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网络时代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的新举措。深化检务公开,切实提高检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舆情处置引导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正确引导舆论;涉检网络舆情关乎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关乎检察机关的发展,客观、正确、科学
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任重道远。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基本属性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界定
网络舆情是指媒体或网民借助互联网,对某一焦点问题、社会公共事务等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针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官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从广义上讲,涉检网络舆情包括正、负两方面舆情;从狭义上讲,涉检网络舆情仅指负面舆情。基于负面舆情网民更为关注,所以,本文的研究限于狭义上的涉检网络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分类
1.按指向对象分类:一是指向检察业务;二是指向检察官;三是指向检察改革;四是指向检察院。
2.按涉及检察院分类:一是涉及高检院;二是涉及省、市级检察院;三是涉及分院、省辖市检察院;四是涉及区县基层检察院。
3.按舆情性质分类:一是批评检察工作失误;二是质疑检察改革的正当性;三是网民因误解引发的的质疑;四是恶意侮辱诽谤。
(三)涉檢网络舆情的特点
1.敏感度高。网民心理和检察职能,决定了涉检网络舆情的敏感度高于一般网络舆情。一方面,网民群体呈现低学历、低年龄和低收入特征。大多数网民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易对社会产生愤懑情绪,仇富仇权、仇官仇腐心理严重,同时,网民还有追求真相和公平正义的心理诉求,网络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空间;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有别于其他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网民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更为苛严。另外,在当前反腐背景下,检察机关负责查处贪腐和渎职犯罪案件,更易引起公众关注。
2.指向性强。涉检网络舆情关注的对象是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违法和检察机关工作瑕疵,网民意见趋同,以情绪化表达居多,且呈“一边倒”。如“许霆案”、“邓玉娇案”,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定性等引发网民广泛关注。舆情压倒性地同情弱势,面对社会舆论和检察权的激烈冲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权承受巨大压力。
3.误导性大。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公诉阶段,因案情保密需要,不宜向社会全面公开。但一些案件当事人、亲属及相关利益群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任意发帖揣测案情误导公众,不同心态的网民频繁跟帖,极易短时间内形成舆论热点;同时,与公安、法院相比,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公众的诉求较少,普通公众不了解检察职能,不熟悉检察业务,对检察工作相对陌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恶意炒作,网民也极易被误导。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检察机关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
通过对66件涉检网络舆情事件的梳理分析,在涉检舆情应对上,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尝试网络问政,搭建网络办公及检务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微博、论坛等进行检民互动,拉近与网民的距离,积极应对网络舆情。目前,全国范围内开通检察网站,各级检察院设立了新闻发言人,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为人民网“大检察官系列访谈”题写开栏寄语,各级检察长走入网络直播间和网民面对面交流……这些现象都透露出检察机关对网络民意的尊重和网络问政的诚意。在2008年6月到2011年7月三年时间里,北京市18个区县院的检察长相继走进网络直播间与网民互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开通了全国检察系统第一个省级微博。这些举动对改善检察机关与网民的互信关系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但另一方面,在涉检网络舆情的个案应对上,多数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仍然不够成熟,有待规范,主要表现如下:
“恐网”严重,集体失语。面对涉检网络舆情,多数检察机关以“躲”和“冷处理”为主,集体失语,任由网络舆论发展,体现出不自信和“恐网”。面对涉检网络舆情,最先发出声音的往往是新闻媒体和网民,检察机关回应较迟。实在被逼无奈,回应也是惜字如金,对网民的质疑置之不理,不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只接受指定媒体的采访,之后就开始加大对网络的管控力度,等待舆情慢慢沉寂。如辽阳市女检察官王妍打人事件,辽阳检察院在事发五天后,仅召开短短五分钟的新闻发布会,并不接受记者提问。会后第二天,网易新闻点击量高达1,056,606,跟帖13,583条;新浪网转载点击量也居当日排行榜第二。
应对草率,事态升级。在处置网络舆情时,多数检察机关缺乏正确的方法和技巧,出现诸多失误,导致事态升级。一是不能坦诚地面对网民和公众,承担责任,如王妍打人事件;二是对舆情不做分析和研判,草率应对。如在豪车门事件中,刘丽洁多次单独贸然接受记者采访,不是针对性地解疑释惑,而是逐一辩驳,激起了网民彻查到底的决心。三是没有统一的新闻发布口径,顾此失彼。如“螺丝钉死”事件,在网民的追问下,死者的原因三次改变。所以,检察机关“敷衍塞责或者封锁隐瞒”的做法,只能是增加网民的猜疑和想象,加剧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使事态升级不可控。
(二)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良好的媒介素养。在涉检网络舆情发生后,检察干警媒介素养的高低决定了其能否有效利用媒体处理好舆情事件。因检察工作保密性的原因,大部分检察干警在工作时间只能上检察系统内部专网。客观上造成普通干警与互联网的疏远。据调查,全国只有不到1%的检察院在尝试使用官方微博,且地域分布很不均衡,多集中在广东、江苏、山东、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2011年4月发布“政法机关微博问政热度排行榜”,该榜单对公、检、法、司4个系统的30家单位使用微博问政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排行,全国检察系统只有5个官方微博入选,且排在榜单中间偏后位置(18名以后),从影响力上看,检察机关官方微博的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总体看,检察干警的媒介素养不高,对网络媒体认识不足,对涉检网络舆情关注不够,造成在面对突发涉检网络舆情时,或消极防御,或胡乱应对。 2.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目前,对于涉检网络舆情,全国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引导处置工作机制,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涉检网络舆情更未形成化解矛盾、处置舆情危机的意识。有的地方检察院内部虽然制定了文件,建立了应对机制和工作流程,但因相关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操作性不强。另外,在政法系统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兄弟检察院之间,更没有形成协调互动机制,没有资源和信息共享,各自为战。
3.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网民群体有自己的心理、网络语言和网络文体。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需要一批了解网民心理、熟悉网络语言、善于危机应对的网络舆情专业人才。笔者在某基层检察院35岁以下干警中进行微博模拟发帖表明,干警基本不熟悉网络文体和网络语言,发表观点行文公文化。另外,各地检察院一般由宣传处来兼职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协调工作,这些工作人员很少有专业培训的机会,难以担当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重任。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
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远非基层检察院所能单独应对。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以省(直辖市)为主体建立“上下联动、分级处置”的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一体化工作格局,在此格局下建立快速反应、应对一体、专家指导、总结评析四大工作机制。
(一)快速反应机制
快速反应是危机管理的首要原则。涉检网络舆情发生后,能否在第一时间控制住事态,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是引导处置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涉检网络舆情保持高度警觉,早发现,早通报、早处理,对民意给予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以积极态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舆情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舆情是实现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由被动转向主动的关键。舆情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可聘任媒体、街道社区的人员作为兼职舆情信息员,扩大信息来源;可对引爆舆情的重点网络社区、论坛、微博、博客进行重点关注,缩小舆情监测的领域和范围;可与业务处室联系,预先掌握敏感案件、重点人物信息,提高舆情监测的针对性。尝试搭建检察系统内舆情信息共享平台,使舆情信息的汇集更为及时和全面,传递更为灵敏和顺畅。
2.指挥协调体系。指挥协调体系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战斗力的发挥。检察机关应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快速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引导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人不宜过多,检察长、政治部主任和舆情管理部门负责人三人为宜,也可视事件爆发部门,吸收涉案部门主管副检察长加入。快速处置领导小组负有快速决策、协调互动、监督执行等职责。
3.后勤保障体系。后勤保障是快速反应机制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真正实现快速反应,必须为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舆情管理部门提供电脑、上网条件、现代化的通信设施等,为快速反应提供全方位、多层面的后勤保障。
(二)应对一体机制
检察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我们要摒弃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之间的本位主义,视舆情事件的不同,协调上下内外关系,按照一体化格局来引导处置网络舆情。整合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不同媒体资源,发挥媒体的合力共同应对。
1.组织一体化。一是建立检察舆情工作一体化工作格局,提高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各个省级院成立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下属各级院根据条件和情况,应设立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网络舆情管理部门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预警反馈和日常处置引导工作。
二是建立全国、省市、地级市、区县四级反应机制,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处置”工作原则。可以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建立三级应急预警处置机制。Ⅰ级(重大舆情信息):已经被新闻媒体热炒、形成社会舆论热点、对检察机关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Ⅱ级(敏感舆情信息):已经被新闻媒体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受到社会舆论一定关注、可能对检察机关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Ⅲ级(一般舆情信息):已经被个别新闻媒体刊播、尚未受到社会舆论关注、可能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的苗头性问题。[14]Ⅲ级舆情由事发检察机关独立处置,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Ⅰ级、Ⅱ级舆情则由省市级或者地市级检察机关统一处置,必要时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处理。
三是重视新闻发布口径的准备,坚持一个声音,一个出口,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可能会有分歧,普通民众并不理解相关程序,易引发质疑。在舆情发生时。某一问题如果涉及到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相关各方要相互征求意见,统一口径。言词一致是增强可信度的重要因素,如不能传递一致信息,会引发更多谣言和不必要的疑惑。而且信息表达的渠道也要求统一,需要配备训练有素、专业过硬、言行得体的专业新闻发言人,向外界传递正确有效的信息,避免多渠道表达,混淆视听。
2.资源一体化。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外部信息资源和物质资源。从外部来看,政府有信息办、新闻办的信息监测平台,公安局有网络管理处,可加强与不同政府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信息的交换,整合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内部来讲,检察机关内设各业务处室都掌握着大量的案件信息,可嘗试打破目前部门分割的信息体系,加大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搭建内容完整的信息平台。
3.媒体一体化。平面媒体、影视媒体等传统媒体都是检察机关处置涉检网络舆情不可缺少的工具。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并发挥媒体的作用,作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在网络舆情监测环节,要聘任媒体记者担任兼职信息员,及时把涉检舆情信息传递给检察机关;在网络舆情信息发布环节,要通过媒体适时发布准确信息,特别要注意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在引导处置过程中,要考虑请主流媒体记者参与处置过程,提供记者所需信息,解答问题,发表评论,形成权威、全面的报道,使主流媒体成为接受信息的首选渠道,实现和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三)专家指导机制
为了有效引导处置舆情危机,应建立专家指导机制。检察机关因专业限制,缺乏熟悉网络舆情和危机应对的专业人才。在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时,应视情况聘请专家指导。
1.组建多领域专家队伍。检察机关应该以省为单位,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管理的专家库和相对稳定的专家组,人员既要包括传播、公共关系、心理、社科、法律等领域的专家,以及网络上的意见领袖。下属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条件聘请传播或者公共关系领域的专家作为舆情应对顾问。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在日常信息发布、网络舆情预警评估等方面听取专家的意见,加强检察干警与专家的配合协作。
2.专家参与制定方案。在重大涉检网络舆情发生时,检察机关应请社会学和心理学专家及网络意见领袖分析社情、民意和网民心理;在传播学和公共关系学的专家的指导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拟定新闻发布口径,制定新闻发布策略;请法学专家对预案和口径作法律审核,最终确定出正确的涉检网络舆情处置方案。在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要请专家随时跟踪指导,灵活调整引导处置方案。
3.专家参与引导处置。在涉检网络舆情发生时,公众一般保持质疑心态,如在不良言论误导下,检察机关引导难度加大。此时,如果有第三方权威专家来说明情况、分析原因背景、解读法律就会增加信任度。如在“非典”事件中,中科院院士钟南山出面适时解读、引导社会正确看待“非典疫情”,发挥了专家的巨大影响力。检察机关应主动在专家和媒体之间搭建桥梁,围绕专家意见主动设置议程,协调专家在媒体上发表权威意见,引导公众在涉检网络舆情面前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
(四)总结评析机制
1.一案一总结。在每一起涉检网络舆情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及时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和反思,就个案的应对得失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为同类舆情的引导处置提供有益经验。在省市级检察机关,应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类案平台,就本地区同类舆情进行总结分析,相关检察机关共享成果。
2.一案一修复。涉检网络舆情一旦发生,无论如何应对,都会给检察机关的形象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形象修复工作就显得无比重要。舆情引导处置过程中,发布事实真相、引导舆论是一种被动修复。在舆情结束后,检察机关还应主动择机开展各种有利于塑造正面形象的活动,使原来不利于自己的负面影响变为正面效应,实现负面新闻的良性发酵,如“网友如厕事件”[15],事后聘请当事人作为特约监督员,展现检察机关勇于接受监督的开放心态。
3.一案一改进。“面对任何危机,你首要的目标是尽快结束危机。而比这更重要的是做到防患于未然。”[16]对于确因工作失误引发的涉检网络舆情,在舆情消退之后,检察机关應客观对待,认真分析总结隐藏在舆情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误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盲点,检察机关应逐一分析,以涉检网络舆情为契机,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避免类似舆情再次发生。另外,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引导处置,一方面要从“术”的角度来维护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应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涉检网络舆情关乎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关乎检察机关的发展,客观、正确、科学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任重道远。
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表达诉求、抒发己见、监督权力、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必须积极研判分析舆情、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与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必须把积极应用网络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网络时代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的新举措。深化检务公开,切实提高检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舆情处置引导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正确引导舆论;涉检网络舆情关乎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关乎检察机关的发展,客观、正确、科学
引导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