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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之争主要表现在两者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研究目的。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是否能形成相融合作的关系,持否定观点的认为这种相融合作只会破坏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和学术伦理道德以及各种关系。但笔者赞同一些学者关于两者相融合作的需求会越来越强,是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一种趋势,同时通过论证对否定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并进一步对两者相融合作的社会需要和必要性以及深层次意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社会科学研究 学术性 商业化 对立冲突 相融合作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1-0173-06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之争是长期以来学者们所关注的课题。所谓两者之间的对立冲突实际上大都是由其不同的组织文化背景和追求的研究价值取向及目的决定的。一般的观点认为,社会科学性较强的学术研究价值观追求学术探索的自由性,其重要集中于大学和理论性研究机构,而社会科学性较弱的非学术研究的商业价值观则强调以功利性为内涵的文化,其广泛分布于企业和应用性研究机构,两种研究文化的争执集中表现在学术价值和商业效益追求上。那么,两种组织文化上的不同是否会影响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同商业化的相融合作?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学者倾向肯定结论,特别是还有一些学者表现的较为极端。笔者赞同持不同态度学者的研究分析,如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研究便是否定的观点。他根据对美国196个各类具有研究性质机构的1569名研究人员的调查数据,指出虽然各类研究机构都存在自身不同的研究价值取向追求,但在一定的组织文化氛围内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是可以协调归入统一研究方向之中的,就如同大学钟爱学术自由文化氛围一样也可能追求商业价值很强的研究。在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调查中,有60.3%的学术研究性机构的研究人员赞同自己的研究中可以有一些商业性的研究,并认为学术研究机构的研究型组织文化是应当容纳其他研究型文化的,而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难以合作的关键在于两种文化之间没有沟通的机制存在。德国学者利皮茨(Lip—pitz)的调研结论支持了这一论点。他在对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的相关研究人员的大量调查表明,如果存在着科学有效的合作方式,崇尚学术自由的文化氛围及其对学术价值的信仰,并不一定影响其对经济利益的渴望,两者的组织文化的不同也可有较高的两种价值性的关照。所以说,怎样正确认定审视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价值与商业效益的关系,完成衔接和协调两种组织文化,是实现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的基本前提。对此,笔者就这一问题愿与众学者共论。
不同的科学研究领域似乎都存在着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的对立冲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副校长约瑟夫·c·伯克(Joseph·C·Burke)对此讲过:“学术和商业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取向,他们被不同人格的各种专业人员追求着。学术的目的是通过探索来发现真理并传播这些基本原则;而商业的目的则是通过畅销产品的开发和供应来获得利润。学术组织寻求的是一种不变的东西——永恒的真理,而商业组织寻求的则是一种不经久的东西——能卖的产品。两种不同的组织自然吸引了具有不同态度和期望的人们投身其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同样面对科技开发和技术人员,商业组织急需它们,而学术组织则对其不屑。许多企业家视科技产品开发和技术人员培训为他们成功的秘密,而许多学者则认为这种作法破坏了他们基础性研究的学术传统和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一直对传统研究理念持赞同态度的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的科克尔曼斯(Koekelmans)高级研究员将商业指标列入学术研究领域视为可损害科学研究学术价值的四大危险之首。尽管他也看到了商业化对科学研究的积极效应,但他还是认为:“社会商业机制所产生的行为会使学术研究领域失去本身的目标,科学研究人员会因此淡化了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参加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研究中。科学研究人员如果以这种功利性理念来做研究,那么追求真理的科学研究肯定要被置于经济利益的掌控之下。”事实上,已认识到学术性研究与商业化研究相融合作存在极大危险性以致影响学术研究发展的声音,早在1965年前后就出现了。当时英国学者比克罗(Ton Beekmman)在所撰写的《学术理念》一书中,就评判了学术研究领域被各种不纯因素干扰的结果,其中也包括对传统学术圣地已不断被商业化理念和行为挤压,学术研究已被用作制造实用的工具,学术人已转变成推广者。
笔者从理论上归纳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之争,主要涉及三个基本方面,包括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准则、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和社会科学研究同其他相关方面的关系。
第一,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是否损害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
在对这种相融合作的批评者看来:首先,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有社会属性的,它不应该被有特殊性的权利来保护,成果论证只能依据其内在法则进行,成果也只能依据它们内在价值评估。而这种合作肯定会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保守协约及秘密禁止对外公开,这就违背了社会科学研究开放性原则。其次,商业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投入的成份过多的话,市场也必有一定的成果占有权,这样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就难以成为公用知识而被人们广泛使用。这就是讲,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既不能是研究者自己独立使用,也不能是投资者为了索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独家占有,它应立刻向科学共同体交流,用各种形式传播,并利用这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现进一步的新研究成果产生。所以说商业资金的介入会破坏社会科学研究的公有性原则。再次,这种相融合作关系对知识产权维护性十分强,常常还会促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未成熟前就上市,而为己之利夸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阻止对己不利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发布也时有发生。社会科学研究之所以是科学研究,是因为社会科学研究者目的只是纯粹的促进知识增长,排除了之外的其他引诱,对任何社会科学思想的研究及其成果的公布应体现无私性原则。总之,对合作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这种相融合作的商业利益取向会导致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准则被损害。
第二,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是否损害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
学术界经常强调学术研究必须遵从“自由、自治、中立”的伦理道德。若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其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必然会背离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原则。有些反对这种相融合作的人怀疑商业化支持的社会科学研究或为获取报酬的社会科学研究真实的学术价值含量,强调在“利”的支配下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肯定会受到影响,其结果是社会科学研 究方向的迷失。有商业化的研究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固然有吸引力,但不能就此认为基础性研究难以吸引商业资本资助就成为从属地位。如照此趋势发展将导致社会科学研究唯商业化的风气不断侵入,造成社会科学研究的机体被破坏,进而失去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重心。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是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的科学殿堂,它应坚守眼前对商业市场无利而具有长远整体社会功效的职能。要明白,弱化基础性研究在研究中的地位,过多追求实际需要的应用性研究,盲目跟着商业化的路子走会使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丧失。
第三,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是否损害了社会科学研究同其他相关方面的关系。
批判者认为,社会科学研究除本身具体研究外还有传承、交流等功效和任务。比如具有社会科学研究性质的机构大都还有教学活动,如果关注商业活动,必会占用教学时间和精力,影响教学质量。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再兼顾一些相关方面的活动,就难以再分配出时间和精力,况且商业活动根本不可能照顾本职研究和这些相关活动的时间表,商业活动只强调完成合作任务为首先。因为对合作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效益就是生命,追求其商业利益最大化是合作的根本属性。结果是,尽管社会科学研究者明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什么,也希望完成这种合作任务,但这种合作项目都是指标性的任务,成功与失败直接是奖惩性的。所以,用同样强度的两个动机追求并存的两个目标,会形成双趋冲突,是不易同时达到目标的。
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和商业化真的不能相融合作,到了得一方就必弃另一方的境地吗?笔者对此持乐观的态度,认为两者是能有效协调的。大致上讲,两者相争,从理论上看是因为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制造机构(如大学、研究所等)的性质、地位和使命在理念上发生了定位差所致;从实际操作讲又是因为现代对传统产生巨大影响的结果。再进一步分析,可发现两者认识取向差距是最大障碍。因为人们在共识的追寻和构建时,必然会有传统和现代元素相互碰撞,且在不同社会环境下,传统和现代元素表现的数量多少和活跃程度会有所不同。其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都会有理念和使命多次调整,如现代德国大学中的科学研究者注重学术自由和研究精神,而当代美国大学则既强调学术又不放弃商业之所需。研究性、社会服务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理念和使命已是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普遍指向。对此,美国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布莱克尔(Hans Bleeker)高级研究员在《现在科学探索哲学》一书中写到,各种研究在其社会发展中确立地位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也就是说有两种相异的研究哲学——以认识论为理念和以经济论为理念的研究哲学。前者坚持科学研究要少受外境经济价值干扰而保持科学研究的纯正性,形成人们科学探索的自律圣殿;后者则宣扬科学研究要有外境经济价值引入,通过努力解决人类发展中的紧迫议题。他进而又谈到,两种研究哲学在历史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影响力。认识论曾经在传统的西方国家诸如英国德国等科学研究哲学中占有主流地位。尽管过去经济论在美国科学研究中占有很强的支配地位,但自从西方传统发达国家认识论的科学研究哲学被引入美国,基础研究受到重视,科学研究开始转向认识论的科学研究方式。随着工业革命的浪潮、经济性工业和商业化市场的出现,使得科学研究的重心指向了社会生活的中心区域,变成了仅次于国家行为的力量。可看出,经济论的研究哲学在同认识论的科学研究哲学较量中占了上风。现在世界各国科学研究不但承担起了对高深理论的探索的责任,又担负起社会服务追求商业效益的重担。对此,布莱克尔又深层次的阐述到,科学研究如果不能同现实社会结合,那么大众会对所谓的科学研究的价值表示怀疑,这时的科学研究因此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支持基础;如果不顾及外境价值的影响而固守科学研究的学术至上的传统,怕科学研究又会被公众抛回不愿涉足的高楼。在布莱克尔的观点中,两种研究哲学对立冲突,从根本上说是要解决科学研究同社会急迫之需的关系问题。我们分析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之争的本质其实也在这里。
笔者赞赏布莱克尔的一些思维线索,但也有另一些思考,在两种研究哲学间,即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同商业化中,还显现出阻碍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在逻辑性与市场适应社会实际需求所要求的反应快速灵活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在这两者间找到一条通畅顺达之路,就难以建立两者间相互理解和信任的携手情缘,甚至磨擦或冲突会一直保持下去。
坚持科学研究操节(原则)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必应遵从的,但这不等于不去追求商业价值,远离市场经济的社会而固守象牙塔,这样似乎是一个极端。美国著名哲学家滕泰狄克(F.J.Buytendijk)在80年末的一次全美哲学会议上就指出:“我们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在大家的行动后产生的,那种先行动前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所以说没有行动就不可能发现研究的问题,从而最终产生解决问题的理论和方法,这就要求我们这些人走出封闭的科研禁固,把问题放到行动中去,使研究和行动两者统一。”再有,我们应看到一整套能推进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制度也必然会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如此的原因是在于社会科学研究对社会的影响会产生广泛效应的今天,无力的产权会造成其成果被人随意刮分,从而使社会科学研究的激励机制减弱,并导致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社会回馈值同其研究人员产生期望值的较大反差,进而会打击他们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减缓其科学研究的速度和质量。所以,现在的社会科学研究需把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挂起勾统一来考虑,进而把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作为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新发展的道路。这种相融合作不但能使社会科学研究者走出思辩的象牙塔,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最需要之处,同样也能让社会科学研究者走进市场以显示其学术之功及对社会的贡献力。那种大讲经济利益引入商业化的资金就会破坏基础性研究的机制,让应用性研究一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舞台的主角就会逐渐侵蚀学术研究纯正性的说词也显得太偏强了。看起来持有这种立场的人将基础性研究同应用性研究的界域分割得像泾渭分明的二维体了,其实它们都是求知探索,区争之理是知识的类型和探索的目标相异而已。基础性研究偏重的是运用理论解释自然和社会,应用性研究偏重是如何运用理论于实际的具体目标,两者活动机制和趋势要视外部环境的要求而定,其中商业市场运作和官方影响最为强力。以商业化为主的求知活动是以未来经济成本和效益如何来考量的,它表现为技术型的且将活动主要放在获取有市场价值成果研究和理论实际运用上,以求成果的改进、优化以至创新工艺,组织结构体系的变革,一切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衡量其应用性研究的标准应该是“技术性”和“经济性”尺度,也就是说这样的求知探索及其成果都要本着实用和叫卖为 原则。这类研究的指向是“应用”,本质故然不是追求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理论,而是密切联系市场具体的、专门的和特殊的操作技术性知识内容,以求得商业上能有好的收益。政府求知探索的影响力,主要是依据整个社会的长远目的和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并实行公平原则以引导和鼓励的方式运作的。这就是偏重所谓的“基础性研究”或“理论性研究”或“政论性研究”,它是社会科学类型的求知探索,追求的是社会一般普遍的知识极大丰富,其研究是以内在的社会科学原理为指导。这种多由政府投入资金的社会科学研究主要选择基础性内容为研究方向,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最终达到对知识储备和理论贡献这个目的。所以说,市场和政府所施加的激励机制的差异会对同样的求知探索产生不同类型的知识内容。当然,有些基础研究,市场是看重了其潜在商业价值也会参予其中;政府对那些有利于社会长远整体发展的应用性研究也应该扶持和鼓励。但总体讲,市场是倾睐于有直接和潜在商业效益的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求知探索,并以充满活力的经济机制予以支撑;政府则大力推动有整体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公共效应的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求知探索,并以强有力的社会机制作为保证。选择不同的知识环境,会极大影响求知探索的类型,也会打破基础性研究同应用性研究难以同台献艺的局面,从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如此变化和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不会影响到基础性研究的。要明白,基础性研究衰弱会损伤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也会使市场的培育发展研究成为无本之源,因为直接给市场创造商业效益的应用性研究,必须有一个强大坚实的基础性研究为后盾。更何况,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不仅只是如同数学中的线性关系,学术领域既要有抽象理论研究,也要有将已存在的知识转化于以商业为目的的实用研究,同时还应关注针对应用性研究问题从事的基础研究,并享有共同的社会维护机制。所以可得出,基础性研究同应用性研究在社会发展中的相关性十分紧密,学术和商业间不是非要互相撕裂而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只有主动加强学术性同商业化研究间的相融合作,才能弱化社会科学研究中追求商业化对科学化研究基本价值的不利影响,跨出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界限,取得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双赢。这一方面尊重了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另一方面符合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基础性的研究者们和实用性的研究者们互不搭理,对两者都关注的研究者们也无用武之地,同时市场的法则运转不佳的话,那就将失去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在如此成功产生优秀的科研成果方面和推动经济强劲增长方面那些独有的地位和使命,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也会因此坐蚕自缚。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首先认可社会科学研究者的研究自由性有利于知识选取、储存、承传、改造和创新,有利于上述几个方面发展不仅有其内在价值性更具有极高的工具性价值,因为社会的进步永远是同人类对真理追求互为因果的。我们否定了由市场的作用并不一定会让社会科学研究品质变化,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活动的商业性意义也未必就会偏离预定方向和损伤学术自由性。社会科学研究者多关注市场的需要可能会影响自己的本职研究工作,但也能因此关注一些市场需要的有价值的问题,而如果再有较充足的市场给予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这样既能满足市场的研究开发需要,还能促进本职的基础研究工作。再有,从事学术性研究的研究者对市场的发展需要缺乏认识,所研究的内容难以接受实践发展检验得以修正、补充和丰富,使新信息、新发展、新经验再反回到理论研究的过程不畅通,其各种价值及运用程度难以反映;同时市场对学术研究领域培育的新理论新知识又难以知晓或无法运用于实际。另外,学术研究领域闭门造车,所研究的成果无法使用便束之高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长期以来如此相互不了解造成的价值损失真是不小,而解决之法在于双方要架起相融合作的桥梁。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学术研究伦理道德如何,不能仅从他们在研究成果因适应市场而获利就对他们的学术价值给以道德上的批评,毕竟评价体系应是多方面的和综合的。在以经济发展为主的当今社会,更应充分认识到两种研究方向的相融合作关系的加强可对各研究领域和市场以致全社会带来的现实和潜在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那些对这种相融合作持有怀疑甚至是否定态度的人,主要担心相融合作会导致社会科学研究方向会发生混乱,因为学术研究是根据学科的内在逻辑体系运作的,外在的因素特别是商业化机制会同这种内在的传统发生冲突,最终会影响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和知识增长的速率。事实上,学术自由并不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常发挥其功能的唯一保证。如果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要由政府和市场提供必需的人财物信息等基本研究条件,以确保其充分发挥功能之外,当然也要按市场的任务积极进行交叉性、边缘性、横向性领域的研究,以解决市场的跨领域性质的需要同社会科学研究方向内容之间难以衔接的矛盾,使外部的作用力有机协调到研究的内在逻辑体系中去,变独立为合作,变干扰为协同。
此外,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同其他相关方面间的磨擦,不管是组织形式上的,还是时间安排上的以及其他因素上的,归根到底,都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同市场内在性质差异造成的矛盾所致。要化解这些矛盾,首先可设置相应的中间转化机构,如相关研发推广部门来予以接收和转化,接着还是应该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和商业化的硬软件合作上下手,如建立制度章程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设施如何使用的条件和方法,以及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本职研究和对外研发的投入和时间安排。同时,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商业目的较强的应用性研究机构间可建立沟通机制,如从事学术研究和从事商业化研究的人员可相互特约对方参加项目研究,在研究中处理双方的各种关系和矛盾,这种逐渐同自己本职研究相结合的合作效果一定会使双方满意。从某个角度上讲,在合作中表现优良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也会在其平时的相关研究中受益,因为他们丰富的实际研究经验会使他们眼界开阔。正如加拿大企业联合会中心主任范梅南(Man Van Mancn)所讲,深奥的理论内容能被掌握得如此之好,因原之一是有真实的实践研究经历。他通过调查进一步表明,参加带有咨询性质或经济效益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其工作动力较旺盛,研究成果也较别人多,质量也趋向创新。
总之,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的相互需要会使两者的相融合作程度越来越强,学术人也会走出象牙塔,将社会一些实践性的内容特别是迫切需解决的课题列入自身的探索范围中,形成社会科学除学术研究外又有新的社会研究内容。也就是说,两者相融合作,会使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有别于传统社会科学研究,不论是在象牙塔内还是在象牙塔外,无论是在学术性还是商业化方面都将显示出新的社会科学研究价值功能。
关键词 社会科学研究 学术性 商业化 对立冲突 相融合作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1-0173-06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之争是长期以来学者们所关注的课题。所谓两者之间的对立冲突实际上大都是由其不同的组织文化背景和追求的研究价值取向及目的决定的。一般的观点认为,社会科学性较强的学术研究价值观追求学术探索的自由性,其重要集中于大学和理论性研究机构,而社会科学性较弱的非学术研究的商业价值观则强调以功利性为内涵的文化,其广泛分布于企业和应用性研究机构,两种研究文化的争执集中表现在学术价值和商业效益追求上。那么,两种组织文化上的不同是否会影响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同商业化的相融合作?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学者倾向肯定结论,特别是还有一些学者表现的较为极端。笔者赞同持不同态度学者的研究分析,如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研究便是否定的观点。他根据对美国196个各类具有研究性质机构的1569名研究人员的调查数据,指出虽然各类研究机构都存在自身不同的研究价值取向追求,但在一定的组织文化氛围内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是可以协调归入统一研究方向之中的,就如同大学钟爱学术自由文化氛围一样也可能追求商业价值很强的研究。在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调查中,有60.3%的学术研究性机构的研究人员赞同自己的研究中可以有一些商业性的研究,并认为学术研究机构的研究型组织文化是应当容纳其他研究型文化的,而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难以合作的关键在于两种文化之间没有沟通的机制存在。德国学者利皮茨(Lip—pitz)的调研结论支持了这一论点。他在对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的相关研究人员的大量调查表明,如果存在着科学有效的合作方式,崇尚学术自由的文化氛围及其对学术价值的信仰,并不一定影响其对经济利益的渴望,两者的组织文化的不同也可有较高的两种价值性的关照。所以说,怎样正确认定审视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价值与商业效益的关系,完成衔接和协调两种组织文化,是实现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的基本前提。对此,笔者就这一问题愿与众学者共论。
不同的科学研究领域似乎都存在着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的对立冲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副校长约瑟夫·c·伯克(Joseph·C·Burke)对此讲过:“学术和商业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取向,他们被不同人格的各种专业人员追求着。学术的目的是通过探索来发现真理并传播这些基本原则;而商业的目的则是通过畅销产品的开发和供应来获得利润。学术组织寻求的是一种不变的东西——永恒的真理,而商业组织寻求的则是一种不经久的东西——能卖的产品。两种不同的组织自然吸引了具有不同态度和期望的人们投身其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同样面对科技开发和技术人员,商业组织急需它们,而学术组织则对其不屑。许多企业家视科技产品开发和技术人员培训为他们成功的秘密,而许多学者则认为这种作法破坏了他们基础性研究的学术传统和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一直对传统研究理念持赞同态度的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的科克尔曼斯(Koekelmans)高级研究员将商业指标列入学术研究领域视为可损害科学研究学术价值的四大危险之首。尽管他也看到了商业化对科学研究的积极效应,但他还是认为:“社会商业机制所产生的行为会使学术研究领域失去本身的目标,科学研究人员会因此淡化了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参加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研究中。科学研究人员如果以这种功利性理念来做研究,那么追求真理的科学研究肯定要被置于经济利益的掌控之下。”事实上,已认识到学术性研究与商业化研究相融合作存在极大危险性以致影响学术研究发展的声音,早在1965年前后就出现了。当时英国学者比克罗(Ton Beekmman)在所撰写的《学术理念》一书中,就评判了学术研究领域被各种不纯因素干扰的结果,其中也包括对传统学术圣地已不断被商业化理念和行为挤压,学术研究已被用作制造实用的工具,学术人已转变成推广者。
笔者从理论上归纳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之争,主要涉及三个基本方面,包括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准则、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和社会科学研究同其他相关方面的关系。
第一,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是否损害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
在对这种相融合作的批评者看来:首先,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有社会属性的,它不应该被有特殊性的权利来保护,成果论证只能依据其内在法则进行,成果也只能依据它们内在价值评估。而这种合作肯定会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保守协约及秘密禁止对外公开,这就违背了社会科学研究开放性原则。其次,商业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投入的成份过多的话,市场也必有一定的成果占有权,这样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就难以成为公用知识而被人们广泛使用。这就是讲,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既不能是研究者自己独立使用,也不能是投资者为了索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独家占有,它应立刻向科学共同体交流,用各种形式传播,并利用这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现进一步的新研究成果产生。所以说商业资金的介入会破坏社会科学研究的公有性原则。再次,这种相融合作关系对知识产权维护性十分强,常常还会促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未成熟前就上市,而为己之利夸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阻止对己不利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发布也时有发生。社会科学研究之所以是科学研究,是因为社会科学研究者目的只是纯粹的促进知识增长,排除了之外的其他引诱,对任何社会科学思想的研究及其成果的公布应体现无私性原则。总之,对合作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这种相融合作的商业利益取向会导致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准则被损害。
第二,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是否损害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
学术界经常强调学术研究必须遵从“自由、自治、中立”的伦理道德。若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其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必然会背离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原则。有些反对这种相融合作的人怀疑商业化支持的社会科学研究或为获取报酬的社会科学研究真实的学术价值含量,强调在“利”的支配下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肯定会受到影响,其结果是社会科学研 究方向的迷失。有商业化的研究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固然有吸引力,但不能就此认为基础性研究难以吸引商业资本资助就成为从属地位。如照此趋势发展将导致社会科学研究唯商业化的风气不断侵入,造成社会科学研究的机体被破坏,进而失去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重心。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是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的科学殿堂,它应坚守眼前对商业市场无利而具有长远整体社会功效的职能。要明白,弱化基础性研究在研究中的地位,过多追求实际需要的应用性研究,盲目跟着商业化的路子走会使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丧失。
第三,学术性和商业化相融合作是否损害了社会科学研究同其他相关方面的关系。
批判者认为,社会科学研究除本身具体研究外还有传承、交流等功效和任务。比如具有社会科学研究性质的机构大都还有教学活动,如果关注商业活动,必会占用教学时间和精力,影响教学质量。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再兼顾一些相关方面的活动,就难以再分配出时间和精力,况且商业活动根本不可能照顾本职研究和这些相关活动的时间表,商业活动只强调完成合作任务为首先。因为对合作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效益就是生命,追求其商业利益最大化是合作的根本属性。结果是,尽管社会科学研究者明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什么,也希望完成这种合作任务,但这种合作项目都是指标性的任务,成功与失败直接是奖惩性的。所以,用同样强度的两个动机追求并存的两个目标,会形成双趋冲突,是不易同时达到目标的。
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和商业化真的不能相融合作,到了得一方就必弃另一方的境地吗?笔者对此持乐观的态度,认为两者是能有效协调的。大致上讲,两者相争,从理论上看是因为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制造机构(如大学、研究所等)的性质、地位和使命在理念上发生了定位差所致;从实际操作讲又是因为现代对传统产生巨大影响的结果。再进一步分析,可发现两者认识取向差距是最大障碍。因为人们在共识的追寻和构建时,必然会有传统和现代元素相互碰撞,且在不同社会环境下,传统和现代元素表现的数量多少和活跃程度会有所不同。其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都会有理念和使命多次调整,如现代德国大学中的科学研究者注重学术自由和研究精神,而当代美国大学则既强调学术又不放弃商业之所需。研究性、社会服务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理念和使命已是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普遍指向。对此,美国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布莱克尔(Hans Bleeker)高级研究员在《现在科学探索哲学》一书中写到,各种研究在其社会发展中确立地位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也就是说有两种相异的研究哲学——以认识论为理念和以经济论为理念的研究哲学。前者坚持科学研究要少受外境经济价值干扰而保持科学研究的纯正性,形成人们科学探索的自律圣殿;后者则宣扬科学研究要有外境经济价值引入,通过努力解决人类发展中的紧迫议题。他进而又谈到,两种研究哲学在历史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影响力。认识论曾经在传统的西方国家诸如英国德国等科学研究哲学中占有主流地位。尽管过去经济论在美国科学研究中占有很强的支配地位,但自从西方传统发达国家认识论的科学研究哲学被引入美国,基础研究受到重视,科学研究开始转向认识论的科学研究方式。随着工业革命的浪潮、经济性工业和商业化市场的出现,使得科学研究的重心指向了社会生活的中心区域,变成了仅次于国家行为的力量。可看出,经济论的研究哲学在同认识论的科学研究哲学较量中占了上风。现在世界各国科学研究不但承担起了对高深理论的探索的责任,又担负起社会服务追求商业效益的重担。对此,布莱克尔又深层次的阐述到,科学研究如果不能同现实社会结合,那么大众会对所谓的科学研究的价值表示怀疑,这时的科学研究因此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支持基础;如果不顾及外境价值的影响而固守科学研究的学术至上的传统,怕科学研究又会被公众抛回不愿涉足的高楼。在布莱克尔的观点中,两种研究哲学对立冲突,从根本上说是要解决科学研究同社会急迫之需的关系问题。我们分析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之争的本质其实也在这里。
笔者赞赏布莱克尔的一些思维线索,但也有另一些思考,在两种研究哲学间,即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同商业化中,还显现出阻碍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在逻辑性与市场适应社会实际需求所要求的反应快速灵活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在这两者间找到一条通畅顺达之路,就难以建立两者间相互理解和信任的携手情缘,甚至磨擦或冲突会一直保持下去。
坚持科学研究操节(原则)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必应遵从的,但这不等于不去追求商业价值,远离市场经济的社会而固守象牙塔,这样似乎是一个极端。美国著名哲学家滕泰狄克(F.J.Buytendijk)在80年末的一次全美哲学会议上就指出:“我们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在大家的行动后产生的,那种先行动前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所以说没有行动就不可能发现研究的问题,从而最终产生解决问题的理论和方法,这就要求我们这些人走出封闭的科研禁固,把问题放到行动中去,使研究和行动两者统一。”再有,我们应看到一整套能推进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制度也必然会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如此的原因是在于社会科学研究对社会的影响会产生广泛效应的今天,无力的产权会造成其成果被人随意刮分,从而使社会科学研究的激励机制减弱,并导致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社会回馈值同其研究人员产生期望值的较大反差,进而会打击他们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减缓其科学研究的速度和质量。所以,现在的社会科学研究需把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挂起勾统一来考虑,进而把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作为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新发展的道路。这种相融合作不但能使社会科学研究者走出思辩的象牙塔,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最需要之处,同样也能让社会科学研究者走进市场以显示其学术之功及对社会的贡献力。那种大讲经济利益引入商业化的资金就会破坏基础性研究的机制,让应用性研究一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舞台的主角就会逐渐侵蚀学术研究纯正性的说词也显得太偏强了。看起来持有这种立场的人将基础性研究同应用性研究的界域分割得像泾渭分明的二维体了,其实它们都是求知探索,区争之理是知识的类型和探索的目标相异而已。基础性研究偏重的是运用理论解释自然和社会,应用性研究偏重是如何运用理论于实际的具体目标,两者活动机制和趋势要视外部环境的要求而定,其中商业市场运作和官方影响最为强力。以商业化为主的求知活动是以未来经济成本和效益如何来考量的,它表现为技术型的且将活动主要放在获取有市场价值成果研究和理论实际运用上,以求成果的改进、优化以至创新工艺,组织结构体系的变革,一切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衡量其应用性研究的标准应该是“技术性”和“经济性”尺度,也就是说这样的求知探索及其成果都要本着实用和叫卖为 原则。这类研究的指向是“应用”,本质故然不是追求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理论,而是密切联系市场具体的、专门的和特殊的操作技术性知识内容,以求得商业上能有好的收益。政府求知探索的影响力,主要是依据整个社会的长远目的和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并实行公平原则以引导和鼓励的方式运作的。这就是偏重所谓的“基础性研究”或“理论性研究”或“政论性研究”,它是社会科学类型的求知探索,追求的是社会一般普遍的知识极大丰富,其研究是以内在的社会科学原理为指导。这种多由政府投入资金的社会科学研究主要选择基础性内容为研究方向,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最终达到对知识储备和理论贡献这个目的。所以说,市场和政府所施加的激励机制的差异会对同样的求知探索产生不同类型的知识内容。当然,有些基础研究,市场是看重了其潜在商业价值也会参予其中;政府对那些有利于社会长远整体发展的应用性研究也应该扶持和鼓励。但总体讲,市场是倾睐于有直接和潜在商业效益的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求知探索,并以充满活力的经济机制予以支撑;政府则大力推动有整体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公共效应的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求知探索,并以强有力的社会机制作为保证。选择不同的知识环境,会极大影响求知探索的类型,也会打破基础性研究同应用性研究难以同台献艺的局面,从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如此变化和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不会影响到基础性研究的。要明白,基础性研究衰弱会损伤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也会使市场的培育发展研究成为无本之源,因为直接给市场创造商业效益的应用性研究,必须有一个强大坚实的基础性研究为后盾。更何况,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不仅只是如同数学中的线性关系,学术领域既要有抽象理论研究,也要有将已存在的知识转化于以商业为目的的实用研究,同时还应关注针对应用性研究问题从事的基础研究,并享有共同的社会维护机制。所以可得出,基础性研究同应用性研究在社会发展中的相关性十分紧密,学术和商业间不是非要互相撕裂而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只有主动加强学术性同商业化研究间的相融合作,才能弱化社会科学研究中追求商业化对科学化研究基本价值的不利影响,跨出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界限,取得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双赢。这一方面尊重了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另一方面符合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基础性的研究者们和实用性的研究者们互不搭理,对两者都关注的研究者们也无用武之地,同时市场的法则运转不佳的话,那就将失去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在如此成功产生优秀的科研成果方面和推动经济强劲增长方面那些独有的地位和使命,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也会因此坐蚕自缚。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伦理道德,首先认可社会科学研究者的研究自由性有利于知识选取、储存、承传、改造和创新,有利于上述几个方面发展不仅有其内在价值性更具有极高的工具性价值,因为社会的进步永远是同人类对真理追求互为因果的。我们否定了由市场的作用并不一定会让社会科学研究品质变化,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活动的商业性意义也未必就会偏离预定方向和损伤学术自由性。社会科学研究者多关注市场的需要可能会影响自己的本职研究工作,但也能因此关注一些市场需要的有价值的问题,而如果再有较充足的市场给予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这样既能满足市场的研究开发需要,还能促进本职的基础研究工作。再有,从事学术性研究的研究者对市场的发展需要缺乏认识,所研究的内容难以接受实践发展检验得以修正、补充和丰富,使新信息、新发展、新经验再反回到理论研究的过程不畅通,其各种价值及运用程度难以反映;同时市场对学术研究领域培育的新理论新知识又难以知晓或无法运用于实际。另外,学术研究领域闭门造车,所研究的成果无法使用便束之高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长期以来如此相互不了解造成的价值损失真是不小,而解决之法在于双方要架起相融合作的桥梁。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学术研究伦理道德如何,不能仅从他们在研究成果因适应市场而获利就对他们的学术价值给以道德上的批评,毕竟评价体系应是多方面的和综合的。在以经济发展为主的当今社会,更应充分认识到两种研究方向的相融合作关系的加强可对各研究领域和市场以致全社会带来的现实和潜在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那些对这种相融合作持有怀疑甚至是否定态度的人,主要担心相融合作会导致社会科学研究方向会发生混乱,因为学术研究是根据学科的内在逻辑体系运作的,外在的因素特别是商业化机制会同这种内在的传统发生冲突,最终会影响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和知识增长的速率。事实上,学术自由并不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常发挥其功能的唯一保证。如果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要由政府和市场提供必需的人财物信息等基本研究条件,以确保其充分发挥功能之外,当然也要按市场的任务积极进行交叉性、边缘性、横向性领域的研究,以解决市场的跨领域性质的需要同社会科学研究方向内容之间难以衔接的矛盾,使外部的作用力有机协调到研究的内在逻辑体系中去,变独立为合作,变干扰为协同。
此外,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同其他相关方面间的磨擦,不管是组织形式上的,还是时间安排上的以及其他因素上的,归根到底,都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同市场内在性质差异造成的矛盾所致。要化解这些矛盾,首先可设置相应的中间转化机构,如相关研发推广部门来予以接收和转化,接着还是应该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和商业化的硬软件合作上下手,如建立制度章程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设施如何使用的条件和方法,以及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本职研究和对外研发的投入和时间安排。同时,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商业目的较强的应用性研究机构间可建立沟通机制,如从事学术研究和从事商业化研究的人员可相互特约对方参加项目研究,在研究中处理双方的各种关系和矛盾,这种逐渐同自己本职研究相结合的合作效果一定会使双方满意。从某个角度上讲,在合作中表现优良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也会在其平时的相关研究中受益,因为他们丰富的实际研究经验会使他们眼界开阔。正如加拿大企业联合会中心主任范梅南(Man Van Mancn)所讲,深奥的理论内容能被掌握得如此之好,因原之一是有真实的实践研究经历。他通过调查进一步表明,参加带有咨询性质或经济效益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其工作动力较旺盛,研究成果也较别人多,质量也趋向创新。
总之,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与商业化的相互需要会使两者的相融合作程度越来越强,学术人也会走出象牙塔,将社会一些实践性的内容特别是迫切需解决的课题列入自身的探索范围中,形成社会科学除学术研究外又有新的社会研究内容。也就是说,两者相融合作,会使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有别于传统社会科学研究,不论是在象牙塔内还是在象牙塔外,无论是在学术性还是商业化方面都将显示出新的社会科学研究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