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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全球最大的外部磁盘存储系统商美国EMC公司(以下简称EMC),一个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科技),从产品上看似没什么联系的两家公司,十几年来却一直纠缠不清,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商标问题。
EMC之争
今年7月25日,美国存储巨头EMC宣布第二季度合并营业收入增长了18%,达到了36.7亿美元。这是EMC同期有史以来最好的营业记录,也是连续20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同比收入增长。该财报同时显示,从区域角度看,来自美国以外地区的收入同比增长了27%,在第二季度总收入中的比例占到了创纪录的48%,其中新兴市场是EMC的重要增长点。事实上,作为新兴市场的龙头的中国增长率远高于27%的平均水平。
然而,业绩上的高增长并不能让EMC感到欣喜。因为就在中国这个新兴市场的龙头,EMC陷入了“商标门”长达13年,他的对手正是“EMC”商标拥有者——唯冠科技。
双方争议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两家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类似产品、“EMC”商标和“EMC2”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美国EMC的驰名商标在未注册前是否应受到保护是争议焦点。
据了解,EMC商标最初由南通一家电子公司于1992年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底该商标获准注册,所指定的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1995年,唯冠科技经受让获得该商标,目前由其子公司武汉唯冠公司持有。唯冠科技为台资企业,从1992年就已经在大陆委托加工产品,1994年正式投资设厂,在计算机显示器等领域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而美国EMC在全世界8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00个销售办事处和合作伙伴,均使用“EMC2”品牌销售产品。EMC于1996年4月首次进入中国并在北京成立办事处。
第一个十年
其实在1995年6月,EMC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EMC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具备处理器、存储器、软件和信息存储单元的智能系统”。1999年6月,国家商标局对EMC的注册申请发出初步审定公告,唯冠科技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EMC2”的显著部分为EMC,与唯冠科技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EMC相同,字母“C”右上方的“2”并不突出,不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标志。同时,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二者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从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据此,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7月20日裁定,对EMC申请的“EMC2”商标不予注册。
该裁定下达后,EMC表示不服,认为其申请注册的EMC2商标与唯冠科技的EMC商标并不相似,并且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不存在类似之处。作为主要理由之一,EMC称,EMC2商标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的声誉,与EMC在不同领域的商品上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申请复审期间,EMC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EMC2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和使用的证据,要求认定EMC2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EMC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拒绝给予EMC2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MC在经历了商评委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三个阶段,长达十年四个回合之后,“EMC2”最终还是未能在中国被核准注册。
第二个十年
就在两巨头围绕EMC2商标的注册问题展开对决时,唯冠公司于1996年10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旨在扩大保护的EMC商标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子计算机。
1997年10月,在唯冠科技继续申请该商标延伸到第9类电子计算机公示期间,EMC对此提出了异议。EMC认为,EMC2商标经世界范围内注册和使用,已经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唯冠公司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的时间是1996年10月21日,而EMC2商标首次申请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与唯冠公司相比,其享有在先申请的权利。
但经国家商标局裁定,EMC的异议不成立。
2006年初,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认为,虽然EMC在中国申请EMC2商标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早于唯冠科技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但随着唯冠科技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对EMC2商标不予注册,且经过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做出的终审行政判决,EMC关于EMC2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的权利已经不存在。复审裁定书还进一步指出,EMC提供的证据表明,它在中国市场的宣传,在时间上晚于唯冠科技在类似商品上最早注册使用EMC商标,也没有证据证明唯冠科技的EMC商标是对EMC公司EMC2商标的模仿。
在经历了商标局异议裁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四个回合共十年的时间跨度后,均认为唯冠申请EMC作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使用商品的商标属于扩大化保护,EMC的异议理由均被认定不成立,核准唯冠注册使用该商标。
十年之后
2006年底,尘埃落定。唯冠科技在中国拥有了“EMC”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国EMC没有权利使用“EMC”和“EMC2”商标成为法定事实。
但唯冠科技随后发现,EMC仍在继续使用“EMC”和“EMC2”商标。唯冠科技随即于2007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EMC,要求其停止使用EMC和EMC2商标,并赔偿8000万元人民币。
EMC就该商标纠纷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不属于深圳中院管辖,应属美国EMC北京办事处所在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在经历深圳中院一审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两个回合后,美国EMC的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该案也确定近期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十年十个回合之后,EMC在中国走上了被告席。据悉,这是近年来国内企业起诉跨国公司索赔额度最大的一例商标侵权纠纷案。
其实早在几年前屡战屡败的较量中,EMC就应该已经知道自己使用的EMC2商标存在风险,EMC为什么还将其继续大力推广呢?
“EMC的产品已经对‘EMC2’这个商标形成了高度的依附性,在EMC2不予核准注册已成定论的情况下,EMC不管是租用其他的商标还是再发展一个自己的商标,其所付出的不仅是费用的问题,还有高昂的时间成本。EMC现在在中国存储市场有20%多的市场份额,国内存储市场和IBM、HP几大巨头相比EMC也只是略有优势,在大家拼命争抢市场份额的同时,EMC输不起这个时间。”有关专家道出了EMC的现状。
作为中国存储器市场的霸主,EMC或许不在乎直接的经济赔偿,但是,它输不起的是EMC2商标的使用权。一旦被迫更换产品的商标,重新进行市场推介,必将付出昂贵的代价。所以在多次的较量中EMC才会寸土必争,毫不低头。但是,当中国存在另一个合法注册的、同属于第9类产品的EMC商标时,EMC在中国使用EMC2商标的想法就如同猴子捞月一样徒劳。
EMC之争
今年7月25日,美国存储巨头EMC宣布第二季度合并营业收入增长了18%,达到了36.7亿美元。这是EMC同期有史以来最好的营业记录,也是连续20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同比收入增长。该财报同时显示,从区域角度看,来自美国以外地区的收入同比增长了27%,在第二季度总收入中的比例占到了创纪录的48%,其中新兴市场是EMC的重要增长点。事实上,作为新兴市场的龙头的中国增长率远高于27%的平均水平。
然而,业绩上的高增长并不能让EMC感到欣喜。因为就在中国这个新兴市场的龙头,EMC陷入了“商标门”长达13年,他的对手正是“EMC”商标拥有者——唯冠科技。
双方争议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两家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类似产品、“EMC”商标和“EMC2”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美国EMC的驰名商标在未注册前是否应受到保护是争议焦点。
据了解,EMC商标最初由南通一家电子公司于1992年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底该商标获准注册,所指定的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1995年,唯冠科技经受让获得该商标,目前由其子公司武汉唯冠公司持有。唯冠科技为台资企业,从1992年就已经在大陆委托加工产品,1994年正式投资设厂,在计算机显示器等领域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而美国EMC在全世界8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00个销售办事处和合作伙伴,均使用“EMC2”品牌销售产品。EMC于1996年4月首次进入中国并在北京成立办事处。
第一个十年
其实在1995年6月,EMC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EMC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具备处理器、存储器、软件和信息存储单元的智能系统”。1999年6月,国家商标局对EMC的注册申请发出初步审定公告,唯冠科技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EMC2”的显著部分为EMC,与唯冠科技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EMC相同,字母“C”右上方的“2”并不突出,不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标志。同时,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二者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从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据此,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7月20日裁定,对EMC申请的“EMC2”商标不予注册。
该裁定下达后,EMC表示不服,认为其申请注册的EMC2商标与唯冠科技的EMC商标并不相似,并且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不存在类似之处。作为主要理由之一,EMC称,EMC2商标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的声誉,与EMC在不同领域的商品上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申请复审期间,EMC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EMC2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和使用的证据,要求认定EMC2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EMC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拒绝给予EMC2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MC在经历了商评委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三个阶段,长达十年四个回合之后,“EMC2”最终还是未能在中国被核准注册。
第二个十年
就在两巨头围绕EMC2商标的注册问题展开对决时,唯冠公司于1996年10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旨在扩大保护的EMC商标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子计算机。
1997年10月,在唯冠科技继续申请该商标延伸到第9类电子计算机公示期间,EMC对此提出了异议。EMC认为,EMC2商标经世界范围内注册和使用,已经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唯冠公司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的时间是1996年10月21日,而EMC2商标首次申请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与唯冠公司相比,其享有在先申请的权利。
但经国家商标局裁定,EMC的异议不成立。
2006年初,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认为,虽然EMC在中国申请EMC2商标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早于唯冠科技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但随着唯冠科技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对EMC2商标不予注册,且经过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做出的终审行政判决,EMC关于EMC2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的权利已经不存在。复审裁定书还进一步指出,EMC提供的证据表明,它在中国市场的宣传,在时间上晚于唯冠科技在类似商品上最早注册使用EMC商标,也没有证据证明唯冠科技的EMC商标是对EMC公司EMC2商标的模仿。
在经历了商标局异议裁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四个回合共十年的时间跨度后,均认为唯冠申请EMC作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使用商品的商标属于扩大化保护,EMC的异议理由均被认定不成立,核准唯冠注册使用该商标。
十年之后
2006年底,尘埃落定。唯冠科技在中国拥有了“EMC”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国EMC没有权利使用“EMC”和“EMC2”商标成为法定事实。
但唯冠科技随后发现,EMC仍在继续使用“EMC”和“EMC2”商标。唯冠科技随即于2007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EMC,要求其停止使用EMC和EMC2商标,并赔偿8000万元人民币。
EMC就该商标纠纷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不属于深圳中院管辖,应属美国EMC北京办事处所在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在经历深圳中院一审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两个回合后,美国EMC的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该案也确定近期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十年十个回合之后,EMC在中国走上了被告席。据悉,这是近年来国内企业起诉跨国公司索赔额度最大的一例商标侵权纠纷案。
其实早在几年前屡战屡败的较量中,EMC就应该已经知道自己使用的EMC2商标存在风险,EMC为什么还将其继续大力推广呢?
“EMC的产品已经对‘EMC2’这个商标形成了高度的依附性,在EMC2不予核准注册已成定论的情况下,EMC不管是租用其他的商标还是再发展一个自己的商标,其所付出的不仅是费用的问题,还有高昂的时间成本。EMC现在在中国存储市场有20%多的市场份额,国内存储市场和IBM、HP几大巨头相比EMC也只是略有优势,在大家拼命争抢市场份额的同时,EMC输不起这个时间。”有关专家道出了EMC的现状。
作为中国存储器市场的霸主,EMC或许不在乎直接的经济赔偿,但是,它输不起的是EMC2商标的使用权。一旦被迫更换产品的商标,重新进行市场推介,必将付出昂贵的代价。所以在多次的较量中EMC才会寸土必争,毫不低头。但是,当中国存在另一个合法注册的、同属于第9类产品的EMC商标时,EMC在中国使用EMC2商标的想法就如同猴子捞月一样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