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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2-0212-01
为确保正在进行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有关法规,加强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严格遵照规定执行工作职责。对于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续原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提出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受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部门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决定。
第二,加强档案重要性的宣传。我们要把宣传引导作为基础,深化档案法规的警示性。
(一)目前部分单位对档案历史价值和现实作用的宣传还不到位、不深入,对档案的收集、保护和利用有所欠缺。要通过制定专门文件、制作宣传展板、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持久的宣传档案的重要性,强化干部职工的档案工作意识。
(二)有些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不强,认为机构改革中那么多重要事情,一点文件、材料丢了就丢了,不算大事。针对这样的错误观念,应进一步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画出行为“红线”。
(三)宣传覆盖非档案岗位工作人员。不少非档案岗位的工作人员保存着应该归档的重要文件、声像、资料、证书、实物、照片等,这些档案很可能随着人员岗位变动而不知所踪。要加强非档案人员的宣传教育,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档案资料交到档案部门。
第三,新组建部门要立即启动档案管理工作。在部门“三定”方案中要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办公场地、设施设备、工作经费、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形成从文件拟制、办理、管理到整理、移交、归档等一系列规范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规划全宗、分类、立卷、编制案卷目录等基础工作,抓好人员培训和档案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从部门组建之初就走上正轨。
第四,把握原则是关键。
(一)预防为先原则。要建立严密的制度,以制度管人、管档案。在人员岗位調整前,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督促其将档案资料提前移交和清退,做到其手上所有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否则暂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二)及时补救原则。如不慎发生档案丢失、损毁,应第一时间想办法补救,时间越短效果越好。各单位应指定“救火”专员,对于丢失的文件,主动协调发文单位查找和索取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补存入档案;对于实物类档案,应以文字形式作好说明后存档,以便以后查阅。
(三)违法必究原则。在机构改革中,应特别注意防范违法违纪行为;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出卖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对于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要违法必究、违者必惩、惩处必严。
综上所述,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应该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总之,我们要在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为确保正在进行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有关法规,加强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严格遵照规定执行工作职责。对于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续原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提出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受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部门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决定。
第二,加强档案重要性的宣传。我们要把宣传引导作为基础,深化档案法规的警示性。
(一)目前部分单位对档案历史价值和现实作用的宣传还不到位、不深入,对档案的收集、保护和利用有所欠缺。要通过制定专门文件、制作宣传展板、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持久的宣传档案的重要性,强化干部职工的档案工作意识。
(二)有些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不强,认为机构改革中那么多重要事情,一点文件、材料丢了就丢了,不算大事。针对这样的错误观念,应进一步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画出行为“红线”。
(三)宣传覆盖非档案岗位工作人员。不少非档案岗位的工作人员保存着应该归档的重要文件、声像、资料、证书、实物、照片等,这些档案很可能随着人员岗位变动而不知所踪。要加强非档案人员的宣传教育,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档案资料交到档案部门。
第三,新组建部门要立即启动档案管理工作。在部门“三定”方案中要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办公场地、设施设备、工作经费、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形成从文件拟制、办理、管理到整理、移交、归档等一系列规范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规划全宗、分类、立卷、编制案卷目录等基础工作,抓好人员培训和档案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从部门组建之初就走上正轨。
第四,把握原则是关键。
(一)预防为先原则。要建立严密的制度,以制度管人、管档案。在人员岗位調整前,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督促其将档案资料提前移交和清退,做到其手上所有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否则暂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二)及时补救原则。如不慎发生档案丢失、损毁,应第一时间想办法补救,时间越短效果越好。各单位应指定“救火”专员,对于丢失的文件,主动协调发文单位查找和索取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补存入档案;对于实物类档案,应以文字形式作好说明后存档,以便以后查阅。
(三)违法必究原则。在机构改革中,应特别注意防范违法违纪行为;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出卖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对于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要违法必究、违者必惩、惩处必严。
综上所述,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应该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总之,我们要在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