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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跨越的关口。检察机关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本刊围绕检察机关稳进、落实、提升工作总基调,就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司法实践中金融犯罪风险化解对策、企业刑事合规中的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探讨,与广大读者交流。
摘 要: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打好三大攻坚战必须跨越的关口。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剖析犯罪特点和风险隐患,总结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搜集、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方面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立足检察职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加以落实,精准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努力实现“三个效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形成金融监管合力,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对策。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追赃挽损 维稳责任
一、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型业态风险及其引发的犯罪也呈爆发式增长,呈现如下特点:
(一)非法集资犯罪持续高位运行
2018 年江苏省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 865 件 1938 人,同比增长 34.32% 和 27.85%。随着e租宝、钱宝等重大案件的陆续查办,社会公众对一些 P2P 平台等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名号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所认识,往往提前止损,使得一些非法网贷平台陆续“爆雷”,导致非法集资案件不断上升。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利用泛理财化蒙骗投资人 , 主要以借款、投资、代购代销 分红返利三种形式运行,许以高额回报,诱惑性极大。如“钱宝网”案件,被告人承诺的线上年化收益率为20% —80%,最高时达 200%。二是公司化运作,欺骗性很强。大多数被告人设有公司,打着发展养殖、认领股权、扩大再生产等名义,给融资过程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是线上线下结合,辐射面更广。行为人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推介、归集资金,欺骗性更强,风险蔓延更快。如王某等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除了铺设实体网点吸收资金外,还借助“薪满意融”网上融资平台、提供相关 APP 程序供下载,先后骗取资金 2 亿余元。
(二)犯罪侵害群体面广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涵括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等各种金融业务流程,涉及打工者、青年学生、城市白领、 公职人员等各个群体。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类集资骗局的兴起,网络用户的年轻化,导致被害人群也日趋年轻化。
(三)案件证据收集、司法认定难度较大
一是案件侦破、取证困难。行为人多借助互联网平台、金融工具等虚构标的、虚拟身份及结算方式,案件查处难度大。案件普遍存在会计记录、账册、凭证混乱等问题,证据日趋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呈现数据多、定位难、易损坏特点,给取证增加了难度。二是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鉴于金融犯罪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证明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给案件的处理带来难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判断、犯罪数额的认定、罪名的选择适用、单位犯罪的处理、关联案件的协调平衡等问题,办案实践中较为突出。
(四)案件追赃难度大
非法集资经营期往往持续数年,在被告人無法兑付时才会案发。部分投资者即使已经认清其中风险,但心存侥幸认为短期内不会崩盘,不到东窗事发往往不会主动举报。而大部分集资款由于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从江苏省办理的案件来看,没有一起案件的投资人能够完全挽回损失,个别案件实际损失甚至高达 99%。
(五)案件维稳处置难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受害面广,投资人诉求复杂多样,部分要求严惩被告人,部分要求释放被告人以便其筹措资金归还欠款。往往线上线下呼应,跨地区、跨案件串联,个案风险极易汇集叠加,引发群体性事件。“钱宝”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曾经多次接待上访的投资人。为保障办案秩序,鼓楼、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薛某某等4人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六)金融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相互交织
部分犯罪分子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等,形成一定规模甚至演变为黑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方某某、徐某某等 38 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方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成立的“套路贷”公司为平台高利放贷,招揽无业和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以方某某、徐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当前金融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一)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无法完全满足民间需求
江苏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相对较充足,民众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同时,股市等规模化投资渠道不景气,楼市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存款利息难以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造成民众较为强烈的投资需求,难有好的释放渠道。犯罪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的心理,虚构操作简单、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诱导投资,导致民众巨额经济损失。
(二)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难问题突出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支持,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贷款门槛高、程序繁琐、放款慢,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更难。为了获取大量流动资金,有的自行向社会融资,有的转向程序简便、放款速度快的互联网融资平台,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非法集资。
(三)监管手段有限,形成打击合力不够
P2P 等互联网金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无序发展状态,致使一些抱有非法集资目的的公司充斥其中。经过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的集中整治,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从业数量、规模大幅下降,风险得到一定控制。但目前金融监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工作机制尚不够顺畅,上下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成效。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进行有效监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身份、信息不明,导致集资资金去向难以查证,后期追缴难度大。三是司法对接不畅,司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仍亟待形成运行高效、协调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取证不规范,证明标准把握存在差异
一是证据收集困难。如非法集资类案件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取证较为困难。一些案件财务账簿不全,“理财产品”利率不明,认定犯罪数额时通常只能依靠被骗群众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入资回单等凭证来计算,口供、被害人陈述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成分,犯罪数额供证往往不一致,对涉案金额难以把握。有的案件司法审计报告迟迟不能提供,也影响了犯罪事实的认定。二是侦查取证不规范。有的案件不注重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忽视对客观性证据如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的提取。电子取证尚不规范,对原始提取过程未做笔录记载说明,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标注不清等,给案件的顺利审查带来困难。三是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经常出现认识分歧。如集资类案件,对缺乏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笔录能否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认识分歧。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部分集资参与人存款案发时已经全部兑付,不愿意接受公安调查。但被告人对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账目表、借款协议、证人证言证据综合加以印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法院认为缺乏部分集资参与人证言,指控数额的证据尚不够充分。
(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
一是法律规定存在空白。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例如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何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适用上的困惑及分歧。二是罪与非罪存在争议。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金融创新与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界限较难把握。如 P2P 网贷平台中多采用“一借多”的模式,并不完全属于单纯的民间借贷,而是具备了准金融的性质,但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新兴领域进行规制,导致实践中较难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三是此罪与彼罪争议较大。如集资类案件,最初行为人吸收的资金确实用于实体经营,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逐渐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时间节点不好确定,在案件定性上究竟是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较大。四是具体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如非法集资案件中“亲友”集资款是否认定,同一出借人本金反复投资的金额及复利能否计入犯罪数额,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打击范围等方面办案机关之间存在分歧。
(三)赃款追缴及涉案财物的处置面临难题
一是涉案财物处置主体不明确。对非法集资赃款的追缴及涉案财物的处置通常涉及诸多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不明确。尤其是对经转移、变现后的相关资产的处置,还会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或不统一等造成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涉案财物追缴范围难以把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获利的部分,嫌疑人支付给涉案公司员工的工资、提成等收入等应予追缴。 从法理上看,“利息、分红、佣金”等,均属于嫌疑人吸收资金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但实践中操作困难,并易引发新的矛盾。三是资产保值难度大。涉案资产除了银行的存款外,还涉及到房产、 车辆、股票、钢材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金融犯罪案件诉讼周期普遍较长。上述资产如何妥善保管、减少贬损也是实践中的难题。
(四)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
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衔接不够。检察监督手段相对单一,监管部门职能分散,影响了刑事执法和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的有效性。二是侦查机关对异地的关联性案件侦办积极性不够。考虑办案成本、信访压力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主要办理在本地案发的相关案件,对办理上游涉案公司、人员和其他地区的相关线索移送不够积极。
四、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的检察环节对策
(一)立足职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加以落实
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委提出的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求,立足职能,建立健全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惩防教育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举办金融犯罪惩治与预防主题论坛等一系列工作举措,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精准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聚焦办案主业,同步做好释法说理、风险防控、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一是精准打击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综合运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处置和化解风险。发挥检察机关的庭前主导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切实建议,夯实证据基础。严格审查证据,强化对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做好追赃挽损。第一时间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查封涉案资产,做好权属甄别工作,努力增加可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份额。对群众反映的财产线索认真查证,尽可能发现、挖掘赃款去向。争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嫌疑单位认罪退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对主观恶性不深、危害后果不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建议适用缓刑,促进其通过正当经营进一步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三是落实维稳责任。办案中注意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检察环节风险防控。对案件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及时层报党委、上级检察院,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决策部署。做好受害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积极释法说理,疏导稳定情绪,努力化解矛盾。四是统一法律认识,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开展联席会议,加强对疑难复杂金融案件、棘手问题的讨论。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适时出台金融犯罪办案审查指引,发布指导性案例,着力解决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中的突出问题,统一执法尺度、司法标准。邀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人员定期授课,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金融犯罪案件办理的整体质效。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工作
一是制定、完善有关涉案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明确涉案资产处置责任主体、处置原则、处置资产范围、处置程序等,为办案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是分类、分阶段采取处置措施。对涉案资产做好权属甄别工作,在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资产权属明确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的类别和状况,分类、分阶段采取处置措施。对易贬值及保管成本过高的涉案资产,可先行处置。三是做好涉案资金清退工作。依照“依法、公开、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处非办”、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制定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汇总的资金数额,拟定清退人范围、数量和名单,做好资金清退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金融监管合力
补齐金融监管短板,实行穿透式监管。一是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发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对大额、多笔资金密集、异常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排查、预警风险隐患。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合作。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 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参与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挤压金融犯罪生存的空间。三是畅通金融犯罪的行刑衔接。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办案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针对“影子银行”、地下金融、P2P 网贷机构等,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危害金融安全行为形成共管共治合力。
(五)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进行风险提示。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综合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水平。如办案中发现融资渠道狭窄是集资类案件高发原因之一,对此应拓宽中小企业融資渠道,推出更多符合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压缩民间非法集资的空间。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防范意识。既充分运用官方宣传平台,又结合新媒体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向社会各界介绍司法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剖析犯罪特点、陷阱,以案释法,增强民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
摘 要: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打好三大攻坚战必须跨越的关口。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剖析犯罪特点和风险隐患,总结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搜集、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方面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立足检察职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加以落实,精准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努力实现“三个效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形成金融监管合力,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对策。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追赃挽损 维稳责任
一、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型业态风险及其引发的犯罪也呈爆发式增长,呈现如下特点:
(一)非法集资犯罪持续高位运行
2018 年江苏省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 865 件 1938 人,同比增长 34.32% 和 27.85%。随着e租宝、钱宝等重大案件的陆续查办,社会公众对一些 P2P 平台等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名号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所认识,往往提前止损,使得一些非法网贷平台陆续“爆雷”,导致非法集资案件不断上升。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利用泛理财化蒙骗投资人 , 主要以借款、投资、代购代销 分红返利三种形式运行,许以高额回报,诱惑性极大。如“钱宝网”案件,被告人承诺的线上年化收益率为20% —80%,最高时达 200%。二是公司化运作,欺骗性很强。大多数被告人设有公司,打着发展养殖、认领股权、扩大再生产等名义,给融资过程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是线上线下结合,辐射面更广。行为人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推介、归集资金,欺骗性更强,风险蔓延更快。如王某等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除了铺设实体网点吸收资金外,还借助“薪满意融”网上融资平台、提供相关 APP 程序供下载,先后骗取资金 2 亿余元。
(二)犯罪侵害群体面广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涵括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等各种金融业务流程,涉及打工者、青年学生、城市白领、 公职人员等各个群体。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类集资骗局的兴起,网络用户的年轻化,导致被害人群也日趋年轻化。
(三)案件证据收集、司法认定难度较大
一是案件侦破、取证困难。行为人多借助互联网平台、金融工具等虚构标的、虚拟身份及结算方式,案件查处难度大。案件普遍存在会计记录、账册、凭证混乱等问题,证据日趋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呈现数据多、定位难、易损坏特点,给取证增加了难度。二是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鉴于金融犯罪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证明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给案件的处理带来难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判断、犯罪数额的认定、罪名的选择适用、单位犯罪的处理、关联案件的协调平衡等问题,办案实践中较为突出。
(四)案件追赃难度大
非法集资经营期往往持续数年,在被告人無法兑付时才会案发。部分投资者即使已经认清其中风险,但心存侥幸认为短期内不会崩盘,不到东窗事发往往不会主动举报。而大部分集资款由于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从江苏省办理的案件来看,没有一起案件的投资人能够完全挽回损失,个别案件实际损失甚至高达 99%。
(五)案件维稳处置难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受害面广,投资人诉求复杂多样,部分要求严惩被告人,部分要求释放被告人以便其筹措资金归还欠款。往往线上线下呼应,跨地区、跨案件串联,个案风险极易汇集叠加,引发群体性事件。“钱宝”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曾经多次接待上访的投资人。为保障办案秩序,鼓楼、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薛某某等4人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六)金融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相互交织
部分犯罪分子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等,形成一定规模甚至演变为黑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方某某、徐某某等 38 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方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成立的“套路贷”公司为平台高利放贷,招揽无业和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以方某某、徐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当前金融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一)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无法完全满足民间需求
江苏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相对较充足,民众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同时,股市等规模化投资渠道不景气,楼市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存款利息难以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造成民众较为强烈的投资需求,难有好的释放渠道。犯罪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的心理,虚构操作简单、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诱导投资,导致民众巨额经济损失。
(二)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难问题突出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支持,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贷款门槛高、程序繁琐、放款慢,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更难。为了获取大量流动资金,有的自行向社会融资,有的转向程序简便、放款速度快的互联网融资平台,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非法集资。
(三)监管手段有限,形成打击合力不够
P2P 等互联网金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无序发展状态,致使一些抱有非法集资目的的公司充斥其中。经过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的集中整治,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从业数量、规模大幅下降,风险得到一定控制。但目前金融监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工作机制尚不够顺畅,上下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成效。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进行有效监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身份、信息不明,导致集资资金去向难以查证,后期追缴难度大。三是司法对接不畅,司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仍亟待形成运行高效、协调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取证不规范,证明标准把握存在差异
一是证据收集困难。如非法集资类案件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取证较为困难。一些案件财务账簿不全,“理财产品”利率不明,认定犯罪数额时通常只能依靠被骗群众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入资回单等凭证来计算,口供、被害人陈述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成分,犯罪数额供证往往不一致,对涉案金额难以把握。有的案件司法审计报告迟迟不能提供,也影响了犯罪事实的认定。二是侦查取证不规范。有的案件不注重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忽视对客观性证据如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的提取。电子取证尚不规范,对原始提取过程未做笔录记载说明,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标注不清等,给案件的顺利审查带来困难。三是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经常出现认识分歧。如集资类案件,对缺乏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笔录能否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认识分歧。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部分集资参与人存款案发时已经全部兑付,不愿意接受公安调查。但被告人对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账目表、借款协议、证人证言证据综合加以印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法院认为缺乏部分集资参与人证言,指控数额的证据尚不够充分。
(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
一是法律规定存在空白。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例如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何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适用上的困惑及分歧。二是罪与非罪存在争议。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金融创新与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界限较难把握。如 P2P 网贷平台中多采用“一借多”的模式,并不完全属于单纯的民间借贷,而是具备了准金融的性质,但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新兴领域进行规制,导致实践中较难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三是此罪与彼罪争议较大。如集资类案件,最初行为人吸收的资金确实用于实体经营,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逐渐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时间节点不好确定,在案件定性上究竟是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较大。四是具体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如非法集资案件中“亲友”集资款是否认定,同一出借人本金反复投资的金额及复利能否计入犯罪数额,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打击范围等方面办案机关之间存在分歧。
(三)赃款追缴及涉案财物的处置面临难题
一是涉案财物处置主体不明确。对非法集资赃款的追缴及涉案财物的处置通常涉及诸多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不明确。尤其是对经转移、变现后的相关资产的处置,还会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或不统一等造成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涉案财物追缴范围难以把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获利的部分,嫌疑人支付给涉案公司员工的工资、提成等收入等应予追缴。 从法理上看,“利息、分红、佣金”等,均属于嫌疑人吸收资金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但实践中操作困难,并易引发新的矛盾。三是资产保值难度大。涉案资产除了银行的存款外,还涉及到房产、 车辆、股票、钢材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金融犯罪案件诉讼周期普遍较长。上述资产如何妥善保管、减少贬损也是实践中的难题。
(四)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
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衔接不够。检察监督手段相对单一,监管部门职能分散,影响了刑事执法和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的有效性。二是侦查机关对异地的关联性案件侦办积极性不够。考虑办案成本、信访压力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主要办理在本地案发的相关案件,对办理上游涉案公司、人员和其他地区的相关线索移送不够积极。
四、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的检察环节对策
(一)立足职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加以落实
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委提出的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求,立足职能,建立健全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惩防教育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举办金融犯罪惩治与预防主题论坛等一系列工作举措,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精准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聚焦办案主业,同步做好释法说理、风险防控、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一是精准打击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综合运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处置和化解风险。发挥检察机关的庭前主导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切实建议,夯实证据基础。严格审查证据,强化对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做好追赃挽损。第一时间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查封涉案资产,做好权属甄别工作,努力增加可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份额。对群众反映的财产线索认真查证,尽可能发现、挖掘赃款去向。争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嫌疑单位认罪退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对主观恶性不深、危害后果不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建议适用缓刑,促进其通过正当经营进一步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三是落实维稳责任。办案中注意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检察环节风险防控。对案件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及时层报党委、上级检察院,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决策部署。做好受害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积极释法说理,疏导稳定情绪,努力化解矛盾。四是统一法律认识,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开展联席会议,加强对疑难复杂金融案件、棘手问题的讨论。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适时出台金融犯罪办案审查指引,发布指导性案例,着力解决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中的突出问题,统一执法尺度、司法标准。邀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人员定期授课,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金融犯罪案件办理的整体质效。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工作
一是制定、完善有关涉案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明确涉案资产处置责任主体、处置原则、处置资产范围、处置程序等,为办案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是分类、分阶段采取处置措施。对涉案资产做好权属甄别工作,在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资产权属明确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的类别和状况,分类、分阶段采取处置措施。对易贬值及保管成本过高的涉案资产,可先行处置。三是做好涉案资金清退工作。依照“依法、公开、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处非办”、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制定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汇总的资金数额,拟定清退人范围、数量和名单,做好资金清退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金融监管合力
补齐金融监管短板,实行穿透式监管。一是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发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对大额、多笔资金密集、异常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排查、预警风险隐患。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合作。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 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参与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挤压金融犯罪生存的空间。三是畅通金融犯罪的行刑衔接。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办案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针对“影子银行”、地下金融、P2P 网贷机构等,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危害金融安全行为形成共管共治合力。
(五)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进行风险提示。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综合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水平。如办案中发现融资渠道狭窄是集资类案件高发原因之一,对此应拓宽中小企业融資渠道,推出更多符合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压缩民间非法集资的空间。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防范意识。既充分运用官方宣传平台,又结合新媒体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向社会各界介绍司法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剖析犯罪特点、陷阱,以案释法,增强民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