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继玉 邵文涛 龙 蓉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助学贷款的发展与现状,结合中国实际指出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助学贷款 商业银行 实施措施
國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学校向商业银行申请,由银行、教育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用于帮助高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银行贷款方式,它由借款学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诺在毕业后分期偿还贷款的本息。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贫困家庭子女有了进入大学接受教育的机会,这也使得高校贫困生数量随之扩大,而且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地区差距问题加剧,高校收费普遍增高,使得贫困生问题进一步突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公布了一项调查结果,截至2005年8月,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561万中贫困生为405万人,约占学生总数的26%。贫困大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学校积极应对的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努力建设一种有利于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社会机制和相应制度。自1999年我国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在教育部2006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有近20%的贷款毕业生存在不同程度还款违约情况。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就不愿从事如此高风险的贷款。在建设和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问题上,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在这方面做的比较成功的几个国家的做法,选取其中值得学习汲取的经验,从而努力建立和发展完善我国的助学贷款工作。
一、美国助学贷款体系发展与现状分析
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和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助学贷款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美国助学贷款项目主要包括帕金斯贷学金(Perkins Loan)、斯坦福贷学金(Stafford Loan)、联邦父母贷学金(PLUS)、联邦直接贷学金(Federal Direct Loan)等。其中最重要的助学贷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来自于政府的“帕金斯贷学金”,另一种就是美国目前最盛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斯坦福贷学金”。“斯坦福贷学金”又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资金直接来自政府,政府承担风险,另一种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一个本科生最多可以借4.6万美元,一个研究生可借13.85万美元。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学生还能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自己不用支付大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学生从学校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可以延长到30年。由商业银行办理的斯坦福贷学金和联邦父母贷学金的利率相对比较高,类似于我国的商业性助学贷款,但有一点不同的是其由政府提供担保;由高校和联邦政府办理的帕金斯贷学金和联邦直接贷学金则较类似于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较低,其中帕金斯贷学金还由政府贴息。
1966-1999年间,五千多万学生向美国联邦助学贷款工程借款多达一亿一千五百万笔,约合3350亿美元。58%的学生依靠助学贷款完成了学业。这部分贷款主要用于支付30%的学费、住宿费、膳食费、书本费、杂费等。4100多所高校,2700多所商业、贸易、技术学校和3900多家银行和贷款机构都参加了这项工程。现在美国四年制大学助学贷款的平均违约率为5.9%,基本是历史最低水平。
二、对日本助学贷款制度的分析
日本助学贷款多种多样,有政府和民间团体设置的,也有地方和全国性组织团体设立的,其中规模最大、范围最广,且由政府出资实施的育英会制度是构成日本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的主流。
日本的助学贷款机构是专门成立发放助学贷款的组织——日本育英会和私立大学奖学会。私立大学奖学会只向私立大学学生提供贷款。日本育英会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事业机构,于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文部省创建,负责筹集、发放和回收助学贷款。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助学贷款法律——《日本育英会法》,以规范助学贷款的发放、办理和归还。其助学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由文部省编列预算提供。该制度共分两种,一种为无息贷款,另一种为有息贷款。前者申请条件严格、名额有限,而且逐年趋于减少,贷款数额标准只设一种;而后者条件宽松、名额逐年增加、贷款数额分为四种,学生可任选。规定有息贷款的年息上限不可超过3%,下限一般为0.5%,而且在学期间(4年)无息,贷款利息从毕业后算起,20年内必须连本带息还清。
日本政府不断创建各种助学贷款制度,加大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后各阶段的助学贷款制度,其目的就是使贫困学生有机会上学,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2001年日本接受助学贷款的学生为75.3万人、2002年达到79.8万人,之后仍逐年增加,处于不断攀升的状态。这说明由于日本经济下滑,低收入阶层扩大,日本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需要通过助学贷款方可完成学业的学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助学贷款制度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起着巨大作用。同时,日本的助学贷款回收率在世界各国中是最有成效的,按时归还率在90%左右,总归还率在95%左右。
三、加拿大助学贷款的改革与发展
加拿大政府从1964年开始实行“学生贷款计划”(CanadaStudent Loans Program)。目前,学生贷款有两种,一种是联邦政府学生贷款Federal student loans(Canada Student Loans)及省政府的助学贷款BC Student-As-sistance Program(B.C.S.A.P.),另一种是商业银行贷款。根据“学生贷款计划”,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对大约45万名学生提供13亿加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最优惠利率再加2.5%。贷款最长偿还期为9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必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要求在大学毕业6个月后开始逐步偿还,还款有困难的学生实际上可从毕业三年后再开始偿还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优惠利率再加1%,有的会要求学生自贷款之日起每月都要偿还贷款利息。各大银行因实力不同,对学生的贷款额度及偿还宽限期的规定 也不完全一样。从2000年8月1日开始,加拿大政府改而采取由政府直接发放助学贷款的方式,学生贷款完全由政府出钱,贷款的审批和签发权归联邦政府,加拿大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为联邦政府人力资源开发部专门成立的联邦政府学生贷款局,联邦政府通过招标与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这两家公司负责运作学生贷款,政府每年付给他们一定的管理费,除此之外,按照定额付给一定的业务费用,此外,加拿大各省政府的培训、学院和大学部还设有学生贷款办公室,各高校也设有学生贷款服务部(办公室),他们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四、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内容及实施现状
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目前这项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经办银行管理和催收成本大,导致商业银行“惜贷”
2006年9月14日教育部举行2006年第20次新闻发布会,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崔主任介绍,目前高校学生欠费情况比较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也指出,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
2、部分学生信用意识差,主动还款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都是强调应试教育,不少教师往往只注重传授文化知识、技能,而忽略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忽略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忽视学生个体道德的完善。许多高校没有建立起学生诚信档案,而学校对违反行为规范学生的约束措施也不够有力。同时,不诚信现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导致学生的诚信观念淡薄。
3、贷款期限较短,毕业生就业困难没有还款保障
在贷款偿还期限上,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改变了以往自学生毕业开始4年内还清的做法。虽然年限有所延长,但是,毕业生目前的就业相对困难,没有还款保障。据《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共招生504.46万人,比上年增加57.12万人,增长12.77%;在校生1561.78万人,比上年增加228.28万人,增长17.12%毕业生306.8万人,比上年增加67.68万人,增长28.3%。教育部门的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左右,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而贫困学生由于各种原因,自身存在许多的劣势,部分学生不能顺利就业,而且,已经就业的大学生收入偏低,自身生活无法保障,更没有能力归还贷款。
五、国外经验对于我国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借鉴意义及前景展望
1、设立专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业务
由上述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加拿大的助学贷款情况可以看出,没有一个国家是完全依靠商业银行来办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质的助学贷款的。由专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应该是最佳的选择。因为政策性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其不用参与激烈的商业竞争,而以综合的社会效益为目标,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可以承受一定的政策性亏损,可以集中精力干政策性金融业务,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发放。目前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做试点尝试。例如,2005年,在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向商业银行招投标出现流标的情况下,国家开发银行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主动申请开展这项业务,并获准在河南开始试点。截至2006年6月底,开行已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7.23亿元,支持了河南、山西和青海117所高校13.5万名经济困难大学生。2006年9月14日,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开发银行已获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这将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扩大覆盖地域和增加受益学生产生积极影响。
2、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
西方发达国家的贷款回收率相对比较高,主要还是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完善和发达。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003年底的一篇报道,目前有22%的美国人曾在大学期间负有助学贷款债务(绝对数达到6000多万人),而贷款拖欠率到2002年底只有5.4%。凡是拖欠贷款的人,银行则会把拖欠者的账户转给专门的追款机构。200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启用。这一数据库与全国各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联网,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其中3500万人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这一数据库的建立,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非凡的意义。在此应加强银行、学校等部门与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间的有效联系和利用。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其违约行为载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使这些学生不能再次轻松的从金融机构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从而使得欠贷的学生在生活和工作中相关信用行为受到限制和约束,这一方面有利于贷款大学生毕业后积极还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尚未申请贷款的大学生和已经申请贷款的大学生认识到欠贷的后果的严重性。
3、关注贫困大学生就业,为学生按约还款提供保障
大学生毕业后就面临着还款的压力,而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大。据统计2005年的毕业生就业率是72.4%,有93万大学生没有找到工作,相比之下贫困生在就业阶段存在许多弱势,因此,要重视对贫困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引导贫困学生转变观念,拓展就业思路,提高贫困生的综合素质、整体能力,提高贫困毕业生的求职择业能力,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他们降低就业成本,为贫困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贫困学生的顺利就业,是他们正常按约还款的重要保证。在此可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必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要求在大学毕业6个月后开始逐步偿还,还款有困难的学生实际上可从毕业三年后再开始偿还贷款。又如美国政府还帮助贫困学生支付他们在校期间所有的利率,以及毕业后(找工作期间)6个月的贷款利率,即“利率补贴”。 学生从学校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可以延长到30年。
4、建立国家补偿机制,为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现在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主要依靠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銀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的规定给与发放银行以保障。在这里让高校承担助学贷款风险与追款责任,与高校性质、任务相悖,加大了高校的经济责任。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比如美国政府每三个月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支付“特别”利率收入,称为“特别津贴”。这笔津贴是保证发放助学贷款的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至少能够得到最低的市场回报,从而激励银行发放贷款。政府可以建立专门账户用于支付,账户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主要渠道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政府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解除承办银行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解决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量少、不积极等问题。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助学贷款的发展与现状,结合中国实际指出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助学贷款 商业银行 实施措施
國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学校向商业银行申请,由银行、教育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用于帮助高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银行贷款方式,它由借款学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诺在毕业后分期偿还贷款的本息。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贫困家庭子女有了进入大学接受教育的机会,这也使得高校贫困生数量随之扩大,而且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地区差距问题加剧,高校收费普遍增高,使得贫困生问题进一步突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公布了一项调查结果,截至2005年8月,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561万中贫困生为405万人,约占学生总数的26%。贫困大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学校积极应对的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努力建设一种有利于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社会机制和相应制度。自1999年我国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在教育部2006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有近20%的贷款毕业生存在不同程度还款违约情况。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就不愿从事如此高风险的贷款。在建设和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问题上,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在这方面做的比较成功的几个国家的做法,选取其中值得学习汲取的经验,从而努力建立和发展完善我国的助学贷款工作。
一、美国助学贷款体系发展与现状分析
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和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助学贷款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美国助学贷款项目主要包括帕金斯贷学金(Perkins Loan)、斯坦福贷学金(Stafford Loan)、联邦父母贷学金(PLUS)、联邦直接贷学金(Federal Direct Loan)等。其中最重要的助学贷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来自于政府的“帕金斯贷学金”,另一种就是美国目前最盛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斯坦福贷学金”。“斯坦福贷学金”又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资金直接来自政府,政府承担风险,另一种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一个本科生最多可以借4.6万美元,一个研究生可借13.85万美元。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学生还能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自己不用支付大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学生从学校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可以延长到30年。由商业银行办理的斯坦福贷学金和联邦父母贷学金的利率相对比较高,类似于我国的商业性助学贷款,但有一点不同的是其由政府提供担保;由高校和联邦政府办理的帕金斯贷学金和联邦直接贷学金则较类似于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较低,其中帕金斯贷学金还由政府贴息。
1966-1999年间,五千多万学生向美国联邦助学贷款工程借款多达一亿一千五百万笔,约合3350亿美元。58%的学生依靠助学贷款完成了学业。这部分贷款主要用于支付30%的学费、住宿费、膳食费、书本费、杂费等。4100多所高校,2700多所商业、贸易、技术学校和3900多家银行和贷款机构都参加了这项工程。现在美国四年制大学助学贷款的平均违约率为5.9%,基本是历史最低水平。
二、对日本助学贷款制度的分析
日本助学贷款多种多样,有政府和民间团体设置的,也有地方和全国性组织团体设立的,其中规模最大、范围最广,且由政府出资实施的育英会制度是构成日本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的主流。
日本的助学贷款机构是专门成立发放助学贷款的组织——日本育英会和私立大学奖学会。私立大学奖学会只向私立大学学生提供贷款。日本育英会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事业机构,于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文部省创建,负责筹集、发放和回收助学贷款。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助学贷款法律——《日本育英会法》,以规范助学贷款的发放、办理和归还。其助学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由文部省编列预算提供。该制度共分两种,一种为无息贷款,另一种为有息贷款。前者申请条件严格、名额有限,而且逐年趋于减少,贷款数额标准只设一种;而后者条件宽松、名额逐年增加、贷款数额分为四种,学生可任选。规定有息贷款的年息上限不可超过3%,下限一般为0.5%,而且在学期间(4年)无息,贷款利息从毕业后算起,20年内必须连本带息还清。
日本政府不断创建各种助学贷款制度,加大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后各阶段的助学贷款制度,其目的就是使贫困学生有机会上学,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2001年日本接受助学贷款的学生为75.3万人、2002年达到79.8万人,之后仍逐年增加,处于不断攀升的状态。这说明由于日本经济下滑,低收入阶层扩大,日本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需要通过助学贷款方可完成学业的学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助学贷款制度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起着巨大作用。同时,日本的助学贷款回收率在世界各国中是最有成效的,按时归还率在90%左右,总归还率在95%左右。
三、加拿大助学贷款的改革与发展
加拿大政府从1964年开始实行“学生贷款计划”(CanadaStudent Loans Program)。目前,学生贷款有两种,一种是联邦政府学生贷款Federal student loans(Canada Student Loans)及省政府的助学贷款BC Student-As-sistance Program(B.C.S.A.P.),另一种是商业银行贷款。根据“学生贷款计划”,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对大约45万名学生提供13亿加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最优惠利率再加2.5%。贷款最长偿还期为9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必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要求在大学毕业6个月后开始逐步偿还,还款有困难的学生实际上可从毕业三年后再开始偿还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优惠利率再加1%,有的会要求学生自贷款之日起每月都要偿还贷款利息。各大银行因实力不同,对学生的贷款额度及偿还宽限期的规定 也不完全一样。从2000年8月1日开始,加拿大政府改而采取由政府直接发放助学贷款的方式,学生贷款完全由政府出钱,贷款的审批和签发权归联邦政府,加拿大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为联邦政府人力资源开发部专门成立的联邦政府学生贷款局,联邦政府通过招标与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这两家公司负责运作学生贷款,政府每年付给他们一定的管理费,除此之外,按照定额付给一定的业务费用,此外,加拿大各省政府的培训、学院和大学部还设有学生贷款办公室,各高校也设有学生贷款服务部(办公室),他们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四、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内容及实施现状
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目前这项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经办银行管理和催收成本大,导致商业银行“惜贷”
2006年9月14日教育部举行2006年第20次新闻发布会,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崔主任介绍,目前高校学生欠费情况比较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也指出,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
2、部分学生信用意识差,主动还款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都是强调应试教育,不少教师往往只注重传授文化知识、技能,而忽略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忽略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忽视学生个体道德的完善。许多高校没有建立起学生诚信档案,而学校对违反行为规范学生的约束措施也不够有力。同时,不诚信现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导致学生的诚信观念淡薄。
3、贷款期限较短,毕业生就业困难没有还款保障
在贷款偿还期限上,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改变了以往自学生毕业开始4年内还清的做法。虽然年限有所延长,但是,毕业生目前的就业相对困难,没有还款保障。据《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共招生504.46万人,比上年增加57.12万人,增长12.77%;在校生1561.78万人,比上年增加228.28万人,增长17.12%毕业生306.8万人,比上年增加67.68万人,增长28.3%。教育部门的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左右,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而贫困学生由于各种原因,自身存在许多的劣势,部分学生不能顺利就业,而且,已经就业的大学生收入偏低,自身生活无法保障,更没有能力归还贷款。
五、国外经验对于我国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借鉴意义及前景展望
1、设立专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业务
由上述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加拿大的助学贷款情况可以看出,没有一个国家是完全依靠商业银行来办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质的助学贷款的。由专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应该是最佳的选择。因为政策性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其不用参与激烈的商业竞争,而以综合的社会效益为目标,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可以承受一定的政策性亏损,可以集中精力干政策性金融业务,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发放。目前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做试点尝试。例如,2005年,在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向商业银行招投标出现流标的情况下,国家开发银行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主动申请开展这项业务,并获准在河南开始试点。截至2006年6月底,开行已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7.23亿元,支持了河南、山西和青海117所高校13.5万名经济困难大学生。2006年9月14日,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开发银行已获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这将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扩大覆盖地域和增加受益学生产生积极影响。
2、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
西方发达国家的贷款回收率相对比较高,主要还是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完善和发达。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003年底的一篇报道,目前有22%的美国人曾在大学期间负有助学贷款债务(绝对数达到6000多万人),而贷款拖欠率到2002年底只有5.4%。凡是拖欠贷款的人,银行则会把拖欠者的账户转给专门的追款机构。200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启用。这一数据库与全国各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联网,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其中3500万人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这一数据库的建立,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非凡的意义。在此应加强银行、学校等部门与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间的有效联系和利用。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其违约行为载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使这些学生不能再次轻松的从金融机构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从而使得欠贷的学生在生活和工作中相关信用行为受到限制和约束,这一方面有利于贷款大学生毕业后积极还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尚未申请贷款的大学生和已经申请贷款的大学生认识到欠贷的后果的严重性。
3、关注贫困大学生就业,为学生按约还款提供保障
大学生毕业后就面临着还款的压力,而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大。据统计2005年的毕业生就业率是72.4%,有93万大学生没有找到工作,相比之下贫困生在就业阶段存在许多弱势,因此,要重视对贫困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引导贫困学生转变观念,拓展就业思路,提高贫困生的综合素质、整体能力,提高贫困毕业生的求职择业能力,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他们降低就业成本,为贫困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贫困学生的顺利就业,是他们正常按约还款的重要保证。在此可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必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要求在大学毕业6个月后开始逐步偿还,还款有困难的学生实际上可从毕业三年后再开始偿还贷款。又如美国政府还帮助贫困学生支付他们在校期间所有的利率,以及毕业后(找工作期间)6个月的贷款利率,即“利率补贴”。 学生从学校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可以延长到30年。
4、建立国家补偿机制,为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现在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主要依靠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銀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的规定给与发放银行以保障。在这里让高校承担助学贷款风险与追款责任,与高校性质、任务相悖,加大了高校的经济责任。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比如美国政府每三个月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支付“特别”利率收入,称为“特别津贴”。这笔津贴是保证发放助学贷款的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至少能够得到最低的市场回报,从而激励银行发放贷款。政府可以建立专门账户用于支付,账户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主要渠道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政府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解除承办银行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解决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量少、不积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