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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中心工作。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同时,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出了积极贡献。
发挥司法能动 服务经济建设
人民法院报专门组织了“应对危机看司法”的系列报道,集中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企稳回暖的工作情况,突出展示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新举措、新作为、新形象。这组报道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引起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对能动司法问题的讨论。人民法院报社将这组报道结集出版,对于进一步总结和梳理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进一步研究能动司法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般来说,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持司法克制立场的人认为,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绝对被动,法院应当被动地执行法律,严格地按照法律意志办事,无需也不必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主张司法能动者认为,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促进社会公平,保护人的尊严。
履行使命 实现价值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法院队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责任。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和历史使命,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和理解能动司法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才能不断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对司法能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更趋复杂。比如,很多企业倒闭前,表面运作良好,但事实上企业困难已积重难返。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这样的企业会“突然死亡”。各类债权人为最快、最大限度地实现权益,往往立即进行诉讼,使法院受案数量迅速增加。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如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案件、法人股确权纠纷案件、汽车抵押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纠纷案件等也大量涌现。一些企业宁可违约,也不做“赔本买卖”,交易中的主动违约现象大增。房地产纠纷产生“连锁反应”。因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也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带来了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执行案件数量相应增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由于被执行人偿债能力的下降,执行和解难度加大。
面对此情,全国法院系统积极行动,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力求以司法方法达到有效化解和预防纠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率先行动,成立金融危机司法应对领导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台一系列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加强调研,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掌握司法应对工作的主动权,增强能动司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已经建立的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司法政策、弥补法律漏洞、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组织和鼓励广大法官深入企业、社区和农村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涉及企业、社区和“三农”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健全重大司法问题的应对和协调机制,针对弃企逃债、征地拆迁、工矿事故、环境侵权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确保司法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连锁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凡属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
提高服务 着眼大局
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使司法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更加有作为。法官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就是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总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不能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利于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也进一步积累了工作经验,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深知,能动司法仍然必须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必须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必须努力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确保能动司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提高严格司法的能力,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能动司法在依法有序的前提下进行;要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正确处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辩证关系;要提高为人民司法的能力,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暖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暖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挥司法能动 服务经济建设
人民法院报专门组织了“应对危机看司法”的系列报道,集中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企稳回暖的工作情况,突出展示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新举措、新作为、新形象。这组报道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引起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对能动司法问题的讨论。人民法院报社将这组报道结集出版,对于进一步总结和梳理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进一步研究能动司法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般来说,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持司法克制立场的人认为,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绝对被动,法院应当被动地执行法律,严格地按照法律意志办事,无需也不必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主张司法能动者认为,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促进社会公平,保护人的尊严。
履行使命 实现价值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法院队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责任。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和历史使命,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和理解能动司法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才能不断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对司法能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更趋复杂。比如,很多企业倒闭前,表面运作良好,但事实上企业困难已积重难返。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这样的企业会“突然死亡”。各类债权人为最快、最大限度地实现权益,往往立即进行诉讼,使法院受案数量迅速增加。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如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案件、法人股确权纠纷案件、汽车抵押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纠纷案件等也大量涌现。一些企业宁可违约,也不做“赔本买卖”,交易中的主动违约现象大增。房地产纠纷产生“连锁反应”。因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也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带来了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执行案件数量相应增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由于被执行人偿债能力的下降,执行和解难度加大。
面对此情,全国法院系统积极行动,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力求以司法方法达到有效化解和预防纠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率先行动,成立金融危机司法应对领导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台一系列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加强调研,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掌握司法应对工作的主动权,增强能动司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已经建立的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司法政策、弥补法律漏洞、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组织和鼓励广大法官深入企业、社区和农村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涉及企业、社区和“三农”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健全重大司法问题的应对和协调机制,针对弃企逃债、征地拆迁、工矿事故、环境侵权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确保司法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连锁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凡属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
提高服务 着眼大局
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使司法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更加有作为。法官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就是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总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不能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利于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也进一步积累了工作经验,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深知,能动司法仍然必须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必须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必须努力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确保能动司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提高严格司法的能力,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能动司法在依法有序的前提下进行;要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正确处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辩证关系;要提高为人民司法的能力,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暖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暖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