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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历经30余年发展,民办高职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教育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民办高职进行管理制度创新,实现长足发展,还得解决投资制度不完善、退出制度不清楚、补助标准低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民办高职;管理制度;创新
2002年,国家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必须看到,民办高职院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新的挑战,特别是民办高职院校的办学体制、政府投入等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注重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办高职院校管理制度创新中要解决问题
(一)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大多数的民办高职院校都存在投资主体单一,主要依靠学费和少量的政府补贴自我循环、自我发展的情况[1]。大部分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资金源于个人,尽管民办高职院校一再表明愿意接纳其他入股的企业和单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单一投资主体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
从对重庆民办高职院校投资方的一个调查中反映出目前民办高职院校投资主体单一,多元化投资主体格局尚未形成的一个客观事实。
(二)资本退出问题规定模糊
2017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十九条:“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这一条应该对民办高职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有投入就可能有退出,如何确保教育投资者在特定的情形下能够顺利地实现资本的退出,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似乎考虑不多,比如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后两种都属于被动终止的情形,只有第一种属于主动终止的情形。但是在第一种情形之外,还有大量的情况存在,比如投资方移民、愿意协议转让、继承人对原有投资发生兴趣改变等等,如何能够保证投资方的利益、资本能够顺利推出,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2]。
(三)办学体制问题引起民办高职补助标准低
从表面上看,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较高,加上政府财政一定程度的补助,民办高职生均经费似乎不低,但是与公办高职院校相比,民办高职的生均经费实际上还是比较低的,这不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民办高职高质量发展。通过调查重庆11所民办高职院校学费情况中发现,民办高职的学费集中于8600元左右,最低水平为4500元,最高水平为12000元,加上重庆市对民办高职财政补助1700元后,民办高职的生均经费在10300元左右。公办职业的学费集中于6000元左右,但加上重庆市对公办院校财政补助15000元后,公办高职的生均经费在21000,是民办高职院校的2倍有余[3]。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民办职业的经费补助标准确定低,这将极大限制着民办高职院校的长足发展。
二、民办高职管理制度创新的措施
民办高职管理制度创新就是为了解决过去不合理的问题,而进行的民办高职自身内外的制度变革,通过建立与完善投资制度与退出制度、呼吁提升民办高职补助标准等举措,促进民办高职的可持续发展。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投资制度
在调查中发现,民办职业院校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50%的民办职业院校投资人为个人,36.36%的投资人为企业,社团投资的院校仅占6.06%。民办职业院校要想解决办学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制度,那么在投资主体上应该实施多元化策略,丰富经费来源。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争取一定的资金补贴,缓解办学压力与生存压力。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向社会筹集运行资金,采取合并或者共同管理的方式一起办学;也要向社会公益力量争取支援;可借鉴企业融资经验,开展权益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
(二)完善投资退出制度,稳妥促进民办高职发展
由于投资人投资失败、产权失灵等原因,经营不善或者“变更”的民办高职跟普通公司一样,都可能面临着退出情形[4]。而民办高职院校的退出机制是一项重要的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更应该进一步完善投资人的退出条件、受让人接手资质等事项,从而限制投资人退出时的寻利性、限制资质不良的受让人接管民办高职,进而保证民办高职投资的连续性,保障学生的利益。
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也应该在民办高职退出期间起到监督作用与司法保障作用。
(三)提升民办高职的补助标准
近年来,国家在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给予了民办高校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民办高校所获得的实际资助额度与公办高校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5]。
因此,要想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职业院校,国家应该进一步提升民办高职的补助标准。应当加快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完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保证并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出台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专项资金额度,规范扶持机制。制定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额度、使用范围与用途,促进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杨金坤,1986年生,男,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高等职业教育。
李冰,1971年生,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经济、高等职业教育。
参考文献
[1]计祝保.民办高等学校投融资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2.
[2]施新華.民办学校投资人的退出机制研究[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6,(2):61-64.
[3]邓睿.重庆市教育财务管理的实践、问题及建议[R].重庆:“省级教育财政的新问题、新挑战”分论坛,2017.
[4]张利国.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概念、特征及其内在归因[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7,(2):18-24.
[5]杨雪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力度的建议[OL].中国民办教育协会,http://www.canedu.org.cn/.
关键词:民办高职;管理制度;创新
2002年,国家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必须看到,民办高职院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新的挑战,特别是民办高职院校的办学体制、政府投入等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注重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办高职院校管理制度创新中要解决问题
(一)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大多数的民办高职院校都存在投资主体单一,主要依靠学费和少量的政府补贴自我循环、自我发展的情况[1]。大部分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资金源于个人,尽管民办高职院校一再表明愿意接纳其他入股的企业和单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单一投资主体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
从对重庆民办高职院校投资方的一个调查中反映出目前民办高职院校投资主体单一,多元化投资主体格局尚未形成的一个客观事实。
(二)资本退出问题规定模糊
2017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十九条:“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这一条应该对民办高职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有投入就可能有退出,如何确保教育投资者在特定的情形下能够顺利地实现资本的退出,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似乎考虑不多,比如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后两种都属于被动终止的情形,只有第一种属于主动终止的情形。但是在第一种情形之外,还有大量的情况存在,比如投资方移民、愿意协议转让、继承人对原有投资发生兴趣改变等等,如何能够保证投资方的利益、资本能够顺利推出,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2]。
(三)办学体制问题引起民办高职补助标准低
从表面上看,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较高,加上政府财政一定程度的补助,民办高职生均经费似乎不低,但是与公办高职院校相比,民办高职的生均经费实际上还是比较低的,这不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民办高职高质量发展。通过调查重庆11所民办高职院校学费情况中发现,民办高职的学费集中于8600元左右,最低水平为4500元,最高水平为12000元,加上重庆市对民办高职财政补助1700元后,民办高职的生均经费在10300元左右。公办职业的学费集中于6000元左右,但加上重庆市对公办院校财政补助15000元后,公办高职的生均经费在21000,是民办高职院校的2倍有余[3]。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民办职业的经费补助标准确定低,这将极大限制着民办高职院校的长足发展。
二、民办高职管理制度创新的措施
民办高职管理制度创新就是为了解决过去不合理的问题,而进行的民办高职自身内外的制度变革,通过建立与完善投资制度与退出制度、呼吁提升民办高职补助标准等举措,促进民办高职的可持续发展。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投资制度
在调查中发现,民办职业院校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50%的民办职业院校投资人为个人,36.36%的投资人为企业,社团投资的院校仅占6.06%。民办职业院校要想解决办学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制度,那么在投资主体上应该实施多元化策略,丰富经费来源。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争取一定的资金补贴,缓解办学压力与生存压力。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向社会筹集运行资金,采取合并或者共同管理的方式一起办学;也要向社会公益力量争取支援;可借鉴企业融资经验,开展权益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
(二)完善投资退出制度,稳妥促进民办高职发展
由于投资人投资失败、产权失灵等原因,经营不善或者“变更”的民办高职跟普通公司一样,都可能面临着退出情形[4]。而民办高职院校的退出机制是一项重要的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更应该进一步完善投资人的退出条件、受让人接手资质等事项,从而限制投资人退出时的寻利性、限制资质不良的受让人接管民办高职,进而保证民办高职投资的连续性,保障学生的利益。
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也应该在民办高职退出期间起到监督作用与司法保障作用。
(三)提升民办高职的补助标准
近年来,国家在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给予了民办高校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民办高校所获得的实际资助额度与公办高校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5]。
因此,要想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职业院校,国家应该进一步提升民办高职的补助标准。应当加快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完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保证并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出台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专项资金额度,规范扶持机制。制定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额度、使用范围与用途,促进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杨金坤,1986年生,男,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高等职业教育。
李冰,1971年生,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经济、高等职业教育。
参考文献
[1]计祝保.民办高等学校投融资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2.
[2]施新華.民办学校投资人的退出机制研究[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6,(2):61-64.
[3]邓睿.重庆市教育财务管理的实践、问题及建议[R].重庆:“省级教育财政的新问题、新挑战”分论坛,2017.
[4]张利国.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概念、特征及其内在归因[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7,(2):18-24.
[5]杨雪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力度的建议[OL].中国民办教育协会,http://www.canedu.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