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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21-02
摘 要 网络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体现,由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和一定程度上的非理性使得它自从进入人们的视野,就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争议,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本文通过调研,从青海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出发,重点研究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充分认识我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深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下,探讨关于我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及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的扩充,是隐私权在现代技术环境下衍生出来的新范畴,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信息时代让虚拟的网络世界更加真实化,它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还造成隐私信息的暴露。如何在互联网中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流通?“人肉搜索”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等等?这些就是本文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1 青海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根据近3年来的统计,我省互联网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共有互联网用户240.5万户。其中,拨号上网用户0.4万户;宽带上网用户32.3万用户;手机上网用户200万户;3G用户达到7.4万户。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开办的商业类网站共有2000多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开办的政务类网站,省一级共有100多家,州、地、市、县一级的近80家;同时,全省各州、地、市、县共有网吧459家。[1]
1.1 网民数量增加造成网上行为增多:
根据《20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省利用宽带上网网民有157万人,正以每年18.5%的增长率在增加。随着网民的增加,网上信息也随之增多,网络行为也逐渐多样化,由以前主流的玩游戏、看电影逐渐向关心国家大事、谈论热点敏感话题、微博转发重大新闻事件等转变。如2010年4月14日,我省玉树地区发生强烈地震。
1.2 网民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
根据青海省公安厅网络监察总队对省内网民年龄结构的调查发现,18岁—24岁的网民占总数的35%,35岁以下的网民占80%,人员主要集中于西宁市、海东地区和海西州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及市内各个网吧。随着这两年3G网络的发展,手机的普及,利用手机上网逐渐在年轻人中流行起来,手机上网成为初、高中生最主要的上网模式。
1.3 门户网站日趋发展,影响力逐渐增强:
我省共有各类互联网站3000多家;博客、论坛近800多个;其中论坛有60多个。我省现有中央外宣办审批的地方新闻网站1家;由省政府新闻办批准的省级新闻网站3家;手机报1家;藏语新闻网站1家。由青海师大学生创办的高原红论坛,已被列入全国100个知名学生论坛之一。随着这些网站、论坛的发展,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青海人上网交流、发布信息。[2]
1.4 网络行为逐渐活跃: 在我省,网民的网络行为总体比较平静。大多数人在玩游戏,其他人在浏览新闻、论坛、博客等。很少有人发帖对当下热点话题进行评论;也很少有人主动发布能引起重大反响的信息;除了朋友之间利用博客交流,或者利用“微博”转发信息以外,能制造重大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帖子几乎没有。[3]但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随着与内地网民信息的互换逐渐增多,许多社会热点事件都是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如海西州干部任免事件、红十字会尼玛事件等等。
据调研,我省有关网络的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而是与我国的大环境一致,在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上没有形成自己的地方特色。
2 青海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省在公民網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没有出台专门的制度,纵观全国并结合青海省的实际,在这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2.1 与个人信息隐私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形成:
面对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这就使许多网络个人信息隐私侵权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对网民复制传播行为没有定性的依据,即使按照目前的法律勉强赋予承担责任,如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也不足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2 对“人肉搜索”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权利的保护,少不了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未形成统一协调、监管有力的机制,面对“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政府往往无能为力。如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网站利用Cookies 技术收集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服务商,他们把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打包出售,在网上公布。除“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外,个人信息隐私还常常被商业利用。
2.3 “人肉搜索”的自律机制不完善:
“人肉搜索”能否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网站、各行业的自律状况。目前,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采取自律机制措施的主要在互联网行业和银行业等部门,其它行业自律水平较低,各行业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水平差异大。一些大型商业网站为了获得更多网民的个人信息,往往在网站公布较为详细的隐私保护政策,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而大部分网站或公司不仅不公开保护政策,甚至出售访问者的个人信息。
3 原因剖析
3.1 社会原因
3.1.1 公民权利的追求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随着我国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开放,公民对获知政府信息、国家重要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件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渴望拥有对公众事务更为广泛的参与权和发言权。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过渡转型期,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权和知晓权并未完全实现。[4]在许多公共事件中,呈现出信息的不透明,公民参与社会事务和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渠道也不是很畅通。这样一来,人们对公民权利的追求和现实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于是, “人肉搜索”便成为了人们维护公平正义、行使公民权利的渠道。其中,“华南虎”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3.1.2 道德主义传统是“人肉搜索”产生的文化土壤: 中国人已经习惯了从伦理道德角度观察和判断是非对错,对它的认同也早已渗入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所以,同情心、知耻辱等观念使网民们获得了惩恶扬善的表面正当性;其实,大多数实施暴行的网民们都是以这样的借口进行“掩耳盜铃”,他们打着惩恶扬善的口号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借以慰藉自己实施网络暴力之后的罪恶感。例如,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自杀事件。
3.2 网民心理动因
3.2.1 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 人类自我实现的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是“人肉搜索”产生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心理动因。另一方面,网民追求自我实现,满足社会认同的自尊需求更多地表现为对来自他人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扬的渴望。网络世界虽然虚拟,却是现实世界的投影。在网络沟通环境下,人们通过“人肉搜索”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主动参与到公共服务中,甚至推动社会不公平现象得以解决。[5]这种“义举”为网友换来了他人的赞扬和道德层面上的自我价值感。
3.2.2 消费文化下的游戏心理:
现如今,消费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6]人们不再看重商品的实用价值,而越来越看重商品的符号价值,深入到以网络为媒介的消费文化,其典型特征不是提供实用价值而是提供快感。如“虐猫事件”,当被搜索对象因为个人隐私的曝光而深感痛苦,这些网民便在一种暂时的、局部的狂欢中获得快感。
3.3 经济原因
3.3.1 炒作时代——个人利益的刺激: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谁博取的注意力多,谁就拥有了换取经济利益的资本。网络炒作正是洞悉了注意力等于效益的经济原则,才能够成功地将个人或机构捧红。网路推手们很早就发现“人肉搜索”能够聚集大量的人气,在个人利益的刺激下,许多个人和网络推手抛出一个引人瞩目的噱头再引导网民发起“人肉搜索”,以此来增加搜索对象的人气而将其捧红。
3.3.2 点击率效应——网站的推波助澜: 网站的推波助澜是“人肉搜索”迅速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于大多数的论坛和网站而言,“人肉搜索”虽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就像收视率之于电视媒体,面对强大的市场挑战,点击率是许多商业网站经营业绩的重要衡量标准。 如2008年4月的“兰董”事件。
4 结语
“人肉搜索”网络行为从一开始就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地带,可以说“人肉搜索”是一定社会问题的折射。对“人肉搜索”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的基础应该是努力寻求社会问题的现实解决途径,更大程度地提供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的合理平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这是从源头上减少“人肉搜索”负面效应的根本之策。除此之外,还需从多方面入手,以此更好的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2] 陈丽苹、步雷主编:《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 张秀兰著:《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4] 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5] 周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隐私权的影响》,载《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第14期.
[6] 朱娟:《光与影的交错—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人肉搜索”》,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2期.
[7] 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2002 年第2 期.
注释:
[1]2011年9月15日去青海省公安厅网络监察总队调研,获取上述信息。
[2] 2011年7月20日去青海省西宁市网络监察支队调研,获取上述信息。
[3] 2011年10月17日去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调研,获取上述信息。
[4] 熊文琦:“人肉搜索浅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第36页。
[5] 赵芮:“网络追查事件中的受众心理初探”,《东南传播》2007年第5期,第20页。
[6] 蔡立媛:“消费文化影响下的网络传播研究”,《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8页。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21-02
摘 要 网络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体现,由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和一定程度上的非理性使得它自从进入人们的视野,就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争议,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本文通过调研,从青海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出发,重点研究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充分认识我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深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下,探讨关于我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及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的扩充,是隐私权在现代技术环境下衍生出来的新范畴,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信息时代让虚拟的网络世界更加真实化,它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还造成隐私信息的暴露。如何在互联网中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流通?“人肉搜索”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等等?这些就是本文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1 青海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根据近3年来的统计,我省互联网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共有互联网用户240.5万户。其中,拨号上网用户0.4万户;宽带上网用户32.3万用户;手机上网用户200万户;3G用户达到7.4万户。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开办的商业类网站共有2000多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开办的政务类网站,省一级共有100多家,州、地、市、县一级的近80家;同时,全省各州、地、市、县共有网吧459家。[1]
1.1 网民数量增加造成网上行为增多:
根据《20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省利用宽带上网网民有157万人,正以每年18.5%的增长率在增加。随着网民的增加,网上信息也随之增多,网络行为也逐渐多样化,由以前主流的玩游戏、看电影逐渐向关心国家大事、谈论热点敏感话题、微博转发重大新闻事件等转变。如2010年4月14日,我省玉树地区发生强烈地震。
1.2 网民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
根据青海省公安厅网络监察总队对省内网民年龄结构的调查发现,18岁—24岁的网民占总数的35%,35岁以下的网民占80%,人员主要集中于西宁市、海东地区和海西州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及市内各个网吧。随着这两年3G网络的发展,手机的普及,利用手机上网逐渐在年轻人中流行起来,手机上网成为初、高中生最主要的上网模式。
1.3 门户网站日趋发展,影响力逐渐增强:
我省共有各类互联网站3000多家;博客、论坛近800多个;其中论坛有60多个。我省现有中央外宣办审批的地方新闻网站1家;由省政府新闻办批准的省级新闻网站3家;手机报1家;藏语新闻网站1家。由青海师大学生创办的高原红论坛,已被列入全国100个知名学生论坛之一。随着这些网站、论坛的发展,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青海人上网交流、发布信息。[2]
1.4 网络行为逐渐活跃: 在我省,网民的网络行为总体比较平静。大多数人在玩游戏,其他人在浏览新闻、论坛、博客等。很少有人发帖对当下热点话题进行评论;也很少有人主动发布能引起重大反响的信息;除了朋友之间利用博客交流,或者利用“微博”转发信息以外,能制造重大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帖子几乎没有。[3]但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随着与内地网民信息的互换逐渐增多,许多社会热点事件都是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如海西州干部任免事件、红十字会尼玛事件等等。
据调研,我省有关网络的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而是与我国的大环境一致,在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上没有形成自己的地方特色。
2 青海省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省在公民網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没有出台专门的制度,纵观全国并结合青海省的实际,在这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2.1 与个人信息隐私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形成:
面对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这就使许多网络个人信息隐私侵权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对网民复制传播行为没有定性的依据,即使按照目前的法律勉强赋予承担责任,如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也不足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2 对“人肉搜索”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权利的保护,少不了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未形成统一协调、监管有力的机制,面对“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政府往往无能为力。如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网站利用Cookies 技术收集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服务商,他们把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打包出售,在网上公布。除“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外,个人信息隐私还常常被商业利用。
2.3 “人肉搜索”的自律机制不完善:
“人肉搜索”能否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网站、各行业的自律状况。目前,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采取自律机制措施的主要在互联网行业和银行业等部门,其它行业自律水平较低,各行业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水平差异大。一些大型商业网站为了获得更多网民的个人信息,往往在网站公布较为详细的隐私保护政策,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而大部分网站或公司不仅不公开保护政策,甚至出售访问者的个人信息。
3 原因剖析
3.1 社会原因
3.1.1 公民权利的追求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随着我国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开放,公民对获知政府信息、国家重要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件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渴望拥有对公众事务更为广泛的参与权和发言权。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过渡转型期,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权和知晓权并未完全实现。[4]在许多公共事件中,呈现出信息的不透明,公民参与社会事务和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渠道也不是很畅通。这样一来,人们对公民权利的追求和现实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于是, “人肉搜索”便成为了人们维护公平正义、行使公民权利的渠道。其中,“华南虎”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3.1.2 道德主义传统是“人肉搜索”产生的文化土壤: 中国人已经习惯了从伦理道德角度观察和判断是非对错,对它的认同也早已渗入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所以,同情心、知耻辱等观念使网民们获得了惩恶扬善的表面正当性;其实,大多数实施暴行的网民们都是以这样的借口进行“掩耳盜铃”,他们打着惩恶扬善的口号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借以慰藉自己实施网络暴力之后的罪恶感。例如,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自杀事件。
3.2 网民心理动因
3.2.1 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 人类自我实现的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是“人肉搜索”产生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心理动因。另一方面,网民追求自我实现,满足社会认同的自尊需求更多地表现为对来自他人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扬的渴望。网络世界虽然虚拟,却是现实世界的投影。在网络沟通环境下,人们通过“人肉搜索”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主动参与到公共服务中,甚至推动社会不公平现象得以解决。[5]这种“义举”为网友换来了他人的赞扬和道德层面上的自我价值感。
3.2.2 消费文化下的游戏心理:
现如今,消费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6]人们不再看重商品的实用价值,而越来越看重商品的符号价值,深入到以网络为媒介的消费文化,其典型特征不是提供实用价值而是提供快感。如“虐猫事件”,当被搜索对象因为个人隐私的曝光而深感痛苦,这些网民便在一种暂时的、局部的狂欢中获得快感。
3.3 经济原因
3.3.1 炒作时代——个人利益的刺激: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谁博取的注意力多,谁就拥有了换取经济利益的资本。网络炒作正是洞悉了注意力等于效益的经济原则,才能够成功地将个人或机构捧红。网路推手们很早就发现“人肉搜索”能够聚集大量的人气,在个人利益的刺激下,许多个人和网络推手抛出一个引人瞩目的噱头再引导网民发起“人肉搜索”,以此来增加搜索对象的人气而将其捧红。
3.3.2 点击率效应——网站的推波助澜: 网站的推波助澜是“人肉搜索”迅速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于大多数的论坛和网站而言,“人肉搜索”虽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就像收视率之于电视媒体,面对强大的市场挑战,点击率是许多商业网站经营业绩的重要衡量标准。 如2008年4月的“兰董”事件。
4 结语
“人肉搜索”网络行为从一开始就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地带,可以说“人肉搜索”是一定社会问题的折射。对“人肉搜索”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的基础应该是努力寻求社会问题的现实解决途径,更大程度地提供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的合理平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这是从源头上减少“人肉搜索”负面效应的根本之策。除此之外,还需从多方面入手,以此更好的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2] 陈丽苹、步雷主编:《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 张秀兰著:《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4] 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5] 周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隐私权的影响》,载《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第14期.
[6] 朱娟:《光与影的交错—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人肉搜索”》,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2期.
[7] 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2002 年第2 期.
注释:
[1]2011年9月15日去青海省公安厅网络监察总队调研,获取上述信息。
[2] 2011年7月20日去青海省西宁市网络监察支队调研,获取上述信息。
[3] 2011年10月17日去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调研,获取上述信息。
[4] 熊文琦:“人肉搜索浅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第36页。
[5] 赵芮:“网络追查事件中的受众心理初探”,《东南传播》2007年第5期,第20页。
[6] 蔡立媛:“消费文化影响下的网络传播研究”,《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