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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土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首要基础,更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也推动了各大开发建设项目的兴起,如修路、采矿、采砂、挖煤等等,而这些活动的开展也导致项目所在地的水土资源流失极为严重。为了最大限度避免这一现象的恶化,国家针对水土保持早已制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且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地方性规章制度,明确表示开发建设项目施工中必须应用水土保持技术且需要呈报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由此可见,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极为关键,唯有保证水土保持技术的合理应用才是有效遏制水土流失现象发生
1 农村水土保持技术的应用
1.1 调查勘测深度不足
现场调查勘测作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前提基础,许多时候苦于经费、时间的不足会出现工作深度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针对主体工程中的单项工程及平面位置调查深度不足,对周边地形地貌及河流水系调查不足,尤其是对取土场与弃土场的位置、分布及地形未能实地调查勘测,而这部分内容与水土流失有着直接关系;2)对农村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原来地貌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及分布情况调查不足,也未开展对同类型在建工程的水土保持技术应用、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调查。
1.2 对农村水土保持制约因素的分析评价不足
在农村水土保开发建设项目技术应用当中,还存在对主体工程选址、布局、取料场选址、弃渣场选址等制约因素的分析不到位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水土保持方案的评价分析中未能基于扰动地表面积、土石方挖填体量与弃渣量、水土流失量等与水土保持相关的角度去提出细化、量化的指标,因此不能够实现减少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目标。
1.3 防治责任范围界定不明确
项目建设单位所需要承担的农村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具体防治效果,需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并通过其验收,这也是评判整个开发 农村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影响大小的主要指标,其中包含项目建设区与直接影响区。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水土保持方案所界定的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与现实中存在的范围有着较大差距,直接影响区的范围界定并没有参照同类型工程实际情况,其界定随意性较大,并且改建、扩建工程的征地、本期扰动等区域也并未自觉纳入到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部分项目对水库正常叙述位置蓄水位置之下的淹没面积、移民拆迁及设施改建面积未纳入防治责任范围;对采矿坍塌区域同样为纳入防治责任范围。
2 确保农村水土保持技术应用
2.1 加大水土保持宣传与培训工作力度
针对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关人员以及社会人士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为重点,使得各方人士对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技术应用的必要性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在水土保持的方案研究与编制中能够投入足量的人力、物力与材料,进行大量的实地勘测工作,并且与主体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共同。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工作团队需要综合不同学科,如土木工程、工程造价、水利、环境以及计算机等等,对团队人员更要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力保其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部门及其在岗人员推行准入制度与动态化管理,对于其中业务能力水平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在必要时间可直接取消资质与资格。
2.2 做好农村项目工程的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工作
要想确保农村水土保持技术的合理应用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科学编制,则需要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特征、发生规律以及防治要求进行深入研究,所以需要不断提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防治及水土保持技术的科研能力,以利好政策去激励更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去开展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试验研究工作,尤其是针对更多系统性、综合性的因素开展的试验研究,构建其新增水土流失预测预报模型,进而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当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及技术应用进行监测,不断积累可信数据,定期予以公开。
2.3 加强对农村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方案审核机构都需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堅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立足于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层面,充分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处的必要性,去履行自身职责。通过组织专家对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查勘,结合技术规范要求,对整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及具有可行性展开分析探讨。针对方案中存在对资源破坏严重、未全面治理水土流失以及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等项目,一律不允许审批通过;针对方案中技术规范与要求不相符的地方,要求重新进行完善修改,确保审批的严格与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技术的合理应用,则需要在可研阶段对整个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依据进行收集,重点收集能够如实反映出公路项目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基本资料、水土流失强度、水土流失面积以及水土保持投资等,从而使得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与实际工程项目相符,制定科学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去指导水土保持技术在项目工程中的应用,实现防治水土流失实效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442000湖北华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农村水土保持技术的应用
1.1 调查勘测深度不足
现场调查勘测作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前提基础,许多时候苦于经费、时间的不足会出现工作深度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针对主体工程中的单项工程及平面位置调查深度不足,对周边地形地貌及河流水系调查不足,尤其是对取土场与弃土场的位置、分布及地形未能实地调查勘测,而这部分内容与水土流失有着直接关系;2)对农村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原来地貌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及分布情况调查不足,也未开展对同类型在建工程的水土保持技术应用、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调查。
1.2 对农村水土保持制约因素的分析评价不足
在农村水土保开发建设项目技术应用当中,还存在对主体工程选址、布局、取料场选址、弃渣场选址等制约因素的分析不到位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水土保持方案的评价分析中未能基于扰动地表面积、土石方挖填体量与弃渣量、水土流失量等与水土保持相关的角度去提出细化、量化的指标,因此不能够实现减少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目标。
1.3 防治责任范围界定不明确
项目建设单位所需要承担的农村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具体防治效果,需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并通过其验收,这也是评判整个开发 农村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影响大小的主要指标,其中包含项目建设区与直接影响区。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水土保持方案所界定的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与现实中存在的范围有着较大差距,直接影响区的范围界定并没有参照同类型工程实际情况,其界定随意性较大,并且改建、扩建工程的征地、本期扰动等区域也并未自觉纳入到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部分项目对水库正常叙述位置蓄水位置之下的淹没面积、移民拆迁及设施改建面积未纳入防治责任范围;对采矿坍塌区域同样为纳入防治责任范围。
2 确保农村水土保持技术应用
2.1 加大水土保持宣传与培训工作力度
针对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关人员以及社会人士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为重点,使得各方人士对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技术应用的必要性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在水土保持的方案研究与编制中能够投入足量的人力、物力与材料,进行大量的实地勘测工作,并且与主体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共同。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工作团队需要综合不同学科,如土木工程、工程造价、水利、环境以及计算机等等,对团队人员更要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力保其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部门及其在岗人员推行准入制度与动态化管理,对于其中业务能力水平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在必要时间可直接取消资质与资格。
2.2 做好农村项目工程的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工作
要想确保农村水土保持技术的合理应用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科学编制,则需要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特征、发生规律以及防治要求进行深入研究,所以需要不断提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防治及水土保持技术的科研能力,以利好政策去激励更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去开展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试验研究工作,尤其是针对更多系统性、综合性的因素开展的试验研究,构建其新增水土流失预测预报模型,进而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当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及技术应用进行监测,不断积累可信数据,定期予以公开。
2.3 加强对农村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方案审核机构都需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堅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立足于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层面,充分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处的必要性,去履行自身职责。通过组织专家对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查勘,结合技术规范要求,对整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及具有可行性展开分析探讨。针对方案中存在对资源破坏严重、未全面治理水土流失以及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等项目,一律不允许审批通过;针对方案中技术规范与要求不相符的地方,要求重新进行完善修改,确保审批的严格与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技术的合理应用,则需要在可研阶段对整个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依据进行收集,重点收集能够如实反映出公路项目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基本资料、水土流失强度、水土流失面积以及水土保持投资等,从而使得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与实际工程项目相符,制定科学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去指导水土保持技术在项目工程中的应用,实现防治水土流失实效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442000湖北华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