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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网络上避开现实当中的威权压力影响,去自由真实的表达个体对于社会、政府的想法等等,在这样的情形下逐渐的形成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一种和谐有效的沟通渠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言论自由。这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是一致的,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网络空间并没有完全按照我们的预期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在现阶段的网络上,“网络暴民”出现、网络舆论导向严重、网络谣言肆意散布,这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个人权益,甚至威胁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家的安全。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网络言论自由同其他权利一样只能是相对的自由,它的行使仍然应该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这个界限主要来自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 网络言论自由 保护与规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度
网络为民众创造了一个可以真正参与社会事务的开放且自由的全新平台。民众在网络上可以避开现实当中的权威压力影响,去自由真实的表达个体对于社会、政府的想法等等,还可以批评和举报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法行径。言论自由权受宪法保护的范围尽管宽泛,但并非任何表达意见的行为都落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在我国,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表达内容分为以下三类:(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2)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3)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言论自由权利应当保障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来不存在没有边际的权利。言论自由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它的保障和限制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我们决不能将其决裂开来。公民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自由也是如此,无论如何表达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此限定之下的言论自由,才是一个宪法上的真正的言论自由,其内涵才是饱满的。
二、网络实名制可行性分析
(一)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言论自由并不冲突
1、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提高网络诚信度,提升服务质量,使网络经济产业变得更加活跃。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环境,网上购物、网络消费等产业快速发展,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进入网络产业。
2、网络实名制可以提高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社会存在的真实性。由于人具有真实性及社会性,使网民在网络世界里也向现实世界一样,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可降低和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维护网络的情节环境,还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3、网络实名制并不是要求网名其放弃平时的语言习惯以及表达方式。网络实名制不要求公众一味的用理性的思维去迎合一些言论,只要求网民在发表言论之前能够带着对社会规范以及法律的遵守和敬畏的心态。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威胁到网民的言论自由,反而使公众认识到为自己言行负责的必要性,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
4、政府部门依然对公众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负有责任。公民的言论自由由政府部门负责保护,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网络的负面功能侵害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这也成为了国家可以正当的介入和对应的直接契机。推行实名制后,网民由于担心可能会受到威胁或迫害,在发表意见时会有所顾忌,以至使网络成为当局的传声筒,其监督作用大大减弱。但是,网络实名制只是对后台用户的信息严加管理,不到一定程度包括政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触碰网民的真实信息数据。
(二)网络实名制的替代方法探究
对于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我国也进行了多种尝试,比如绿坝、网络警察、网络分级管理等。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绿坝是一种网络过滤软件,安装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计算机用户,防止未成年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误入一些不健康的网站,这款软件过滤准确度非常低,极容易被人为地破坏与反利用而使得普通民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网络警察与网络分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网络完全,更是因为工作性质与内容的界定加之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缺失而无法实现。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升实名制的法律位阶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应依照严格规范的立法程序,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网络空间实名制的内容并做好完善落实实施细则工作,彰显实名制实施的民主正当性。通过立法工作,规范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行为,严格落实网民网上活动实名登记制度,以求网络实名制的合法性与合宪性的协调统一。
(二)实行“有限实名制”
“有限实名制”意味着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只要求用户到网站注册账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证件和真实姓名等,并得到验证,个人信息仅限于后台注册,网民的真实信息被存放到后台数据库中以备监察,前台的浏览、发布信息等操作都采用的是匿名制。此种方式对合法用户而言,实行网络实名制并无多大影响,用户依旧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保留了用户使用网络的传统习惯。
(三)實名制网络与匿名制网络可以并存
网络实名制并不是绝对的,在没有实施实名制的必要性的场合,如举报投诉、慈善捐助、专业网络群组的内部讨论等,应有差别地对待。
(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不可一蹴而就
在高度发达、高速发展的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巳走进每一个人的生活,并且也有了一定的既成规则和约定俗成,所以该制度的实施应循序渐进,可以先建立试验区或试验点,然后逐渐扩大范围,推向全网。
【参考文献】
[1] 王锋:《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
[2]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
[3] 莫纪宏:《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年
[4] 韩大元、胡锦光:《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
[5] 魏玲:《浅论网络实名制与宪法言论自由》,《法制博览》,2013年3月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 网络言论自由 保护与规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度
网络为民众创造了一个可以真正参与社会事务的开放且自由的全新平台。民众在网络上可以避开现实当中的权威压力影响,去自由真实的表达个体对于社会、政府的想法等等,还可以批评和举报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法行径。言论自由权受宪法保护的范围尽管宽泛,但并非任何表达意见的行为都落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在我国,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表达内容分为以下三类:(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2)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3)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言论自由权利应当保障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来不存在没有边际的权利。言论自由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它的保障和限制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我们决不能将其决裂开来。公民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自由也是如此,无论如何表达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此限定之下的言论自由,才是一个宪法上的真正的言论自由,其内涵才是饱满的。
二、网络实名制可行性分析
(一)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言论自由并不冲突
1、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提高网络诚信度,提升服务质量,使网络经济产业变得更加活跃。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环境,网上购物、网络消费等产业快速发展,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进入网络产业。
2、网络实名制可以提高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社会存在的真实性。由于人具有真实性及社会性,使网民在网络世界里也向现实世界一样,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可降低和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维护网络的情节环境,还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3、网络实名制并不是要求网名其放弃平时的语言习惯以及表达方式。网络实名制不要求公众一味的用理性的思维去迎合一些言论,只要求网民在发表言论之前能够带着对社会规范以及法律的遵守和敬畏的心态。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威胁到网民的言论自由,反而使公众认识到为自己言行负责的必要性,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
4、政府部门依然对公众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负有责任。公民的言论自由由政府部门负责保护,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网络的负面功能侵害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这也成为了国家可以正当的介入和对应的直接契机。推行实名制后,网民由于担心可能会受到威胁或迫害,在发表意见时会有所顾忌,以至使网络成为当局的传声筒,其监督作用大大减弱。但是,网络实名制只是对后台用户的信息严加管理,不到一定程度包括政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触碰网民的真实信息数据。
(二)网络实名制的替代方法探究
对于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我国也进行了多种尝试,比如绿坝、网络警察、网络分级管理等。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绿坝是一种网络过滤软件,安装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计算机用户,防止未成年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误入一些不健康的网站,这款软件过滤准确度非常低,极容易被人为地破坏与反利用而使得普通民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网络警察与网络分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网络完全,更是因为工作性质与内容的界定加之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缺失而无法实现。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升实名制的法律位阶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应依照严格规范的立法程序,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网络空间实名制的内容并做好完善落实实施细则工作,彰显实名制实施的民主正当性。通过立法工作,规范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行为,严格落实网民网上活动实名登记制度,以求网络实名制的合法性与合宪性的协调统一。
(二)实行“有限实名制”
“有限实名制”意味着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只要求用户到网站注册账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证件和真实姓名等,并得到验证,个人信息仅限于后台注册,网民的真实信息被存放到后台数据库中以备监察,前台的浏览、发布信息等操作都采用的是匿名制。此种方式对合法用户而言,实行网络实名制并无多大影响,用户依旧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保留了用户使用网络的传统习惯。
(三)實名制网络与匿名制网络可以并存
网络实名制并不是绝对的,在没有实施实名制的必要性的场合,如举报投诉、慈善捐助、专业网络群组的内部讨论等,应有差别地对待。
(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不可一蹴而就
在高度发达、高速发展的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巳走进每一个人的生活,并且也有了一定的既成规则和约定俗成,所以该制度的实施应循序渐进,可以先建立试验区或试验点,然后逐渐扩大范围,推向全网。
【参考文献】
[1] 王锋:《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
[2]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
[3] 莫纪宏:《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年
[4] 韩大元、胡锦光:《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
[5] 魏玲:《浅论网络实名制与宪法言论自由》,《法制博览》,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