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检察室参与基层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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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着眼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等现实性问题,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特别是党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的形式和载体,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作用,解决社会转型期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课题。
  一、派驻检察室基本模式及职能定位
   近年来,浙江、海南、江苏等地相继探索设立了一批派驻检察室,这一做法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向乡镇、社区延伸检察职能,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工作,实现“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重要改革举措,对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监督调研、预警社会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纵观各地派驻检察室的基本模式、职能定位和工作侧重点,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服务基层发展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立足于检察职权的合理延伸,开展与检察职权有关的活动。一是密切关注所驻镇、区社会治安状况,及时发现、研判潜在的治安隐患和突出性问题,有效预警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矛盾,协助社区开展社会治安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二是依托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大力开展涉检信访和涉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推进检务公开,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三是对涉及农村交通、水利工程、农电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使用和其他涉农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进行整合、梳理,为打击坑农、害农、损农犯罪开辟案源渠道;四是配合所驻镇、区政法、综治部门开展平安法治创建活动,协助所驻镇、区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各项工作;五是做好检察环节司法救助、青少年维权、预防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执法监督办案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主要突出查办职务犯罪职能,树立检察室法律监督权威。一是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申述等来信来访,对有价值的线索开展初查;二是独立或配合自侦部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三是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有案不立、错误立案及侦查违法、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督纠正;四是配合监所部门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五是与所驻镇、区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庭、派出所相衔接,依法对行政执法、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三)综合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一般规模较大,所在辖区范围较广,检察工作人员较多,能够独立承担各项检察职能,在一定意义上可定位为“小检察院”。
  二、派驻检察室在参与社会管理中面临的困境
   虽然各个地区派驻检察室在工作职责中进行了全面的要求,但实际上由于职能定位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派驻检察室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全面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更多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一)思想认识上不统一
   对要不要开展派驻检察室工作,如何推进延伸法律触角工作,在一些地方领导层面还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识不清、信心不足,因而徘徊观望、停滞不前;有的急于求成,片面追求全覆盖,粗放式设置各類派出机构,工作效益不明显。
   (二)派驻检察室定位不准,职能不明
   实践中,大部门派驻检察室只是作为基层检察院职能的延伸或辅助,主要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防、民行检察进社区,所起的作用似乎只是一般的普法预防,这与成立派驻检察室的宗旨不符。有些地方的派驻检察室甚至脱离检察职能,介入一些非检察职能的事务,导致工作偏离中心,不仅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还牵扯了检察机关人员的精力,荒于本职。
   (三)派驻检察室保障机制不健全
   派驻检察室的设置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的认同和支持程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不仅容易使派驻检察室工作流于形式,有形象工程之嫌疑,而且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室的信赖和支持。此外,办公用房、办公经费、人员编制等问题也制约了派驻检察室的发展。
   (四)派驻检察室的自身基础工作不扎实
   就各地派驻检察室的管理情况来看,部分地方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对辖区内基层执法、司法单位工作情况、执法信息了解、掌握不够深入,没有统一协调管理的部门,除本单位的检察干警外,还聘请了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社会人员,即使是本单位人员,也大多以兼职为主,大部门时间在本单位工作,无法顾及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加之派驻检察室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上级检察院未将检察室工作列入考核范围,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检察室工作考核细则,造成部分地区的派驻检察室工作难以深入推进。
  三、完善派驻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的几点设想
   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改革攻坚、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期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契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更好地契合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更好地契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更好地契合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需要,是检察室建设所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探索实践期,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侧重点应从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基层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出发,逐步向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转变。
   (一)设立派驻检察室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
   延伸触角、检力下沉,根本目的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更加有力地服务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必须“量需而行、量力而行、量效而行”。要在基层执法单位较集中、社会治安形式较复杂、司法诉求较多、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较重、辐射功能强的重点乡镇、社区,设立固定办公地点、核定人员编制的派驻检察室。一个基层院可以集中力量设置几个重点检察室,不能平均用力,不搞一哄而上,不搞大而全,要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基层执法环境、不同地区经济法制现状、群众认可支持程度等方面因素,因地制益、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二)派驻检察室工作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必须立足法律监督的本职工作,既不超越职权范围,又要达到强化职权、促进服务的效果。要严格认真执行高检院对延伸职能的七项重点任务,积极拓宽控告申诉、信访接待渠道,方便广大基层群众及时反映合法诉求,深入基层开展社会矛盾风险排查研判,第一时间发现苗条,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化解就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促基层组织落实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社会管理创新意见;围绕人们群众关注的执法、司法问题,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派驻检察室要大力加强自身基础工作。
   抓好基础工作室延伸触角的保障,要将加强基础工作作为重要方面来抓。一是细化工作制度。检察室人员的职责是什么,设哪些岗位,要执行什么样的制度,达到什么样的工作要求,都要明确规范,像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一样细化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要制定尽可能细致的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履职方式、工作程序。二是完善工作台帐。对开展的每项工作都要建立基础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能够根据台帐及时了解总体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三是建立与基层单位的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建立与基层党政组织、执法单位的联系制度,建立交流信息的平台,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交换看法,研讨问题,尽可能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共同关注民生问题,形成服务大局的合力。四是要加强对情况的研判分析。派驻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掌握的信息材料的分析研究,从中梳理群众的需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告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
   (四)妥善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保证检察室健康发展。
   在重要工作部署前,及时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切实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争取把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纳入到党委政府加强社会建设的工作大格局中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推进,争取逐步解决派驻检察室工作中人员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主动承接党委政府下达的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工作,如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检校共建等。同时,注意工作方法,不大包大揽,避免使检察室陷入工作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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