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范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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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在检察院内部,法律地位高于检察官而成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检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独创,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权威机构,检委会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检察业务工作质量。其地位法定,职能明确,责任重大,毋庸质疑。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则差强人意。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把关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议决检察工作重大事项和个别案件能否立案等具体检察实务上,存在以检察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取代检察委员会的倾向。二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议案的过滤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临时动议”现象十分普遍,且提交讨论议案的“可议”性和“当议”性边界模糊。三是议案讨论的导向作用不能得到有力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职人员审查意见“后置”,案件讨论中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没有形成,委员意见一边倒现象比较普遍。四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智囊作用未得到应有发挥,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的法律政策论证明显滞后于实用性论证。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应当进行规范和创新,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规范,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跃上新的台阶,从而全面推进检察工作。
  一、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体制,实行办事机构常设化
   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首先必须从改革体制入手,落实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明确要求基层检察院专设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专设检察委员会秘书处,配强配齐工作人员,既可突出检察委员会的地位,又能解决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虚置导致的无人专心办事、专门负责、专职督办落实等问题。专设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依据:一是法律依据。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唯一法律规定设立、名称统一、职能明确,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组织机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回避”和“审查批准逮捕”等条文中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二是理论依据。检察委员会是委员制结构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常设的机构,为了实现其工作机制,常设的委员会应当而且需要设立固定的办事机构。三是经验依据。实践证明,有无工作机构,工作效果截然不同。机构和编制是地位、作用和被重视程度的体现,是决策者的一种利弊权衡。凡是检察委员会工作效果好的基层院,都专设了“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意义上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四是现实依据。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量大,人员少,在设置机构上无法像上级检察机关一样进行精细化设置,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一般均与其他科室(绝大部分是研究到)合署办公,但这并不妨害基层检察院单设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现实障碍不是对检察委员会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而是人员配置思路的局限。
   基于检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其工作的重要性,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立应自上而下、覆盖基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统一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级和职数,为了切实发挥其作用,可由一名专职委员分管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按检察院中层正职配备主任,设秘书一职,专职委员对检察长负责。实行统一的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管理模式,从而为检察委员会工作创新提供有力有效的组织保证。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立,对于落实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议案标准和工作流程的各项规定,督办落实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更高标准、更大限度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决策能力,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创新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实行业务管理信息化
   2003年,高检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的“三位一体”建设思路,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常设的机构,同样也要实行信息化管理。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因而也是业务中心“枢纽”和管理“终端”,在一定程度上,是检察机关案工作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其活动的全过程迫切需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条件进行规范、记录、固定和控制,这样既可减少纸质媒体条件下的诸多交接环节,又可消除规避制度变通处理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效率,界定责任,解决许多用传统工作方式方法解决不了的管理问题。具体如下:
   (一)议案的提出。除检察长自行决定研究案件事项外,各位委员、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均可通过局域网加密网段经由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报告)》,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经初步审查后网上回复议案提请(报告)人,对属于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的事项,即提出《议案(报告)》修改意见,提请(报告)人定稿按程序填写纸质《检察委员会议事预案》,由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层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在议事预案上签署意见决定提交后,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即将之前的过程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二)会议过程。会议开始前,各位委员在检察委员会秘书的工作电脑上用专用密码签到,会议开始时间一到,秘书向检察长报告到会委员是否过半。当检察长决定会议开始后,先由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向检察委员会汇报上次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之后由新提起议案的承办人进行汇报,或利用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宣读议案(报告),同时投影演示相关证据。接着承办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随后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依次发表意见。其间对疑点证据和相关背景可要求汇报人演示或做说明。委员和承办人之间的互动(质辩式讨论)结束后,检察长最后发表意见。在表决阶段,应当为每位委员准备一台记名按键表决器,这种不可更改的记名表决方式可有效避免以往少数委员“见机行事”或随声附和等不负责任的现象。表决结果自动生成后,检察长作会议综述。会议结束后,检察委员会秘书将打印的发言记录分送各位委员签名确认,并整理《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决定书》,报检察长签字决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促使每一位委员认真履行职责,也为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日后对委员的发言情况和质量进行分析,以及对委员开展考核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资料。
   (三)会后相关事宜。一是整理电子、纸质会议资料,作归档和待办的分类处理;二是制作会议纪要并上报下发,内设机构及本院委员在内网上收阅;三是督办议定事项,督办流程同样作信息化处理,使其成为检察委员会议事的一道必经的流程,以防止决而不行,确保检令畅通;四是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每季度末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工作,汇报使用多媒体,会后印发书面报告,确保检情畅通。将会后事宜编入固定流程,促使会议议事过程有始有终,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在信息化条件下完成一个循环。
  三、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实行议事规程标准化
   制度规定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实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程标准化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关键点。目前,虽然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有关文件制定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但大都是上级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复制或翻版,没有根据本地情况进行有特色的创新。多数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实务议案多,重大事项议案少。二是个案讨论多,应用研究少。三是被动开会多,主动开会少。四是就事论事多,督办落实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样存在着不少问题:会前,检察委员会秘书处通常未能沉下心来對议案进行程序审查;会间,专职办事人员由于未能阅卷,无法提出能为主持会议的检察长作出决定提供参考的“把关意见”;会后,即便是督办,也只是停留在程序层面,力度自然有限。
   上述问题的存在,久而久之势必削弱检察委员会权威,造成决策机制缺失,其后果显而易见。应尽快出台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程》,涵盖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议案标准、工作流程、决定事项督办落实以及失职违法责任追究。
   (一)例会制。最高检、省、市院的检察委员会规程虽规定“检察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各级检察委员会以召开例会为基本形式,根据实际确定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周期”,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执行力,应当具体规定每个月召开的次数。如三明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规定“检察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收集、准备议案就有了时间概念,增强工作的能动性。在议题量不足的月份或者增开的例会上,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后,穿插或专题安排新法律法规学习内容,或以检察委员会民主生活会、专题研讨会、工作小结会等形式,丰富检察委员会活动形式,提高委员综合素养,不断培育法律人应有的思维式和行为定力。
   (二)跟踪督办制。“有章不循”、“决而不行”是当前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门对本级检察委员会决定、下级院对上级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落实乏力以至不了了之。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靠严密的规程,还必须赋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这一专门办事机构跟踪督办的职能。规程应提供统一的督察类法律文书样本,明确有章不循、决而不行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违法后果。
   (三)绩效管理制。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负责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定期将结果反馈到本院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范围包括参会次数、发言次数、发言质量、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问卷测评结果等等,并据此会同政治部门对“哑巴委员”、“跟风委员”和不称职委员每届或届中进行一次考察调整,打破任用上的“终身制”,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
   (四)专职专责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规定,体现中央对检察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的高度重视和对这一工作的实质性加强。落实中央的决定,根本在于让专职委员专职专责,充分发挥其作用。应规定专职委员对每一个议案都要先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审查,再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法律政策意见,开会时率先发表意见等等,这是由专职委员职位对议案的“超脱性”和业务权威性要求决定的。
   (五)报告工作制。作为一种接受监督、促进工作的有效形式,应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半年经由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向检察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反映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就今后工作提出计划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每季度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重点是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运行情况、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办工作的情况;在每年全院工作总结会上,检察委员会作为行使检察权的议事决策机构,向大会作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检察委员会自身建设、检察委员会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改革创新情况, 接受全体干警的民主评议。
  (六)特殊案件的简易机制。有些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案情不太复杂,但办案时限紧,有时因为部分委员不能到会而召开不了检委会,这势必会造成案件超期。对于此类案件,在研究机制上可以实行特殊的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仅只是需要由检委会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由检委会专职办公室审查,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后,采用检委会征询委员意见表书面分别向检委会委员征询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由检委会专职办公室以批复的形式交承办部门执行,并对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今年7月16日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要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检察委员会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有不断探索,遂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相信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检察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定会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也必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科学化,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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