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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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只有正确定位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才能找准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只有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发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着力点,做到依法推进、理性推进和科学推进。
  一、 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
   检察机关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由于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必然引起公权力的介入,存在权力被扩张、随意和滥用的可能性,迫切需要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性监督。检察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整个行政和司法领域,通过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和职务犯罪的侦查,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通过对各种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控制和矫正,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与其他社会规范相互配合的规程,达到法律实施公共管理的良好社会效果。因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
   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检察机关是国家政体与社会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们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检察机关因其所具有的法律监督权属性,使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在实现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更具有优越性。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社会管理的有效性。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也由行政方式为主转变为法律方式为主,大量的矛盾纠纷转入司法渠道,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中作用越来越重要,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随着社会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律手段为主,检察职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充当好法律监督的角色,以监督促规范,寓监督于服务,切实承担起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分析
   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才能科学作为,只有发挥职能优势参与社会管理,才能大有作为,体现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特色作用。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主要主体,是社会的直接管理者,承载着社会管理的绝大部分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惩处和制裁行政管理人员的非法管理行为,修正社会管理关系,恢复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管理环境,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中发现的制度和机制漏洞,及时引导和监督其完善制度,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通过检察调查权和预防职能的行使,可以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过程,一方面监督其制度本身的适法性和制度运行的适法性,提早预防行政管理风险,促使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促进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规范、科学和效能。因而,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势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将会赢得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大作为空间。
   促进司法机关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民群众寻求国家保护的最后一道路径,也是人民群众最信任,最依赖的的权利救济方式,因而,司法腐败最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样承载着监督公正司法的职能,这是其它国家机关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这一职能优势,为人民群众权利获得公平救济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检察机关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及其它侦查职能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拓展侦查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等职能的职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运用公诉、民行等职能,对审判机关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加强监督,查处司法不公,促进审判公平公正。
   保障民生权益维护公平。检察机关不仅是法律监督者,而且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当前在现有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宪法性质相适应的检察职能体系,主动作为,下沉检察触角,找准着力点,把关注和保障民生权益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张力点。当前把结构优化调整,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聚焦的民生矛盾、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维权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扮演社会公益法律代言人的角色,弥补社会公益受损而无人行使诉权的缺陷,以体现社会公共管理发展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私人利益发展的根本特征,切实体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公正的优势作用。
  三、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探讨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既要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要着眼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拓展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增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生机活力。
   立足监督职能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执法办案挖掘矛盾背后深层次、根源性的病因和症结,侧重源头治理、建章立制,则能推动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执法办案中暴露出的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结合执法办案,开展调查研究,深刻分析社会管理形势、特点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拓深职能,运用检察调查权或预防调查权深入相关行业和领域调研,针对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风险,及时向相关行业和领域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行业的规范管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结合执法专项活动开展调研,一方面行使检察权,支持公益诉讼和给予特殊群体充分保护,保障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拓宽检察领域推进社会管理良性化。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要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切入,不断扩大检察工作的领域。对当前公共利益受损无人问津、国有资产流失监管不力的社会管理空白问题,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等问题,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工作机制;对特殊社会群体得不到有效的帮扶、教育、管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急先锋的问题,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完善。通过搭建“相互衔接、信息共享”资源平台,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侦查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的监督,通过法律切实监督解决有法不执、有法不依的问题。
   延伸检察触角促进社会管理服务化。健全社会治安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机制,认真分析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研判案件发生的漏洞和隐患,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或工作建议等方式,及時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行检察工作进基层、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的途径,以检察室、检察站、检察联络员等方式,使检察工作与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等有机结合,更好地贴近群众、服务社会,推动基层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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