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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苏常州·涉农惠民 贪污贿赂
“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稳定
2012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部署,共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件21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35.6%。
在查办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除了一般职务犯罪共性外,“涉农惠民”领域的贪腐案还有其“个性”特点,如涉案数额高,波及领域广,社会危害性严重;犯罪行为复杂多样,部分案件手段不断翻新等。
在办理的19件21人涉农惠民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重大案件占68%。从涉案领域看,主要涉及农村基础工程建设、清洁能源建设、征地拆迁、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农村人事调动等各个领域,除人事调动领域外,都属于案件高发、多发环节。而在土地征用开发、拆迁补偿安置等领域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往往并存,在涉农惠民资金管理领域,则是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容易高发。无论是重大案件比例还是涉案环节,涉农惠民职务犯罪都表现出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贪污犯罪的传统手段主要为采取收入不入账、私自截留等方式直接侵吞公款,或通过虚开发票、重复报销等方式冒领、骗取公款。但在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除了传统手段外,还出现了新的方式方法,有的是通过核销呆帐隐匿公款后私分,有的是以质量不合格为名克扣工程款后私吞。
如溧阳市院办理的吴某某、汤某某共同贪污案,两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农村路桥建设过程中,以质量不合格为名克扣工程款后私吞,涉案數额达16万元。涉农惠民受贿犯罪主要为利用手中的职权在农村基础工程和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发包、土地征用拆迁中谋取个人私利,或利用自己的权力协调征地单位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收受或索要贿赂。但也出现了在涉农惠民领域少见的收受“干股”并进行分红、收受明星演唱会门票等新犯罪形式。挪用公款案件尽管数量不多,但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有的是合谋挪用,有的是受他人指使挪用;有的挪用公款给他人办厂开企业,或作为生意周转资金,或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等。
同时,因为窝串案现象突出,查处难度大,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在查办的19件案件中,17件为窝串案件,比例高达89.5%。其中尤以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窝串案较为突出,共计8件均为窝串案,占到立案数的47.1%。
农林系统的窝串案也较为明显,如金坛市院办理的农林系统职务犯罪窝串案,一举突破5件6人,其中贿赂案件4件4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2人,涉案总金额达300余万元。其中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占66.7%,大多都是农林系统内的领导以及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窝串案突出的现象,不仅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也导致案件查处难,严重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由于涉案人员利益相互交织,容易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强,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初便详细筹划,或以投资、入股、共同经营等“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使得犯罪难以发觉,给侦查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此外,由于涉农惠民案件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加之案件查处难度大,致使村民较多使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一定的隐患,给农村维稳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具体表现在:
村民自治落实不力,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应该实行村民自治,应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该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部分村干部民主意识比较薄弱,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很少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大多由村干部商议决定或由村主要负责人决定。同时,有些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甚至无法联系,使召集村民会议存在一定困难,致使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和民主发展的规定形同虚设,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严重不足,导致村主要领导“大权独揽”,增加了犯罪的机会。
个别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民生意识不强烈。从办案情况看,查处的21人大多在村集体、民政、建设管理、村镇市场管理、农林管理等部门或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理应具有相当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但多数涉案人员当“大权在握”时,逐渐变得骄纵蛮横,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丧失了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逐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部分涉案人员已临近退休,认为自己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半生,且比较辛苦,逐渐产生“捞一票”的补偿心理,便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放在一边,慢慢滑向犯罪的深渊。更有个别村干部,把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当做作威作福、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勾结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对控告、举报群众打击报复。
公共项目管理不善,监督制约措施不得力。从查办案件情况看,涉农惠民职务犯罪基本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清洁能源建设等服务民生、涉农惠民的公共项目建设领域。但由于该领域管理不到位,行为规范性不足,致使案件高发、多发,窝串案突出。与县(市)重点项目建设相比,村镇公共项目建设大多属小额工程,工程量和资金投入较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察部门对工程承接程序、现场监理、量款核算、质量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都比较薄弱,往往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给一些资质不合格甚至无实际承接能力的小型建设工程公司带来可乘之机。他们往往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直接诱发贪污贿赂犯罪。还有些村干部及亲朋好友直接参与本村公共项目建设,使工程监管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财务管理规范不足,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从办案情况看,绝大部分贪污、挪用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款下拨后、正式使用前或者发放到村民手中之前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尽管村级财务管理有相关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频频发生。扶贫救济款、土地征收款等资金的领取、保管、转账和发放等程序不严格,随意性较强。加之农村财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性差,大部分系无证上岗,导致会计记账不规范,账目混乱,错账、不结账、不记账等现象突出,客观上为贪污贿赂犯罪创造了条件。此外,财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不及时情况比较普遍,缺乏财务公开后的信息反馈机制,财务公开只起到“告知”作用,无法真正成为干群交流和监督的渠道,从而成为职务犯罪的诱因。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简玉)
关键词》》》浙江松阳·村级干部 职务犯罪
一份村级干部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村级财务的监督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处针对近年来已查办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对该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情况作了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建议。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
干部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村级干部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被查处的10人中初中文化3人,小学文化4人,文盲有3人)、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竞选村干部更多的是为个人利益着想)、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工作中感情用事、习惯以传统的方法做事情,甚至有的行为已经是违法违纪了也不知道。
如裕溪乡凤弄源村党支部书记程某某为补偿兄弟在龙丽一级公路征地中其种植的茶叶等经济作物价格偏低的问题。将全村所有征地到的旱地以水田名义上报有关部门,获得其差价3.3万余元未经村委会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该笔钱分给自己兄妹5人。本来其兄弟经济作物损害较大征地时要求多补偿一点是正当的事情,却由于自己的法律观念不强、盲目操作而受到了法律追究。
管理监督不力,自由放任严重。根据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没有明确来自外部尤其是上一级组织即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工作加以指导,而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等方面具体监督。乡镇负责的是村干部工资待遇、思想教育的任务,但由于有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片面认为农村既是自治组织,就应放手让村民委员会充分自治,放松了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
再者由于部分乡镇干部在基层工作时间短、农村工作经验少、自身素质也不够过硬,在年龄、社会阅历和工作能力上又不如在农村摸爬滚打出来的农村干部,因此,存在想管管不了,管理水平跟不上的原因。如松阳县查办的10人犯罪案件中,40岁以上的有9人,大部分经历都较为丰富,望松乡草塔村村民主任程某某都是搞承建工程的;而凤弄源村书记程某某和上五木村村委会主任叶某某都是本乡、镇的人大代表,这些荣誉和工作经历也反映了这些村干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阅历,对他们进行管理监督也需要有一定素质及管理水平,否则就容易产生想管管不了,最终导致其自我管理、放任自流的状态。
村级财务混乱,制度执行不力。近年来,松阳县在村级财务管理上采取了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建立村财务监督小组、实行村财务公开等措施,使村级财务管理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但有的地方却还是流于形式,基层干部利用权力对资金自批自支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农村财务状况长期不公开,收支缺乏透明度,理财不民主,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以及查处的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松阳县村级财务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
具体表现有:审批手续不规范、村会计成摆设现象。如查处上五木村村主任叶某某,其村出纳证人证言里说的:“上级部门拨到村里的高速公路附属的三改工程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贴,都是村主任叶某某一次性领去的,当时的领条也没有村书记签字审核,反正村支书、主任叫自己干啥就干啥”;
村财务报销凭证不规范,存在“白条子”入账现象。“白条子”要么没有经手人签名,要么缺少证明人作证,要么未经审批人审批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村集体存款管理松懈,有公款挪用现象。一些村对村集体银行存款管理松懈,村干部可以随意指示村会计支取和移用。如草塔村村民主任程某某叫村会计邱某某先、后两次从村集体账户中支取30万元用于自已工程建设,当时既没有经村书记签字审核,也没有借款凭据,既便是在村“两委”会议上谈论过也是没有形成决议的,甚至在村主任程某某挪用村资金半年时间后,村书记才知道这件事情;
另外,从调查情况看,全县401个行政村中只有少数村能够做到按规定时间公开财务,有近1/3的村只能做到半年或一年公开一次,还有近1/6的村没有按规定公开财务。
村级财务公开存在走形式、走过场,公开不全面、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等问题。松懈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的财务程序,是造成农村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原因之一。
如何做好村级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官认为,首先应该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要严把村级干部进人关。特别是在选举村干部时,村民一定要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不能被一些小恩小惠所引诱,要非常清醒的认识到凡是花“血本”当上的村干部,其目的就不纯,迟早都会将花出去的“血本”从村集体中捞回来的。要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为官清廉、能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百姓信赖的人推举到村干部岗位上来,切实坚持民主选举程序,力避选人、用人上的失误
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组织思想教育和法律培训以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让他们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具备必要的廉政意识。此外,作为村的上一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健全村干部考核制度和民主测评制度。把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否依法办事和确保稳定作为重点内容列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本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民主测评结果在本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达到3次考核不合格或超过半数民主测評不称职的村干部,要及时予以调整,民主测评和量化考核是乡镇管理和监督的村干部的重要法宝之一。
建立健全控制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制约。使制度贯穿于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特别是对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贴款、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等专项资金,可以由县级专户管理、乡镇财政集中发放,为了防止将专项资金在发放中被村干部截留,可以将资金直接存入享受农户的存折中,乡镇财政到村定时定点或在征收大厅将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农户凭居民身份证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二是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现金管理、财务审批、收入分配等制度,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比如:土地征用过程中,推选被征用到土地的农民代表参予征用款的谈判,让农民切实享有到决策权。 要完善村级财务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财务公开制度,防止专款不入帐、坐支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要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接受群众的监督。
农村基层干部发生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利益,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要立足自身职能,一是要严肃查办侵犯农民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以达到警示的目的。二是要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定期组织农村基层干部上法制课,通过以案说法、以会代训等形式,教育“村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增强其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行政,并保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突出抓好农村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预防工作。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包成春)
關键词》》》重庆永川·农机补贴 窝串案
让农机购置补贴在阳光下运行已刻不容缓
2011年,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了该区农机推广站原站长周某、副站长凌某、郭某等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窝串案件。是该区历年来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罪名最多的典型案例。
调查中发现,周某、凌某、郭某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补贴手续,虚报购置农机具数量,套取国家补贴,并以乡镇合作社名义购买的大型插秧机转卖至江苏等地,收受农机生产厂商高额的推广费、回扣费、宣传费。周某、凌某、郭某所犯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犯罪严重危害了涉农惠民的民生领域,是重庆市最为典型的涉农犯罪的窝串案件,呈现如下特征:
涉嫌罪名交织依存。在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职务犯罪中,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交织,渎职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相互依存。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农机补贴环节的职务犯罪,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共同贪污,而渎职犯罪贯穿于始末。犯罪主体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销售单位及个人,形成了从生产销售厂商到农机主管部门,再从农机主管部门到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链条,而整个链条的源头始端却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国家农机补贴。
官商勾结渐成趋势。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包括审查购机农户补贴条件,以农机推广站的名义推广宣传某些农机品牌,同时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并收取货款,可以说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对于农机生产销售厂商而言,目的在于销售更多的机具,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想要打开销路,扩展市场,没有当地农机部门的推广支持,将会是举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打开销路就必须“共同合作”。
贿赂成为家常化。通过调查发现,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以推广费、宣传费、给回扣等名目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回扣已经成为农机补贴环节的潜规则。该规则因具有诱惑力而导致公务人员失廉被腐。
农机补贴环节职务犯罪频发,究其原因,与农机主管部门一家独大、贿赂与提价的恶性循环、补贴的方式不合理、监督缺失等紧密相关。不法农机生产销售商和农机主管部门“大快朵颐”的背后,是真正需要农机补贴支持的乡镇和农民的望利而渴,难以获利得实惠。农机补贴环节职务犯罪高发,销蚀国家专项资金,侵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科学合理定价、改进补贴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让农机购置补贴在阳光下运行已刻不容缓。
应准确定位农机主管部门职责 农机主管部门是推广、宣传的服务部门,而不是手握“生杀大权”的主导机关,在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农机部门最应该发挥的是其引导作用、监管作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公开为手段,阳光操作,为农机购置补贴健康运行廉洁履职。
细化农机补贴对象 应准确定位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在购置国家补贴农机具中的作用,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应更加倾向于统一管理农机具,指导农民使用农机具,推广应用农机耕作技术,而不应该是以自己的名义去购置大量的补贴机具,以加大区乡两级农机部门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监管强度。
科学合理定价 对于指定目录中的补贴机具价格,应采用多渠道、大范围的形式向广大购机户公示,让农民随时了解机具信息,鼓励农民自主购机、自主谈价,还权于民。
改进补贴方式 加大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范围和力度,多方式地减轻农民的购机负担,同时农机主管部门都应和当地金融机构达成了扶持农民信贷购机的合作协议,形成专项的购买农机具扶贫支援资金,帮助农民贷款购机。
“指标化”转向“导向化” 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应调整任务指标在农机化进程中的作用,任务指标应作为反映地区农机化水平的一个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杜绝唯数量论、唯政绩论。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是一项具有明确导向性的产业促进政策,其目是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蠢蠢欲动。遏制预防农机购置补贴中的职务犯罪刻不容缓,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应引起高度关注。
不仅要成立专案组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协调小组,扩大监督范围,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作用和价值,使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得到还有效的打击和预防,实现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可控性。
还要规范农机补贴操作程序,透明购置申报首末流程,阳光专项资金特定走向,让农机具购置补贴健康运行,全面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整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资源,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做到“阳光运行”。建立重点人员廉洁行政档案,对其工作岗位要实施定期轮岗交流,确保工作人员在这些敏感部位的重点环节严格程序把好关、用好权,不出事,不犯罪。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范刚嫦)
本栏目编辑:靳伟华 [email protected]
“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稳定
2012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部署,共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件21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35.6%。
在查办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除了一般职务犯罪共性外,“涉农惠民”领域的贪腐案还有其“个性”特点,如涉案数额高,波及领域广,社会危害性严重;犯罪行为复杂多样,部分案件手段不断翻新等。
在办理的19件21人涉农惠民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重大案件占68%。从涉案领域看,主要涉及农村基础工程建设、清洁能源建设、征地拆迁、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农村人事调动等各个领域,除人事调动领域外,都属于案件高发、多发环节。而在土地征用开发、拆迁补偿安置等领域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往往并存,在涉农惠民资金管理领域,则是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容易高发。无论是重大案件比例还是涉案环节,涉农惠民职务犯罪都表现出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贪污犯罪的传统手段主要为采取收入不入账、私自截留等方式直接侵吞公款,或通过虚开发票、重复报销等方式冒领、骗取公款。但在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除了传统手段外,还出现了新的方式方法,有的是通过核销呆帐隐匿公款后私分,有的是以质量不合格为名克扣工程款后私吞。
如溧阳市院办理的吴某某、汤某某共同贪污案,两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农村路桥建设过程中,以质量不合格为名克扣工程款后私吞,涉案數额达16万元。涉农惠民受贿犯罪主要为利用手中的职权在农村基础工程和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发包、土地征用拆迁中谋取个人私利,或利用自己的权力协调征地单位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收受或索要贿赂。但也出现了在涉农惠民领域少见的收受“干股”并进行分红、收受明星演唱会门票等新犯罪形式。挪用公款案件尽管数量不多,但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有的是合谋挪用,有的是受他人指使挪用;有的挪用公款给他人办厂开企业,或作为生意周转资金,或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等。
同时,因为窝串案现象突出,查处难度大,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在查办的19件案件中,17件为窝串案件,比例高达89.5%。其中尤以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窝串案较为突出,共计8件均为窝串案,占到立案数的47.1%。
农林系统的窝串案也较为明显,如金坛市院办理的农林系统职务犯罪窝串案,一举突破5件6人,其中贿赂案件4件4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2人,涉案总金额达300余万元。其中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占66.7%,大多都是农林系统内的领导以及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窝串案突出的现象,不仅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也导致案件查处难,严重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由于涉案人员利益相互交织,容易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强,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初便详细筹划,或以投资、入股、共同经营等“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使得犯罪难以发觉,给侦查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此外,由于涉农惠民案件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加之案件查处难度大,致使村民较多使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一定的隐患,给农村维稳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具体表现在:
村民自治落实不力,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应该实行村民自治,应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该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部分村干部民主意识比较薄弱,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很少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大多由村干部商议决定或由村主要负责人决定。同时,有些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甚至无法联系,使召集村民会议存在一定困难,致使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和民主发展的规定形同虚设,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严重不足,导致村主要领导“大权独揽”,增加了犯罪的机会。
个别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民生意识不强烈。从办案情况看,查处的21人大多在村集体、民政、建设管理、村镇市场管理、农林管理等部门或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理应具有相当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但多数涉案人员当“大权在握”时,逐渐变得骄纵蛮横,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丧失了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逐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部分涉案人员已临近退休,认为自己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半生,且比较辛苦,逐渐产生“捞一票”的补偿心理,便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放在一边,慢慢滑向犯罪的深渊。更有个别村干部,把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当做作威作福、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勾结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对控告、举报群众打击报复。
公共项目管理不善,监督制约措施不得力。从查办案件情况看,涉农惠民职务犯罪基本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清洁能源建设等服务民生、涉农惠民的公共项目建设领域。但由于该领域管理不到位,行为规范性不足,致使案件高发、多发,窝串案突出。与县(市)重点项目建设相比,村镇公共项目建设大多属小额工程,工程量和资金投入较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察部门对工程承接程序、现场监理、量款核算、质量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都比较薄弱,往往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给一些资质不合格甚至无实际承接能力的小型建设工程公司带来可乘之机。他们往往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直接诱发贪污贿赂犯罪。还有些村干部及亲朋好友直接参与本村公共项目建设,使工程监管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财务管理规范不足,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从办案情况看,绝大部分贪污、挪用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款下拨后、正式使用前或者发放到村民手中之前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尽管村级财务管理有相关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频频发生。扶贫救济款、土地征收款等资金的领取、保管、转账和发放等程序不严格,随意性较强。加之农村财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性差,大部分系无证上岗,导致会计记账不规范,账目混乱,错账、不结账、不记账等现象突出,客观上为贪污贿赂犯罪创造了条件。此外,财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不及时情况比较普遍,缺乏财务公开后的信息反馈机制,财务公开只起到“告知”作用,无法真正成为干群交流和监督的渠道,从而成为职务犯罪的诱因。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简玉)
关键词》》》浙江松阳·村级干部 职务犯罪
一份村级干部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村级财务的监督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处针对近年来已查办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对该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情况作了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建议。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
干部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村级干部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被查处的10人中初中文化3人,小学文化4人,文盲有3人)、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竞选村干部更多的是为个人利益着想)、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工作中感情用事、习惯以传统的方法做事情,甚至有的行为已经是违法违纪了也不知道。
如裕溪乡凤弄源村党支部书记程某某为补偿兄弟在龙丽一级公路征地中其种植的茶叶等经济作物价格偏低的问题。将全村所有征地到的旱地以水田名义上报有关部门,获得其差价3.3万余元未经村委会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该笔钱分给自己兄妹5人。本来其兄弟经济作物损害较大征地时要求多补偿一点是正当的事情,却由于自己的法律观念不强、盲目操作而受到了法律追究。
管理监督不力,自由放任严重。根据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没有明确来自外部尤其是上一级组织即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工作加以指导,而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等方面具体监督。乡镇负责的是村干部工资待遇、思想教育的任务,但由于有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片面认为农村既是自治组织,就应放手让村民委员会充分自治,放松了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
再者由于部分乡镇干部在基层工作时间短、农村工作经验少、自身素质也不够过硬,在年龄、社会阅历和工作能力上又不如在农村摸爬滚打出来的农村干部,因此,存在想管管不了,管理水平跟不上的原因。如松阳县查办的10人犯罪案件中,40岁以上的有9人,大部分经历都较为丰富,望松乡草塔村村民主任程某某都是搞承建工程的;而凤弄源村书记程某某和上五木村村委会主任叶某某都是本乡、镇的人大代表,这些荣誉和工作经历也反映了这些村干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阅历,对他们进行管理监督也需要有一定素质及管理水平,否则就容易产生想管管不了,最终导致其自我管理、放任自流的状态。
村级财务混乱,制度执行不力。近年来,松阳县在村级财务管理上采取了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建立村财务监督小组、实行村财务公开等措施,使村级财务管理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但有的地方却还是流于形式,基层干部利用权力对资金自批自支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农村财务状况长期不公开,收支缺乏透明度,理财不民主,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以及查处的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松阳县村级财务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
具体表现有:审批手续不规范、村会计成摆设现象。如查处上五木村村主任叶某某,其村出纳证人证言里说的:“上级部门拨到村里的高速公路附属的三改工程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贴,都是村主任叶某某一次性领去的,当时的领条也没有村书记签字审核,反正村支书、主任叫自己干啥就干啥”;
村财务报销凭证不规范,存在“白条子”入账现象。“白条子”要么没有经手人签名,要么缺少证明人作证,要么未经审批人审批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村集体存款管理松懈,有公款挪用现象。一些村对村集体银行存款管理松懈,村干部可以随意指示村会计支取和移用。如草塔村村民主任程某某叫村会计邱某某先、后两次从村集体账户中支取30万元用于自已工程建设,当时既没有经村书记签字审核,也没有借款凭据,既便是在村“两委”会议上谈论过也是没有形成决议的,甚至在村主任程某某挪用村资金半年时间后,村书记才知道这件事情;
另外,从调查情况看,全县401个行政村中只有少数村能够做到按规定时间公开财务,有近1/3的村只能做到半年或一年公开一次,还有近1/6的村没有按规定公开财务。
村级财务公开存在走形式、走过场,公开不全面、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等问题。松懈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的财务程序,是造成农村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原因之一。
如何做好村级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官认为,首先应该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要严把村级干部进人关。特别是在选举村干部时,村民一定要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不能被一些小恩小惠所引诱,要非常清醒的认识到凡是花“血本”当上的村干部,其目的就不纯,迟早都会将花出去的“血本”从村集体中捞回来的。要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为官清廉、能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百姓信赖的人推举到村干部岗位上来,切实坚持民主选举程序,力避选人、用人上的失误
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组织思想教育和法律培训以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让他们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具备必要的廉政意识。此外,作为村的上一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健全村干部考核制度和民主测评制度。把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否依法办事和确保稳定作为重点内容列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本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民主测评结果在本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达到3次考核不合格或超过半数民主测評不称职的村干部,要及时予以调整,民主测评和量化考核是乡镇管理和监督的村干部的重要法宝之一。
建立健全控制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制约。使制度贯穿于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特别是对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贴款、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等专项资金,可以由县级专户管理、乡镇财政集中发放,为了防止将专项资金在发放中被村干部截留,可以将资金直接存入享受农户的存折中,乡镇财政到村定时定点或在征收大厅将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农户凭居民身份证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二是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现金管理、财务审批、收入分配等制度,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比如:土地征用过程中,推选被征用到土地的农民代表参予征用款的谈判,让农民切实享有到决策权。 要完善村级财务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财务公开制度,防止专款不入帐、坐支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要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接受群众的监督。
农村基层干部发生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利益,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要立足自身职能,一是要严肃查办侵犯农民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以达到警示的目的。二是要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定期组织农村基层干部上法制课,通过以案说法、以会代训等形式,教育“村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增强其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行政,并保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突出抓好农村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预防工作。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包成春)
關键词》》》重庆永川·农机补贴 窝串案
让农机购置补贴在阳光下运行已刻不容缓
2011年,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了该区农机推广站原站长周某、副站长凌某、郭某等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窝串案件。是该区历年来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罪名最多的典型案例。
调查中发现,周某、凌某、郭某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补贴手续,虚报购置农机具数量,套取国家补贴,并以乡镇合作社名义购买的大型插秧机转卖至江苏等地,收受农机生产厂商高额的推广费、回扣费、宣传费。周某、凌某、郭某所犯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犯罪严重危害了涉农惠民的民生领域,是重庆市最为典型的涉农犯罪的窝串案件,呈现如下特征:
涉嫌罪名交织依存。在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职务犯罪中,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交织,渎职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相互依存。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农机补贴环节的职务犯罪,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共同贪污,而渎职犯罪贯穿于始末。犯罪主体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销售单位及个人,形成了从生产销售厂商到农机主管部门,再从农机主管部门到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链条,而整个链条的源头始端却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国家农机补贴。
官商勾结渐成趋势。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包括审查购机农户补贴条件,以农机推广站的名义推广宣传某些农机品牌,同时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并收取货款,可以说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对于农机生产销售厂商而言,目的在于销售更多的机具,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想要打开销路,扩展市场,没有当地农机部门的推广支持,将会是举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打开销路就必须“共同合作”。
贿赂成为家常化。通过调查发现,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以推广费、宣传费、给回扣等名目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回扣已经成为农机补贴环节的潜规则。该规则因具有诱惑力而导致公务人员失廉被腐。
农机补贴环节职务犯罪频发,究其原因,与农机主管部门一家独大、贿赂与提价的恶性循环、补贴的方式不合理、监督缺失等紧密相关。不法农机生产销售商和农机主管部门“大快朵颐”的背后,是真正需要农机补贴支持的乡镇和农民的望利而渴,难以获利得实惠。农机补贴环节职务犯罪高发,销蚀国家专项资金,侵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科学合理定价、改进补贴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让农机购置补贴在阳光下运行已刻不容缓。
应准确定位农机主管部门职责 农机主管部门是推广、宣传的服务部门,而不是手握“生杀大权”的主导机关,在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农机部门最应该发挥的是其引导作用、监管作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公开为手段,阳光操作,为农机购置补贴健康运行廉洁履职。
细化农机补贴对象 应准确定位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在购置国家补贴农机具中的作用,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应更加倾向于统一管理农机具,指导农民使用农机具,推广应用农机耕作技术,而不应该是以自己的名义去购置大量的补贴机具,以加大区乡两级农机部门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监管强度。
科学合理定价 对于指定目录中的补贴机具价格,应采用多渠道、大范围的形式向广大购机户公示,让农民随时了解机具信息,鼓励农民自主购机、自主谈价,还权于民。
改进补贴方式 加大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范围和力度,多方式地减轻农民的购机负担,同时农机主管部门都应和当地金融机构达成了扶持农民信贷购机的合作协议,形成专项的购买农机具扶贫支援资金,帮助农民贷款购机。
“指标化”转向“导向化” 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应调整任务指标在农机化进程中的作用,任务指标应作为反映地区农机化水平的一个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杜绝唯数量论、唯政绩论。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是一项具有明确导向性的产业促进政策,其目是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蠢蠢欲动。遏制预防农机购置补贴中的职务犯罪刻不容缓,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应引起高度关注。
不仅要成立专案组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协调小组,扩大监督范围,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作用和价值,使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得到还有效的打击和预防,实现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可控性。
还要规范农机补贴操作程序,透明购置申报首末流程,阳光专项资金特定走向,让农机具购置补贴健康运行,全面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整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资源,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做到“阳光运行”。建立重点人员廉洁行政档案,对其工作岗位要实施定期轮岗交流,确保工作人员在这些敏感部位的重点环节严格程序把好关、用好权,不出事,不犯罪。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范刚嫦)
本栏目编辑:靳伟华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