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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俗称“三农”的农村、农业和农民,始终是媒体最为关注的话题。曾几何时,一本薄薄的《中国农民调查》,引發的如潮争议,迄今尚未平息。近年来,春节“两会”期间记者对农民代表的追访,甚至超过了一些明星代表。
2012年,关于“三农”的话题在继续发酵。
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指出,截止2011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4735万人,其中乡村人口为65656万人,城镇人口首度超过农村人口。紧接着,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农民工总量达到创纪录的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
统计学上的城镇化加速,并不代表“三农”问题热度的降低。就在中央1号文件如期出台的同时,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将目光投向了“涉农”犯罪。
2月22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新春以来首次专项行动。这次特别行动,将目标锁定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从今年开始为期两年。
面对形形色色的“涉农”职务犯罪,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高悬在犯罪分子的头顶。
“暗流涌动”的坑农罪恶
随着新农村建设提速,农业补贴、农村基础建设、农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资金投入,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然而,这些重要资金,竟成了部分人员眼中的“唐僧肉”,各类职务犯罪也应运滋生。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万余件3.7万余人,占同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各种不同的“涉农”职务犯罪,交织成一幕丑陋的饕餮“众生图”。
“小仓出硕鼠”
如果不是这一个个案例,人们很难想象,这些级别不高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组织人员,“胃口”竟如此之大。
2009年,通过收受回扣、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河北邢台柏乡县农机局局长石胜田伙同他人,实施受贿贪污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达103万余元。
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云南省西盟县勐梭镇的岩相,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该镇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政府部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之便,先后擅自冒领并窃取该村征地补偿款166万余元,到境外缅甸小勐拉赌博。
2010年4月初,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的一些村民陆续向检察机关反映,几个月前就交了失地农民保障费,却一直没有领到基本生活保障金。原来,负责该镇农村养老、失地农民保障、医疗保险等工作的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站站长钟海林,收到该镇信华村、红星村、新华村等参保村民交来的失地保障费后,将其中376万余元用于赌博和购房,导致1079名参保村民办不了失地农民保障证,拿不到生活保障金。
2010年6月初,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政府在例行内审时,发现负责对杭甬铁路客运专线的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外逃。该县检察院根据这一线索,查明该镇拆迁办副主任胡君林在办理房屋拆迁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郭钢强等9人,骗取国有资金961万余元。
去年1月至今年4月,在河南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达2.3亿余元。2008年至2011年,江西省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174件1652人,侦结涉案金额达两亿多元。2011年至2012年2月,该省就查办此类案件360件567人,涉案金额7000多万元。
“兔子总吃窝边草”
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提出著名的“马特莱法则”,这就是现代管理学界所熟知的“二八定律”,即80%的价值来自20%的因子,其余20的价值来自80%的因子。这个管理定律,同样适用于涉农犯罪,即80%的农村职务犯罪由占村干部总数20%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所为。
曾经担任永康市十二届政协委员,该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郑其优,曾获得金华市“优秀共产党员”、金华市首届“魅力村官”、浙江省“郑九万式的好书记”等荣誉。然而,正是这位头上笼罩着光环的“先进模范”,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索要、收受他人钱财,共50余万元。
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农村“两委”基层组织人员犯罪2028人,占同期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6%,其中村支书596人,村主任371人,其他“两委”工作人员1061人。在全国检察机关于2012年立案侦查的万余件涉农职务犯罪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4613人,占42.9%,其中村支部书记1615人,村委会主任1037人。
当然,除了农村基层“两委”人员犯罪外,一些手中直接掌握资金的国家工作人员,肆无忌惮地啃吃“窝边草”,也纷纷陷入犯罪深渊。
茶陵县扶贫办原主任谭文明,经常借向乡村拨付扶贫款之机,大肆收受好处和回扣。办案人员都感觉惊讶,“凡扶贫资金和项目涉及到的地方几乎都有谭文明受贿的记录”。短短数年间,谭文明就收受茶陵县9个乡镇、16个村贿赂30余万元。
“拔出萝卜带出泥”
“查处一起案件,垮掉一个班子,牵出一串人员”,看似一句顺口溜,在一些地方,却成为办案常态。为将国家和集体资金据为己有,财务人员往往与有关工作人员狼狈为奸,策划如何“瞒天过海”支取钱款或摆平帐目,有的甚至“开会”讨论,可谓明目张胆,猖獗至极。
2011年3月,河北省清苑县检察院查办了一起“涉农”案,一举牵出县农业局局长、副局长、造林站站长等三人以变相截留等手段私分公款大案。在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查处的一起贪污贿赂案中,身为村干部、会计的李某等12人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地上抢栽抢种等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国家重点工程资金133万元。
河北衡水市检察院反贪局曾经做过一项统计,从2008年至2011年,三年来查办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通常为村支书、村主任相互勾结或者拉拢其他村组干部共同实施。在立查案件中,共同犯罪94人,占立案总人数72%。 “浑水摸鱼,花样迭出”
为侵吞国家资金,一些基层干部可谓“绞尽脑汁”,炮制假项目、假申请、假名册、假财务,或虚报冒领、夸大数额,欺骗上级部门。
安徽蒙山县某乡镇林业站站长姚某,可谓“欺上瞒下”的高手。他利用亲属名义,虚报虚假造林项目,欺骗上级林业部门,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14万多元。对应发支农惠农款,姚某则秘而不宣,将钱款私吞。
2002年至2007年,江西赣县一乡镇民政所长黄某瞄上了农村“五保金”,伙同该镇敬老院院长黄某、副院长成某,伪造了33户“五保户”名单,私刻“五保户”私章,虚报冒领“五保金”17万余元。除此以外,黄某还伪造了45户烈属、退役军人等名单,骗取优抚金12余万元。
一般而言,涉农职务犯罪大多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内外勾结等传统作案手段为主。如今,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推行,新型涉农犯罪也不断涌现。比如,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办事处经济与社会发展办原主任林学治,先后20余次提取从20个村村民处收来的医疗保险费,共计70.9万元,作赌博之用等。
瞄准靶心中“十环”
对于中国人而言,“一号文件”是与“小岗村”齐名的事物。1982年至1986年,党中央连续五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年至2012年,又连续九年发布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三农”方略。
随着中央政策指针愈加明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妨碍农业发展、破坏农村稳定、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林水利、土地交通、教科文卫、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领域,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现实,2008年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两年为期部署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并拟定了《工作方案》。
4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布置专项打击,将查办涉农惠民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值得肯定的是,将农田水利工程、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经营和矿产资源开发、转让,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工程项目等生态环境保护;粮农补贴、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机补贴等惠农补贴等8个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列为重点,细化了司法力量打击方向,更具实际操作性。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这种做法已经产生较好的司法效益。新年伊始,陕西省合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以有效监督国家涉农资金拨付为突破口,重点查处县域内涉农职务犯罪。短短一个月内,该院快速立办了雷某等贪污退耕还林款、同某贪污粮食直补款等4件贪贿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万余元,实现了反贪“开门红”。
近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检察工作站、检察服务站等基层站点为依托,深入基层、农村、厂矿和社区1000多次,了解农民司法诉求,接受举报控告和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今年2月22日至3月12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了农田水利工程、农村土地征用、汽车下乡等八个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2人,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占70%以上。
与此同时,在高层统筹下,司法与行政展开密切协作。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
据此,上述部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合力。各级检察院应主动通报专项打击的动态信息和进展成效,并应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相关部门也应如实向同级检察院提供“三农”资金规模、具体项目、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以便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在检察机关风风火火办案的同时,司法审判机关也出台了系列举措。风从虎,云从龙。这些举措,昭示着一场真正风暴的来临。
方兴未艾的创新之举
为卸除“涉农”职务犯罪这枚“定时炸弹”,各地探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2008年,海南省检察院提出“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得到国家高检和海南省委的充分肯定。三年多来,该省派驻乡镇检察室收集、发现涉农职务犯罪线索130件,协助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40件,追回赃款444.98万元。
在河北省保定市,80%检察业务与农民有关,95%的涉检上访发生在农村。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从2009年以来,保定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成立86个涉农工作队,在一些基层单位取得显著成效。在博野县屯庄村,22名党员向省院联名举报了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贪污征地补偿款问题。接到举报材料后,該县检察院抽调反贪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查明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刘某和村副主任彭某贪污犯罪事实。半年之后,该村实现由乱到治,摘掉了多年有名的“乱村”称号。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是唐山市中心城区之一,辖区总面积67.33平方公里,人口24.5万。该区唯一的女织寨乡,下辖38个行政村,农村人口3.6万,约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5%,是名副其实的“城中村”。为便于开展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该院在成立5个涉农工作队基础上,于2010年成立了以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民行科等为主的涉农办案组,经向区委请示在女织寨乡设立编制2人的农村检察室。此外,该院还在38个行政村聘请了涉农检察特约联络员96人,颁发了聘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延伸了检察触角。
针对涉农职务犯罪发案领域和环节多,行业特征和作案手段近似的实际,河南省检察机关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挖此类犯罪。2011年,许昌市检察院在征地拆迁补偿领域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案25件30人。洛阳市检察院将征地拆迁、退耕还林、村镇建设作为重点领域,立案38件70人,涉案金额1515.79万元。其中,伊川县检察院顺藤摸瓜,在高速公路占地补偿领域立案10件。商丘市检察院开展查办粮食直补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一个月在该领域立案17件34人。该做法被推广后,河南省检察机关当年查办粮食直补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6件。 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构建“三级联防网络”,“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检察院具体指导、镇协调管理、村组全面参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剖析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等容易发生侵害农民利益职务犯罪的环节,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同时,在各村聘请预防联络员和民主监督员,形成了覆盖全市农村的立体化预防网络,有力遏制了涉农职务犯罪。
这些富有特色的创新举措,为中央政策出台提供了决策参考,也為专项打击的深入推进,营造了良好氛围。
把“天网”编织得再严密些
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一项颇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从中央政策到国家立法,从最高司法机关专项行动到各地破冰实践,可谓亮点频仍,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首先,公开渠道需更畅通些。从农机具补贴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到汽车家电下乡补贴,从社会保障资金到扶贫开发资金,各类涉农惠民投入逐年增多。然而,由于种类繁多,民众知晓渠道有限,给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两委”人员以可乘之机。以湖南省茶陵县为例。2007年至2009年,该县涉农项目资金总量分别达到1.67亿元、2.47亿元和2.43亿元,涉农项目资金多达40余项。姑且不说普通农民难以背记,就连一般业务干部也不清楚。如果惠民惠农政策更公开透明,大多数农民对发放补贴条件、享受标准了如指掌,相关监管势必将更为有力。
其次,职能机构需归口管理。在当下中国的基层政权,参与资金管理部门林林总总,至少有20多个,每个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少则一两项、多则四五项,部门里每个项目又有一个具体管理的机构和分管领导,管理队伍庞大。加之部门间政策要求不统一,部分项目职能交叉,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由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加大了监管难度。江西省赣县检察院在查处一起骗取优抚资金案时发现,黄某等人冒用的78名优抚对象,有的早就过世,有的申报年龄达到了100多岁,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时,竟然没有发现其中问题。实行归口管理,设置类似国资委的机构,将有力防止“九龙治水”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问题发生。
再者,基层建设需全面加强。统计表明,在涉农职务犯罪人员中,一些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有的仅有初中文化甚至小学文化程度。这些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低下,不能把握合法与违法界限。而且,农村情况复杂,工作繁重,一些乡镇、村级干部待遇偏低,吃亏和补偿心理随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年头下,极易激发贪污贿赂等犯罪。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大学生村官犯罪问题也开始凸显。前不久,李源潮同志在与大学生村官座谈时,告诫刚走上社会如“一袭白袍”,千万不能让“白袍点墨”。之前,四川简阳市一名女大学生村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就利用职权帮助亲戚、朋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着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0余万元,并从中获取“回扣”,最终被判刑入狱5年。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基层组织坚强了,依法办事才有了保证。与此同时,还需提高基层组织人员待遇,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网络,使之渗透到各涉农有关部门直至到村级基层组织,消除犯罪隐患。
第四,建章立制步伐需再快些。反思一些“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农村财务管理混乱,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查不严格、一些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有关。权力只有在制度轨道上,才能规范有效地运行。
在加快国家立法、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的同时,健全《重大决策事项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重大项目听证制度》、《健全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经济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势在必行。类似“村账乡管”、乡镇村两级干部及涉农部门干部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农民评议干部等创新制度,以及打击“涉农”职务犯罪诸多创新做法的制度化,也将有助于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保护,构筑起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坚固防线。
2012年,关于“三农”的话题在继续发酵。
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指出,截止2011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4735万人,其中乡村人口为65656万人,城镇人口首度超过农村人口。紧接着,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农民工总量达到创纪录的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
统计学上的城镇化加速,并不代表“三农”问题热度的降低。就在中央1号文件如期出台的同时,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将目光投向了“涉农”犯罪。
2月22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新春以来首次专项行动。这次特别行动,将目标锁定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从今年开始为期两年。
面对形形色色的“涉农”职务犯罪,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高悬在犯罪分子的头顶。
“暗流涌动”的坑农罪恶
随着新农村建设提速,农业补贴、农村基础建设、农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资金投入,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然而,这些重要资金,竟成了部分人员眼中的“唐僧肉”,各类职务犯罪也应运滋生。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万余件3.7万余人,占同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各种不同的“涉农”职务犯罪,交织成一幕丑陋的饕餮“众生图”。
“小仓出硕鼠”
如果不是这一个个案例,人们很难想象,这些级别不高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组织人员,“胃口”竟如此之大。
2009年,通过收受回扣、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河北邢台柏乡县农机局局长石胜田伙同他人,实施受贿贪污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达103万余元。
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云南省西盟县勐梭镇的岩相,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该镇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政府部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之便,先后擅自冒领并窃取该村征地补偿款166万余元,到境外缅甸小勐拉赌博。
2010年4月初,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的一些村民陆续向检察机关反映,几个月前就交了失地农民保障费,却一直没有领到基本生活保障金。原来,负责该镇农村养老、失地农民保障、医疗保险等工作的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站站长钟海林,收到该镇信华村、红星村、新华村等参保村民交来的失地保障费后,将其中376万余元用于赌博和购房,导致1079名参保村民办不了失地农民保障证,拿不到生活保障金。
2010年6月初,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政府在例行内审时,发现负责对杭甬铁路客运专线的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外逃。该县检察院根据这一线索,查明该镇拆迁办副主任胡君林在办理房屋拆迁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郭钢强等9人,骗取国有资金961万余元。
去年1月至今年4月,在河南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达2.3亿余元。2008年至2011年,江西省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174件1652人,侦结涉案金额达两亿多元。2011年至2012年2月,该省就查办此类案件360件567人,涉案金额7000多万元。
“兔子总吃窝边草”
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提出著名的“马特莱法则”,这就是现代管理学界所熟知的“二八定律”,即80%的价值来自20%的因子,其余20的价值来自80%的因子。这个管理定律,同样适用于涉农犯罪,即80%的农村职务犯罪由占村干部总数20%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所为。
曾经担任永康市十二届政协委员,该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郑其优,曾获得金华市“优秀共产党员”、金华市首届“魅力村官”、浙江省“郑九万式的好书记”等荣誉。然而,正是这位头上笼罩着光环的“先进模范”,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索要、收受他人钱财,共50余万元。
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农村“两委”基层组织人员犯罪2028人,占同期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6%,其中村支书596人,村主任371人,其他“两委”工作人员1061人。在全国检察机关于2012年立案侦查的万余件涉农职务犯罪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4613人,占42.9%,其中村支部书记1615人,村委会主任1037人。
当然,除了农村基层“两委”人员犯罪外,一些手中直接掌握资金的国家工作人员,肆无忌惮地啃吃“窝边草”,也纷纷陷入犯罪深渊。
茶陵县扶贫办原主任谭文明,经常借向乡村拨付扶贫款之机,大肆收受好处和回扣。办案人员都感觉惊讶,“凡扶贫资金和项目涉及到的地方几乎都有谭文明受贿的记录”。短短数年间,谭文明就收受茶陵县9个乡镇、16个村贿赂30余万元。
“拔出萝卜带出泥”
“查处一起案件,垮掉一个班子,牵出一串人员”,看似一句顺口溜,在一些地方,却成为办案常态。为将国家和集体资金据为己有,财务人员往往与有关工作人员狼狈为奸,策划如何“瞒天过海”支取钱款或摆平帐目,有的甚至“开会”讨论,可谓明目张胆,猖獗至极。
2011年3月,河北省清苑县检察院查办了一起“涉农”案,一举牵出县农业局局长、副局长、造林站站长等三人以变相截留等手段私分公款大案。在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查处的一起贪污贿赂案中,身为村干部、会计的李某等12人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地上抢栽抢种等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国家重点工程资金133万元。
河北衡水市检察院反贪局曾经做过一项统计,从2008年至2011年,三年来查办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通常为村支书、村主任相互勾结或者拉拢其他村组干部共同实施。在立查案件中,共同犯罪94人,占立案总人数72%。 “浑水摸鱼,花样迭出”
为侵吞国家资金,一些基层干部可谓“绞尽脑汁”,炮制假项目、假申请、假名册、假财务,或虚报冒领、夸大数额,欺骗上级部门。
安徽蒙山县某乡镇林业站站长姚某,可谓“欺上瞒下”的高手。他利用亲属名义,虚报虚假造林项目,欺骗上级林业部门,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14万多元。对应发支农惠农款,姚某则秘而不宣,将钱款私吞。
2002年至2007年,江西赣县一乡镇民政所长黄某瞄上了农村“五保金”,伙同该镇敬老院院长黄某、副院长成某,伪造了33户“五保户”名单,私刻“五保户”私章,虚报冒领“五保金”17万余元。除此以外,黄某还伪造了45户烈属、退役军人等名单,骗取优抚金12余万元。
一般而言,涉农职务犯罪大多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内外勾结等传统作案手段为主。如今,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推行,新型涉农犯罪也不断涌现。比如,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办事处经济与社会发展办原主任林学治,先后20余次提取从20个村村民处收来的医疗保险费,共计70.9万元,作赌博之用等。
瞄准靶心中“十环”
对于中国人而言,“一号文件”是与“小岗村”齐名的事物。1982年至1986年,党中央连续五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年至2012年,又连续九年发布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三农”方略。
随着中央政策指针愈加明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妨碍农业发展、破坏农村稳定、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林水利、土地交通、教科文卫、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领域,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现实,2008年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两年为期部署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并拟定了《工作方案》。
4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布置专项打击,将查办涉农惠民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值得肯定的是,将农田水利工程、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经营和矿产资源开发、转让,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工程项目等生态环境保护;粮农补贴、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机补贴等惠农补贴等8个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列为重点,细化了司法力量打击方向,更具实际操作性。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这种做法已经产生较好的司法效益。新年伊始,陕西省合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以有效监督国家涉农资金拨付为突破口,重点查处县域内涉农职务犯罪。短短一个月内,该院快速立办了雷某等贪污退耕还林款、同某贪污粮食直补款等4件贪贿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万余元,实现了反贪“开门红”。
近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检察工作站、检察服务站等基层站点为依托,深入基层、农村、厂矿和社区1000多次,了解农民司法诉求,接受举报控告和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今年2月22日至3月12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了农田水利工程、农村土地征用、汽车下乡等八个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2人,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占70%以上。
与此同时,在高层统筹下,司法与行政展开密切协作。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
据此,上述部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合力。各级检察院应主动通报专项打击的动态信息和进展成效,并应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相关部门也应如实向同级检察院提供“三农”资金规模、具体项目、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以便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在检察机关风风火火办案的同时,司法审判机关也出台了系列举措。风从虎,云从龙。这些举措,昭示着一场真正风暴的来临。
方兴未艾的创新之举
为卸除“涉农”职务犯罪这枚“定时炸弹”,各地探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2008年,海南省检察院提出“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得到国家高检和海南省委的充分肯定。三年多来,该省派驻乡镇检察室收集、发现涉农职务犯罪线索130件,协助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40件,追回赃款444.98万元。
在河北省保定市,80%检察业务与农民有关,95%的涉检上访发生在农村。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从2009年以来,保定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成立86个涉农工作队,在一些基层单位取得显著成效。在博野县屯庄村,22名党员向省院联名举报了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贪污征地补偿款问题。接到举报材料后,該县检察院抽调反贪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查明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刘某和村副主任彭某贪污犯罪事实。半年之后,该村实现由乱到治,摘掉了多年有名的“乱村”称号。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是唐山市中心城区之一,辖区总面积67.33平方公里,人口24.5万。该区唯一的女织寨乡,下辖38个行政村,农村人口3.6万,约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5%,是名副其实的“城中村”。为便于开展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该院在成立5个涉农工作队基础上,于2010年成立了以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民行科等为主的涉农办案组,经向区委请示在女织寨乡设立编制2人的农村检察室。此外,该院还在38个行政村聘请了涉农检察特约联络员96人,颁发了聘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延伸了检察触角。
针对涉农职务犯罪发案领域和环节多,行业特征和作案手段近似的实际,河南省检察机关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挖此类犯罪。2011年,许昌市检察院在征地拆迁补偿领域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案25件30人。洛阳市检察院将征地拆迁、退耕还林、村镇建设作为重点领域,立案38件70人,涉案金额1515.79万元。其中,伊川县检察院顺藤摸瓜,在高速公路占地补偿领域立案10件。商丘市检察院开展查办粮食直补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一个月在该领域立案17件34人。该做法被推广后,河南省检察机关当年查办粮食直补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6件。 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构建“三级联防网络”,“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检察院具体指导、镇协调管理、村组全面参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剖析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等容易发生侵害农民利益职务犯罪的环节,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同时,在各村聘请预防联络员和民主监督员,形成了覆盖全市农村的立体化预防网络,有力遏制了涉农职务犯罪。
这些富有特色的创新举措,为中央政策出台提供了决策参考,也為专项打击的深入推进,营造了良好氛围。
把“天网”编织得再严密些
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一项颇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从中央政策到国家立法,从最高司法机关专项行动到各地破冰实践,可谓亮点频仍,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首先,公开渠道需更畅通些。从农机具补贴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到汽车家电下乡补贴,从社会保障资金到扶贫开发资金,各类涉农惠民投入逐年增多。然而,由于种类繁多,民众知晓渠道有限,给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两委”人员以可乘之机。以湖南省茶陵县为例。2007年至2009年,该县涉农项目资金总量分别达到1.67亿元、2.47亿元和2.43亿元,涉农项目资金多达40余项。姑且不说普通农民难以背记,就连一般业务干部也不清楚。如果惠民惠农政策更公开透明,大多数农民对发放补贴条件、享受标准了如指掌,相关监管势必将更为有力。
其次,职能机构需归口管理。在当下中国的基层政权,参与资金管理部门林林总总,至少有20多个,每个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少则一两项、多则四五项,部门里每个项目又有一个具体管理的机构和分管领导,管理队伍庞大。加之部门间政策要求不统一,部分项目职能交叉,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由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加大了监管难度。江西省赣县检察院在查处一起骗取优抚资金案时发现,黄某等人冒用的78名优抚对象,有的早就过世,有的申报年龄达到了100多岁,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时,竟然没有发现其中问题。实行归口管理,设置类似国资委的机构,将有力防止“九龙治水”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问题发生。
再者,基层建设需全面加强。统计表明,在涉农职务犯罪人员中,一些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有的仅有初中文化甚至小学文化程度。这些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低下,不能把握合法与违法界限。而且,农村情况复杂,工作繁重,一些乡镇、村级干部待遇偏低,吃亏和补偿心理随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年头下,极易激发贪污贿赂等犯罪。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大学生村官犯罪问题也开始凸显。前不久,李源潮同志在与大学生村官座谈时,告诫刚走上社会如“一袭白袍”,千万不能让“白袍点墨”。之前,四川简阳市一名女大学生村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就利用职权帮助亲戚、朋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着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0余万元,并从中获取“回扣”,最终被判刑入狱5年。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基层组织坚强了,依法办事才有了保证。与此同时,还需提高基层组织人员待遇,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网络,使之渗透到各涉农有关部门直至到村级基层组织,消除犯罪隐患。
第四,建章立制步伐需再快些。反思一些“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农村财务管理混乱,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查不严格、一些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有关。权力只有在制度轨道上,才能规范有效地运行。
在加快国家立法、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的同时,健全《重大决策事项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重大项目听证制度》、《健全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经济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势在必行。类似“村账乡管”、乡镇村两级干部及涉农部门干部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农民评议干部等创新制度,以及打击“涉农”职务犯罪诸多创新做法的制度化,也将有助于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保护,构筑起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