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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历来是旅游的黄金时期。很多上班族平时无暇陪伴父母和家人,趁着春节长假举家出游,旅游休闲、家庭团圆两不误。然而,旅游业却有许多服务不盡人意,旅游者的权益易受侵犯,游客往往高兴而去,扫兴而归。那么,老年朋友在旅游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以张老汉一家的旅游遭遇为例,并结合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说明。
老人被“加费”。前不久,张老汉的子女利用假日和带薪年休假陪同父母外出旅游。他们选好了旅游路线和旅游社后,在旅行社交费时,遇到了问题。旅行社看了张老汉夫妇的身份证后,告之因两位老人的年龄均超过了70岁,每人需比一般游客多加300元,作为“特服费”。但旅游中,张的子女并没看到旅行社对年老父母有任何“特服”,全程都是由子女们为老人跑前跑后。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老人被“加费”,在旅行社交了“特服费”而未得到特殊服务,张家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费。
合家被“转让”。到了旅游点,张家发现,原来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不见了,他们被景区的旅行社接手了。住宿条件由原本说好的“三星级”宾馆,变成了很差的地下室,室内没有卫生间,也没有热水。游客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接手的旅行社说,就是这么个条件,有事和你们签约的旅行社说去。张家和众多游客心有不满,大有被“转卖”、“转让”的感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家及其他游客在不知中被“转让”。他们可以请求与签约的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景点缩减被“车游”。为了缩减游客的观景时间,减少门票的支出,增加游客的购物时间,旅行社仅让旅客下车观赏了一两处景点,而且观景期间都要跑步前行;大部分景点,只是坐车转、车里看。时间大部分被用到了指定购物点的购物。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家及其他游客可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因病离团被“不退钱”。因住宿条件不好,加之饮食不周,张老汉得了胃肠炎,整天高烧不退,张老汉的子女和签约旅行社联系,说明理由,请求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可旅行社称,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可以,但根据格式合同和相关声明、告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旅游者提前离团,所收费用一律不退。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老汉一家因张老汉伤病要求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并请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后记:张老汉一家提前离团,结束旅程回家,面对窝囊的旅游,精神享受没得到,却白花了时间,白撒了金钱,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和签约旅行社协商未果,张老汉的儿子以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请求签约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要求签约的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老汉的儿子遂变更提出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和精神损害之诉,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老人被“加费”。前不久,张老汉的子女利用假日和带薪年休假陪同父母外出旅游。他们选好了旅游路线和旅游社后,在旅行社交费时,遇到了问题。旅行社看了张老汉夫妇的身份证后,告之因两位老人的年龄均超过了70岁,每人需比一般游客多加300元,作为“特服费”。但旅游中,张的子女并没看到旅行社对年老父母有任何“特服”,全程都是由子女们为老人跑前跑后。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老人被“加费”,在旅行社交了“特服费”而未得到特殊服务,张家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费。
合家被“转让”。到了旅游点,张家发现,原来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不见了,他们被景区的旅行社接手了。住宿条件由原本说好的“三星级”宾馆,变成了很差的地下室,室内没有卫生间,也没有热水。游客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接手的旅行社说,就是这么个条件,有事和你们签约的旅行社说去。张家和众多游客心有不满,大有被“转卖”、“转让”的感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家及其他游客在不知中被“转让”。他们可以请求与签约的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景点缩减被“车游”。为了缩减游客的观景时间,减少门票的支出,增加游客的购物时间,旅行社仅让旅客下车观赏了一两处景点,而且观景期间都要跑步前行;大部分景点,只是坐车转、车里看。时间大部分被用到了指定购物点的购物。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家及其他游客可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因病离团被“不退钱”。因住宿条件不好,加之饮食不周,张老汉得了胃肠炎,整天高烧不退,张老汉的子女和签约旅行社联系,说明理由,请求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可旅行社称,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可以,但根据格式合同和相关声明、告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旅游者提前离团,所收费用一律不退。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老汉一家因张老汉伤病要求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并请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后记:张老汉一家提前离团,结束旅程回家,面对窝囊的旅游,精神享受没得到,却白花了时间,白撒了金钱,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和签约旅行社协商未果,张老汉的儿子以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请求签约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要求签约的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老汉的儿子遂变更提出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和精神损害之诉,将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