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隆重纪念吉林省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我代表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向我省在不同时期为民主法治建设辛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历届人大常委会的老领导、老同志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热烈的祝贺,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多年以来给予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进步。30年来,伴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前进,在前进中完善,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逐步加强的光辉道路。为推动全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进法治吉林、平安吉林、和谐吉林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促进民主法治进步、改革开放深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大好局面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可以说,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的30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作用的30年,也是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30年,这些都将载入我省政治文明建设的光辉史册。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既是对检察权的一种制约,更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促进。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宪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走过光辉历程的30年,也是全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30年。30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充分行使地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职权,依法监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尽心尽力督促指导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了检察权的规范行使,保障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也始终站在事关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高度,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健全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动汇报重要事项,坚决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认真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认真办理交办案件,认真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在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依法开展检察工作,切实维护了人大常委会权力监督的宪法权威。
30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检察工作。共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专项报告1600多次,进行执法检查2000多次,视察检察工作2000多次,促使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得到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了全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分别作出审议意见。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还亲自带队,视察了全省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全省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工作实现了突破性进展。2009年,我省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反贪污贿赂工作在高检院的综合考评中,分别名列第一和第二名,其他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基层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和检察队伍建设也走在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
30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寓监督之中。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积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2004年,制定了《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视察了我省《检察官法》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检察队伍存在的人员短缺、断层断档等突出问题,向省委报送专题报告,在省委的高度重视下,制定出台了法院、检察院单独招录人员的政策。全省检察机关五年选调招录人员1202名,超过全省检察人员总数的六分之一,切实改善了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强了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在人事任免、基础建设、检务保障等方面给检察机关以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队伍素质不断提升,检务保障不断改善,服务全省大局、保障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富有成效。
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根本性,确保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地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需要;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有效巩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检察机关始终做到严格、公正、清廉、文明执法;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发展的科学性,使各项检察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
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建设好、完善好,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特别是当前我省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战略的关键时期,各项工作更离不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在未来的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将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牢牢把握“一个总目标”,切实突出“一个主题”,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以纪念我省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服务人大代表工作的各项措施,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全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一要扎实做好保障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改善民生工作,着力服务全省大局;二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平安吉林建设等重点工作,着力维护和谐稳定;三要严肃查办和预防群众关注、损害民生、破坏党的执政基础的各类职务犯罪,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要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着力维护司法公正;五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公正廉洁为民执法水平,为推动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题目为编者所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进步。30年来,伴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前进,在前进中完善,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逐步加强的光辉道路。为推动全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进法治吉林、平安吉林、和谐吉林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促进民主法治进步、改革开放深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大好局面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可以说,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的30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作用的30年,也是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30年,这些都将载入我省政治文明建设的光辉史册。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既是对检察权的一种制约,更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促进。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宪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走过光辉历程的30年,也是全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30年。30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充分行使地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职权,依法监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尽心尽力督促指导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了检察权的规范行使,保障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也始终站在事关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高度,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健全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动汇报重要事项,坚决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认真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认真办理交办案件,认真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在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依法开展检察工作,切实维护了人大常委会权力监督的宪法权威。
30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检察工作。共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专项报告1600多次,进行执法检查2000多次,视察检察工作2000多次,促使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得到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了全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分别作出审议意见。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还亲自带队,视察了全省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全省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工作实现了突破性进展。2009年,我省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反贪污贿赂工作在高检院的综合考评中,分别名列第一和第二名,其他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基层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和检察队伍建设也走在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
30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寓监督之中。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积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2004年,制定了《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视察了我省《检察官法》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检察队伍存在的人员短缺、断层断档等突出问题,向省委报送专题报告,在省委的高度重视下,制定出台了法院、检察院单独招录人员的政策。全省检察机关五年选调招录人员1202名,超过全省检察人员总数的六分之一,切实改善了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强了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在人事任免、基础建设、检务保障等方面给检察机关以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队伍素质不断提升,检务保障不断改善,服务全省大局、保障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富有成效。
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根本性,确保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地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需要;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有效巩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检察机关始终做到严格、公正、清廉、文明执法;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发展的科学性,使各项检察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
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建设好、完善好,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特别是当前我省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战略的关键时期,各项工作更离不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在未来的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将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牢牢把握“一个总目标”,切实突出“一个主题”,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以纪念我省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服务人大代表工作的各项措施,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全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一要扎实做好保障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改善民生工作,着力服务全省大局;二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平安吉林建设等重点工作,着力维护和谐稳定;三要严肃查办和预防群众关注、损害民生、破坏党的执政基础的各类职务犯罪,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要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着力维护司法公正;五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公正廉洁为民执法水平,为推动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题目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