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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新传播技术的应用与易产生道德歧义性的社会难题共同作用,引发了国际传播中的道德冲突。新闻报道中蕴含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对国际传播能力构成直接影响。化解国际传播中道德冲突的能力将直接影响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在国际传播中应坚守自主原则和不伤害原则,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不伤害原则应优先于自主原则,以增强国际传播的道德感召力。
【关 键 词】 国际传播;道德冲突;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颠覆了传统的传播模式。互联网传播是非线性的,传播行为是非制度化、非中心化、无管理主体的,传播者地位是平等的,传播是自发的、交互的,但相当多信源是不确定的。①
新技术带来了传媒业的更新迭代,也放大了社会的风险因素,导致一系列的道德冲突。例如,2020年5月,美国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黑人乔治·弗洛伊德死亡。通过媒体报道,这起事件引发全美国的抗议活动。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在国际上快速传播,引起了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大规模反种族歧视抗议示威活动,也引发了道德层面的大讨论、大冲突。
国际传播发展至今,其内容已不仅是信息——传播行为所传递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极大影响着传播行为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一些国际传播中的重要道德问题予以澄清,处理好其中的道德冲突,形成道德共识。
一、国际传播背后的道德冲突类型
如果没有明确的、可以依据的道德原则,或者可依据的道德原则相互冲突,就无法进行道德判断,由此产生道德冲突。现有的道德规范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道德问题,进而将产生规范性冲突,这也是国际传播中最普遍存在的道德冲突。一般来说,国际传播中的道德冲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规范缺失性道德冲突
当前国际传播最主要的渠道是互联网。互联网不但将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连接在一起,更将工具使用者连接在一起。互联网是一种分散式、无中心的结构。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说:“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是真正的个人化,个人不再被淹没在普遍性中,或作为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寻求的是给普遍人以表达自己需要和希望的声音。”①互联网颠覆了大众传播时代的线性模式。不論是新闻、消息,还是个体意见的扩散,互联网都是最为全面且立体化的集散地,并以多元化、碎片化的状态存在。尤其是社交媒体,呈现出“病毒式传播”的特征,信息或观点受到各种变量的推动,传播速度极快,最终可能转变为极具冲击性的信息流,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传播的非线性还表现为,通过互联网可以将不同时间段的信息极其容易地关联起来。美国黑人乔治·弗洛伊德因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引发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反种族歧视游行。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在互联网条件下,媒体和网民可以更容易地迅速由此关联到几个月前甚至很多年前的类似黑人被歧视的事件,使后者再次成为焦点。因此,在国际传播中,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背景下的事件更容易被关联到一起。作为媒体,需要谨慎处理:对于一个事件的国际传播,会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会不会对当事人的亲人造成伤害,甚至会不会对其他相关的人造成伤害?诸如此类的规范目前还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容易引发规范缺失性道德冲突,导致受众认同的差异,对国际传播效果造成影响。
(二)对抗性道德冲突
对抗性道德冲突源于冲突双方信奉的道德原则不同,此类冲突不容易调和,冲突的结果或是一方获胜,或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甚至关系破裂。例如,当中国政府为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而封闭离开武汉的通道时,《纽约时报》认为,中国政府的做法给人民的生活和自由造成巨大损失;而当意大利为了控制疫情采取封城措施的时候,《纽约时报》却认为意大利是冒着经济损失的风险来遏制疫情的蔓延。②《纽约时报》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背后体现出对不同规范的遵从:在报道武汉封城事件遵循“人的自由最重要”的规范,报道意大利封城事件则认为“人的生命最重要”。
关于对抗性道德冲突,美国生命伦理学家H.T.恩格尔哈特认为,现在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世界,道德多元容易引起道德冲突。他提出“道德朋友”和“道德异乡人”的概念。所谓“道德朋友”,指的是大家信奉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可以通过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来解决冲突;所谓“道德异乡人”则是“隶属于不同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ies)的成员”①。也就是说,“道德异乡人”彼此持有的道德观点不同,他们之间无法通过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来解决道德冲突。将这一论述运用到国际传播领域,持有相同宗教信仰、相同文化、相同价值观的受众可以被看成“道德朋友”,他们在对待相同的信息时,易形成同样的观点,不易形成冲突;反之,持有不同价值观的受众则是“道德异乡人”,他们对待相同的信息时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容易形成冲突。而且,由于双方遵循的原则具有对抗性,这种冲突也是对抗性的,不容易调节。对抗性道德冲突对国际传播效果的影响最大。
(三)非对抗性道德冲突
除了上述两种道德冲突类型之外,还有一种非对抗性道德冲突。顾名思义,非对抗性道德冲突中,各方遵守的道德原则同属一个价值体系,只是存在一些程度上的不同,所以当各方对待具体的情境时,彼此之间存在着某些小冲突。
在国际传播行为中,不少媒体对许多问题的争论并不是原则上的冲突,而是同一道德体系内规范层级之间的冲突。比如大多数媒体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报道中,都认同生命至上,认为生命是最重要的。但是具体到防控措施,有些媒体认同稍微严格一点的措施,有些媒体则认为稍微宽松的措施也可以接受。他们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已。此类道德冲突对国际传播效果的影响较小。
二、国际传播中的自主原则
当代社会中的道德冲突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凸显。在国际传播中,这些道德冲突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加大社会风险,影响国际传播能力,因此化解国际传播中的道德冲突日益重要。 (一)自主传播的正当性
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认为:“人们对价值问题的不同看法,就像人们对食物有不同口味一样。”②在推崇人的理性和自由的当今社会,人们对同一个问题持有不同的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是正常的。只要人们遵循的道德原则是合理的,且是在自愿的条件下,那么这种道德差异性就应该被社会允许,这就是自主原则。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些国家自身抗击疫情不力却将责任推卸给中国。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以及一些驻外使节在推特等社交媒体上与之激烈交锋,有些西方媒体将此称之为“战狼外交”,认为此种方式太咄咄逼人,不认同这种方式。如果西方媒体秉持真正、客观、中立的原则来传播有关中国的消息,这属于自主传播的权利;中国官方选择某种传播方式,合理驳斥一些西方媒体的诋毁,这也是自主传播的权利。如果部分西方媒体一方面歪曲实情,另一方面又对中国自己的传播大加诋毁,这种传播方式就失去道德正当性的基础了。
(二)传播主体的对话伦理
在信息时代,传播主体多元,且每个传播主体都被认为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所以当他们发生冲突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共同协商来确定一个行为的合适与否,并在此基础上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共同协商原则需要一种对话伦理,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拒绝接受道德权威的个人秀。个体能够进行自主选择和自主判断,自行规划自己的人生,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需要别人对自己指手画脚。在国际传播中,传播主体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通过群体间的对话,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就能有效地选择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传播主体都是道德自治的主体,并不是哪个实力最大的国家或者媒体说的就是权威的,就是正确的。其二,道德是一种社会的共识,不是个体的个人秀。“真正的对话——无论是开口说话还是沉默不语——在那里每一位参与者都真正心怀对方或他人的当下和特殊的存在,并带着在他自己与他们之间建立一种活生生的相互关系的动机而转向他们。”②在国际传播中,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媒体等都是传播的主体,大家都是平等的,而不是由一个国家、一家媒体说了算。大家参与某个话题的讨论,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达成一种共识,实现真正对话的目的。
2019年8月19日,英国《每日邮报》报道,推特公司封停了20万个中国用户账号,理由是“推特公司认为这些账号没有客观报道香港的示威活动,是在传播假新闻”。推特公司的做法了引起众怒。一种质疑是,推特公司是在一种特定的政治倾向性下封停这些用户账号的,封停的多半是拥护中国统一的。而那些抹黑香港警察、破坏中国内地和香港关系以及大量妖魔化中国的信息,在推特上仍然比比皆是。这就破坏了对话的基础,使得一种政治声音上扬而另一种政治声音被抑制,恰恰成为假新闻传播的土壤。互联网对话伦理的要义之一,就是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而推特公司这个传播平台单独做决定,显然违背了国际传播中的对话伦理。
三、不伤害原则优先于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也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自主原则也会和其他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最可能的是与不伤害原则发生冲突。
不伤害原则是由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最早提出来的,“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①
即使约翰·密尔主张应当给予个体最大可能的自由;但同时他也承认,如果允许一个人的行为没有界限,为所欲为,那肯定也会伤害到别人或社会。为了社会的稳定,大家需要遵守不伤害原则。传播行为亦是如此,国际传播显然不只是一个人、一家媒体、一个国家的事,它会涉及其他人、其他媒体和其他国家等多重关系。因此,国际传播行为就有可能伤害他人、其他国家,而这种伤害是不道德的。为了保护所涉及的个体、媒体和国家的利益,需要对传播主体的自主传播行为进行干涉,设定一个界限,阻止伤害的发生。
(一)摒弃“类我”的传播思维
在国际传播中,西方一些媒体、一些政客的做法,是把“自我”置于圆心,向各个方向进行信息的辐射。换言之,他们是以自身为中心,其道德思维是一种“类我”思维,认为那些跟自身具有相同属性的是伙伴,是需要秉持道德对待的主体;而那些跟自己属性不相同的,只是被利用和征服的对象,也就不存在以德相待的问题。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一些西方政客基于意识形态偏见,不认同中西在制度、社会和文化上的差异性,将中国视为不同于他们的“异类”,将中国归为“道德异乡人”,认为不需要以德相待。他们刻意忽视中国及时发出的关于疫情的提醒与通报,认为中国故意传播病毒,应该对疫情负责。
(二)不伤害原则在国际传播中的体现
与传统的道德思维不同,国际传播中我们需要以他者为逻辑起点。马丁·布伯在《我与你》①这本书中,把人与世界上各种存在物和事件所发生的关系概括为“我—它”和“我—你”。其中,“我—它”的关系可以说是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和利用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处理方法和原则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只要看自身的立场和需要。而“我—你”关系中的主体间彼此平等,要尽力避免互相伤害。应用到国际传播中,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媒体在获取、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的伤害。据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报道,一些澳大利亚研究人员对推特上2020年3月下旬約260万条与新冠肺炎病毒有关的推文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有5000多个推特账户以一种几乎相同的方式转发近7000次,散布“新冠病毒是中国制造的生化武器”这样的说法。研究还发现,很多转发该“阴谋论”的用户都是被远程控制的“机器人”账号,而这些账号的很多用户都与美国共和党或美国的右翼势力支持者有关。②美国共和党及美国右翼势力支持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传播消息,诋毁中国,对中国、中国政府及中国人民造成了伤害,这损害了道义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个层面,媒体应当向公众展现事实和真相,比如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国际重大事件、变故等等,从而服务于社会公益,满足公众知情需求,但同时也要避免报道对他者的伤害。在中国举全国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华尔街日报》发表了题为《中国是真正的亚洲病夫》的文章。这篇文章里公然煽动种族歧视,诋毁中国人为疫情防控所作的巨大努力和牺牲。这种传播行为已经突破人类良知的底线,遭到国际社会普遍谴责。对于任何一家媒体,借“言论自由”之名,却违背道德规范干伤害别人的事,是不道德的。
另外,在国际传播中,如果媒体将信息的清晰度“调低”,虽然对社会公众知情需求的满足会带来某些损失,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则可能会避免极大的冲击和伤害。媒体伦理的核心价值诉求应该是是否可以避免伤害当事人。因为在社会公正的天平上,少数当事人所承受的痛苦要远远重于社会多数人的知情权,这种行为被称为“放弃之美德”。
美国的乔治·弗洛伊德被暴力执法致死事件发生后,对暴力执法的警察的报道铺天盖地,该警察的各种隐私无所遁形。虽然该警察的所作所为应该批判,但这些涉及私人隐私的消息四处传播,很有可能对该警察的家人、朋友造成巨大的伤害,应该避免。
综上所述,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传播主体,决定了个体的自主传播权利;但是在自主传播中,传播行为如发生伤害他人或社会的情况,即在自主原则和不伤害原则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适用不伤害原则。
(责任编辑:周亭)
【关 键 词】 国际传播;道德冲突;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颠覆了传统的传播模式。互联网传播是非线性的,传播行为是非制度化、非中心化、无管理主体的,传播者地位是平等的,传播是自发的、交互的,但相当多信源是不确定的。①
新技术带来了传媒业的更新迭代,也放大了社会的风险因素,导致一系列的道德冲突。例如,2020年5月,美国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黑人乔治·弗洛伊德死亡。通过媒体报道,这起事件引发全美国的抗议活动。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在国际上快速传播,引起了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大规模反种族歧视抗议示威活动,也引发了道德层面的大讨论、大冲突。
国际传播发展至今,其内容已不仅是信息——传播行为所传递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极大影响着传播行为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一些国际传播中的重要道德问题予以澄清,处理好其中的道德冲突,形成道德共识。
一、国际传播背后的道德冲突类型
如果没有明确的、可以依据的道德原则,或者可依据的道德原则相互冲突,就无法进行道德判断,由此产生道德冲突。现有的道德规范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道德问题,进而将产生规范性冲突,这也是国际传播中最普遍存在的道德冲突。一般来说,国际传播中的道德冲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规范缺失性道德冲突
当前国际传播最主要的渠道是互联网。互联网不但将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连接在一起,更将工具使用者连接在一起。互联网是一种分散式、无中心的结构。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说:“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是真正的个人化,个人不再被淹没在普遍性中,或作为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寻求的是给普遍人以表达自己需要和希望的声音。”①互联网颠覆了大众传播时代的线性模式。不論是新闻、消息,还是个体意见的扩散,互联网都是最为全面且立体化的集散地,并以多元化、碎片化的状态存在。尤其是社交媒体,呈现出“病毒式传播”的特征,信息或观点受到各种变量的推动,传播速度极快,最终可能转变为极具冲击性的信息流,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传播的非线性还表现为,通过互联网可以将不同时间段的信息极其容易地关联起来。美国黑人乔治·弗洛伊德因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引发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反种族歧视游行。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在互联网条件下,媒体和网民可以更容易地迅速由此关联到几个月前甚至很多年前的类似黑人被歧视的事件,使后者再次成为焦点。因此,在国际传播中,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背景下的事件更容易被关联到一起。作为媒体,需要谨慎处理:对于一个事件的国际传播,会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会不会对当事人的亲人造成伤害,甚至会不会对其他相关的人造成伤害?诸如此类的规范目前还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容易引发规范缺失性道德冲突,导致受众认同的差异,对国际传播效果造成影响。
(二)对抗性道德冲突
对抗性道德冲突源于冲突双方信奉的道德原则不同,此类冲突不容易调和,冲突的结果或是一方获胜,或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甚至关系破裂。例如,当中国政府为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而封闭离开武汉的通道时,《纽约时报》认为,中国政府的做法给人民的生活和自由造成巨大损失;而当意大利为了控制疫情采取封城措施的时候,《纽约时报》却认为意大利是冒着经济损失的风险来遏制疫情的蔓延。②《纽约时报》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背后体现出对不同规范的遵从:在报道武汉封城事件遵循“人的自由最重要”的规范,报道意大利封城事件则认为“人的生命最重要”。
关于对抗性道德冲突,美国生命伦理学家H.T.恩格尔哈特认为,现在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世界,道德多元容易引起道德冲突。他提出“道德朋友”和“道德异乡人”的概念。所谓“道德朋友”,指的是大家信奉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可以通过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来解决冲突;所谓“道德异乡人”则是“隶属于不同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ies)的成员”①。也就是说,“道德异乡人”彼此持有的道德观点不同,他们之间无法通过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来解决道德冲突。将这一论述运用到国际传播领域,持有相同宗教信仰、相同文化、相同价值观的受众可以被看成“道德朋友”,他们在对待相同的信息时,易形成同样的观点,不易形成冲突;反之,持有不同价值观的受众则是“道德异乡人”,他们对待相同的信息时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容易形成冲突。而且,由于双方遵循的原则具有对抗性,这种冲突也是对抗性的,不容易调节。对抗性道德冲突对国际传播效果的影响最大。
(三)非对抗性道德冲突
除了上述两种道德冲突类型之外,还有一种非对抗性道德冲突。顾名思义,非对抗性道德冲突中,各方遵守的道德原则同属一个价值体系,只是存在一些程度上的不同,所以当各方对待具体的情境时,彼此之间存在着某些小冲突。
在国际传播行为中,不少媒体对许多问题的争论并不是原则上的冲突,而是同一道德体系内规范层级之间的冲突。比如大多数媒体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报道中,都认同生命至上,认为生命是最重要的。但是具体到防控措施,有些媒体认同稍微严格一点的措施,有些媒体则认为稍微宽松的措施也可以接受。他们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已。此类道德冲突对国际传播效果的影响较小。
二、国际传播中的自主原则
当代社会中的道德冲突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凸显。在国际传播中,这些道德冲突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加大社会风险,影响国际传播能力,因此化解国际传播中的道德冲突日益重要。 (一)自主传播的正当性
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认为:“人们对价值问题的不同看法,就像人们对食物有不同口味一样。”②在推崇人的理性和自由的当今社会,人们对同一个问题持有不同的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是正常的。只要人们遵循的道德原则是合理的,且是在自愿的条件下,那么这种道德差异性就应该被社会允许,这就是自主原则。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些国家自身抗击疫情不力却将责任推卸给中国。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以及一些驻外使节在推特等社交媒体上与之激烈交锋,有些西方媒体将此称之为“战狼外交”,认为此种方式太咄咄逼人,不认同这种方式。如果西方媒体秉持真正、客观、中立的原则来传播有关中国的消息,这属于自主传播的权利;中国官方选择某种传播方式,合理驳斥一些西方媒体的诋毁,这也是自主传播的权利。如果部分西方媒体一方面歪曲实情,另一方面又对中国自己的传播大加诋毁,这种传播方式就失去道德正当性的基础了。
(二)传播主体的对话伦理
在信息时代,传播主体多元,且每个传播主体都被认为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所以当他们发生冲突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共同协商来确定一个行为的合适与否,并在此基础上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共同协商原则需要一种对话伦理,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拒绝接受道德权威的个人秀。个体能够进行自主选择和自主判断,自行规划自己的人生,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需要别人对自己指手画脚。在国际传播中,传播主体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通过群体间的对话,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就能有效地选择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传播主体都是道德自治的主体,并不是哪个实力最大的国家或者媒体说的就是权威的,就是正确的。其二,道德是一种社会的共识,不是个体的个人秀。“真正的对话——无论是开口说话还是沉默不语——在那里每一位参与者都真正心怀对方或他人的当下和特殊的存在,并带着在他自己与他们之间建立一种活生生的相互关系的动机而转向他们。”②在国际传播中,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媒体等都是传播的主体,大家都是平等的,而不是由一个国家、一家媒体说了算。大家参与某个话题的讨论,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达成一种共识,实现真正对话的目的。
2019年8月19日,英国《每日邮报》报道,推特公司封停了20万个中国用户账号,理由是“推特公司认为这些账号没有客观报道香港的示威活动,是在传播假新闻”。推特公司的做法了引起众怒。一种质疑是,推特公司是在一种特定的政治倾向性下封停这些用户账号的,封停的多半是拥护中国统一的。而那些抹黑香港警察、破坏中国内地和香港关系以及大量妖魔化中国的信息,在推特上仍然比比皆是。这就破坏了对话的基础,使得一种政治声音上扬而另一种政治声音被抑制,恰恰成为假新闻传播的土壤。互联网对话伦理的要义之一,就是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而推特公司这个传播平台单独做决定,显然违背了国际传播中的对话伦理。
三、不伤害原则优先于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也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自主原则也会和其他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最可能的是与不伤害原则发生冲突。
不伤害原则是由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最早提出来的,“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①
即使约翰·密尔主张应当给予个体最大可能的自由;但同时他也承认,如果允许一个人的行为没有界限,为所欲为,那肯定也会伤害到别人或社会。为了社会的稳定,大家需要遵守不伤害原则。传播行为亦是如此,国际传播显然不只是一个人、一家媒体、一个国家的事,它会涉及其他人、其他媒体和其他国家等多重关系。因此,国际传播行为就有可能伤害他人、其他国家,而这种伤害是不道德的。为了保护所涉及的个体、媒体和国家的利益,需要对传播主体的自主传播行为进行干涉,设定一个界限,阻止伤害的发生。
(一)摒弃“类我”的传播思维
在国际传播中,西方一些媒体、一些政客的做法,是把“自我”置于圆心,向各个方向进行信息的辐射。换言之,他们是以自身为中心,其道德思维是一种“类我”思维,认为那些跟自身具有相同属性的是伙伴,是需要秉持道德对待的主体;而那些跟自己属性不相同的,只是被利用和征服的对象,也就不存在以德相待的问题。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一些西方政客基于意识形态偏见,不认同中西在制度、社会和文化上的差异性,将中国视为不同于他们的“异类”,将中国归为“道德异乡人”,认为不需要以德相待。他们刻意忽视中国及时发出的关于疫情的提醒与通报,认为中国故意传播病毒,应该对疫情负责。
(二)不伤害原则在国际传播中的体现
与传统的道德思维不同,国际传播中我们需要以他者为逻辑起点。马丁·布伯在《我与你》①这本书中,把人与世界上各种存在物和事件所发生的关系概括为“我—它”和“我—你”。其中,“我—它”的关系可以说是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和利用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处理方法和原则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只要看自身的立场和需要。而“我—你”关系中的主体间彼此平等,要尽力避免互相伤害。应用到国际传播中,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媒体在获取、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的伤害。据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报道,一些澳大利亚研究人员对推特上2020年3月下旬約260万条与新冠肺炎病毒有关的推文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有5000多个推特账户以一种几乎相同的方式转发近7000次,散布“新冠病毒是中国制造的生化武器”这样的说法。研究还发现,很多转发该“阴谋论”的用户都是被远程控制的“机器人”账号,而这些账号的很多用户都与美国共和党或美国的右翼势力支持者有关。②美国共和党及美国右翼势力支持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传播消息,诋毁中国,对中国、中国政府及中国人民造成了伤害,这损害了道义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个层面,媒体应当向公众展现事实和真相,比如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国际重大事件、变故等等,从而服务于社会公益,满足公众知情需求,但同时也要避免报道对他者的伤害。在中国举全国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华尔街日报》发表了题为《中国是真正的亚洲病夫》的文章。这篇文章里公然煽动种族歧视,诋毁中国人为疫情防控所作的巨大努力和牺牲。这种传播行为已经突破人类良知的底线,遭到国际社会普遍谴责。对于任何一家媒体,借“言论自由”之名,却违背道德规范干伤害别人的事,是不道德的。
另外,在国际传播中,如果媒体将信息的清晰度“调低”,虽然对社会公众知情需求的满足会带来某些损失,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则可能会避免极大的冲击和伤害。媒体伦理的核心价值诉求应该是是否可以避免伤害当事人。因为在社会公正的天平上,少数当事人所承受的痛苦要远远重于社会多数人的知情权,这种行为被称为“放弃之美德”。
美国的乔治·弗洛伊德被暴力执法致死事件发生后,对暴力执法的警察的报道铺天盖地,该警察的各种隐私无所遁形。虽然该警察的所作所为应该批判,但这些涉及私人隐私的消息四处传播,很有可能对该警察的家人、朋友造成巨大的伤害,应该避免。
综上所述,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传播主体,决定了个体的自主传播权利;但是在自主传播中,传播行为如发生伤害他人或社会的情况,即在自主原则和不伤害原则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适用不伤害原则。
(责任编辑:周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