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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是每位高校毕业生面临的现实问题,然而,学生在初次就业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且对相关法律及就业政策不了解,容易在就业中处于被动地位,近而会导致就业纠纷。本文仅仅围绕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来分析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过揭示三方协议中的常见问题,避免毕业生在求职中的陷阱。
【关键词】三方协议;民事合同;违约责任
一、三方协议的法律地位
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三方协议的有效期自三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之日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三方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行为合法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同时,三方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同意接受、学生愿意去该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因此,受合同法调整,一经签订三方均受其约束。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二、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方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在实践中,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三方协议书内容,办理毕业生派遣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此外,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等方面。学校在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除了上述学校对学生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毕业生应按照三方协议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有权要求单位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工作标准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在毕业生毕业后,需做好各项接收工作,接收毕业生档案,安排毕业生就业。
三、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实习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表现如下:
1.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2.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从该种意义上来看,三方协议可看做为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
3.处理三方协议引发的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是常见的责任承担形式,纠纷解决可直接诉至法院。而处理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则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为法定前置程序。
实习合同,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区别于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
毕业前,在校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纠纷,根据原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属于劳动法概念上的劳动者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只能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四、三方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负责上述就业工作的部门和规定,所以学校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较少发生。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和费用流失,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单位违约导致的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和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使用人单位对学校整体信誉产生负面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后要熟悉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用人单位的情况和自己的权利义务,要认识到违约行为是对自己乃至学校诚信度的减损,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应慎重签约。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要依法维护利益,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
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现实中三方协议违约通常表现为协议约定内容无法履行,且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替代损失或根本无法补救,因此,三方协议违约通常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
五、大学生签署三方协议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三方协议与报到证
三方协议作为三方主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证明,同时也是国家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毕业生签署了三方协议,学校才会根据三方协议书的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审批通过后,将生成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由毕业生领取并凭此证明到单位报到。报到证一式两份,分别称为“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就业通知书”放入档案内封存。用人单位和高校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接转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由此可见,就业报到证对毕业生非常重要,关系到毕业生的落户、档案转移、干部身份、工龄计算等问题,是毕业生初次就业的重要法律保障。
(二)三方协议违约的责任承担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因为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形成于劳动关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质,三方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均应当遵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三)三方协议中任意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性
现实生活中三方协议违约的情况较普遍,又因该协议的主体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有时三方利益很难均衡,如果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而不能及时弥补他方利益受损必然会导致纠纷产生。遇到上述情况时往往违约一方会与另一方签订一份補充协议来规避自己的风险,此种情况下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因此,三方中任意两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可作为三方协议履行不能的抗辩理由,其本身不具有对抗性。
六、如何避免三方协议的陷阱
(一)签协议前,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并且,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应届毕生的人事代理权。以避免学生在因对单位不了解而后毁约的情况。
(二)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避免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
(三)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违约责任、户口、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四)三方协议是尤其是在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去单位报道后应凭三方协议书,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张辉,张宪国.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使用手册(第二版)[Z].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写,2009,10:023.
②黎建飞,欧阳晓娴.违反“三方协议”的责任[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2):36.
参考文献
[1]“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2-24.
[2]赵国年,张亚伟.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80.
[3]喻莎.浅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J].科教文汇,2008,10(下旬刊):204.
[4]黄松有,黎建飞.劳动法专家职场释疑解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7.
[5]潘传平.劳动合同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3.
【关键词】三方协议;民事合同;违约责任
一、三方协议的法律地位
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三方协议的有效期自三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之日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三方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行为合法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同时,三方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同意接受、学生愿意去该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因此,受合同法调整,一经签订三方均受其约束。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二、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方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在实践中,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三方协议书内容,办理毕业生派遣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此外,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等方面。学校在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除了上述学校对学生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毕业生应按照三方协议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有权要求单位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工作标准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在毕业生毕业后,需做好各项接收工作,接收毕业生档案,安排毕业生就业。
三、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实习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表现如下:
1.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2.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从该种意义上来看,三方协议可看做为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
3.处理三方协议引发的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是常见的责任承担形式,纠纷解决可直接诉至法院。而处理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则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为法定前置程序。
实习合同,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区别于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
毕业前,在校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纠纷,根据原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属于劳动法概念上的劳动者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只能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四、三方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负责上述就业工作的部门和规定,所以学校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较少发生。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和费用流失,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单位违约导致的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和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使用人单位对学校整体信誉产生负面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后要熟悉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用人单位的情况和自己的权利义务,要认识到违约行为是对自己乃至学校诚信度的减损,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应慎重签约。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要依法维护利益,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
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现实中三方协议违约通常表现为协议约定内容无法履行,且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替代损失或根本无法补救,因此,三方协议违约通常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
五、大学生签署三方协议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三方协议与报到证
三方协议作为三方主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证明,同时也是国家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毕业生签署了三方协议,学校才会根据三方协议书的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审批通过后,将生成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由毕业生领取并凭此证明到单位报到。报到证一式两份,分别称为“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就业通知书”放入档案内封存。用人单位和高校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接转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由此可见,就业报到证对毕业生非常重要,关系到毕业生的落户、档案转移、干部身份、工龄计算等问题,是毕业生初次就业的重要法律保障。
(二)三方协议违约的责任承担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因为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形成于劳动关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质,三方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均应当遵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三)三方协议中任意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性
现实生活中三方协议违约的情况较普遍,又因该协议的主体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有时三方利益很难均衡,如果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而不能及时弥补他方利益受损必然会导致纠纷产生。遇到上述情况时往往违约一方会与另一方签订一份補充协议来规避自己的风险,此种情况下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因此,三方中任意两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可作为三方协议履行不能的抗辩理由,其本身不具有对抗性。
六、如何避免三方协议的陷阱
(一)签协议前,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并且,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应届毕生的人事代理权。以避免学生在因对单位不了解而后毁约的情况。
(二)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避免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
(三)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违约责任、户口、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四)三方协议是尤其是在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去单位报道后应凭三方协议书,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张辉,张宪国.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使用手册(第二版)[Z].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写,2009,10:023.
②黎建飞,欧阳晓娴.违反“三方协议”的责任[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2):36.
参考文献
[1]“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2-24.
[2]赵国年,张亚伟.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80.
[3]喻莎.浅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J].科教文汇,2008,10(下旬刊):204.
[4]黄松有,黎建飞.劳动法专家职场释疑解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7.
[5]潘传平.劳动合同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