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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质量问题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膨胀而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教育和教学的质量,教育部于2003年开始正式确立了周期性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对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等具有重要作用。但评估也存在几方面的不足,有必要探讨其形成原因并据此提出完善评估体系的对策及建议,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关键词]高等教育 教育质量 教学评估
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大大缩短了我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的历史进程,普遍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素养,产生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因规模超速扩张而引起了实际质量的普遍下降已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和关注。为了保障教育和教学的质量,教育部审时度势,于2003年开始正式确立了周期性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这对于强化高校办学的质量意识和特色意识,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等具有重要的作用。教学评估虽然在内容上侧重于教学,但又不止于单纯的教学工作,而是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全面性和综合性的评价。高等学校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回顾首轮教学评估,可以发现其中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育评估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我国高校教育评估的缺陷,可以从教育评估的相关规定及评估制度两个方面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
(一)高校教育评估相关规定的缺陷及原因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的颁布,奠定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些规定虽然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过程中发挥过许多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推进和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条款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评估中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暴露:
1.评估主体单一化。《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见,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主体是各级政府,没有给社会评估留下空间。这种单一的政府评估,不利于教育民主化的发展,也不符合教育评估理论发展的趋势;
2.评估客体单一化。《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制定的,虽然指出其他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参照实施,但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随着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的迅速发展以及其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评估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
3.评估形式单一化。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是终结性评估,而不是形成性评估。形成性评估是通过诊断教育方案或计划、教育过程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提供反馈信息,以提高实践中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质量的评估;终结性评估是在教育活动发生后关于教育效果的判断。终结性评估一般在教育过程结束后进行,要区别优劣、分出等级,评估报告主要呈递给各级制定政策的管理人员,以作为他们制定政策或采取行政措施的依据;
4.没有在高校分类的基础上开展评估。我国高校有1000多所,涵盖普通高校、普通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等各种类型,各高校在学科设置、办学特色上存在许多差异,不分类的评估显然有失公允;
5.评估内容与高校发展重心不符。目前的评估重点强调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工作,没有把学校科研放在重要位置,这与日趋激烈的科技竞争发展趋势相悖。
(二)高校教育评估的制度缺陷及其原因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日益活跃,但是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反映在三个主要的方面:
1.对评估自身发展的制约。《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奠定了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坚实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但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政府行为本身缺乏评估与监督,因而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其次,是缺乏专业化的评估队伍,也就难以保证评估本身的专业化。最后,是评估目的和手段的倒置。
2.高校的困境。一方面,我国出现了种类繁多的高等教育评估,高校對来自各方面的评估应接不暇并颇有微词,对政出多门的评估指标和标准感到无所适从。高校不断地在迎评、促评,有时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另一方面,评估标准统一化与高校个性化发展相矛盾。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在评估中政府常常用研究性大学或精英型大学的标准来评估大学,对千差万别的高校不能具体对待。评估指向只作为是否授予学位点及拨款、升格的因素。这种单一的评估标准,不利于高校多样化的发展。
3.评估机构的尴尬。目前,我国教育评估机构“三级网络”已逐步形成,它们是:全国性教育评估机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评估所;地方性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大学内设评估机构——大学为了“迎评”和加强内部质量保证而设立的专门的评估部门。这些机构尽管都自称是教育中介机构,但在经费来源等方面与政府关系密切,其业务也大多来自政府委托,所以,政府是它们最大的“客户”或服务对象,这就很难保证其自身的独立性。失去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中介机构的“生命”。
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对策建议
展望未来,评估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不断提高评估专业化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一)充分发挥各主体在评估中的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各国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的角色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直接组织评估活动,而是进行宏观控制。我国政府应该更新观念,努力实现政府行为由集权到宏观指导的转变:(1)真正实行中介评估。政府应该着力促进独立的、权威的中介机构的成长,鼓励各学术团体、专业协会、民间组织开展评估活动,促进社会评估的繁荣和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促进评构机构的行业竞争,使它们尽快成长为独立的、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实现评估工作的市场化转向。政府在其中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评估机构的服务和约束,并做好评估服务;(2)加快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法规建设。《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提到了高等教育评估,但相关表述过于简单,而且仅仅针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因此,要根据高等教育评估的国际趋势及我国现状,以引导和促进高校发展为基本出发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关评估的规定和条款,修订《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从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形式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注意评估的导向性、发展性。同时,把民办高校、成人高校、高职院校的评估纳入评估范畴。
2.强化评估机构的评估主体地位
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该机构直属教育部的领导,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其成立无疑是我国在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方面迈出的重要的一步。但一些方面尚需强化:(1)评估机构要明确自己的主体地位,主动开发评估市场,获得社会各方面的经费支持,逐步脱离政府的财政支持,实现经费和业务的独立,主动维护自身的独立地位;(2)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逐渐建立自己的品牌和权威,增强社会责任感;(3)评估机构职能不应限于教学评估,应该扩展职能,以引导大学朝高水平、综合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各种方式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或政策建议,向政府和公众报告教育系统的运转和质量状况,发挥沟通政府、社会和高校的桥梁作用,将评估结果及时公诸于众,以强化政府和社会对高校的监督,促进高校自身的发展;(4)走国际化、专业化、行业化之路。专业化是评估机构建立自身权威的基础,要通过对评估队伍进行专业化培训等手段,使评估逐渐成为一项专门的活动。要加强与国家上著名的评估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逐步走向国际舞台。
3.变高校的被动地位为主动行为
高校是评估客体,但无论是终结性评估还是形成性评估,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保证高校的办学质量,促进高校的发展。所以,高校要转变观念,从“要我评”真正转变到“我要评”。同时,在评估行业化、市场化的情况下,高校要善于辨别、选择权威性强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要积极与评估机构合作,努力找出发展中的问题所在,并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同时,要积极开展内部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积极促进自身办学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制度体系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认证体系、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1.认证体系的完善。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国际化的高等教育認证体系,委托专业性的权威机构的认证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对所有高校,包括私立大学和对外合作办学等进行办学质量的基本认证。这有利于私立高校与公立高校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步伐。对新建院校要2~3年认证一次,对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高校,可以5~6年认证一次。既要认证高校,又要认证学科专业。认证要在高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要以终结性评估为主,形成性评估为辅。
2.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建立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是适应高校持续发展的需要。高等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体系由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负责实施。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要以形成性评估为主,终结性评估为辅。对高校开展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评估要建立在对高校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之上,并建立和健全反馈机制,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3.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我国很多高校已经开始尝试设立教学评估办公室并定期开展学生评教等教学评估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高校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的质量评估,完善内部评估保证体系。高校内部质量评估不能仅仅局限于教学评估,而应该扩展到学校发展的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就业指导等各个层面。因此,高校要在学校层面设立综合性的评估机构,全面负责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同时,还要加强与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联系,可以委托其进行内部质量审核。高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以形成性评估为主,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要将自评结果及时、客观地公诸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孙建荣.教育质量之内涵:对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后整改的思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21):22-25.
[2]熊丙奇.行政评估无法化解高等教育质量危机[J].中国改革,2007,(9):58-59.
[3]李军.论高等教育评估主体模式[J].中国成人教育,2007,(6):26-28.
[4]郭桂英.略论高等教育评估市场及其培育[J].中国高教研究,2007,(10):16-18.
[关键词]高等教育 教育质量 教学评估
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大大缩短了我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的历史进程,普遍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素养,产生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因规模超速扩张而引起了实际质量的普遍下降已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和关注。为了保障教育和教学的质量,教育部审时度势,于2003年开始正式确立了周期性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这对于强化高校办学的质量意识和特色意识,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等具有重要的作用。教学评估虽然在内容上侧重于教学,但又不止于单纯的教学工作,而是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全面性和综合性的评价。高等学校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回顾首轮教学评估,可以发现其中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育评估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我国高校教育评估的缺陷,可以从教育评估的相关规定及评估制度两个方面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
(一)高校教育评估相关规定的缺陷及原因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的颁布,奠定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些规定虽然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过程中发挥过许多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推进和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条款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评估中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暴露:
1.评估主体单一化。《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见,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主体是各级政府,没有给社会评估留下空间。这种单一的政府评估,不利于教育民主化的发展,也不符合教育评估理论发展的趋势;
2.评估客体单一化。《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制定的,虽然指出其他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参照实施,但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随着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的迅速发展以及其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评估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
3.评估形式单一化。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是终结性评估,而不是形成性评估。形成性评估是通过诊断教育方案或计划、教育过程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提供反馈信息,以提高实践中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质量的评估;终结性评估是在教育活动发生后关于教育效果的判断。终结性评估一般在教育过程结束后进行,要区别优劣、分出等级,评估报告主要呈递给各级制定政策的管理人员,以作为他们制定政策或采取行政措施的依据;
4.没有在高校分类的基础上开展评估。我国高校有1000多所,涵盖普通高校、普通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等各种类型,各高校在学科设置、办学特色上存在许多差异,不分类的评估显然有失公允;
5.评估内容与高校发展重心不符。目前的评估重点强调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工作,没有把学校科研放在重要位置,这与日趋激烈的科技竞争发展趋势相悖。
(二)高校教育评估的制度缺陷及其原因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日益活跃,但是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反映在三个主要的方面:
1.对评估自身发展的制约。《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奠定了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坚实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但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政府行为本身缺乏评估与监督,因而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其次,是缺乏专业化的评估队伍,也就难以保证评估本身的专业化。最后,是评估目的和手段的倒置。
2.高校的困境。一方面,我国出现了种类繁多的高等教育评估,高校對来自各方面的评估应接不暇并颇有微词,对政出多门的评估指标和标准感到无所适从。高校不断地在迎评、促评,有时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另一方面,评估标准统一化与高校个性化发展相矛盾。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在评估中政府常常用研究性大学或精英型大学的标准来评估大学,对千差万别的高校不能具体对待。评估指向只作为是否授予学位点及拨款、升格的因素。这种单一的评估标准,不利于高校多样化的发展。
3.评估机构的尴尬。目前,我国教育评估机构“三级网络”已逐步形成,它们是:全国性教育评估机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评估所;地方性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大学内设评估机构——大学为了“迎评”和加强内部质量保证而设立的专门的评估部门。这些机构尽管都自称是教育中介机构,但在经费来源等方面与政府关系密切,其业务也大多来自政府委托,所以,政府是它们最大的“客户”或服务对象,这就很难保证其自身的独立性。失去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中介机构的“生命”。
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对策建议
展望未来,评估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不断提高评估专业化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一)充分发挥各主体在评估中的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各国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的角色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直接组织评估活动,而是进行宏观控制。我国政府应该更新观念,努力实现政府行为由集权到宏观指导的转变:(1)真正实行中介评估。政府应该着力促进独立的、权威的中介机构的成长,鼓励各学术团体、专业协会、民间组织开展评估活动,促进社会评估的繁荣和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促进评构机构的行业竞争,使它们尽快成长为独立的、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实现评估工作的市场化转向。政府在其中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评估机构的服务和约束,并做好评估服务;(2)加快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法规建设。《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提到了高等教育评估,但相关表述过于简单,而且仅仅针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因此,要根据高等教育评估的国际趋势及我国现状,以引导和促进高校发展为基本出发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关评估的规定和条款,修订《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从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形式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注意评估的导向性、发展性。同时,把民办高校、成人高校、高职院校的评估纳入评估范畴。
2.强化评估机构的评估主体地位
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该机构直属教育部的领导,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其成立无疑是我国在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方面迈出的重要的一步。但一些方面尚需强化:(1)评估机构要明确自己的主体地位,主动开发评估市场,获得社会各方面的经费支持,逐步脱离政府的财政支持,实现经费和业务的独立,主动维护自身的独立地位;(2)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逐渐建立自己的品牌和权威,增强社会责任感;(3)评估机构职能不应限于教学评估,应该扩展职能,以引导大学朝高水平、综合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各种方式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或政策建议,向政府和公众报告教育系统的运转和质量状况,发挥沟通政府、社会和高校的桥梁作用,将评估结果及时公诸于众,以强化政府和社会对高校的监督,促进高校自身的发展;(4)走国际化、专业化、行业化之路。专业化是评估机构建立自身权威的基础,要通过对评估队伍进行专业化培训等手段,使评估逐渐成为一项专门的活动。要加强与国家上著名的评估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逐步走向国际舞台。
3.变高校的被动地位为主动行为
高校是评估客体,但无论是终结性评估还是形成性评估,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保证高校的办学质量,促进高校的发展。所以,高校要转变观念,从“要我评”真正转变到“我要评”。同时,在评估行业化、市场化的情况下,高校要善于辨别、选择权威性强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要积极与评估机构合作,努力找出发展中的问题所在,并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同时,要积极开展内部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积极促进自身办学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制度体系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认证体系、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1.认证体系的完善。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国际化的高等教育認证体系,委托专业性的权威机构的认证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对所有高校,包括私立大学和对外合作办学等进行办学质量的基本认证。这有利于私立高校与公立高校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步伐。对新建院校要2~3年认证一次,对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高校,可以5~6年认证一次。既要认证高校,又要认证学科专业。认证要在高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要以终结性评估为主,形成性评估为辅。
2.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建立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是适应高校持续发展的需要。高等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体系由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负责实施。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要以形成性评估为主,终结性评估为辅。对高校开展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评估要建立在对高校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之上,并建立和健全反馈机制,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3.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我国很多高校已经开始尝试设立教学评估办公室并定期开展学生评教等教学评估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高校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的质量评估,完善内部评估保证体系。高校内部质量评估不能仅仅局限于教学评估,而应该扩展到学校发展的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就业指导等各个层面。因此,高校要在学校层面设立综合性的评估机构,全面负责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同时,还要加强与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联系,可以委托其进行内部质量审核。高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以形成性评估为主,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要将自评结果及时、客观地公诸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孙建荣.教育质量之内涵:对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后整改的思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21):22-25.
[2]熊丙奇.行政评估无法化解高等教育质量危机[J].中国改革,2007,(9):58-59.
[3]李军.论高等教育评估主体模式[J].中国成人教育,2007,(6):26-28.
[4]郭桂英.略论高等教育评估市场及其培育[J].中国高教研究,2007,(1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