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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2009年全球“贪污观感指数”,在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中,香港以8.2分列居第12位,继续保持着亚洲地区乃至全球最廉洁地区之一的美誉。从一个曾经遍地腐败的城市脱胎为享誉世界的“廉洁之都”,这一切无疑与香港蜚声海内外的反贪机构一一廉政公署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成效的反贪机构之一,香港廉政公署在反腐倡廉方面有哪些宝贵经验,对我国政府的启示与借鉴是什么,本文进行简要分析。
香港反腐倡廉的宝贵经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独立权威的机构设置
香港廉政建设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由乱而冶的根本性改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廉署在机构和职能设置上的独立性。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署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是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部门组成,服务对象分别为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其中,执行处主要负责接受市民举报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打击贪污做到雷厉风行、铁面无私,使贪污无处遁形;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亦应邀到私营机构)的工作常规和程序,查找贪污漏洞,提出防范建议,最大限度减少香港社会的贪污机会;社区关系处主要负责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广泛倡导廉洁价值观,争取普罗大众积极支持反贪防贪工作,彻底铲除腐败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
廉署是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高度的权威性和强大的威慑力,直接来源于《廉政公署条例》赋予的独立地位和权力。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表现为“四个独立”:一是机构独立。廉署完全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直接隶属于香港最高行政长官,反贪免受外界权力干涉。二是人事独立。与公务员体系剥离而自成独立系统,廉署专员依法自主委聘廉署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约束。三是经费独立。廉署经费经最高行政长官审批后,从政府每年预算中以独立开支总目形式拨出,避免因财政依附而形成掣肘。四是办案独立。法律赋予廉署搜查、扣押、拘捕等广泛而强大的调查权力,任何人士如抗拒或妨碍廉署执行职责即属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廉署在享有广泛的法定调查权的同时,也受到严谨的制衡和监察,从而保证了其权力不被滥用。首先,廉署与行政长官、立法会、律政司、法院等机构形成权力制衡;其次,廉署工作受四个独立委员会监察;再次,廉署人员受社会公众和内部专门机构的监督。近年来,廉署职员中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起诉的每年不超过3人,且均与职务犯罪无关。廉署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世界公认的。廉署在锻造队伍方面主要体现为“四个注重”:注重品格修养、注重职业操守、注重专业培训和注重高薪揽才(廉署职员薪水比同级公务员高10%左右)。
严厉完备的法律制度
香港廉政适用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为:《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数目虽少,但内容明了、架构严密、用途务实。早期,由于香港政府受到英国法律的限制,对贪污受贿处罚极轻,故助长了腐败官员的贪欲膨胀。从1948年港英政府独立制订《防止贪污条例》开始,香港的反贪立法得到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之后,在1949年制订了防贪补充条例,在1955年制订了《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到1974年《防止贿赂条例》颁布实施时,香港的反贪立法已经相当严厉。例如该条例的第三条订明“公营或私营机构的代理人或雇员,未得其主事人或雇主批准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执行其职务的诱因或报酬,便属犯法。而任何人提供此等利益亦属违法”;再如为对付长期受贿而又无法确实其资产与任何贪污交易有关的公务人员,反贪污法例第十条提供了一项强而有力的武器,订明“若一名公务人员所维持的生活水平,或他所拥有及控制的资产,与其公职薪禄不相称,而又不能向法院做出圆满解释,即属违法”。此外,为保障无辜人士免受恶意诬告,《廉政公署条例》还明确规定:“若有人明知而向廉署做出虚假或错误的举报,便属违法。触犯贪污罪行的最高刑罚是十年监禁及罚款港币一百万元,而贿款及无法解释的财富亦会被没收”。涉嫌人员在接到廉政公署的通知后,所作的任何陈述都可在法庭上引用。拒绝按通知中所提问题做出解释本身即构成犯罪,并可作为罪证。这一规定使原有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事人无须证明自己无罪、有权保持沉默的规则被打破。严厉的反贪立法从制度上强化了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对腐败分子起到了巨大的惩戒和威慑作用。此外,廉署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也得益于香港长期以来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司法制度和新闻制度等制度基础。
“查、防、教”三位一体的反贪模式
在保持机构高度独立和权威的基础上,廉署自成立之时就确定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理念,一直采取“查、防、教”三管齐下的肃贪方略,被国际社会誉为经典的反贪模式。
其一,强力查贪,不惧不偏。“不偏不倚,无惧无畏”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一是重拳反贪。廉署1300多名职员中,大约75%的兵力配置在执行处,以强大阵容和力量深挖贪污分子,使贪污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罪行。二是零度容忍。廉署里有两句话,即“贪一块钱也不行”和“零度容忍”。廉署反贪没有“起刑点”限制,只要涉嫌贪污,无论数额大小都坚持一查到底,决不纵容。三是不偏不倚。2003年3月5日,香港财政司原司长梁锦松在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前购买一辆私家车之举受到质疑,被指避税。梁锦松虽是无心之失但仍诚恳向公众道歉并请辞所任职务。廉署反贪倡廉的名声再次扬名香港及海内外。四是行贿受贿同罪。行贿和受贿在香港法律上同罪同罚,绝不对行贿者法外开恩。廉署自成立至2008年,执行处共调查70691宗案件,检控13337人,案件定罪率高达85%。由于惩治有力,政府廉洁状况日益改善,针对政府部门贪污的举报比重从廉署成立初期的86%下降到2009年的28%。
其二、合力防贪,源头治理。香港在全球率先提出“预防胜于治疗”的治本理念。廉署一直主动协助政府部门在系统上堵塞贪污漏洞,加强内部监察,简化程序及增加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一是廉改共建。廉署与部门领导定期召开会议或共进工作午餐以建立防贪伙伴关系。自1981年警务处成立第一个防贪工作小组开始,至今已在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成立防贪工作小组90多个,小组由部门一、二把手担任组长,在廉署的指导下共商防贪。二是同步预防。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起草新法例、制定新程序时,必须由防贪处进行防贪审查;对重大工程项目,上至数十 亿元的基建工程,下至公共巴士收费箱中硬币的流失,都进行审查。防贪处提前介入,协助部门及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消除贪污隐患。如超过1000亿港元的香港新机场,由于防贪处的同步跟踪与实时监察,实现了“零贪污”。三是诚信管理教育。通过建立处理利益冲突、申报投资机制、员工纪律守则、诚信领导计划等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以权谋私。通过廉署的源头治理,提高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公信度和透明度,香港连续15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四是全民参与。廉署非常注重拓宽民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承诺48小时内与署名的举报人联系,为市民提供迅速、有效和保密的服务,调动了广大市民的积极性,特别是在鼓励民众举报方面效果明显。许多腐败案件都是由市民及时检举揭发而暴露的,广大市民成为参与打击腐败的重要力量。廉署宣传教育的广告语“香港胜在有你同ICAC”极之深入民心。据统计,早期匿名举报人占65%,如今实名举报人已达69%且都自愿配合调查。
其三、着力教育,倡导廉洁。铲除滋生贪污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是反贪成功的必由之路。对此,廉署高度重视廉洁教育,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廉洁教育体系。一是教育针对性强。将教育对象进行科学分类,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教育策略。二是教育重点突出。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的重点对象和方式,保证教育取得实效。三是教育覆盖面广。廉署教育的触角覆盖市民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和领域,几乎做到“无微不至、无孔不入”。四是教育方式多样。通过廉政广告、电视剧集、青少年话剧以及互联网等传播方式,运用地铁月台、巴士车身、公共电话亭等载体,广泛宣扬廉洁意识。通过互联网上的廉署专页,使市民方便查询了解廉政工作。为消除市民对廉署查案、破案工作的神秘感,社区关系处采取多种形式接触和联络市民,每年设立开放日,让记者和市民自由参观廉署总部,参观那些鲜为人知的反贪设施;向市民详细解释《防止贿赂条例》的精神和条文。在廉署不懈的努力下,市民对贪污的态度从默默隐忍向普遍唾弃转变,诚信廉洁蔚然成风。
香港反腐倡廉经验对中国大陆的启示与借鉴
腐败这一官场痼疾和社会灾难,如同国家存在的历史一样古老,像瘟疫一样肆虐全世界,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香港廉政公署在近30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对于中国大陆的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第一。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最高领导层对反腐倡廉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坚定支持,是取得反腐败成功的关键因素。
建国以来,党的四代领导都非常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给予坚定的支持。但是,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并不一致,由此造成全国各个地区和部门反腐败工作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既要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又要把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继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全力支持反腐倡廉工作,应成为今后努力的一个重点。
第二、提高反腐机关的地位,加强其独立性,对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取得反腐败成功的重要保证。
香港廉政公署在反贪倡廉工作中之所以能发挥重大的作用,关键在于制度上赋予其地位上的独立性,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开展不受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的干涉,它只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我国内地应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单位,其内部设置履行调查贪污、预防贪污和教育群众支持反腐败的三大专门部门。应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只对内地最高层负责(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指示和管辖。该独立机构应坚决彻底地贯彻反贪的决心,在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财政和人事权都直接归属于最高层,机构公务人员不能兼任任何其他机构的任何职务。反腐败机构在人员录用。业务培训、升降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建立起一套严格又合理的机制,真正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反腐败机构要学会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和有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同腐败犯罪分子作斗争。
此外,要达到最终的真正成功,必须构筑反腐败长期战略和富有弹性的短期策略,赢得人民支持,对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项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的战略任务,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和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坚定不移地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狠抓巩固、落实、深入、提高,要真下功夫,下真功夫、苦功夫,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统领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开拓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依靠和发动群众,增强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赢得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是取得反腐败成功的力量源泉。
赢得广大市民的信任和支持,是香港廉署取得反腐败成功的另一个重要经验。反腐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要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作为反腐败工作重点,扩大反腐败声势,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但又不搞群众运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和保护群众揭发举报腐败问题,不断完善信访举报等监督制度。只有在全社会养成以廉洁为荣、腐败为耻,拒绝腐败、谴责腐败的道德环境和不宽容腐败的政治文化,腐败者所需付出的“道德成本”才会大大增加;只有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案件查处和腐败预防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成效,反腐倡廉工作才能取得最终成功。
第四、借鉴国际经验和发挥首创精神。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与时俱进,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经济全球化带来腐败全球化,反腐败是全世界要面对的共同课题。中国作为现代化的后来者具有后发优势,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学习和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这样可大大节省时间和成本。特别在反腐败的制度、法律方面,更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在廉政立法方面,更要结合我国实际,大胆借鉴国际经验,尽快研究制定Ⅸ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监督法》、《控告申诉法》等有关反腐败的专项法津法规。中国在转型期所面临腐败的一些特殊问题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诸如竞争上岗、任前公示、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等制度在遏制用人腐败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五、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树立民众反腐败意识,降低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为反腐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比香港的社会环境,我国广大民众对于腐败的过度容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和纵容了腐败现象的滋生。甚至部分民众反对腐败本身是因为自己没有腐败的条件,一旦进入国家公职队伍,即成为腐败的生力军。这种法律意识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会让任何反腐制度都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的反腐部门应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公众宣传腐败的危害性,了解反腐机构的工作,增强对打击腐败的信心。要在全社会形成腐败耻辱的风气,尤其注重对青少年的思想建设,帮助青少年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正如李光耀所言:“我们要创造一种舆论,告诉人民,什么是镨的,应当受到惩罚;什么是对的,应当发扬。”通过宣传教育在社会形成正确的舆论引导,建立不宽容腐败的政治文化。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是,反腐倡廉需要借鉴“香港经验”,但更学习需要“香港精神”。香港反腐倡廉的优秀经验最终体现在反腐的制度体系建设上,我们需要借鉴这些成功、成熟的制度和经验,但也应深刻地认识到,制度是人制定的,也必须依靠人来执行。人能不能严格按照制度、法律法规办事,责任感、敬业精神、敬畏之心是关键。就像河北巨贪李真,一边口袋里装着大大的红包,一边痛心疾首、义正严辞地大谈反腐倡廉。这不是制度欠缺,而是有些官员对制度的无视,制度对他们没有产生足够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所以,成熟而健全的反腐机制固然重要,但归根到底还在于反腐人员的精神和信念。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怕有再成熟再健全的制度也不管用,弄不好还会像“南橘北枳”那样,出现水土不服。
香港反腐倡廉的宝贵经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独立权威的机构设置
香港廉政建设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由乱而冶的根本性改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廉署在机构和职能设置上的独立性。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署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是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部门组成,服务对象分别为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其中,执行处主要负责接受市民举报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打击贪污做到雷厉风行、铁面无私,使贪污无处遁形;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亦应邀到私营机构)的工作常规和程序,查找贪污漏洞,提出防范建议,最大限度减少香港社会的贪污机会;社区关系处主要负责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广泛倡导廉洁价值观,争取普罗大众积极支持反贪防贪工作,彻底铲除腐败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
廉署是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高度的权威性和强大的威慑力,直接来源于《廉政公署条例》赋予的独立地位和权力。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表现为“四个独立”:一是机构独立。廉署完全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直接隶属于香港最高行政长官,反贪免受外界权力干涉。二是人事独立。与公务员体系剥离而自成独立系统,廉署专员依法自主委聘廉署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约束。三是经费独立。廉署经费经最高行政长官审批后,从政府每年预算中以独立开支总目形式拨出,避免因财政依附而形成掣肘。四是办案独立。法律赋予廉署搜查、扣押、拘捕等广泛而强大的调查权力,任何人士如抗拒或妨碍廉署执行职责即属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廉署在享有广泛的法定调查权的同时,也受到严谨的制衡和监察,从而保证了其权力不被滥用。首先,廉署与行政长官、立法会、律政司、法院等机构形成权力制衡;其次,廉署工作受四个独立委员会监察;再次,廉署人员受社会公众和内部专门机构的监督。近年来,廉署职员中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起诉的每年不超过3人,且均与职务犯罪无关。廉署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世界公认的。廉署在锻造队伍方面主要体现为“四个注重”:注重品格修养、注重职业操守、注重专业培训和注重高薪揽才(廉署职员薪水比同级公务员高10%左右)。
严厉完备的法律制度
香港廉政适用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为:《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数目虽少,但内容明了、架构严密、用途务实。早期,由于香港政府受到英国法律的限制,对贪污受贿处罚极轻,故助长了腐败官员的贪欲膨胀。从1948年港英政府独立制订《防止贪污条例》开始,香港的反贪立法得到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之后,在1949年制订了防贪补充条例,在1955年制订了《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到1974年《防止贿赂条例》颁布实施时,香港的反贪立法已经相当严厉。例如该条例的第三条订明“公营或私营机构的代理人或雇员,未得其主事人或雇主批准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执行其职务的诱因或报酬,便属犯法。而任何人提供此等利益亦属违法”;再如为对付长期受贿而又无法确实其资产与任何贪污交易有关的公务人员,反贪污法例第十条提供了一项强而有力的武器,订明“若一名公务人员所维持的生活水平,或他所拥有及控制的资产,与其公职薪禄不相称,而又不能向法院做出圆满解释,即属违法”。此外,为保障无辜人士免受恶意诬告,《廉政公署条例》还明确规定:“若有人明知而向廉署做出虚假或错误的举报,便属违法。触犯贪污罪行的最高刑罚是十年监禁及罚款港币一百万元,而贿款及无法解释的财富亦会被没收”。涉嫌人员在接到廉政公署的通知后,所作的任何陈述都可在法庭上引用。拒绝按通知中所提问题做出解释本身即构成犯罪,并可作为罪证。这一规定使原有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事人无须证明自己无罪、有权保持沉默的规则被打破。严厉的反贪立法从制度上强化了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对腐败分子起到了巨大的惩戒和威慑作用。此外,廉署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也得益于香港长期以来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司法制度和新闻制度等制度基础。
“查、防、教”三位一体的反贪模式
在保持机构高度独立和权威的基础上,廉署自成立之时就确定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理念,一直采取“查、防、教”三管齐下的肃贪方略,被国际社会誉为经典的反贪模式。
其一,强力查贪,不惧不偏。“不偏不倚,无惧无畏”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一是重拳反贪。廉署1300多名职员中,大约75%的兵力配置在执行处,以强大阵容和力量深挖贪污分子,使贪污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罪行。二是零度容忍。廉署里有两句话,即“贪一块钱也不行”和“零度容忍”。廉署反贪没有“起刑点”限制,只要涉嫌贪污,无论数额大小都坚持一查到底,决不纵容。三是不偏不倚。2003年3月5日,香港财政司原司长梁锦松在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前购买一辆私家车之举受到质疑,被指避税。梁锦松虽是无心之失但仍诚恳向公众道歉并请辞所任职务。廉署反贪倡廉的名声再次扬名香港及海内外。四是行贿受贿同罪。行贿和受贿在香港法律上同罪同罚,绝不对行贿者法外开恩。廉署自成立至2008年,执行处共调查70691宗案件,检控13337人,案件定罪率高达85%。由于惩治有力,政府廉洁状况日益改善,针对政府部门贪污的举报比重从廉署成立初期的86%下降到2009年的28%。
其二、合力防贪,源头治理。香港在全球率先提出“预防胜于治疗”的治本理念。廉署一直主动协助政府部门在系统上堵塞贪污漏洞,加强内部监察,简化程序及增加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一是廉改共建。廉署与部门领导定期召开会议或共进工作午餐以建立防贪伙伴关系。自1981年警务处成立第一个防贪工作小组开始,至今已在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成立防贪工作小组90多个,小组由部门一、二把手担任组长,在廉署的指导下共商防贪。二是同步预防。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起草新法例、制定新程序时,必须由防贪处进行防贪审查;对重大工程项目,上至数十 亿元的基建工程,下至公共巴士收费箱中硬币的流失,都进行审查。防贪处提前介入,协助部门及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消除贪污隐患。如超过1000亿港元的香港新机场,由于防贪处的同步跟踪与实时监察,实现了“零贪污”。三是诚信管理教育。通过建立处理利益冲突、申报投资机制、员工纪律守则、诚信领导计划等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以权谋私。通过廉署的源头治理,提高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公信度和透明度,香港连续15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四是全民参与。廉署非常注重拓宽民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承诺48小时内与署名的举报人联系,为市民提供迅速、有效和保密的服务,调动了广大市民的积极性,特别是在鼓励民众举报方面效果明显。许多腐败案件都是由市民及时检举揭发而暴露的,广大市民成为参与打击腐败的重要力量。廉署宣传教育的广告语“香港胜在有你同ICAC”极之深入民心。据统计,早期匿名举报人占65%,如今实名举报人已达69%且都自愿配合调查。
其三、着力教育,倡导廉洁。铲除滋生贪污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是反贪成功的必由之路。对此,廉署高度重视廉洁教育,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廉洁教育体系。一是教育针对性强。将教育对象进行科学分类,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教育策略。二是教育重点突出。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的重点对象和方式,保证教育取得实效。三是教育覆盖面广。廉署教育的触角覆盖市民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和领域,几乎做到“无微不至、无孔不入”。四是教育方式多样。通过廉政广告、电视剧集、青少年话剧以及互联网等传播方式,运用地铁月台、巴士车身、公共电话亭等载体,广泛宣扬廉洁意识。通过互联网上的廉署专页,使市民方便查询了解廉政工作。为消除市民对廉署查案、破案工作的神秘感,社区关系处采取多种形式接触和联络市民,每年设立开放日,让记者和市民自由参观廉署总部,参观那些鲜为人知的反贪设施;向市民详细解释《防止贿赂条例》的精神和条文。在廉署不懈的努力下,市民对贪污的态度从默默隐忍向普遍唾弃转变,诚信廉洁蔚然成风。
香港反腐倡廉经验对中国大陆的启示与借鉴
腐败这一官场痼疾和社会灾难,如同国家存在的历史一样古老,像瘟疫一样肆虐全世界,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香港廉政公署在近30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对于中国大陆的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第一。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最高领导层对反腐倡廉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坚定支持,是取得反腐败成功的关键因素。
建国以来,党的四代领导都非常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给予坚定的支持。但是,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并不一致,由此造成全国各个地区和部门反腐败工作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既要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又要把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继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全力支持反腐倡廉工作,应成为今后努力的一个重点。
第二、提高反腐机关的地位,加强其独立性,对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取得反腐败成功的重要保证。
香港廉政公署在反贪倡廉工作中之所以能发挥重大的作用,关键在于制度上赋予其地位上的独立性,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开展不受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的干涉,它只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我国内地应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单位,其内部设置履行调查贪污、预防贪污和教育群众支持反腐败的三大专门部门。应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只对内地最高层负责(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指示和管辖。该独立机构应坚决彻底地贯彻反贪的决心,在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财政和人事权都直接归属于最高层,机构公务人员不能兼任任何其他机构的任何职务。反腐败机构在人员录用。业务培训、升降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建立起一套严格又合理的机制,真正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反腐败机构要学会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和有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同腐败犯罪分子作斗争。
此外,要达到最终的真正成功,必须构筑反腐败长期战略和富有弹性的短期策略,赢得人民支持,对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项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的战略任务,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和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坚定不移地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狠抓巩固、落实、深入、提高,要真下功夫,下真功夫、苦功夫,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统领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开拓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依靠和发动群众,增强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赢得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是取得反腐败成功的力量源泉。
赢得广大市民的信任和支持,是香港廉署取得反腐败成功的另一个重要经验。反腐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要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作为反腐败工作重点,扩大反腐败声势,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但又不搞群众运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和保护群众揭发举报腐败问题,不断完善信访举报等监督制度。只有在全社会养成以廉洁为荣、腐败为耻,拒绝腐败、谴责腐败的道德环境和不宽容腐败的政治文化,腐败者所需付出的“道德成本”才会大大增加;只有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案件查处和腐败预防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成效,反腐倡廉工作才能取得最终成功。
第四、借鉴国际经验和发挥首创精神。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与时俱进,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经济全球化带来腐败全球化,反腐败是全世界要面对的共同课题。中国作为现代化的后来者具有后发优势,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学习和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这样可大大节省时间和成本。特别在反腐败的制度、法律方面,更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在廉政立法方面,更要结合我国实际,大胆借鉴国际经验,尽快研究制定Ⅸ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监督法》、《控告申诉法》等有关反腐败的专项法津法规。中国在转型期所面临腐败的一些特殊问题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诸如竞争上岗、任前公示、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等制度在遏制用人腐败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五、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树立民众反腐败意识,降低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为反腐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比香港的社会环境,我国广大民众对于腐败的过度容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和纵容了腐败现象的滋生。甚至部分民众反对腐败本身是因为自己没有腐败的条件,一旦进入国家公职队伍,即成为腐败的生力军。这种法律意识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会让任何反腐制度都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的反腐部门应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公众宣传腐败的危害性,了解反腐机构的工作,增强对打击腐败的信心。要在全社会形成腐败耻辱的风气,尤其注重对青少年的思想建设,帮助青少年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正如李光耀所言:“我们要创造一种舆论,告诉人民,什么是镨的,应当受到惩罚;什么是对的,应当发扬。”通过宣传教育在社会形成正确的舆论引导,建立不宽容腐败的政治文化。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是,反腐倡廉需要借鉴“香港经验”,但更学习需要“香港精神”。香港反腐倡廉的优秀经验最终体现在反腐的制度体系建设上,我们需要借鉴这些成功、成熟的制度和经验,但也应深刻地认识到,制度是人制定的,也必须依靠人来执行。人能不能严格按照制度、法律法规办事,责任感、敬业精神、敬畏之心是关键。就像河北巨贪李真,一边口袋里装着大大的红包,一边痛心疾首、义正严辞地大谈反腐倡廉。这不是制度欠缺,而是有些官员对制度的无视,制度对他们没有产生足够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所以,成熟而健全的反腐机制固然重要,但归根到底还在于反腐人员的精神和信念。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怕有再成熟再健全的制度也不管用,弄不好还会像“南橘北枳”那样,出现水土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