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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个特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中年男性;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犯罪的比例增加。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对“机动车”的界定有争议,诉讼程序违法及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错误适用。建议法律扩大“机动车”的范围,将有期徒刑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