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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即将于2018年起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国内的企业来说,其影响是较为巨大的。面对新收入准则,企业将如何应对,从各方面来讲其难度还是存在的。本文将从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变化谈起,并提出其为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收入准则 企业 影响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内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日渐提高,其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随之与日俱增。鉴于此,国家财政部门在仔细研究IASB 和FASB 在2014年5 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收入会计准则的现状,经过三年左右时间的深入探讨,于2017年7月5日由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14号收入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国内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与国际市场的融入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实施了十余年旧收入准则的企业来说,要适应新的收入准则,无论是从核算习惯上,还是从企业的投资人、管理者乃至于财务人员的理念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影响,只有克服这些影响,才能使得准则真正的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一、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变化
1.将现行的两种确认收入准则合二为一。现行收入准则分为两个分别为14号的收入准则及15号的建造合同准则,其中14号会计准则,规范的是企业销售商品、对外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而15号会计准则是为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而制定的。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主要以商品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为依据,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收入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2006年制订的上述两项收入准则已不能适应当今复杂多变的市场。同时,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实务中的收入确认及计量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提供劳务业务与建造合同业务如何划分,如何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区分,此类种种问题,都有可能被一些业内高手所利用,从而为其会计信息的调整打下伏笔。而新准则修订后,将现行的两个收入确认准则合二为一,将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予以统一,将所有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确定为一个标准。同时特别强调了“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从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2.改原准则风险报酬转移为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原准则下,力求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进行区分,同时着重指出,待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是从现实中来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让渡给购买方是很难确定并作出准确判断的。其关键在于,何为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及其报酬,确认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是对方交付货款,还是将相关的商品转移给对方,另外在商品的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损耗、甚至是丢失责任归谁,是买方还是卖方。这些在原准则中说的都不是很具体。虽然原准则订立时,已发现一些企业通过收入的确认来实现会计信息的修饰,以谋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管理当局也已意识到这一点,并在收入准则颁布之初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到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原收入确认准则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新的收入准则改变了原有商品和劳务收入确认的局限,其打破原有的各类繁琐,化繁为简,提出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确认收入。正可谓不破不立,有了这种规定,使得收入确认更加明晰。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更加明确。原会计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所明确的内容相对有限,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是这些做法远不能满足现实业务的需要。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更加明确,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特殊交易行为予以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此特殊交易行为给予了明确,如对于区分销售总额、销售净额,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带来的影响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财会[2017]22号)从而修改了原14号收入准则,即将实施的新准则对于企业带来的影响还是较大的。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首先,新收入准则执行的企业有了明确的规定。“22号文”对于新准则的执行要求是境内外的上市企业以及执行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可以看出,限于国内的现实情况,国家财政部门还是较为务实地、有选择性的提出适用的企业,而不是全部企业。这从某种程度上提现了政府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运营状况作出的。
其次,新收入准则对于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如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的确认收入给予了统一,将其归入一个收入准则之中,使得企业可以按期列报,从而提高了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客观性。
第三,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易予以明确。企业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可能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价与对方企业进行交易从而购进所需要的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以存货这种非货币资产同对方交易换取资产,才能适用收入准则,其他资产的交易仍执行第7号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也就是说,存货的换出方,可以确认收入,而存货的换入方 则不能确认收入。
第四,本交准则修订后给企业核算带来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八种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这其中包括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售后回购、预收款等方面,这些地方的变化不仅能够影响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处理、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企业的业务流程的再确立,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最后,涉税问题。税务问题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都是较为头痛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的涉税事项是否有影响,使得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较为关注。客观地讲,收税准则属于国家的会计法规,因其规定的会计信息对外披露方法、目的以及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对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从法理来说,及以往的经验判断,除极特殊情况外,会计准则的修订一般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税收缴纳成本,增值税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缴的收入等仍然按照税法执行,这一点也请各位财务人员放宽心。
三、结语
我国收入的会计准则已执行了11年了,在这期间其为企业的发展、为投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格局的变化,原有的准则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通过本次准则的修订,有助力企业增强合同意识,增强合同管理,最为重要的可以同西方发达国家固有的“契约精神”进行有效的接轨,同时,收入准则的合二为一,能够提升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增加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可比性。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也即是近些年提出的业财融合。诚然,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有可能为一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诸多的不便,这也是符合新事物的客观规律的,但是企业的投资人及財务人员应该客观的看待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对相关的准则进行努力的研读,从而为来年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张雁飞.建造合同准则中盈余管理的困境及其适用性[J].财会月刊,2015.01.
[2]刘彦全.IASB/FASB收入确认变化及对国际工程承包会计实务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4.03.
关键词:收入准则 企业 影响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内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日渐提高,其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随之与日俱增。鉴于此,国家财政部门在仔细研究IASB 和FASB 在2014年5 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收入会计准则的现状,经过三年左右时间的深入探讨,于2017年7月5日由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14号收入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国内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与国际市场的融入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实施了十余年旧收入准则的企业来说,要适应新的收入准则,无论是从核算习惯上,还是从企业的投资人、管理者乃至于财务人员的理念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影响,只有克服这些影响,才能使得准则真正的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一、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变化
1.将现行的两种确认收入准则合二为一。现行收入准则分为两个分别为14号的收入准则及15号的建造合同准则,其中14号会计准则,规范的是企业销售商品、对外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而15号会计准则是为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而制定的。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主要以商品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为依据,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收入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2006年制订的上述两项收入准则已不能适应当今复杂多变的市场。同时,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实务中的收入确认及计量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提供劳务业务与建造合同业务如何划分,如何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区分,此类种种问题,都有可能被一些业内高手所利用,从而为其会计信息的调整打下伏笔。而新准则修订后,将现行的两个收入确认准则合二为一,将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予以统一,将所有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确定为一个标准。同时特别强调了“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从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2.改原准则风险报酬转移为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原准则下,力求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进行区分,同时着重指出,待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是从现实中来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让渡给购买方是很难确定并作出准确判断的。其关键在于,何为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及其报酬,确认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是对方交付货款,还是将相关的商品转移给对方,另外在商品的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损耗、甚至是丢失责任归谁,是买方还是卖方。这些在原准则中说的都不是很具体。虽然原准则订立时,已发现一些企业通过收入的确认来实现会计信息的修饰,以谋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管理当局也已意识到这一点,并在收入准则颁布之初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到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原收入确认准则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新的收入准则改变了原有商品和劳务收入确认的局限,其打破原有的各类繁琐,化繁为简,提出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确认收入。正可谓不破不立,有了这种规定,使得收入确认更加明晰。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更加明确。原会计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所明确的内容相对有限,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是这些做法远不能满足现实业务的需要。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更加明确,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特殊交易行为予以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此特殊交易行为给予了明确,如对于区分销售总额、销售净额,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带来的影响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财会[2017]22号)从而修改了原14号收入准则,即将实施的新准则对于企业带来的影响还是较大的。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首先,新收入准则执行的企业有了明确的规定。“22号文”对于新准则的执行要求是境内外的上市企业以及执行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可以看出,限于国内的现实情况,国家财政部门还是较为务实地、有选择性的提出适用的企业,而不是全部企业。这从某种程度上提现了政府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运营状况作出的。
其次,新收入准则对于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如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的确认收入给予了统一,将其归入一个收入准则之中,使得企业可以按期列报,从而提高了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客观性。
第三,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易予以明确。企业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可能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价与对方企业进行交易从而购进所需要的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以存货这种非货币资产同对方交易换取资产,才能适用收入准则,其他资产的交易仍执行第7号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也就是说,存货的换出方,可以确认收入,而存货的换入方 则不能确认收入。
第四,本交准则修订后给企业核算带来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八种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这其中包括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售后回购、预收款等方面,这些地方的变化不仅能够影响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处理、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企业的业务流程的再确立,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最后,涉税问题。税务问题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都是较为头痛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的涉税事项是否有影响,使得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较为关注。客观地讲,收税准则属于国家的会计法规,因其规定的会计信息对外披露方法、目的以及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对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从法理来说,及以往的经验判断,除极特殊情况外,会计准则的修订一般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税收缴纳成本,增值税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缴的收入等仍然按照税法执行,这一点也请各位财务人员放宽心。
三、结语
我国收入的会计准则已执行了11年了,在这期间其为企业的发展、为投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格局的变化,原有的准则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通过本次准则的修订,有助力企业增强合同意识,增强合同管理,最为重要的可以同西方发达国家固有的“契约精神”进行有效的接轨,同时,收入准则的合二为一,能够提升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增加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可比性。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也即是近些年提出的业财融合。诚然,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有可能为一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诸多的不便,这也是符合新事物的客观规律的,但是企业的投资人及財务人员应该客观的看待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对相关的准则进行努力的研读,从而为来年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张雁飞.建造合同准则中盈余管理的困境及其适用性[J].财会月刊,2015.01.
[2]刘彦全.IASB/FASB收入确认变化及对国际工程承包会计实务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