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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对贪贿案件线索的初查存在一些乱象,具体表现在:一是茫然。接手或掌握举报线索后,像狗咬刺猬,不知从何下手;二是随意。对线索不分析、不评估,亦无初查方案,脚踩西瓜皮,初查到哪里算哪里,初查成怎样算怎样;三是不全面。初查没有全面收集相关信息或证据,特别是对可能导致不能立案的信息、证据不收集,或收集不全;四是不到位。初查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对一些完全可以或应该在初查阶段收集到的信息、证据没有收集到,匆忙立案,致使立案后侦查工作十分被动,甚至有的无法继续侦查,只能撤案。对此,笔者就依法规范,提高初查贪贿案件线索能力谈点拙见。
【关键词】贪贿案件;提高能力
一、准确把握初查贪贿案件线索的目的
对贪贿案件线索的初查,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对掌握的贪贿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审查、摸排和调查,看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由此可见,初查的目的,不是唯一的为立案作准备,也有可能发现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其行为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准确把握初查目的的二重属性,有利于我们在初查工作中更新观念,更加注重全面收集与线索有关的信息和证据。
二、初查贪贿案件线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初查贪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是初查活动的准则,应贯穿于整个初查活动,体现初查的目的与价值,揭示出初查的基本特征,对初查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原则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实践中,大家通过摸索,总结出了许多初查贪贿案件线索应遵循的原则,归纳起来,有如合法、保密、全面、重点、证据、汇报、处理、安全、细致、信息、控权、协同、必要有效、适度、保护等原则。这些原则对指导初查贪贿案件线索,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起到了作用。笔者这里只择其要,重点阐述以下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思想。初查的启动、程序、措施都必须于法有据。否则,不得为之。
(二)保密原则。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初查贪贿犯罪案件的秘密性。一是初查不注意保密,容易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及时串供堵口、毁匿证据,使案件无法侦查下去,或大大增加办案难度。二是初查不注重保密。容易给相关单位或人员带来负面影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不利影响。
(三)协同原则。我国的反腐格局决定了初查贪贿案件线索必须注意协同。对外,要注意与纪检、监察、审计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必要时,检察机关的初查要借助他们的名义进行。对内,要注意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反贪与渎侦部门、举报中心之间的协调联动。
(四)保护原则。修改后刑诉法在其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这是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初查贪贿案件线索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应严格执行刑诉法。在初查活动中,既要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保护被初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做足初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对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司法实践证明:对掌握的贪贿案件线索在决定初查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首先要分析线索的真实性。获取线索后,办案干警应依照自己的社会知识、办案经验,对线索所反映的事实,分析评估其真实性程度。其次要分析线索的可查性。如果线索反映的内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一般可认为是了解内幕的知情人或单位举报,其成案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可能性较小。再次是分析线索的准确性。准确性是指线索所反映的涉嫌犯罪的信息如涉嫌犯罪的时间、手段、数额等是否客观可靠。
(二)制订初查方案。初查方案或计划,对于搞好初查决不是可有可无,也不能敷衍塞责。它可以指引初查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防止初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对于初查方案宁可备而不用,切不可用而无备。
根据贪贿案件的性质,其初查方案一般应具备三个特点:一是预见性。即对初查活动中可能遇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情况都要有所思考,并制订出对策措施。二是针对性。即初查贪贿案件的方案,要围绕实现初查的目的、任务而制订对策措施。三是具体性。即每个初查方案,都要根据该贪贿案件线索所呈现的真实性、可查性、准确性,提出不同的应对措施。
贪贿案件的初查方案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要求。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和司法实践,一个完备的初查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即通过初查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立案或不立案要掌握的主要证据;调查的具体方法、策略或步骤;调查力量的配备、搭配及分工;调查的时间节奏;调查的后勤保障;调查的注意事项及工作纪律;调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应对办法。
四、明晰初查贪贿案件的主要内容
初查贪贿案件线索,理论上应当是越全面越细致越好。但由于案件办理的阶段性,初查手段的局限性,要达到全面细致是不可能性很小。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初查贪贿案件,一般应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主体信息。①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如: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②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单位;③与被调查人来往密切人员的姓名、单位及身份证号码;④被调查人的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健康状况、业余爱好、社会经历;⑤朋友圈子、活动范围、消费情况。通过对以上主体信息的了解,可以为查询客户银行、房产信息、分析其家庭财产状况及社会关系打下基础。
(二)财产信息。①被查询对象家庭成员的银行帐号,相关银行帐户的资金来往明细、帐户存、取、转款的时间、数额、来源、去向;②帐户中异常存、取、转款与被调查人的任职经历、业务范围等因素是否有关联;③帐户中异常有转进、转出款的关联人员与被调查人的关系;④家庭购置较大价值资产如房产等的付款方式及款源;⑤字画、古董、文物、邮品等收藏品及金银首饰的购置、出让、保有情况;⑥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证券投资的交易、盈亏情况及资金来源;⑦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与个人及家庭成员入学、出国、旅游、购置奢侈消费品的情况;⑧配偶、父母、子女等独立或合伙投资、经营公司企业的资金、业务来源、利润分配等情况;⑨利用婚丧嫁取异常收受人情的情况。通过对以上信息的了解,主要掌握被调查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的多寡、消费水平高低与其收入是否相适应。
(三)交往信息。①进行频繁联系的固定、移动号码的户主资料;②手机漫游的地点及起、止时间;③通话时间长短以及特殊时间段频繁联系的电话号码;④手机短信、微信收发内容;⑤出入境记录,民航、高铁、火车出票记录;⑥上网记录、电子邮件、传真记录;⑦有无情人、婚外恋、傍大款等反常现象。通过以上的了解,可以审查分析出被调查人员的社会背景、活动范围、轨迹、查找出特定关系人及其联系规律。
(四)任职关联信息。①个人的任职履历,是否为某一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②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决策及业务办理程序、工作流程、相关规章制度;③被调查人的岗位职责、职权;④被调查人职权影响的范围。通过了解这些信息,可以分析出被调查人实施贪贿犯罪的可能性大小。
五、用好用活有限的初查手段、方法及谋略
所谓对贪贿案件的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在立案前进行的审查和调查,其方式一般只有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能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各地检察机关还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在初查手段、方法、谋略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对于这些通过探索取得的成果,高检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组织编写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实务》一书,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在此,笔者就不画蛇添足了,只是认为,对于这些手段、方法、谋略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千篇一律的适用,适用之妙,存乎一心,而是应当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线索、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既可单独适用,亦可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适用。
【关键词】贪贿案件;提高能力
一、准确把握初查贪贿案件线索的目的
对贪贿案件线索的初查,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对掌握的贪贿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审查、摸排和调查,看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由此可见,初查的目的,不是唯一的为立案作准备,也有可能发现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其行为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准确把握初查目的的二重属性,有利于我们在初查工作中更新观念,更加注重全面收集与线索有关的信息和证据。
二、初查贪贿案件线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初查贪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是初查活动的准则,应贯穿于整个初查活动,体现初查的目的与价值,揭示出初查的基本特征,对初查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原则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实践中,大家通过摸索,总结出了许多初查贪贿案件线索应遵循的原则,归纳起来,有如合法、保密、全面、重点、证据、汇报、处理、安全、细致、信息、控权、协同、必要有效、适度、保护等原则。这些原则对指导初查贪贿案件线索,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起到了作用。笔者这里只择其要,重点阐述以下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思想。初查的启动、程序、措施都必须于法有据。否则,不得为之。
(二)保密原则。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初查贪贿犯罪案件的秘密性。一是初查不注意保密,容易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及时串供堵口、毁匿证据,使案件无法侦查下去,或大大增加办案难度。二是初查不注重保密。容易给相关单位或人员带来负面影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不利影响。
(三)协同原则。我国的反腐格局决定了初查贪贿案件线索必须注意协同。对外,要注意与纪检、监察、审计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必要时,检察机关的初查要借助他们的名义进行。对内,要注意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反贪与渎侦部门、举报中心之间的协调联动。
(四)保护原则。修改后刑诉法在其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这是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初查贪贿案件线索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应严格执行刑诉法。在初查活动中,既要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保护被初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做足初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对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司法实践证明:对掌握的贪贿案件线索在决定初查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首先要分析线索的真实性。获取线索后,办案干警应依照自己的社会知识、办案经验,对线索所反映的事实,分析评估其真实性程度。其次要分析线索的可查性。如果线索反映的内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一般可认为是了解内幕的知情人或单位举报,其成案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可能性较小。再次是分析线索的准确性。准确性是指线索所反映的涉嫌犯罪的信息如涉嫌犯罪的时间、手段、数额等是否客观可靠。
(二)制订初查方案。初查方案或计划,对于搞好初查决不是可有可无,也不能敷衍塞责。它可以指引初查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防止初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对于初查方案宁可备而不用,切不可用而无备。
根据贪贿案件的性质,其初查方案一般应具备三个特点:一是预见性。即对初查活动中可能遇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情况都要有所思考,并制订出对策措施。二是针对性。即初查贪贿案件的方案,要围绕实现初查的目的、任务而制订对策措施。三是具体性。即每个初查方案,都要根据该贪贿案件线索所呈现的真实性、可查性、准确性,提出不同的应对措施。
贪贿案件的初查方案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要求。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和司法实践,一个完备的初查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即通过初查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立案或不立案要掌握的主要证据;调查的具体方法、策略或步骤;调查力量的配备、搭配及分工;调查的时间节奏;调查的后勤保障;调查的注意事项及工作纪律;调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应对办法。
四、明晰初查贪贿案件的主要内容
初查贪贿案件线索,理论上应当是越全面越细致越好。但由于案件办理的阶段性,初查手段的局限性,要达到全面细致是不可能性很小。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初查贪贿案件,一般应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主体信息。①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如: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②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单位;③与被调查人来往密切人员的姓名、单位及身份证号码;④被调查人的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健康状况、业余爱好、社会经历;⑤朋友圈子、活动范围、消费情况。通过对以上主体信息的了解,可以为查询客户银行、房产信息、分析其家庭财产状况及社会关系打下基础。
(二)财产信息。①被查询对象家庭成员的银行帐号,相关银行帐户的资金来往明细、帐户存、取、转款的时间、数额、来源、去向;②帐户中异常存、取、转款与被调查人的任职经历、业务范围等因素是否有关联;③帐户中异常有转进、转出款的关联人员与被调查人的关系;④家庭购置较大价值资产如房产等的付款方式及款源;⑤字画、古董、文物、邮品等收藏品及金银首饰的购置、出让、保有情况;⑥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证券投资的交易、盈亏情况及资金来源;⑦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与个人及家庭成员入学、出国、旅游、购置奢侈消费品的情况;⑧配偶、父母、子女等独立或合伙投资、经营公司企业的资金、业务来源、利润分配等情况;⑨利用婚丧嫁取异常收受人情的情况。通过对以上信息的了解,主要掌握被调查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的多寡、消费水平高低与其收入是否相适应。
(三)交往信息。①进行频繁联系的固定、移动号码的户主资料;②手机漫游的地点及起、止时间;③通话时间长短以及特殊时间段频繁联系的电话号码;④手机短信、微信收发内容;⑤出入境记录,民航、高铁、火车出票记录;⑥上网记录、电子邮件、传真记录;⑦有无情人、婚外恋、傍大款等反常现象。通过以上的了解,可以审查分析出被调查人员的社会背景、活动范围、轨迹、查找出特定关系人及其联系规律。
(四)任职关联信息。①个人的任职履历,是否为某一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②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决策及业务办理程序、工作流程、相关规章制度;③被调查人的岗位职责、职权;④被调查人职权影响的范围。通过了解这些信息,可以分析出被调查人实施贪贿犯罪的可能性大小。
五、用好用活有限的初查手段、方法及谋略
所谓对贪贿案件的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在立案前进行的审查和调查,其方式一般只有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能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各地检察机关还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在初查手段、方法、谋略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对于这些通过探索取得的成果,高检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组织编写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实务》一书,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在此,笔者就不画蛇添足了,只是认为,对于这些手段、方法、谋略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千篇一律的适用,适用之妙,存乎一心,而是应当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线索、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既可单独适用,亦可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