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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12月30日,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被处以绞刑,此举引起了世界各方评说,应该如何看待萨达姆之死?中国有句古话,叫“多行不义必自毙”。但是对犯有罪行——包括重罪的人,是以暴治暴还是彻底坚持人权的信念,这是一个极为深刻的伦理命题,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本论文综合世界各方评说,从法伦理的视角来审视“萨达姆之死”。
关键词法伦理 萨达姆之死 伊拉克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72-01
2006年12月30日11时5分,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被处以绞刑。这一世界媒体中极为轰动的事件,但却不能引起政治家的重视。一些国家虽有不满,但是语气都不强烈。应该如何看待萨达姆之死?萨达姆该不该死?萨达姆该不该杀?这是核心问题。对犯有罪行——包括重罪的人,是以暴治暴还是彻底坚持人权的信念,这是极为深刻的伦理命题,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所以该不该杀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国家基于其民族历史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
伊拉克政府发表声明说,萨达姆的下场,对于镇压本国人民的暴君来说是个“醒目的教训”。伊拉克政府认为,萨达姆不能代表伊拉克,只代表他罪恶的灵魂。以色列一位政府官员认为,萨达姆数次把中东地区推向“血与火”之中,还使用化学武器杀害本国人民,他的死使正义得到了伸张。伊朗外交副部长阿塞菲强调,处死萨达姆是“伊拉克人民的胜利”。奥地利的《标准报》认为,执行死刑是耻辱、失败,并且使伊拉克丧失了实践西方民主的机会,这种行为是短视而且愚蠢的,双手沾满鲜血的独裁者不会因其罄竹难书的罪行载入史册,数以百万的伊拉克人民会把他当成烈士。利比亚在第一时间作出鲜明表态:坚决反对。卡扎菲说对萨达姆处以绞刑是“荒谬的”。利比亚当天为萨达姆之死全国降半旗并哀悼三天。利比亚官方通讯社说,利比亚所有公共建筑物当天已经全部降半旗,并取消了宰牲节所有庆祝活动。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认为,处死萨达姆是“政治谋杀,违反所有旨在“保护战俘”的国际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时代的演变,我们渴望的不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那种以暴制暴、同态复仇的充斥着野蛮与暴力的社会,文明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标志,对文明我们不能过于简单的去理解,不能仅仅立足于生存环境的层面,更应当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慎重的考虑。切勿将“文明”二字遗失在野蛮与暴力的氛围中。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不能以“一刀切”的观点来看待。当今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很多国家还处在谋求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在这个转型期,处于阴暗的细菌也势必得以滋生。同时由于这些国家司法体制和国家制度尚不健全,盲目的废除死刑并不有利于震慑犯罪,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不利于保障国家的长久治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制度的完善,基于人权的理念,死刑制度也终究会在这些国家被废除。退一步说,即使某些国家保留死刑制度,其执行的方式也必将会趋于文明化,类似于萨达姆被扭断脖子执行死刑的绞刑方式不再重演。对与仍旧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我们应在死刑的执行方式和死刑的临终对待上使其步入文明的形态。首先,死刑的执行方式应趋于文明化。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最为残酷的刑罚,它直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作为刑罚种类之一,死刑制度并不必然构成裁决野蛮或文明社会的尺度,但是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化与否则必然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正是基于此,我国现今所采取的主要行刑方式—枪决,也正逐步被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所取代。究其原因,就是药物注射能减少死刑犯在行刑时的痛苦,更能体现人格尊严。萨达姆的绞刑就是对当今文明社会的讥讽与嘲笑。其次,死刑的临终对待也应趋于文明化。这是对死刑犯应有的尊重,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社会文明的标志。而且从长远来看,死刑犯的临终对待的文明化有助于抑制国民的残忍人性,为最后废除死刑做铺垫。死刑文明化与人格保障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他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司法文明的程度。死刑文明化得到保障,则在此底线上的社会文明必然会得到更好的推进。
从萨达姆被执行绞刑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和道德伦理之间是存在冲突的,萨达姆被执行死刑从法律来说,是符合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的。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多行不义必自毙”。萨达姆不义之举确实做了不少。在他执政期间,恣意发动战争,侵占别国领土,血腥镇压反对派,可谓罪孽深重,冤魂多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也该死。但是从伦理上讲,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可剥夺的,每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从这个价值层面这个意义上讲,一个人不论他犯了多大的罪行,也不论他是如何的不可饶恕,他都不会被执行死刑,不会被剥夺生命。正是基于这个观点,欧洲等国家反对对萨达姆执行绞刑。如何协调法律和伦理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不得不认真思索的一个话题。
资产阶级大革命時期,为了推翻封建阶级的统治,一些启蒙思想家如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就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些权利随即被以宪法的形式被加以巩固和确认。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付诸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将得到保障。国家与国家之间也能够真正的实现和平共处,国家安全,国际间的持续交往也都不再成为问题。
注释:
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月8日.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参考文献:
[1]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法伦理 萨达姆之死 伊拉克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72-01
2006年12月30日11时5分,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被处以绞刑。这一世界媒体中极为轰动的事件,但却不能引起政治家的重视。一些国家虽有不满,但是语气都不强烈。应该如何看待萨达姆之死?萨达姆该不该死?萨达姆该不该杀?这是核心问题。对犯有罪行——包括重罪的人,是以暴治暴还是彻底坚持人权的信念,这是极为深刻的伦理命题,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所以该不该杀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国家基于其民族历史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
伊拉克政府发表声明说,萨达姆的下场,对于镇压本国人民的暴君来说是个“醒目的教训”。伊拉克政府认为,萨达姆不能代表伊拉克,只代表他罪恶的灵魂。以色列一位政府官员认为,萨达姆数次把中东地区推向“血与火”之中,还使用化学武器杀害本国人民,他的死使正义得到了伸张。伊朗外交副部长阿塞菲强调,处死萨达姆是“伊拉克人民的胜利”。奥地利的《标准报》认为,执行死刑是耻辱、失败,并且使伊拉克丧失了实践西方民主的机会,这种行为是短视而且愚蠢的,双手沾满鲜血的独裁者不会因其罄竹难书的罪行载入史册,数以百万的伊拉克人民会把他当成烈士。利比亚在第一时间作出鲜明表态:坚决反对。卡扎菲说对萨达姆处以绞刑是“荒谬的”。利比亚当天为萨达姆之死全国降半旗并哀悼三天。利比亚官方通讯社说,利比亚所有公共建筑物当天已经全部降半旗,并取消了宰牲节所有庆祝活动。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认为,处死萨达姆是“政治谋杀,违反所有旨在“保护战俘”的国际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时代的演变,我们渴望的不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那种以暴制暴、同态复仇的充斥着野蛮与暴力的社会,文明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标志,对文明我们不能过于简单的去理解,不能仅仅立足于生存环境的层面,更应当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慎重的考虑。切勿将“文明”二字遗失在野蛮与暴力的氛围中。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不能以“一刀切”的观点来看待。当今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很多国家还处在谋求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在这个转型期,处于阴暗的细菌也势必得以滋生。同时由于这些国家司法体制和国家制度尚不健全,盲目的废除死刑并不有利于震慑犯罪,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不利于保障国家的长久治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制度的完善,基于人权的理念,死刑制度也终究会在这些国家被废除。退一步说,即使某些国家保留死刑制度,其执行的方式也必将会趋于文明化,类似于萨达姆被扭断脖子执行死刑的绞刑方式不再重演。对与仍旧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我们应在死刑的执行方式和死刑的临终对待上使其步入文明的形态。首先,死刑的执行方式应趋于文明化。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最为残酷的刑罚,它直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作为刑罚种类之一,死刑制度并不必然构成裁决野蛮或文明社会的尺度,但是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化与否则必然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正是基于此,我国现今所采取的主要行刑方式—枪决,也正逐步被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所取代。究其原因,就是药物注射能减少死刑犯在行刑时的痛苦,更能体现人格尊严。萨达姆的绞刑就是对当今文明社会的讥讽与嘲笑。其次,死刑的临终对待也应趋于文明化。这是对死刑犯应有的尊重,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社会文明的标志。而且从长远来看,死刑犯的临终对待的文明化有助于抑制国民的残忍人性,为最后废除死刑做铺垫。死刑文明化与人格保障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他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司法文明的程度。死刑文明化得到保障,则在此底线上的社会文明必然会得到更好的推进。
从萨达姆被执行绞刑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和道德伦理之间是存在冲突的,萨达姆被执行死刑从法律来说,是符合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的。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多行不义必自毙”。萨达姆不义之举确实做了不少。在他执政期间,恣意发动战争,侵占别国领土,血腥镇压反对派,可谓罪孽深重,冤魂多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也该死。但是从伦理上讲,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可剥夺的,每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从这个价值层面这个意义上讲,一个人不论他犯了多大的罪行,也不论他是如何的不可饶恕,他都不会被执行死刑,不会被剥夺生命。正是基于这个观点,欧洲等国家反对对萨达姆执行绞刑。如何协调法律和伦理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不得不认真思索的一个话题。
资产阶级大革命時期,为了推翻封建阶级的统治,一些启蒙思想家如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就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些权利随即被以宪法的形式被加以巩固和确认。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付诸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将得到保障。国家与国家之间也能够真正的实现和平共处,国家安全,国际间的持续交往也都不再成为问题。
注释:
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月8日.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参考文献:
[1]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