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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征收是一种土地公共取得制度,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公共用途,依照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变为国有的措施,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强制干涉的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制度是各国各个政府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因此,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对土地的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可能或多或少会产生损害。因此无论是对公有制的国家,还是私有制的国家来讲,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或其他主体的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给与相应的补偿,以便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冲突,维护其土地权益。
一、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地补偿费主要是按农用地收益来计算的,并没有完全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土地收益,仅仅只是以被征收土地年均产值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和计算补偿安置标准。运用这种测算方法,并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层功能,更没有体现出土地市场额供需状况,没有体现市场经济规律,更不符合国际惯例。第二,低价位征收土地与高价位出让土地反差较为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用途的变化将直接对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除国家按规定用途采用划拨方式外,凡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格明显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标准,这就造成政府获得超市场的收益,显失公平。第三,按土地产值补偿导致土地补偿费与实际安置生活费用距离逐渐拉大,征地后农民无法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生活水平降低,城乡差距逐渐拉大。
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政策设想
对于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基础性建设用地,如公路、铁路等用地的补偿标准。(1)征用的第一年,应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当时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给予农民相应补偿。(2)在农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自征用次年起,至合同到期止,每年应根据农产品价格的变动调整对土地承包者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应不低于最低农产品价格和不高于最高农产品价格为佳。(3)补偿资金由国家财政给以保障。
对于国家以及地方征用的用于赢利性事业(如工厂等)的用地的补偿标准。(1)于征用第一年始至工厂完工或开始赢利参照上述措施对土地承包者予以补偿。(2)自工厂完工或开始赢利始至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止,将所征用土地按生产要素入股的方式,每年派给土地承包者红利。(3)应优先考虑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4)如果工厂出现亏损,则按照2.1类标准对土地承包者予以补偿。(5)补偿资金主要由征用方提供,由国家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农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则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保障。在实行上述补偿措施的同时应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每户建立专门的农业账户,补偿资金统一、定期划拨到农民的农业账户中。
(二)对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土地征用补偿“双轨制”创新 的探索
实行 “征用” 和 “征购”并存的双轨制度,首先,如果涉及農地转为非农地,不管是否用于 “公共利益”,一律都实行“征用” 方式取得, 以确保征地行为过于随意, 缺乏公信力;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则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作为一项在不违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用”原则的前提之下, 解决或缓解当前征地中存在的部分矛盾和纠纷的过渡性政策。 即对征“公益性” 和 “非公益性”用地实行区别对待, 即对 “公益性” 用地实行“征用”, 仍然保留“征用”的法律意义;对“非公益性” 用地实行“征购”。征用土地实行“补偿价”,仍采用“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的补偿计算方法, 并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而非公益性项目则实行 “征购价”,按照市场价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购。“征购” 也并非仅仅是对私有土地的,在新阶段可以赋予其新的涵义。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国际发展趋势
各国法制,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便是在同一国家,也因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社会化转变而有不同的规定。 但就世界立法的整个发展趋势来讲,对于国家征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补偿范围与标准仍出现日渐放宽之势,以便使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充分、完全的补偿。在美国,土地完全商品化,法律明确规定,只仅限于公共目的,而且要有合理的补偿, 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用权。根据美国有关财产的法律规定,“合理补偿”主要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主要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 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补偿因征用而导致邻接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从而有力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土地征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理论与实务亟需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新通过的《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征收的程序、征收的正当性界定及补偿费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学界对于一些基本问题的观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价格制度迫在眉睫。通过上文对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全面、综合的分析研究,使我深刻了解到土地征收补偿不是一层不变的,它受到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分析本问题的同时,要以全局的观点来看待此问题。
作者简介:曹远娅,柳州市三江县国土资源局。
一、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地补偿费主要是按农用地收益来计算的,并没有完全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土地收益,仅仅只是以被征收土地年均产值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和计算补偿安置标准。运用这种测算方法,并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层功能,更没有体现出土地市场额供需状况,没有体现市场经济规律,更不符合国际惯例。第二,低价位征收土地与高价位出让土地反差较为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用途的变化将直接对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除国家按规定用途采用划拨方式外,凡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格明显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标准,这就造成政府获得超市场的收益,显失公平。第三,按土地产值补偿导致土地补偿费与实际安置生活费用距离逐渐拉大,征地后农民无法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生活水平降低,城乡差距逐渐拉大。
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政策设想
对于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基础性建设用地,如公路、铁路等用地的补偿标准。(1)征用的第一年,应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当时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给予农民相应补偿。(2)在农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自征用次年起,至合同到期止,每年应根据农产品价格的变动调整对土地承包者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应不低于最低农产品价格和不高于最高农产品价格为佳。(3)补偿资金由国家财政给以保障。
对于国家以及地方征用的用于赢利性事业(如工厂等)的用地的补偿标准。(1)于征用第一年始至工厂完工或开始赢利参照上述措施对土地承包者予以补偿。(2)自工厂完工或开始赢利始至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止,将所征用土地按生产要素入股的方式,每年派给土地承包者红利。(3)应优先考虑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4)如果工厂出现亏损,则按照2.1类标准对土地承包者予以补偿。(5)补偿资金主要由征用方提供,由国家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农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则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保障。在实行上述补偿措施的同时应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每户建立专门的农业账户,补偿资金统一、定期划拨到农民的农业账户中。
(二)对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土地征用补偿“双轨制”创新 的探索
实行 “征用” 和 “征购”并存的双轨制度,首先,如果涉及農地转为非农地,不管是否用于 “公共利益”,一律都实行“征用” 方式取得, 以确保征地行为过于随意, 缺乏公信力;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则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作为一项在不违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用”原则的前提之下, 解决或缓解当前征地中存在的部分矛盾和纠纷的过渡性政策。 即对征“公益性” 和 “非公益性”用地实行区别对待, 即对 “公益性” 用地实行“征用”, 仍然保留“征用”的法律意义;对“非公益性” 用地实行“征购”。征用土地实行“补偿价”,仍采用“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的补偿计算方法, 并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而非公益性项目则实行 “征购价”,按照市场价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购。“征购” 也并非仅仅是对私有土地的,在新阶段可以赋予其新的涵义。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国际发展趋势
各国法制,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便是在同一国家,也因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社会化转变而有不同的规定。 但就世界立法的整个发展趋势来讲,对于国家征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补偿范围与标准仍出现日渐放宽之势,以便使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充分、完全的补偿。在美国,土地完全商品化,法律明确规定,只仅限于公共目的,而且要有合理的补偿, 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用权。根据美国有关财产的法律规定,“合理补偿”主要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主要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 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补偿因征用而导致邻接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从而有力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土地征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理论与实务亟需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新通过的《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征收的程序、征收的正当性界定及补偿费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学界对于一些基本问题的观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价格制度迫在眉睫。通过上文对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全面、综合的分析研究,使我深刻了解到土地征收补偿不是一层不变的,它受到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分析本问题的同时,要以全局的观点来看待此问题。
作者简介:曹远娅,柳州市三江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