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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显得更为艰难,政府和公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做到诉求统一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以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为例,围绕2011年至2013年期间乌鲁木齐市棚户区征收安置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具體论述和探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就如何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中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谐征收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城市化;乌鲁木齐; 棚户区改造; 安置补偿
中图分类号:A715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在全市各辖区广泛展开,已成为推进城市发展、提升市容市貌、改善民众住房条件的必要手段。但是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政府和公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做到政府和公民诉求相协调将是今后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现状
(一)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律政策依据
2011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由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没有给出执行的缓冲时间,为保障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房屋征收工作能够在《征收补偿条例》颁布后依法按照程序顺利进行。乌鲁木齐市根据《征收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请示并向各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求教,发布了《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范》、《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的通知》《乌鲁木齐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二)乌鲁木齐市近三年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进度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在全市各辖区广泛展开。 2011年计划征收15000户,征收面积150万平方米,已完成14887户(2011年12605户、2012年2282户),征收122万平方米。2012年计划征收10000户,征收面积100万平方米,已完成征收5176户,征收62.9万平方米。2013年计划征收6000户,征收面积60万平方米,已完成征收5132户。3年来,全市棚户区改造已实施7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共完成征收25195户。
(三)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中征收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经过乌鲁木齐市各辖区征收办的共同努力,各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征收工作均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工作离目标任务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
1.个别被征收对象特殊情况需行政裁决
随着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的深入,虽然各项目工作都取得不错成绩,但仍面临一定的困难。根据职能分工,市房产局征收办负责指导各辖区开展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已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征收任务,究其原因,各辖区均存在各式各样有争议的特殊情况,各辖区征收办无力解决,需由各辖区对争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上报,依靠行政裁决手段最终解决,这必定会影响整体征收进度。
2.征收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部分项目开发资金紧张导致补偿不能及时到位,给征收安置工作带来很大阻力。虽有政府投资项目安置房屋建设资金由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缓解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但征收补偿资金还存在较大缺口,现阶段仅依靠乌鲁木齐市棚改公司借款解决,难以满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需求,对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造成了一定影响。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是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3.被征收对象补偿愿望与安置补偿标准存在差距
现行的征收政策与被征收对象的实际安置补偿愿望存在较大差距。部分被征收对象脱离实际,漫天要价,致使安置补偿标准很难达成一致;部分被征收对象受以往安置遗留问题的影响,担心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担心子女入学等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对征收安置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部分被征收对象,征收后将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将面临困境,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征收工作进度。
4.征收办人手不足,部分人员素质不高
乌鲁木齐市各辖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虽已正式成立,但仍有部分工作人员至今未到位,只能在重点项目所属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区属各部门抽调干部临时到项目工作组工作。由于乌鲁木齐市维稳工作的要求,人员流动性大,难以胜任实际实施工作,也无法开展系统的专业培训,造成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经验不足、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效率不高,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进展。
5.缺乏有效监督
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完善的监督机制缺失,权利责任失衡。加之棚户区改造工作本身艰巨而繁琐,某些片区因任务重未重视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培训和廉政教育,导致个别工作人员对不良欲望的克制能力有限,无法抵御非法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例如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青峰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龙刚,沙依巴克区原雅山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组二组组长李凌云,沙依巴克区政协原副主席、青峰路片区拆迁办负责人原李兰生,均因在征收过程中贪污受贿锒铛入狱,不仅使政府形象严重受损,也使得民生工程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乌鲁木齐市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结合实际完善征收细则
深入棚户区内部对各家各户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深入了解被征收户的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被征收的真实面积和具体利益诉求等。在此基础上完善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做到合理、和谐征收。
(二)拓宽资金来源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资金缺口较大,应尽可能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一,乌鲁木齐市应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优惠力度,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应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特别是利用近期世界银行支持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机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三,乌鲁木齐市应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支持,使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获得更多补助资金。
(三)保证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当今乌鲁木齐的做法是,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实物补偿,针对有证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 万元的补助。但被征收户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人想要实物补偿,但也有人希望得到货币补偿。故应在今后的征收工作中明确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以便被征收人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征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展开。
(四)增加工作人员数量,提升人员素质
乌鲁木齐市各辖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应采取公开向社会招聘或由乌鲁木齐市征收办委派工作人员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会吸引大量社会人才加入,一方面可缓解工作无法高效展开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大学生就业。
而对于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绝不能因为工作忙任务重就忽视。应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予以增强和提高。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乌鲁木齐市征收办应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好对各辖区的服务协调、监督作用。特别是在下一步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督促各辖区尽快完成安置房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强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审批补偿资金等敏感问题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沈开举.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 王克稳.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和关系辨析[J].苏州大学学报,2011(1)
[3] 张春媚, 刘海林.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0(6)
关键字:城市化;乌鲁木齐; 棚户区改造; 安置补偿
中图分类号:A715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在全市各辖区广泛展开,已成为推进城市发展、提升市容市貌、改善民众住房条件的必要手段。但是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政府和公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做到政府和公民诉求相协调将是今后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现状
(一)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律政策依据
2011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由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没有给出执行的缓冲时间,为保障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房屋征收工作能够在《征收补偿条例》颁布后依法按照程序顺利进行。乌鲁木齐市根据《征收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请示并向各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求教,发布了《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范》、《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的通知》《乌鲁木齐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二)乌鲁木齐市近三年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进度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在全市各辖区广泛展开。 2011年计划征收15000户,征收面积150万平方米,已完成14887户(2011年12605户、2012年2282户),征收122万平方米。2012年计划征收10000户,征收面积100万平方米,已完成征收5176户,征收62.9万平方米。2013年计划征收6000户,征收面积60万平方米,已完成征收5132户。3年来,全市棚户区改造已实施7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共完成征收25195户。
(三)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中征收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经过乌鲁木齐市各辖区征收办的共同努力,各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征收工作均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工作离目标任务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
1.个别被征收对象特殊情况需行政裁决
随着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的深入,虽然各项目工作都取得不错成绩,但仍面临一定的困难。根据职能分工,市房产局征收办负责指导各辖区开展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已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征收任务,究其原因,各辖区均存在各式各样有争议的特殊情况,各辖区征收办无力解决,需由各辖区对争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上报,依靠行政裁决手段最终解决,这必定会影响整体征收进度。
2.征收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部分项目开发资金紧张导致补偿不能及时到位,给征收安置工作带来很大阻力。虽有政府投资项目安置房屋建设资金由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缓解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但征收补偿资金还存在较大缺口,现阶段仅依靠乌鲁木齐市棚改公司借款解决,难以满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需求,对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造成了一定影响。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是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3.被征收对象补偿愿望与安置补偿标准存在差距
现行的征收政策与被征收对象的实际安置补偿愿望存在较大差距。部分被征收对象脱离实际,漫天要价,致使安置补偿标准很难达成一致;部分被征收对象受以往安置遗留问题的影响,担心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担心子女入学等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对征收安置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部分被征收对象,征收后将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将面临困境,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征收工作进度。
4.征收办人手不足,部分人员素质不高
乌鲁木齐市各辖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虽已正式成立,但仍有部分工作人员至今未到位,只能在重点项目所属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区属各部门抽调干部临时到项目工作组工作。由于乌鲁木齐市维稳工作的要求,人员流动性大,难以胜任实际实施工作,也无法开展系统的专业培训,造成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经验不足、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效率不高,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进展。
5.缺乏有效监督
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完善的监督机制缺失,权利责任失衡。加之棚户区改造工作本身艰巨而繁琐,某些片区因任务重未重视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培训和廉政教育,导致个别工作人员对不良欲望的克制能力有限,无法抵御非法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例如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青峰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龙刚,沙依巴克区原雅山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组二组组长李凌云,沙依巴克区政协原副主席、青峰路片区拆迁办负责人原李兰生,均因在征收过程中贪污受贿锒铛入狱,不仅使政府形象严重受损,也使得民生工程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乌鲁木齐市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结合实际完善征收细则
深入棚户区内部对各家各户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深入了解被征收户的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被征收的真实面积和具体利益诉求等。在此基础上完善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做到合理、和谐征收。
(二)拓宽资金来源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资金缺口较大,应尽可能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一,乌鲁木齐市应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优惠力度,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应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特别是利用近期世界银行支持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机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三,乌鲁木齐市应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支持,使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获得更多补助资金。
(三)保证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当今乌鲁木齐的做法是,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实物补偿,针对有证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 万元的补助。但被征收户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人想要实物补偿,但也有人希望得到货币补偿。故应在今后的征收工作中明确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以便被征收人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征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展开。
(四)增加工作人员数量,提升人员素质
乌鲁木齐市各辖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应采取公开向社会招聘或由乌鲁木齐市征收办委派工作人员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会吸引大量社会人才加入,一方面可缓解工作无法高效展开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大学生就业。
而对于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绝不能因为工作忙任务重就忽视。应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予以增强和提高。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乌鲁木齐市征收办应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好对各辖区的服务协调、监督作用。特别是在下一步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督促各辖区尽快完成安置房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强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审批补偿资金等敏感问题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沈开举.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 王克稳.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和关系辨析[J].苏州大学学报,2011(1)
[3] 张春媚, 刘海林.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