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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它的良好运行是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存在于国有企业中的行政化正在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推行国有企业深层改革时,必须落实“去行政化”,面对“商至极则从政”、企业间“互易高级管理人员”等一系列情况,应实现政商分离、强化企业自主权,通过去行政化的手段真正实现国企创富。
关键词:国有企业;去行政化;改革
一、前言
在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愈演愈烈的“泛行政化”,这为企业的自主经营、单纯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等方案的制定制造了阻碍,冗繁的企业体制使得企业无法保持健康的成长环境,因此必须进行深层改革,去行政化。
二、国有企业行政化主要情况
企业往往是可以反映出市场经济情况的个体,政府则可以站在宏观的角度上对经济情况进行调控。国有企业同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同一般企业相比,除了委托人性质不同外,并无特殊之处,我国已经对国有企业进行过调整和改革,但是改革程度不够,没能从深层次进行改革,使企业出现了“泛行政化”的现象。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化
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按政府法规的要求,通常由四个级别,由高到低为中央、省属、市属、县属,根据出资者身份的不同,在行政管理的要求方面也存在着差异。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中信集团等,出资人是财政部,因此这些企业的级别是正部级企业:副部级和正厅级的企业出资人一般是国资委。其中有垄断性质和重要竞争力的企业是副部级企业,剩下的大多属正厅级。这使得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了“仕途升迁”上,而忽略了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管理制度,使得公司的发展同先进趋势脱节。
(二)商至极则从政
国有企业行政级别的不同,使得企业家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出现了明显的阶级性,民营企业家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努力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自己,壮大企业,而国有企业家却可以借由体制内的优势转变为政府官员。
(三)互易高管现象
在普通企业中,企业和企业的管理者往往是不可能相互对调的,因为这涉及自己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然而在国有企业中,特别是垄断类的企业中,当企业面对竞争,态势呈白热化状态时,企业的政府出资人突然一纸调令将双方高管交换,作为受行政体制管理的企业家们,不得不服从命令,这种情况在航天、石油、电子等领域均发生过同行高管互易的情况。
(四)企业领导层的人事权弱
出于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考虑,政府出资人已经放弃了直接干预企业的运营,将企业的经营权交到企业家的手中,这强化了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发展方案,减少了制约。但是作为国有企业,高层领导的调动不能依据企业家的想法来定,仍需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而中央享有直接任免权,这对企业的高效发展有一定的禁锢,需要尽快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
三、去行政化问题分析
(一)所有者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它的投资者往往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国家投资即“全民企业”,因此它的代理人不能指向一个明确的出资者,只能是以政府或政府财政部门作为“代表人”:目前还有一种方向,即由企业的监督部门来做代理人,相当于权力的集中再分配,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即使“去行政化”在企业体制改革上发生成效,也不能彻底贯彻,因为国企的投资人依然属于体制内。
(二)治理结构变革
国企一直以来,都受体制管辖,而一般民企私企则在董事会、管理层的领导下,很容易界定和建立市场化的运转机制。但是假如去行政化在国企中得到的彻底贯彻,失去了体制的国企的治理问题就亟待解决,其根源就是投资人问题,国企的决策者始终不能脱离行政化,调整治理结构也是徒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实现自主竞争的问题。
四、解决方案
(一)优化国企管理层
关于企业改革,政府已经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大力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去行政化,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一律不再确定其比照的行政级别。因此,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尊重企业管理者置顶的用人机制,将管理层的选拔权力下放给企业,最后取消高管备案这一机制。至此,逐渐摆脱行政化,如行政级别,管理人员的薪资应与实际能力挂钩,而不是依据党政干部的行政等级。
(二)改革治理结构
真正实现去行政化,要从源头人手,解决企业将来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即管理结构的重新架构,应当从目标任务、业务能力、考核审查三个方面人手进行改革,选聘符合市场化需求的管理人才。国有企业可以向私企学习,以业绩论薪资,将股份作为对管理人员的奖赏,年底分红随企业的收入的增长而变化,使得团队运营更加科学化:设置奖惩制度,业绩不合格者予以开除处理:企业管理层人员可设置任期,鼓励内部人员竞争。
五、总结
去行政化这个问题是一个长远的问题,要想解决它就要结合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改革要有公开性,彻底性,但不宜操之过急,政府要采取适当的政策,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在市场化的背景下积极探索.争取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东京,国企怎样去行政化[J].党政干部參考,2017(3):37-38.
[2]王东京.国企去行政化重点在政企分开[J].中国领导科学,2017(02):36.
[3]张泊涵,浅谈国有企业去行政化问题[N].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6(02):67-70.
关键词:国有企业;去行政化;改革
一、前言
在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愈演愈烈的“泛行政化”,这为企业的自主经营、单纯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等方案的制定制造了阻碍,冗繁的企业体制使得企业无法保持健康的成长环境,因此必须进行深层改革,去行政化。
二、国有企业行政化主要情况
企业往往是可以反映出市场经济情况的个体,政府则可以站在宏观的角度上对经济情况进行调控。国有企业同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同一般企业相比,除了委托人性质不同外,并无特殊之处,我国已经对国有企业进行过调整和改革,但是改革程度不够,没能从深层次进行改革,使企业出现了“泛行政化”的现象。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化
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按政府法规的要求,通常由四个级别,由高到低为中央、省属、市属、县属,根据出资者身份的不同,在行政管理的要求方面也存在着差异。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中信集团等,出资人是财政部,因此这些企业的级别是正部级企业:副部级和正厅级的企业出资人一般是国资委。其中有垄断性质和重要竞争力的企业是副部级企业,剩下的大多属正厅级。这使得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了“仕途升迁”上,而忽略了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管理制度,使得公司的发展同先进趋势脱节。
(二)商至极则从政
国有企业行政级别的不同,使得企业家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出现了明显的阶级性,民营企业家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努力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自己,壮大企业,而国有企业家却可以借由体制内的优势转变为政府官员。
(三)互易高管现象
在普通企业中,企业和企业的管理者往往是不可能相互对调的,因为这涉及自己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然而在国有企业中,特别是垄断类的企业中,当企业面对竞争,态势呈白热化状态时,企业的政府出资人突然一纸调令将双方高管交换,作为受行政体制管理的企业家们,不得不服从命令,这种情况在航天、石油、电子等领域均发生过同行高管互易的情况。
(四)企业领导层的人事权弱
出于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考虑,政府出资人已经放弃了直接干预企业的运营,将企业的经营权交到企业家的手中,这强化了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发展方案,减少了制约。但是作为国有企业,高层领导的调动不能依据企业家的想法来定,仍需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而中央享有直接任免权,这对企业的高效发展有一定的禁锢,需要尽快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
三、去行政化问题分析
(一)所有者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它的投资者往往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国家投资即“全民企业”,因此它的代理人不能指向一个明确的出资者,只能是以政府或政府财政部门作为“代表人”:目前还有一种方向,即由企业的监督部门来做代理人,相当于权力的集中再分配,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即使“去行政化”在企业体制改革上发生成效,也不能彻底贯彻,因为国企的投资人依然属于体制内。
(二)治理结构变革
国企一直以来,都受体制管辖,而一般民企私企则在董事会、管理层的领导下,很容易界定和建立市场化的运转机制。但是假如去行政化在国企中得到的彻底贯彻,失去了体制的国企的治理问题就亟待解决,其根源就是投资人问题,国企的决策者始终不能脱离行政化,调整治理结构也是徒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实现自主竞争的问题。
四、解决方案
(一)优化国企管理层
关于企业改革,政府已经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大力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去行政化,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一律不再确定其比照的行政级别。因此,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尊重企业管理者置顶的用人机制,将管理层的选拔权力下放给企业,最后取消高管备案这一机制。至此,逐渐摆脱行政化,如行政级别,管理人员的薪资应与实际能力挂钩,而不是依据党政干部的行政等级。
(二)改革治理结构
真正实现去行政化,要从源头人手,解决企业将来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即管理结构的重新架构,应当从目标任务、业务能力、考核审查三个方面人手进行改革,选聘符合市场化需求的管理人才。国有企业可以向私企学习,以业绩论薪资,将股份作为对管理人员的奖赏,年底分红随企业的收入的增长而变化,使得团队运营更加科学化:设置奖惩制度,业绩不合格者予以开除处理:企业管理层人员可设置任期,鼓励内部人员竞争。
五、总结
去行政化这个问题是一个长远的问题,要想解决它就要结合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改革要有公开性,彻底性,但不宜操之过急,政府要采取适当的政策,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在市场化的背景下积极探索.争取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东京,国企怎样去行政化[J].党政干部參考,2017(3):37-38.
[2]王东京.国企去行政化重点在政企分开[J].中国领导科学,2017(02):36.
[3]张泊涵,浅谈国有企业去行政化问题[N].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6(02):6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