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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开展对提升检委会议事决策水平,保证案件质量,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不少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从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厘清职能等多方面不断推进。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办事机构不完善。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机构设置上存在多种形式,少部分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大部分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完善,机构建设相对薄弱,人员配备也不充分,直接影响着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如,我院虽成立了检委会工作办公室,但其工作仍由研究室负责,检委会办公室主任与研究室主任系同一人,人员配备不足。
2、职能划分不清。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存在着检委会审议案件多、审议事项少,甚至一年中全部审议案件;同时,部分检察院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会议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导致本该由检委会讨论的检察工作事项而由党组会等代替,检委会对全院检察业务工作的指导不够,大大削弱了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作用。
3、会前审查未充分发挥。根据检委会工作的相关规定,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题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恰当等提出供检委会决策参考的意见。但因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人员的不足,导致在会前审查时只是形式上进行,并没有进行实体上的审查,没有提出参考意见。
4、会中讨论未充分进行。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按照专职委员、非院领导委员、院领导委员的顺序进行,但现在仍存在发言顺序不统一,导致无法保证每个委员独立、充分地阐述自己的意见;同时,部分检委会委员因事先未对提交检委会的事项进行阅读分析,导致在会上讨论时因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等而导致人云亦云的现象,降低了检委会议事能力和水平,无法充分发挥检委会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作用。
二、规范检委会工作的对策
1、规范检委会机构建设。要成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可称之为检委会办公室,同时配备至少两人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1人专职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另一人可兼职,从而保证检委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2、厘清检委会职能。要合理界定、准确把握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的关系,准确厘清检委会的职能,防止以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代替检委会履行职权。党组会作为院党的领导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来说,其研究部署的是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及干部任免、评优等问题;检察长办公会主要是日常检察具体工作事务的研究,如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基础行政事务;检委会是研究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
3、设立案件专业研究小组。为解决因检委会工作人员少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开展会前实体审查的问题,可以借鉴成立案件专业研究小组,负责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会前研究,为检委会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检委会审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4、规范议事程序。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制定的检委会相关议事规则,在会前三天将议题材料给检委会委员,确保委员能充分了解议题,保证在会议时能做好准备充分阐述意见;另一方面加大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力度,特别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提升委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会中讨论效用,保证检委会的决策质量。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兴 334200)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办事机构不完善。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机构设置上存在多种形式,少部分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大部分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完善,机构建设相对薄弱,人员配备也不充分,直接影响着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如,我院虽成立了检委会工作办公室,但其工作仍由研究室负责,检委会办公室主任与研究室主任系同一人,人员配备不足。
2、职能划分不清。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存在着检委会审议案件多、审议事项少,甚至一年中全部审议案件;同时,部分检察院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会议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导致本该由检委会讨论的检察工作事项而由党组会等代替,检委会对全院检察业务工作的指导不够,大大削弱了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作用。
3、会前审查未充分发挥。根据检委会工作的相关规定,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题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恰当等提出供检委会决策参考的意见。但因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人员的不足,导致在会前审查时只是形式上进行,并没有进行实体上的审查,没有提出参考意见。
4、会中讨论未充分进行。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按照专职委员、非院领导委员、院领导委员的顺序进行,但现在仍存在发言顺序不统一,导致无法保证每个委员独立、充分地阐述自己的意见;同时,部分检委会委员因事先未对提交检委会的事项进行阅读分析,导致在会上讨论时因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等而导致人云亦云的现象,降低了检委会议事能力和水平,无法充分发挥检委会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作用。
二、规范检委会工作的对策
1、规范检委会机构建设。要成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可称之为检委会办公室,同时配备至少两人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1人专职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另一人可兼职,从而保证检委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2、厘清检委会职能。要合理界定、准确把握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的关系,准确厘清检委会的职能,防止以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代替检委会履行职权。党组会作为院党的领导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来说,其研究部署的是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及干部任免、评优等问题;检察长办公会主要是日常检察具体工作事务的研究,如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基础行政事务;检委会是研究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
3、设立案件专业研究小组。为解决因检委会工作人员少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开展会前实体审查的问题,可以借鉴成立案件专业研究小组,负责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会前研究,为检委会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检委会审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4、规范议事程序。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制定的检委会相关议事规则,在会前三天将议题材料给检委会委员,确保委员能充分了解议题,保证在会议时能做好准备充分阐述意见;另一方面加大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力度,特别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提升委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会中讨论效用,保证检委会的决策质量。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兴 33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