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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加上之前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个在业界被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将产生一场革命性的变化。这些新规的出台,在帮助银行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防范潜在信用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观念更新、管理措施跟进、目标客户维护以及人员素质提升等提出了严峻挑战,考验着银行的应对能力和管理智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一个共同点就是确定了“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的理念,而这正是银行信贷理念最需要更新的地方。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后都是直接划拨到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使用。这一方面可方便借款人随时用款,不会引起借款人的非议;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使用或没有全部使用出去的贷款留在账面变成派生存款,提升了贷款银行以及银行客户经理的考核业绩,使之成为贷款实践中的惯常做法。一些银行为了在短时间内做大业绩,甚至主动要求企业多贷款。而“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无疑颠覆了这种传统的做法,意味着贷款要根据客户的合理需求来决定额度,不能超额放贷,贷款发放后要由银行即时代为支付,不能滞留借款人账户。即使因为额度小,仍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也要求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合乎要求。此外,贷款的全流程化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更加明确等也需要用新的观念来看待。可以说,这些新规的施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变信贷经营观念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各银行更新自己的观念,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以适应监管的需要。而一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规的施行中能主动适应,积极改进,则能有效地提高自身的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获得更好的发展质态。
在管理措施上,由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涉及到贷款的全种类和全流程,既包括公司类贷款,也包括个人贷款;既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又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既包括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以及合同签订,又包括贷后的检查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是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必然需要对原有信贷组织架构、信息系统和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甚至重建,以及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是一个莫大的考验。有的银行可能会因实力较小、人才缺乏、科技力量薄弱,以及重视程度而影响到新规的统一组织实施。如贷款五级分类推出数年后才在全国金融机构得以推广。然而,贷款新规作为一项系统性的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应该及早得到统一实施。如果各银行之间实施步骤不协调、不统一,既会削弱政策的权威性,也会造成同区域间竞争的不公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贷款新规的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贯彻落实。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督促引导,按照既定的实施时间表,及时严格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齐步走”。
在目标客户维护上,由于贷款新规对一定金额以上交易要求“受托支付”,以及贷款的申请、调查和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会使客户一时感到不便甚至不满,这对稳定银行客户的维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有的客户可能因此流失,这是银行在执行新规时最为担心的。但事实上执行新规并不一定导致客户流失。因为,“受托支付”只是改变了支付的方式,由原来的借款人直接支付改为银行代为支付,不影响任何交易,也不会实质性地带来资金使用的不便,只要是正常的资金往来,贷款银行即会满足其要求。而“实贷实付”还可帮助客户减少贷款利息支出、节约资金成本。对于贷款的申请、调查和管理,虽然较以前更为规范严格,但也会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而且,因为银行加强了信贷管理,还可帮助企业鉴别、判断贷款的合理性,从而避免不当贷款、超额贷款或挪用贷款带来的商业风险。因此,只要银行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位,以及各银行均严格执行新规,不难取得客户的理解与支持,不会使优质客户流失。
此外,执行贷款新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贷款新规对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发放与支付,以及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而且每个程序都明确了责任。作为信贷人员,既要熟悉、精通这些信贷新法规,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还要增强对宏观政策的了解、行业运行的分析,以及信贷企业运行状况、发展前景和信贷风险的判断,才能在贷款中做到调查尽职、风险评价科学、贷后管理有效,保障银行贷款业务的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贷款新规的教育培训为契机,加大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和成效,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增多,信贷资产迅速扩张,如何确保这些信贷资金全部投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作用,如何确保这些信贷资金安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不仅是社会对银行的期许,更是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关乎银行业的持续、长远发展。而贷款新规则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一旦贷款新规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那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将会呈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作者单位:江苏长江商业银行)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一个共同点就是确定了“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的理念,而这正是银行信贷理念最需要更新的地方。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后都是直接划拨到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使用。这一方面可方便借款人随时用款,不会引起借款人的非议;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使用或没有全部使用出去的贷款留在账面变成派生存款,提升了贷款银行以及银行客户经理的考核业绩,使之成为贷款实践中的惯常做法。一些银行为了在短时间内做大业绩,甚至主动要求企业多贷款。而“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无疑颠覆了这种传统的做法,意味着贷款要根据客户的合理需求来决定额度,不能超额放贷,贷款发放后要由银行即时代为支付,不能滞留借款人账户。即使因为额度小,仍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也要求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合乎要求。此外,贷款的全流程化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更加明确等也需要用新的观念来看待。可以说,这些新规的施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变信贷经营观念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各银行更新自己的观念,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以适应监管的需要。而一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规的施行中能主动适应,积极改进,则能有效地提高自身的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获得更好的发展质态。
在管理措施上,由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涉及到贷款的全种类和全流程,既包括公司类贷款,也包括个人贷款;既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又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既包括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以及合同签订,又包括贷后的检查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是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必然需要对原有信贷组织架构、信息系统和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甚至重建,以及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是一个莫大的考验。有的银行可能会因实力较小、人才缺乏、科技力量薄弱,以及重视程度而影响到新规的统一组织实施。如贷款五级分类推出数年后才在全国金融机构得以推广。然而,贷款新规作为一项系统性的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应该及早得到统一实施。如果各银行之间实施步骤不协调、不统一,既会削弱政策的权威性,也会造成同区域间竞争的不公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贷款新规的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贯彻落实。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督促引导,按照既定的实施时间表,及时严格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齐步走”。
在目标客户维护上,由于贷款新规对一定金额以上交易要求“受托支付”,以及贷款的申请、调查和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会使客户一时感到不便甚至不满,这对稳定银行客户的维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有的客户可能因此流失,这是银行在执行新规时最为担心的。但事实上执行新规并不一定导致客户流失。因为,“受托支付”只是改变了支付的方式,由原来的借款人直接支付改为银行代为支付,不影响任何交易,也不会实质性地带来资金使用的不便,只要是正常的资金往来,贷款银行即会满足其要求。而“实贷实付”还可帮助客户减少贷款利息支出、节约资金成本。对于贷款的申请、调查和管理,虽然较以前更为规范严格,但也会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而且,因为银行加强了信贷管理,还可帮助企业鉴别、判断贷款的合理性,从而避免不当贷款、超额贷款或挪用贷款带来的商业风险。因此,只要银行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位,以及各银行均严格执行新规,不难取得客户的理解与支持,不会使优质客户流失。
此外,执行贷款新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贷款新规对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发放与支付,以及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而且每个程序都明确了责任。作为信贷人员,既要熟悉、精通这些信贷新法规,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还要增强对宏观政策的了解、行业运行的分析,以及信贷企业运行状况、发展前景和信贷风险的判断,才能在贷款中做到调查尽职、风险评价科学、贷后管理有效,保障银行贷款业务的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贷款新规的教育培训为契机,加大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和成效,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增多,信贷资产迅速扩张,如何确保这些信贷资金全部投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作用,如何确保这些信贷资金安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不仅是社会对银行的期许,更是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关乎银行业的持续、长远发展。而贷款新规则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一旦贷款新规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那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将会呈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作者单位:江苏长江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