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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等教育扩招政策的全面实施,使法学院学生人数急剧上升,然而,学生的质量并没有与学生的数量取得相对应的同步提升。相反,出现了学生理论与实践脱节、创新意识不强、实践能力不高等问题,与此同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持续低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面对教学质量的严重滑坡和社会舆论的普遍关切,我国的法学院、校积极应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健全质量控制,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作为浙江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挂靠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一直积极思索如何扎实推进浙江省高等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整体提升,并于2013年成功举办了浙江省首届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希望通过举办系列竞赛的方式提升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目前,关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理论界尚有争议,有“精英说”、“职业说”、“通识说”等不同见解。笔者赞同“职业说”。在西方高等教育史中,法学与医学、神学一样,都是被誉为“最早的、真正的大学”的中世纪大学的常设学部,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常用的方法包括讲授、辩论和练习。[1]这种方式就带有职业目标教育的色彩。法律职业是一门需要经过特殊训练的职业,律师是与医师、牧师并列的三大传统特殊职业,都需要严格的职业训练,需要特殊的职业技能,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2]我国学者霍宪丹认为,法学教育具有两重性,即教育属性和职业属性。法学教育的职业目标一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可谓历史悠远。时至今日,这种培养目标取向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中依然体现得非常明显。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都非常明确地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法律职业,其法学教育具有十分明显的职业教育属性。“法律从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鸣于朝,争利于市,用洋人的话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律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的理性。”[3]而“争鸣于朝”也好,“争利于市”也好,都要求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注重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锻造和提升,否则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是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对其要求的,即使能够取得相关法律职业的准入,这样的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也是比较低下的,会无形中降低法学教育的意义和价值。
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界已经意识到法律职业目标定位之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对于在向学生传授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当着力培养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实战能力,亦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在如何以法学教育为手段培养适合法律职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方面,却一直陷入进展缓慢的摸索之中,效果也不十分理想。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所采取的培养模式过于单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通用的模式是传统的课堂讲授和书面考试相结合,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互动,学生靠死记硬背来接受知识,这种做法磨练的是学生的知识面和记忆力,注重的是法学理论和法条知识的灌输,学生虽然接受了法学教育,获得了法学知识,但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缺乏锻造,思路难以打开,遇到实际问题不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难以提出新问题、新观点、新看法,动脑、动嘴、动手能力都与法律职业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这样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除了少数能背诵、会考试的“学霸”和厌课堂、惧考试的“学渣”以外,多数往往是平庸无奇、缺乏创见的毕业生,难以培养出能说会道、能言善辩、能思能写的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从实务机关反馈来看,进入职业之后,从业单位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新职工进行培养,原本可以在专门进行法学教育的学校和课堂解决的问题且可以取得良好效果的工作严重滞后,使高等法学教育的意义打了折扣。
总之,培养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需要的能力的重要手段。当前,以法律职业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最关键的任务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培养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使其能够在走上法律工作岗位后能够快速地满足法律工作的要求。
二、法律职业能力的锻造手段:法律职业能力竞赛
法律职业固然需要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需要具备多项从业能力。对于法律职业而言,浑厚的基础知识是根本,但是内聚的知识如何以世人能够很好感知的方式外放出来,同时要使法律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律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就必须借助从业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和锻造是长期的、反复的,同时也是需要借助相关平台辅助训练的,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就是一项重要的手段。
较之于平时课堂上的学习和零散的训练,比赛是一种知识和能力的竞争和较量,有比较才会有反思,有竞争才会有提高。参赛者要想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就必须针对比赛做好扎实的准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必须高度重视能力的培养,因为单纯借助传统学习方式得来的死记硬背的知识很难在比赛中有精彩的表现。
总之,将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活动与常态化系列竞赛的形式密切结合,属于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另辟蹊径,可以强化学生多项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不失为一种契合实际、前景乐观的法学教育改革措施。
三、浙江省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概况
1. 赛项目的和意义
“浙江省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最大的特色,就在于以法学学科为基础、以院校赛为先导、以法学院系为单位、以全省法科大学生为辐射面开展包括辩论赛、征文赛、演讲赛、模拟法庭赛等四项竞赛(以下简称“四项竞赛”)在内的系列比赛活动。举办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技术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同时,希冀通过在全省范围的法科大学生中开展“四项竞赛”,为省际高校法学教育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创造机会,从而促进各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法科学生专业知识、实践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整体上推动全省法学教育的发展。 2. 赛项的设计原则
赛项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专业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为学生提升法律专业素养搭建平台,又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第二,前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学生走进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同时倡导学生以创新的思维、独特的视角进行思考和研究。
第三,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又鼓励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具体体现
在全省范围内举办包括辩论、征文、演讲和模拟法庭等四项比赛在内的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活动,在国内尚属首次。“四项竞赛”的开展,有利于全面锻炼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实践能力,能够回应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中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锻造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具体而言,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锻造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能力:
第一,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通过分析、综合、概括、抽象、比较、具体化和系统化等一系列过程,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并转化为理性认识及解决问题的一种能力。思维能力其实就是动脑的能力,人类活动及进步和发展都离不开思维能力。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就是通过不同的竞赛形式,不断锻造法科大学生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具体而言就是使其能够在潜意识里始终有法律人的职业定位,对某一理论问题或者生活中的具体事件、案件迅速展开与法律相关的思考。思考问题从事实出发、从基本法理出发,并能够抽丝剥茧般地将复杂疑难的案件“简单”化,能够从大量的案件材料中抓住问题的重点,锁定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者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或者措施。
第二,交际能力。法律职业绝非可以自娱自乐的职业,也绝非“一个人的战斗”。事实的辨明、性质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借助调查、询问、讨论、辩论、沟通、交流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具有强烈的交际性特征。对于法律职业而言,交际能力往往对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十分明显:一是沟通能力,即思想开明地倾听、感同身受地和别人交流的能力;二是表达能力,即表达出重点突出、令人信服的、有针对性的清晰的信息。娴熟的表达能力和亲和的沟通能力是法律职业不可或缺的。大学生法律竞赛中的多种竞赛形式,如辩论赛、演讲赛、模拟法庭比赛都为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提供了较好的展示和历练空间,使法科大学生这两项能力通过竞赛得到挖掘和提高。
第三,写作能力。对于法律职业而言,写作的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和法学论文,前者具有实用性,后者具有理论性。目前,不少法学院校开设了专门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但是,法律文书的写作绝非简单地让学生记住写作的格式进而套用格式而进行千篇一律的沿袭,而是要在一定的法律知识、规定以及逻辑指导下不断的强化巩固并进行实战演练。法学论文的写作是对法学理论或者部门法中的立法或者司法中的某一问题展开集中的、深入的研究,要求写作者富含极强的创新能力,因此,这一方面写作能力的培养更需要一个长期的、反复的历练过程。法科大学生竞赛中的演讲稿的写作、模拟法庭中法律文书的写作、辩论赛中论辩词的写作以及专门考察写作能力的征文赛的论文写作,都能够使学生切实掌握法律职业要求的高质量的写作能力。
第四,实战能力。传统的课程教学可能会使学生沦为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书本往往成为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在此模式下学生也易成为理论知识丰富而实践能力低下的矛盾体。通过常态化的系列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可以使学生置身事中、身临其境,以相应的法律职业中的某一具体角色自居来思考问题,提前面对法律问题的挑战,结合自己课堂所学的知识,反复锻炼动脑、动嘴、动手能力,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辨明、正确定性处理,并熟悉和掌握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诉讼规则,推动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应用知识,促使学生深刻地体会到课堂理论教学与法律部门实际工作的距离和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丰富和完善知识体系。
此外,通过在法科大学生中开展系列法律职业能力竞赛,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刻苦钻研精神、团结协作精神、锐意进取精神、勇攀高峰精神,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荣誉感,这些都是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 顾建民. 高等教育学[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 曹义孙. 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研究[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
[3] 朱苏力. 法不前识(代序)[A]//法学前沿(第5辑)[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吴芳和]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目前,关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理论界尚有争议,有“精英说”、“职业说”、“通识说”等不同见解。笔者赞同“职业说”。在西方高等教育史中,法学与医学、神学一样,都是被誉为“最早的、真正的大学”的中世纪大学的常设学部,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常用的方法包括讲授、辩论和练习。[1]这种方式就带有职业目标教育的色彩。法律职业是一门需要经过特殊训练的职业,律师是与医师、牧师并列的三大传统特殊职业,都需要严格的职业训练,需要特殊的职业技能,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2]我国学者霍宪丹认为,法学教育具有两重性,即教育属性和职业属性。法学教育的职业目标一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可谓历史悠远。时至今日,这种培养目标取向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中依然体现得非常明显。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都非常明确地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法律职业,其法学教育具有十分明显的职业教育属性。“法律从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鸣于朝,争利于市,用洋人的话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律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的理性。”[3]而“争鸣于朝”也好,“争利于市”也好,都要求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注重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锻造和提升,否则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是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对其要求的,即使能够取得相关法律职业的准入,这样的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也是比较低下的,会无形中降低法学教育的意义和价值。
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界已经意识到法律职业目标定位之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对于在向学生传授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当着力培养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实战能力,亦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在如何以法学教育为手段培养适合法律职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方面,却一直陷入进展缓慢的摸索之中,效果也不十分理想。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所采取的培养模式过于单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通用的模式是传统的课堂讲授和书面考试相结合,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互动,学生靠死记硬背来接受知识,这种做法磨练的是学生的知识面和记忆力,注重的是法学理论和法条知识的灌输,学生虽然接受了法学教育,获得了法学知识,但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缺乏锻造,思路难以打开,遇到实际问题不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难以提出新问题、新观点、新看法,动脑、动嘴、动手能力都与法律职业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这样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除了少数能背诵、会考试的“学霸”和厌课堂、惧考试的“学渣”以外,多数往往是平庸无奇、缺乏创见的毕业生,难以培养出能说会道、能言善辩、能思能写的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从实务机关反馈来看,进入职业之后,从业单位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新职工进行培养,原本可以在专门进行法学教育的学校和课堂解决的问题且可以取得良好效果的工作严重滞后,使高等法学教育的意义打了折扣。
总之,培养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需要的能力的重要手段。当前,以法律职业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最关键的任务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培养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使其能够在走上法律工作岗位后能够快速地满足法律工作的要求。
二、法律职业能力的锻造手段:法律职业能力竞赛
法律职业固然需要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需要具备多项从业能力。对于法律职业而言,浑厚的基础知识是根本,但是内聚的知识如何以世人能够很好感知的方式外放出来,同时要使法律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律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就必须借助从业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和锻造是长期的、反复的,同时也是需要借助相关平台辅助训练的,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就是一项重要的手段。
较之于平时课堂上的学习和零散的训练,比赛是一种知识和能力的竞争和较量,有比较才会有反思,有竞争才会有提高。参赛者要想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就必须针对比赛做好扎实的准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必须高度重视能力的培养,因为单纯借助传统学习方式得来的死记硬背的知识很难在比赛中有精彩的表现。
总之,将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活动与常态化系列竞赛的形式密切结合,属于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另辟蹊径,可以强化学生多项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不失为一种契合实际、前景乐观的法学教育改革措施。
三、浙江省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概况
1. 赛项目的和意义
“浙江省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最大的特色,就在于以法学学科为基础、以院校赛为先导、以法学院系为单位、以全省法科大学生为辐射面开展包括辩论赛、征文赛、演讲赛、模拟法庭赛等四项竞赛(以下简称“四项竞赛”)在内的系列比赛活动。举办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技术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同时,希冀通过在全省范围的法科大学生中开展“四项竞赛”,为省际高校法学教育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创造机会,从而促进各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法科学生专业知识、实践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整体上推动全省法学教育的发展。 2. 赛项的设计原则
赛项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专业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为学生提升法律专业素养搭建平台,又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第二,前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学生走进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同时倡导学生以创新的思维、独特的视角进行思考和研究。
第三,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又鼓励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具体体现
在全省范围内举办包括辩论、征文、演讲和模拟法庭等四项比赛在内的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活动,在国内尚属首次。“四项竞赛”的开展,有利于全面锻炼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实践能力,能够回应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中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锻造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具体而言,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锻造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能力:
第一,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通过分析、综合、概括、抽象、比较、具体化和系统化等一系列过程,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并转化为理性认识及解决问题的一种能力。思维能力其实就是动脑的能力,人类活动及进步和发展都离不开思维能力。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就是通过不同的竞赛形式,不断锻造法科大学生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具体而言就是使其能够在潜意识里始终有法律人的职业定位,对某一理论问题或者生活中的具体事件、案件迅速展开与法律相关的思考。思考问题从事实出发、从基本法理出发,并能够抽丝剥茧般地将复杂疑难的案件“简单”化,能够从大量的案件材料中抓住问题的重点,锁定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者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或者措施。
第二,交际能力。法律职业绝非可以自娱自乐的职业,也绝非“一个人的战斗”。事实的辨明、性质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借助调查、询问、讨论、辩论、沟通、交流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具有强烈的交际性特征。对于法律职业而言,交际能力往往对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十分明显:一是沟通能力,即思想开明地倾听、感同身受地和别人交流的能力;二是表达能力,即表达出重点突出、令人信服的、有针对性的清晰的信息。娴熟的表达能力和亲和的沟通能力是法律职业不可或缺的。大学生法律竞赛中的多种竞赛形式,如辩论赛、演讲赛、模拟法庭比赛都为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提供了较好的展示和历练空间,使法科大学生这两项能力通过竞赛得到挖掘和提高。
第三,写作能力。对于法律职业而言,写作的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和法学论文,前者具有实用性,后者具有理论性。目前,不少法学院校开设了专门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但是,法律文书的写作绝非简单地让学生记住写作的格式进而套用格式而进行千篇一律的沿袭,而是要在一定的法律知识、规定以及逻辑指导下不断的强化巩固并进行实战演练。法学论文的写作是对法学理论或者部门法中的立法或者司法中的某一问题展开集中的、深入的研究,要求写作者富含极强的创新能力,因此,这一方面写作能力的培养更需要一个长期的、反复的历练过程。法科大学生竞赛中的演讲稿的写作、模拟法庭中法律文书的写作、辩论赛中论辩词的写作以及专门考察写作能力的征文赛的论文写作,都能够使学生切实掌握法律职业要求的高质量的写作能力。
第四,实战能力。传统的课程教学可能会使学生沦为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书本往往成为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在此模式下学生也易成为理论知识丰富而实践能力低下的矛盾体。通过常态化的系列法律职业能力竞赛,可以使学生置身事中、身临其境,以相应的法律职业中的某一具体角色自居来思考问题,提前面对法律问题的挑战,结合自己课堂所学的知识,反复锻炼动脑、动嘴、动手能力,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辨明、正确定性处理,并熟悉和掌握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诉讼规则,推动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应用知识,促使学生深刻地体会到课堂理论教学与法律部门实际工作的距离和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丰富和完善知识体系。
此外,通过在法科大学生中开展系列法律职业能力竞赛,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刻苦钻研精神、团结协作精神、锐意进取精神、勇攀高峰精神,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荣誉感,这些都是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 顾建民. 高等教育学[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 曹义孙. 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研究[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
[3] 朱苏力. 法不前识(代序)[A]//法学前沿(第5辑)[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吴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