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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决定(试行)》(简称《规定》),将省级以下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该规定是加强内部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较大改革举措,但该举措的实施也同时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时间压力大、机制不完善等工作上的挑战,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产生的利弊进行分析,对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优化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改革提供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逮捕权 上提一级 挑战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的现实背景
多年来,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一直是自己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由于侦查、批捕、起诉都在一个平台上进行,操作上也难免会有功利色彩。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侦查、批捕都在同一个平台上,内部沟通交流更有方便,故对于在侦查阶段无法查实或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如受案情复杂但拘留期间取证时间过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案情相关的当事人去向不明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侦破案件,有的基层院在反贪部门与侦监部门沟通后,甚至会先批捕,再侦查,搞“以捕代侦”;对现阶段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部分报捕质量不高案件予以决定逮捕。但是,此类案件捕后风险较大,加上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反贪部门查案环节指导侦查的办法与能力有限,无法有效监控有逮捕质量隐患的案件。这样就存在捕后侦查期限内取证无法到位,不能定罪的风险,严重影响侦查绩效与逮捕质量。
(二)同级监督力度薄弱
如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自己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尽管具体程序由不同内部机构实施,但受同一检察长领导,自侦、批捕系同一平台,基本属于左手管右手,有效的制衡与监督欠缺,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使逮捕权与侦查权之间应有的监督制约关系大大削弱,不利于人权保障,也不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水平。
(三)外部干涉力量强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因多数涉及公职人员,这些人在当地又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说情”势力强大,有时候连“一把手”都难以抵挡,何况是自侦的干警。故在侦查过程中极易受到干预,影响了司法公正。
在此现状下,为了最大限度强化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的现实意义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检察机关步伐较大的一步改革举措。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权限上提一级,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排除外部干扰,促进自侦部门提高对案件初查、立案、刑事拘留的证据搜集的要求等都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之前,基层院一直实行着本院“自移自审”的工作套路,一些基层院出于突破案件的需要,不严格按照逮捕条件作出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较为随意,有的基层院甚至在反贪部门与侦监部门沟通后,向侦监部门“借时间”。其次,自侦部门也不够重视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审查逮捕意见。将批捕权上提一级,由上级院作出逮捕决定,对案件初查、立案、刑事拘留的证据搜集,将会提出更高要求,这进一步强化了制度性监督,有助于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提高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出台了该项《规定》,主动深化改革自己内部的办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符合了当前社会各界要求对自侦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批捕权上提后不仅强化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还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上级院通过审查逮捕,可以发现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形成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全方位监督的格局,有利于克服平行主体之间监督弱化的缺陷,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自侦案件制约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树立起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改善基层院办案的外部环境,有力打击职务犯罪。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直由本院自行决定是否逮捕,这种自侦自捕的方式虽然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但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自侦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作出逮捕决定,难以抵御说情风,不作逮捕决定,又可能造成自侦部门甚至“一把手”的不理解。而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下一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逮捕案件,可以弱化对本级检察院立案和侦查带来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排除外部的干扰和阻力,有效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缓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还有利于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从而避免了尺度不统一、宽严不适度的情形,有力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所有案件基本用足七日,绝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下午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如果报捕案件需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案卷周转、公文来往的事务性程序时间,显然会缩短侦查办案时间。所以说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是对自侦部门查案的检察实务能力的考察,而且是对自侦部门利用时间的管理能力的考验。
(二)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相互配合受限。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特定案件上下级院的争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上下级院办案模式、证据把握等方面的差异在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后完全可能逐渐显现,意见分歧严重的结果将会导致侦捕关系不顺,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形成共识,侦捕联动条件缺失。
(三)具有逮捕风险的案件適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实际上都非常适宜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然而,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在能否采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的标准设定等方面均缺乏规定,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捕与不捕两种选择,无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展性极强的特点进行相对灵活的应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侦部门的查案力度。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以后,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低质量案件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
四、问题解决
在明确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以及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思考,采取措施,努力消解检察实务中的障碍,充分发挥该项改革方案的制度优势。
(一)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基层院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不断强化查案能力,使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报捕材料的质量能够达标,报捕前取证、固证到位。对于无法全面收集证据的案件,集中反贪局、反渎局全部门的办案力量进行团体作战,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基层查案实践中大量案件系可能涉及犯罪、但报捕前证据一时难以到位。对此,应当改变查案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借鉴上级院办案模式,延迟立案时间,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锁定证据;或者大胆采用以事立案的模式,收集证据之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院自侦部门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集中优势兵力调查取证,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侦查工作机制。
(二)完善自侦与侦监部门的相互配合机制。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整合控诉犯罪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工作中都面临着挑战,不捕案件可能增多。有必要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注意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有必要在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专门设置引导取证组,集中做好捕前引导,从自侦工作环节保证案件质量。同时,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应实现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三)探索确立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逮捕局限于一般刑事案件,没有拓展适用至职务犯罪案件,无法全面发挥附条件逮捕的优势。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独立性特征,其证据体系庞杂,证据种类多样,短时间的取证难度较大,在侦查前期阶段,相对来说难以获取全面证据。但是,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极强的发展性,突破空间极大,可以利用后续侦查措施充分挖掘窝案串案,故极有必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这一特点,配备附条件逮捕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可根据案件发展性这一附条件逮捕的本质要素,决定是否附条件逮捕。
五、结语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既是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促进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有效举措。作为一名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进一步引导大家认识到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正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正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自侦案件制约不力、监督不到位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王金叶 、范玉兵.<<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检察,2009年4月第八期;
[2]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5;
[3]杜发权、王淑珍:“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权应上提一级”,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第8-11页;
[4]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10;
[5]任华哲,程媛媛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反思.法学评论.2008,(2);
[6]卞建林,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中国司法.2008.(1);
[7]甄贞.法律监督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1.;
[8]郝銀钟,“论批捕权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9]任寰,“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法学》2000年第4期;
[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反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工作对策研究,《反贪工作指导》2009年第3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逮捕权 上提一级 挑战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的现实背景
多年来,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一直是自己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由于侦查、批捕、起诉都在一个平台上进行,操作上也难免会有功利色彩。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侦查、批捕都在同一个平台上,内部沟通交流更有方便,故对于在侦查阶段无法查实或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如受案情复杂但拘留期间取证时间过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案情相关的当事人去向不明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侦破案件,有的基层院在反贪部门与侦监部门沟通后,甚至会先批捕,再侦查,搞“以捕代侦”;对现阶段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部分报捕质量不高案件予以决定逮捕。但是,此类案件捕后风险较大,加上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反贪部门查案环节指导侦查的办法与能力有限,无法有效监控有逮捕质量隐患的案件。这样就存在捕后侦查期限内取证无法到位,不能定罪的风险,严重影响侦查绩效与逮捕质量。
(二)同级监督力度薄弱
如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自己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尽管具体程序由不同内部机构实施,但受同一检察长领导,自侦、批捕系同一平台,基本属于左手管右手,有效的制衡与监督欠缺,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使逮捕权与侦查权之间应有的监督制约关系大大削弱,不利于人权保障,也不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水平。
(三)外部干涉力量强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因多数涉及公职人员,这些人在当地又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说情”势力强大,有时候连“一把手”都难以抵挡,何况是自侦的干警。故在侦查过程中极易受到干预,影响了司法公正。
在此现状下,为了最大限度强化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的现实意义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检察机关步伐较大的一步改革举措。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权限上提一级,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排除外部干扰,促进自侦部门提高对案件初查、立案、刑事拘留的证据搜集的要求等都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之前,基层院一直实行着本院“自移自审”的工作套路,一些基层院出于突破案件的需要,不严格按照逮捕条件作出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较为随意,有的基层院甚至在反贪部门与侦监部门沟通后,向侦监部门“借时间”。其次,自侦部门也不够重视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审查逮捕意见。将批捕权上提一级,由上级院作出逮捕决定,对案件初查、立案、刑事拘留的证据搜集,将会提出更高要求,这进一步强化了制度性监督,有助于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提高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出台了该项《规定》,主动深化改革自己内部的办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符合了当前社会各界要求对自侦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批捕权上提后不仅强化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还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上级院通过审查逮捕,可以发现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形成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全方位监督的格局,有利于克服平行主体之间监督弱化的缺陷,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自侦案件制约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树立起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改善基层院办案的外部环境,有力打击职务犯罪。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直由本院自行决定是否逮捕,这种自侦自捕的方式虽然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但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自侦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作出逮捕决定,难以抵御说情风,不作逮捕决定,又可能造成自侦部门甚至“一把手”的不理解。而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下一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逮捕案件,可以弱化对本级检察院立案和侦查带来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排除外部的干扰和阻力,有效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缓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还有利于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从而避免了尺度不统一、宽严不适度的情形,有力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所有案件基本用足七日,绝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下午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如果报捕案件需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案卷周转、公文来往的事务性程序时间,显然会缩短侦查办案时间。所以说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是对自侦部门查案的检察实务能力的考察,而且是对自侦部门利用时间的管理能力的考验。
(二)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相互配合受限。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特定案件上下级院的争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上下级院办案模式、证据把握等方面的差异在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后完全可能逐渐显现,意见分歧严重的结果将会导致侦捕关系不顺,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形成共识,侦捕联动条件缺失。
(三)具有逮捕风险的案件適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实际上都非常适宜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然而,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在能否采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的标准设定等方面均缺乏规定,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捕与不捕两种选择,无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展性极强的特点进行相对灵活的应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侦部门的查案力度。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以后,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低质量案件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
四、问题解决
在明确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以及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思考,采取措施,努力消解检察实务中的障碍,充分发挥该项改革方案的制度优势。
(一)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基层院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不断强化查案能力,使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报捕材料的质量能够达标,报捕前取证、固证到位。对于无法全面收集证据的案件,集中反贪局、反渎局全部门的办案力量进行团体作战,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基层查案实践中大量案件系可能涉及犯罪、但报捕前证据一时难以到位。对此,应当改变查案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借鉴上级院办案模式,延迟立案时间,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锁定证据;或者大胆采用以事立案的模式,收集证据之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院自侦部门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集中优势兵力调查取证,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侦查工作机制。
(二)完善自侦与侦监部门的相互配合机制。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整合控诉犯罪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工作中都面临着挑战,不捕案件可能增多。有必要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注意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有必要在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专门设置引导取证组,集中做好捕前引导,从自侦工作环节保证案件质量。同时,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应实现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三)探索确立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逮捕局限于一般刑事案件,没有拓展适用至职务犯罪案件,无法全面发挥附条件逮捕的优势。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独立性特征,其证据体系庞杂,证据种类多样,短时间的取证难度较大,在侦查前期阶段,相对来说难以获取全面证据。但是,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极强的发展性,突破空间极大,可以利用后续侦查措施充分挖掘窝案串案,故极有必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这一特点,配备附条件逮捕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可根据案件发展性这一附条件逮捕的本质要素,决定是否附条件逮捕。
五、结语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既是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促进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有效举措。作为一名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进一步引导大家认识到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正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正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自侦案件制约不力、监督不到位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王金叶 、范玉兵.<<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检察,2009年4月第八期;
[2]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5;
[3]杜发权、王淑珍:“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权应上提一级”,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第8-11页;
[4]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10;
[5]任华哲,程媛媛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反思.法学评论.2008,(2);
[6]卞建林,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中国司法.2008.(1);
[7]甄贞.法律监督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1.;
[8]郝銀钟,“论批捕权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9]任寰,“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法学》2000年第4期;
[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反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工作对策研究,《反贪工作指导》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