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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发,根据武警法以及武警部队相关规定,从理论上阐述了武警军事规章创制程序的概念、涉及事项、创制主要程序以及与武警军事法规的区别。对理解立法法和军事规章、武警军事规章的关系,发挥武警军事规章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武警军事规章;创制权;创制程序
所谓武警军事规章,是指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武警部队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的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这是我们的法律家所同意的”。我国修正后的立法法第103条规定武警部队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一、武警军事规章创制程序的概念
武警军事规章创制程序,是武警军事规章在创制过程中根据立法法、军事规章制定条例等规定对其制定步骤的总称。其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基本相同,但是,武警军事规章所涉及的范围和事项与国务院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范围和事项是不同的。故在具体的创制程序上也有所不同。
二、武警军事规章涉及事项
(一)法律、武警法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为了执行武警法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而需要制定武警军事规章的事项
(三)属于武警部队自身建设的事项
(四)设置某些处罚方法
三、武警军事规章创制的主要程序
(一)立项
1.武警部队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武警军事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2.武警总部法制机构。比如,武警部队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各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提请的立项申请、理由等进行汇总、研究,报本部門、武警总部批准后执行。3.各个武警总队、警种部队以及其他武警部队机构。认为在武警部队在某一领域应当制定武警军事规章的,可以向武警总部提出立法建议,或者自行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不能违反或者违背武警军事规章以及其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二)起草
1.武警军事规章由武警总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起草,比如,涉及武警部队保密工作的,由武警部队主管保密工作的保密委员会负责起草。2.武警军事规章的内容,如果涉及武警部队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可以联合起草相关内容。3.起草武警军事规章,涉及武警部队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三)审查
1.审查内容。2.听取意见。3.充分协调。4.修改送审稿。武警部队法制机构在研究各个方面的意见后,应当与武警军事规章的起草单位共同对起草稿进行修改,逐步形成武警军事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5.缓办或退回。
(四)决定和公布
1.武警军事规章应当经过具有武警军事规章制定权的武警部队委员会或者成立规章制定委员会通过。2.在审议武警军事规章时,可以由武警部队法制机构对武警军事规章草案进行说明,也可以由草案的起草单位进行说明。3.公布的武警军事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武警军事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武警部队首长的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4.武警军事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全武警部队进行公布。如果武警军事规章涉及内容,具有秘密性的,在武警部队内部公布,如果武警军事规章涉及其他非武警部队的,可以对外进行公布。
(五)解释
“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1,武警军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武警军事规章制定机关。1.武警军事规章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含义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2.武警军事规章的解释由武警军事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3.武警军事规章的解释同武警军事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4.武警军事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武警部队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四、武警军事规章与武警军事法规的区别
(一) 制定主体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单独对武警部队制定规范性文件;而武警军事规章的制定主体是武警部队,即武警总部。
(二) 调整的对象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武警军事管理领域、其他重要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比如,在军人抚恤优待领域,需要制定武警军事法规来加以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2、第49条3规定军人抚恤优待的范围。
(三) 内容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可以直接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某些创制性的规定。比如,《军队抢险救灾条例》第1条4规定的依据是国防法。而武警军事规章所依据的是武警军事法规。
(四)效力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武警军事规章,武警军事法规是武警军事规章的上位法。
综上所述,立法法第103条赋予了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的权力。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形式确定了武警部队的军事规章制定的权限,这不是简单意义上文字添加或者罗列,而是经过立法技术、立法技巧和立法价值取向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正确理解武警军事规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1.【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挺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出版,北京,1985年9月第1版,第214页。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优抚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9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军队抢险救灾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关键词】武警军事规章;创制权;创制程序
所谓武警军事规章,是指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武警部队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的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这是我们的法律家所同意的”。我国修正后的立法法第103条规定武警部队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一、武警军事规章创制程序的概念
武警军事规章创制程序,是武警军事规章在创制过程中根据立法法、军事规章制定条例等规定对其制定步骤的总称。其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基本相同,但是,武警军事规章所涉及的范围和事项与国务院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范围和事项是不同的。故在具体的创制程序上也有所不同。
二、武警军事规章涉及事项
(一)法律、武警法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为了执行武警法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而需要制定武警军事规章的事项
(三)属于武警部队自身建设的事项
(四)设置某些处罚方法
三、武警军事规章创制的主要程序
(一)立项
1.武警部队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武警军事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2.武警总部法制机构。比如,武警部队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各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提请的立项申请、理由等进行汇总、研究,报本部門、武警总部批准后执行。3.各个武警总队、警种部队以及其他武警部队机构。认为在武警部队在某一领域应当制定武警军事规章的,可以向武警总部提出立法建议,或者自行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不能违反或者违背武警军事规章以及其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二)起草
1.武警军事规章由武警总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起草,比如,涉及武警部队保密工作的,由武警部队主管保密工作的保密委员会负责起草。2.武警军事规章的内容,如果涉及武警部队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可以联合起草相关内容。3.起草武警军事规章,涉及武警部队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三)审查
1.审查内容。2.听取意见。3.充分协调。4.修改送审稿。武警部队法制机构在研究各个方面的意见后,应当与武警军事规章的起草单位共同对起草稿进行修改,逐步形成武警军事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5.缓办或退回。
(四)决定和公布
1.武警军事规章应当经过具有武警军事规章制定权的武警部队委员会或者成立规章制定委员会通过。2.在审议武警军事规章时,可以由武警部队法制机构对武警军事规章草案进行说明,也可以由草案的起草单位进行说明。3.公布的武警军事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武警军事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武警部队首长的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4.武警军事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全武警部队进行公布。如果武警军事规章涉及内容,具有秘密性的,在武警部队内部公布,如果武警军事规章涉及其他非武警部队的,可以对外进行公布。
(五)解释
“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1,武警军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武警军事规章制定机关。1.武警军事规章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含义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2.武警军事规章的解释由武警军事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3.武警军事规章的解释同武警军事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4.武警军事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武警部队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四、武警军事规章与武警军事法规的区别
(一) 制定主体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单独对武警部队制定规范性文件;而武警军事规章的制定主体是武警部队,即武警总部。
(二) 调整的对象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武警军事管理领域、其他重要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比如,在军人抚恤优待领域,需要制定武警军事法规来加以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2、第49条3规定军人抚恤优待的范围。
(三) 内容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可以直接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某些创制性的规定。比如,《军队抢险救灾条例》第1条4规定的依据是国防法。而武警军事规章所依据的是武警军事法规。
(四)效力不同
武警军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武警军事规章,武警军事法规是武警军事规章的上位法。
综上所述,立法法第103条赋予了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的权力。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形式确定了武警部队的军事规章制定的权限,这不是简单意义上文字添加或者罗列,而是经过立法技术、立法技巧和立法价值取向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正确理解武警军事规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1.【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挺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出版,北京,1985年9月第1版,第214页。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优抚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9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军队抢险救灾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