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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支出,对企业的净利润有直接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如何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最大限度的取得节税收益,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82-02
一、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企业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和税收等因素,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税收是企业强制性纯成本。企业付出成本,其最终目的是取得收益。一般来说,企业节约营运成本,就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收入相对增加,但是却并不增加等值的利润,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不付出相关的税收成本,那么这就是偷税行为,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所以,税收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成本。如果企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将强制性的“纯成本”减少一个单位,相应的就可以在企业的净利润上增加一个的单位。其次、纳税筹划成为困难企业的生死线。由于我国的税收体制是以流转税为主,折旧意味着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对限售额征税,而不是考虑企业是否盈利。所以,税收与利润之间的彼此增减关系就使得纳税筹划显得极为重要,特别是对企业,纳税筹划技术的高低成为企业的生死线,甚至成为某些行业进入的标准线。最后、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间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利用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这就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财务管理水平提供了人才保障。除此之外,企业的纳税筹划也是谋划资金的流程,它是以健全的财务核算为前提,企业要想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这就间接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总之。企业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减免税负,还可以增强企业的成本控制意识,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一)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这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劳务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按照货物的销售为主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会比较重,因此,适合选择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如果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小于营业税率,就选择以销售货物为主业缴纳增值税。
2.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来说,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几乎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改为兼营并选择分开核算。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能笼统的说是分开还是不分开进行核算。如果增值税的含税率低于营业税税率,则应该选择不分开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但是股息支出只能在税后列支。根据上述规定,从企业节税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合理的向银行借款和向企业的借款比企业直接向社会直接融资更优惠。
2.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在企业属于长期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企业所购置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应按期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从财务管理和企业税收毅力的角度出发,计提折旧具有抵税的效果。
例如:某机械制造厂2004年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400000园,预计净残值率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是5年,假设在提取折旧前,企业每年利利润为10776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现在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和所得税额如下:
直线法:
每年折旧额77600元。
计提的折旧额可以税前抵扣,所以每年应纳所得税额=(1077600-77600)×25%=250000元。
5年累计应纳的所得税额为250000×5=1250000元。
缩短折旧年限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缩短年限法,设备最短的折旧年限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也就是3年。
应纳税所得额,前三年提了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前三年每年的纳税额为(1077600-129333)×25%=237066.75元。
后兩年每年应纳税额为1077600×25%=269400元。
5年累计为237066×3 269400×2=1250000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
5年的折旧额分别是160000元,96000元,57600元,37200元,37200元。
5年应纳税额分别为:229400元,245400元,255000元,260100元。
5年累计税额为1250000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尽管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该企业5年内累计应纳所得税额都是1250000元,但是所纳的税额在各年分布情况不同。回到此问题上来,在第一年末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折旧,应当所纳的所得税分别是2500000元、237066.75元、22940元,由此可以看出,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利最大,对企业最有利。
3-运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SET资的100%审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4.运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因此,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纳税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
5.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利超过5年。”下面分析一则实例。
某企业2004年发生亏损100万元,2005年实现应纳所得税额为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2004年的亏损可以2005年完全弥补,2005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税为6.6万元。
假设降成本率为10%,那么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值是
100×33%÷*(1 10%)=30万元
如果该企业2005年所得不足弥补亏损,假设该企业2004年-2009年各年应纳所得税额为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虽然亏损额相同,但这两种情况,弥补亏损产生的效果相差太远。这主要是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在这5年内,如果亏损能尽早的弥补的话,则获得的补偿收益就越大,效果也就越明顯。不过,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按照税法规定算出来的,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其他费用支出手段虚拟亏损。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是最大的。这种筹划既不会成为税务稽查的对象,又符合国家立法精神,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是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82-02
一、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企业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和税收等因素,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税收是企业强制性纯成本。企业付出成本,其最终目的是取得收益。一般来说,企业节约营运成本,就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收入相对增加,但是却并不增加等值的利润,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不付出相关的税收成本,那么这就是偷税行为,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所以,税收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成本。如果企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将强制性的“纯成本”减少一个单位,相应的就可以在企业的净利润上增加一个的单位。其次、纳税筹划成为困难企业的生死线。由于我国的税收体制是以流转税为主,折旧意味着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对限售额征税,而不是考虑企业是否盈利。所以,税收与利润之间的彼此增减关系就使得纳税筹划显得极为重要,特别是对企业,纳税筹划技术的高低成为企业的生死线,甚至成为某些行业进入的标准线。最后、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间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利用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这就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财务管理水平提供了人才保障。除此之外,企业的纳税筹划也是谋划资金的流程,它是以健全的财务核算为前提,企业要想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这就间接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总之。企业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减免税负,还可以增强企业的成本控制意识,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一)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这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劳务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按照货物的销售为主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会比较重,因此,适合选择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如果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小于营业税率,就选择以销售货物为主业缴纳增值税。
2.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来说,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几乎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改为兼营并选择分开核算。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能笼统的说是分开还是不分开进行核算。如果增值税的含税率低于营业税税率,则应该选择不分开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但是股息支出只能在税后列支。根据上述规定,从企业节税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合理的向银行借款和向企业的借款比企业直接向社会直接融资更优惠。
2.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在企业属于长期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企业所购置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应按期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从财务管理和企业税收毅力的角度出发,计提折旧具有抵税的效果。
例如:某机械制造厂2004年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400000园,预计净残值率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是5年,假设在提取折旧前,企业每年利利润为10776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现在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和所得税额如下:
直线法:
每年折旧额77600元。
计提的折旧额可以税前抵扣,所以每年应纳所得税额=(1077600-77600)×25%=250000元。
5年累计应纳的所得税额为250000×5=1250000元。
缩短折旧年限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缩短年限法,设备最短的折旧年限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也就是3年。
应纳税所得额,前三年提了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前三年每年的纳税额为(1077600-129333)×25%=237066.75元。
后兩年每年应纳税额为1077600×25%=269400元。
5年累计为237066×3 269400×2=1250000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
5年的折旧额分别是160000元,96000元,57600元,37200元,37200元。
5年应纳税额分别为:229400元,245400元,255000元,260100元。
5年累计税额为1250000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尽管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该企业5年内累计应纳所得税额都是1250000元,但是所纳的税额在各年分布情况不同。回到此问题上来,在第一年末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折旧,应当所纳的所得税分别是2500000元、237066.75元、22940元,由此可以看出,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利最大,对企业最有利。
3-运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SET资的100%审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4.运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因此,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纳税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
5.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利超过5年。”下面分析一则实例。
某企业2004年发生亏损100万元,2005年实现应纳所得税额为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2004年的亏损可以2005年完全弥补,2005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税为6.6万元。
假设降成本率为10%,那么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值是
100×33%÷*(1 10%)=30万元
如果该企业2005年所得不足弥补亏损,假设该企业2004年-2009年各年应纳所得税额为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虽然亏损额相同,但这两种情况,弥补亏损产生的效果相差太远。这主要是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在这5年内,如果亏损能尽早的弥补的话,则获得的补偿收益就越大,效果也就越明顯。不过,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按照税法规定算出来的,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其他费用支出手段虚拟亏损。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是最大的。这种筹划既不会成为税务稽查的对象,又符合国家立法精神,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是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