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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一家逐步适应移民官司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从加拿大司法部的消息看,中国政府方面尚未提出引渡要求
3月6日、3月21日和3月22日,备受国人关注的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中行)原行长高山遣返案,在加拿大移民局及难民局法庭又进行了三次聆讯。这也是高山自3月1日取保获释后,继续接受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聆讯(高山案参见《财经》2005年第2期“河松街中行行长失踪”;高山遣返案参见《财经》2007年第5期“高山逃亡800天”)。
与前几次接受加拿大移民当局就是否继续对其羁押的聆讯有所不同,此番出现在公众面前的高山,不再身着橙色囚服、神色紧张,而是西装革履,表情坦然。高山还更换了律师,聘请了加拿大当地著名的移民法律师为其代理。
种种迹象表明,高山一家在逐步适应加拿大的移民法律程序。据此程序,高山将不会在短时间内被遣返。
3月6日,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裁判官主持的仍旧是一场关于高山一家是否拥有合法移民身份的聆讯。该局新闻官安德森女士告诉记者,关于移民身份的聆讯实际上还没有开始,3月6日的聆讯只是一些准备工作。
尽管没有实质性内容,但是这一天也许是高山移民案件转折点;同时,也促成了3月21、3月22日聆讯主题的演变,即加拿大移民当局在高山案中是否有滥用司法程序的嫌疑。
反诉加移民当局
3月6日,高山新聘请的律师沃尔德曼(Lorne Waldman)向裁判官提出对加拿大移民部的指控,指移民当局滥用《加拿大移民及难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移民虚报资料并不至于造成遣返高山的如此严重的后果。他认为移民当局以此为借口,绕开正常的全面程序。
在提出指控的同时,沃尔德曼提出要准备资料,希望延迟聆讯的时间。加拿大移民部律师也提出高山涉嫌经济犯罪的指控。由此,整个高山案的聆讯内容由一项变为三项,时间也将大大延长:
——指控移民当局滥用法律条文的聆讯,安排在3月21日下午1时及3月22日上午9时举行;
——高山移民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聆讯,在4月12日上午9时举行;
——至于指控高山涉嫌犯有经济罪行的聆讯,则还未定出最后日期。
高山的女儿高山雪莲在3月6日曾出庭,出现在公众面前。但裁判官最后裁决,作为一名学生,她今后不用再出庭,而由她母亲李雪作为代理。
3月21日上午的聆讯内容,围绕着裁判庭是否有权进行关于“移民部滥用司法程序”聆讯。加拿大移民部律师哈奇女士(Alannah Hatch)首先指出,该类案件应该由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移民及难民局的裁判庭无权处理,并且要求尽快进行高山一家非法移民案件的聆讯。
她引述《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条文指出,加移民部绝对有充分理由提出高山移民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聆讯。而这个聆讯已开庭,裁判官有责任将聆讯进行到底,并最后作出结论;而不是接纳另一项聆讯的动议,更不应该将其它聆讯置于这项核心聆讯之前。
高山律师瓦尔德曼称加拿大移民部、边境服务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和官员涉嫌“滥用司法程序”,并要求裁判官终止对高山一家移民资格的聆讯。
双方律师就此问题进行了近四小时的辩论。最后,裁判官努波宁(Otto Nupponen)显然接受了高山律师的意见,认为自己有权举行有关移民部是否“滥用司法程序”的聆讯,并决定次日上午开始双方可以传召证人。
从律师的策略看,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裁判官优先审查“加移民当局是否滥用司法程序”,高山一方已经打赢了第一回合。瓦尔德曼指出,联邦法庭只可以复核聆讯庭出现的证供,不像聆讯庭可以传召任何证人,披露更多资料。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裁判官确定移民程序遭到“滥用”,移民部便不能以高山在移民时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资格,并将其遣送回中国;如果裁判官做出相反的裁决,关于高山是否拥有合法移民身份的聆讯还将继续进行。显然律师采用了拖延的方法,尽量延长审查的时间。
拉尔森出庭作证
3月22日,瓦尔德曼要求法院传召为赖昌星拘留聆讯担任律师的拉尔森(Darryl W.Larson)作为移民法专家出庭作证。
2006年5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赖昌星、并决定于5月26日将其遣返回中国之时,拉尔森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如果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他将面临死刑和不公正的司法待遇的危险。为此,法院作出暂缓执行“遣返令”的裁决。而赖昌星也如愿进入关于对遣返后“风险评估报告”的司法审查程序,至今仍在此程序中。
庭上,瓦尔德曼向拉尔森提出二十几个问题,试图区分移民申请中“虚报资料”会带来严重后果还是轻微影响,并称,高山申请移民不是“虚报”而是“漏报”在中国银行的工作经历,按照通常程序不应该遭到逮捕。
拉尔森的回答是,移民材料的“虚报”需考虑其严重性。严重的违法是指通过重大误导而获得移民资格,比如年纪的虚报、假冒别人的身份,而没有填写一项职业“应该属于轻微的影响”。同时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应该被逮捕,除非有严重的刑事犯罪罪行。
移民部律师哈奇则认为,高山虽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权,但同时又涉嫌犯罪被外国政府通缉,加移民官员在办案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加拿大安全和社会利益。拉尔森承认,他本人从未经办过像高山一样既是移民、又是他国通缉对象的案件。
庭上,瓦尔德曼要求传召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承办高山案件的官员沙普卡(Sharon Shapka)带有关文件出庭作证。由于沙普卡出庭需要申请,聆讯延迟到3月30日继续举行。
非法移民程序还是引渡程序
高山律师瓦尔德曼在庭上提出,应该按照刑事嫌犯引渡的程序而非以高山在移民申请时填报不实资料为由将其遣返。加拿大有关当局的目的,是应中国政府的要求遣返高山。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认为,加拿大移民当局目前对高山案采用的是移民法的程序,而不是引渡法的程序。之所以选择高山移民材料上的瑕疵来审查他的移民资格,目的也是为了尽早将其遣送出境。但是以这个理由来遣返高山,理由稍显薄弱。高山律师瓦尔德曼之所以提出要以“遣送刑事嫌犯”的程序而非移民程序来处理高山案件,目的正在于此。
黄风教授对此评论说,前者程序要更为复杂。中国警方必须向加拿大提供高山足够的犯罪证据以及向加拿大转移资金的相关证据,而这些犯罪证据需要得到加拿大有关司法机构的确认。
从赖昌星案件进展来看,无论移民程序还是“遣送刑事嫌犯”程序,高山在最后还会提出中国死刑和司法公正的问题,以逃避遣返。瓦尔德曼在3月22日庭审结束时,已经向媒体表达了高山被遣返后有判处死刑的危险以及谴责中国的司法不透明的意思。
加拿大的法律程序为高山的遣返设置了障碍,而高山要穷尽这些司法保护,诉讼费用也相当可观。从他新聘请的瓦尔德曼律师的履历看,作为一名从事移民法案件已近30年的著名律师,收费不菲。而高山一家仅以其妻子每月2300元加元的合法收入,显然远不足以承担。
黄风教授认为,中国政府方面目前应该有积极的行动,向加拿大方面提出引渡要求。“尽管中加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是可以通过个案的外交谈判来达成引渡。”
日前,中国公安部对外发布消息,2006年,共有37名被公安机关缉捕的外逃贪官通过国际间警务合作被递解回国。
目前从加拿大司法部的消息看,中国政府方面尚未提出引渡高山要求。
李东哲兄弟尚在羁押中
与高山案紧密相连的另一主要嫌犯李东哲及其兄弟,则身穿红色囚服,于3月2日在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接受裁判官Daphne ShawDyck公开聆讯。这是在2004年12月31日出逃至加拿大后,李氏兄弟首次在公众面前露面。
二人于2007年2月23日被加拿大边境局逮捕,理由是其旅游签证已到期。
2月26日,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曾对李氏兄弟进行首次关于是否继续羁押的聆讯。而当时加拿大移民部正在接受他们提出的难民身份申请调查,所以该次聆讯为秘密进行,没有公开。但移民部当天已经拒绝李氏兄弟的难民身份申请,理由是他们不符合申请难民的资格;且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已经向他们发出递解令以及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表。
递解令属于加拿大离境强制令的一种,将不允许当事人在一到两年内再次入境加拿大。李氏兄弟的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就难民身份的申请问题,向加拿大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司法审查程序。
移民部律师认为,由于李氏兄弟是中国警方通缉的嫌疑犯,不能保证边境局要求他们报到以及将他们遣返回中国时出现,因此要求继续对他们进行羁押。裁判官接受了移民部律师的建议。
3月9日,李氏兄弟再次受到聆讯,不过只进行了五分钟即告结束。李氏兄弟在聆讯中,也没有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为此,他们目前仍被羁押在边境服务局的拘留所内。据了解,对李氏兄弟的下一次聆讯,将在加拿大当地时间4月5日继续进行。
据从高山案聆讯中披露的消息,李氏兄弟曾于2002年在温哥华以219万加元购入四套公寓,2005年以260万加元卖出,并在当地拥有公司。主持高山案聆讯的裁判官曾经在裁决书中表述,李氏兄弟在加拿大的生活要比高山奢华许多。
3月6日、3月21日和3月22日,备受国人关注的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中行)原行长高山遣返案,在加拿大移民局及难民局法庭又进行了三次聆讯。这也是高山自3月1日取保获释后,继续接受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聆讯(高山案参见《财经》2005年第2期“河松街中行行长失踪”;高山遣返案参见《财经》2007年第5期“高山逃亡800天”)。
与前几次接受加拿大移民当局就是否继续对其羁押的聆讯有所不同,此番出现在公众面前的高山,不再身着橙色囚服、神色紧张,而是西装革履,表情坦然。高山还更换了律师,聘请了加拿大当地著名的移民法律师为其代理。
种种迹象表明,高山一家在逐步适应加拿大的移民法律程序。据此程序,高山将不会在短时间内被遣返。
3月6日,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裁判官主持的仍旧是一场关于高山一家是否拥有合法移民身份的聆讯。该局新闻官安德森女士告诉记者,关于移民身份的聆讯实际上还没有开始,3月6日的聆讯只是一些准备工作。
尽管没有实质性内容,但是这一天也许是高山移民案件转折点;同时,也促成了3月21、3月22日聆讯主题的演变,即加拿大移民当局在高山案中是否有滥用司法程序的嫌疑。
反诉加移民当局
3月6日,高山新聘请的律师沃尔德曼(Lorne Waldman)向裁判官提出对加拿大移民部的指控,指移民当局滥用《加拿大移民及难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移民虚报资料并不至于造成遣返高山的如此严重的后果。他认为移民当局以此为借口,绕开正常的全面程序。
在提出指控的同时,沃尔德曼提出要准备资料,希望延迟聆讯的时间。加拿大移民部律师也提出高山涉嫌经济犯罪的指控。由此,整个高山案的聆讯内容由一项变为三项,时间也将大大延长:
——指控移民当局滥用法律条文的聆讯,安排在3月21日下午1时及3月22日上午9时举行;
——高山移民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聆讯,在4月12日上午9时举行;
——至于指控高山涉嫌犯有经济罪行的聆讯,则还未定出最后日期。
高山的女儿高山雪莲在3月6日曾出庭,出现在公众面前。但裁判官最后裁决,作为一名学生,她今后不用再出庭,而由她母亲李雪作为代理。
3月21日上午的聆讯内容,围绕着裁判庭是否有权进行关于“移民部滥用司法程序”聆讯。加拿大移民部律师哈奇女士(Alannah Hatch)首先指出,该类案件应该由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移民及难民局的裁判庭无权处理,并且要求尽快进行高山一家非法移民案件的聆讯。
她引述《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条文指出,加移民部绝对有充分理由提出高山移民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聆讯。而这个聆讯已开庭,裁判官有责任将聆讯进行到底,并最后作出结论;而不是接纳另一项聆讯的动议,更不应该将其它聆讯置于这项核心聆讯之前。
高山律师瓦尔德曼称加拿大移民部、边境服务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和官员涉嫌“滥用司法程序”,并要求裁判官终止对高山一家移民资格的聆讯。
双方律师就此问题进行了近四小时的辩论。最后,裁判官努波宁(Otto Nupponen)显然接受了高山律师的意见,认为自己有权举行有关移民部是否“滥用司法程序”的聆讯,并决定次日上午开始双方可以传召证人。
从律师的策略看,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裁判官优先审查“加移民当局是否滥用司法程序”,高山一方已经打赢了第一回合。瓦尔德曼指出,联邦法庭只可以复核聆讯庭出现的证供,不像聆讯庭可以传召任何证人,披露更多资料。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裁判官确定移民程序遭到“滥用”,移民部便不能以高山在移民时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资格,并将其遣送回中国;如果裁判官做出相反的裁决,关于高山是否拥有合法移民身份的聆讯还将继续进行。显然律师采用了拖延的方法,尽量延长审查的时间。
拉尔森出庭作证
3月22日,瓦尔德曼要求法院传召为赖昌星拘留聆讯担任律师的拉尔森(Darryl W.Larson)作为移民法专家出庭作证。
2006年5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赖昌星、并决定于5月26日将其遣返回中国之时,拉尔森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如果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他将面临死刑和不公正的司法待遇的危险。为此,法院作出暂缓执行“遣返令”的裁决。而赖昌星也如愿进入关于对遣返后“风险评估报告”的司法审查程序,至今仍在此程序中。
庭上,瓦尔德曼向拉尔森提出二十几个问题,试图区分移民申请中“虚报资料”会带来严重后果还是轻微影响,并称,高山申请移民不是“虚报”而是“漏报”在中国银行的工作经历,按照通常程序不应该遭到逮捕。
拉尔森的回答是,移民材料的“虚报”需考虑其严重性。严重的违法是指通过重大误导而获得移民资格,比如年纪的虚报、假冒别人的身份,而没有填写一项职业“应该属于轻微的影响”。同时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应该被逮捕,除非有严重的刑事犯罪罪行。
移民部律师哈奇则认为,高山虽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权,但同时又涉嫌犯罪被外国政府通缉,加移民官员在办案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加拿大安全和社会利益。拉尔森承认,他本人从未经办过像高山一样既是移民、又是他国通缉对象的案件。
庭上,瓦尔德曼要求传召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承办高山案件的官员沙普卡(Sharon Shapka)带有关文件出庭作证。由于沙普卡出庭需要申请,聆讯延迟到3月30日继续举行。
非法移民程序还是引渡程序
高山律师瓦尔德曼在庭上提出,应该按照刑事嫌犯引渡的程序而非以高山在移民申请时填报不实资料为由将其遣返。加拿大有关当局的目的,是应中国政府的要求遣返高山。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认为,加拿大移民当局目前对高山案采用的是移民法的程序,而不是引渡法的程序。之所以选择高山移民材料上的瑕疵来审查他的移民资格,目的也是为了尽早将其遣送出境。但是以这个理由来遣返高山,理由稍显薄弱。高山律师瓦尔德曼之所以提出要以“遣送刑事嫌犯”的程序而非移民程序来处理高山案件,目的正在于此。
黄风教授对此评论说,前者程序要更为复杂。中国警方必须向加拿大提供高山足够的犯罪证据以及向加拿大转移资金的相关证据,而这些犯罪证据需要得到加拿大有关司法机构的确认。
从赖昌星案件进展来看,无论移民程序还是“遣送刑事嫌犯”程序,高山在最后还会提出中国死刑和司法公正的问题,以逃避遣返。瓦尔德曼在3月22日庭审结束时,已经向媒体表达了高山被遣返后有判处死刑的危险以及谴责中国的司法不透明的意思。
加拿大的法律程序为高山的遣返设置了障碍,而高山要穷尽这些司法保护,诉讼费用也相当可观。从他新聘请的瓦尔德曼律师的履历看,作为一名从事移民法案件已近30年的著名律师,收费不菲。而高山一家仅以其妻子每月2300元加元的合法收入,显然远不足以承担。
黄风教授认为,中国政府方面目前应该有积极的行动,向加拿大方面提出引渡要求。“尽管中加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是可以通过个案的外交谈判来达成引渡。”
日前,中国公安部对外发布消息,2006年,共有37名被公安机关缉捕的外逃贪官通过国际间警务合作被递解回国。
目前从加拿大司法部的消息看,中国政府方面尚未提出引渡高山要求。
李东哲兄弟尚在羁押中
与高山案紧密相连的另一主要嫌犯李东哲及其兄弟,则身穿红色囚服,于3月2日在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接受裁判官Daphne ShawDyck公开聆讯。这是在2004年12月31日出逃至加拿大后,李氏兄弟首次在公众面前露面。
二人于2007年2月23日被加拿大边境局逮捕,理由是其旅游签证已到期。
2月26日,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曾对李氏兄弟进行首次关于是否继续羁押的聆讯。而当时加拿大移民部正在接受他们提出的难民身份申请调查,所以该次聆讯为秘密进行,没有公开。但移民部当天已经拒绝李氏兄弟的难民身份申请,理由是他们不符合申请难民的资格;且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已经向他们发出递解令以及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表。
递解令属于加拿大离境强制令的一种,将不允许当事人在一到两年内再次入境加拿大。李氏兄弟的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就难民身份的申请问题,向加拿大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司法审查程序。
移民部律师认为,由于李氏兄弟是中国警方通缉的嫌疑犯,不能保证边境局要求他们报到以及将他们遣返回中国时出现,因此要求继续对他们进行羁押。裁判官接受了移民部律师的建议。
3月9日,李氏兄弟再次受到聆讯,不过只进行了五分钟即告结束。李氏兄弟在聆讯中,也没有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为此,他们目前仍被羁押在边境服务局的拘留所内。据了解,对李氏兄弟的下一次聆讯,将在加拿大当地时间4月5日继续进行。
据从高山案聆讯中披露的消息,李氏兄弟曾于2002年在温哥华以219万加元购入四套公寓,2005年以260万加元卖出,并在当地拥有公司。主持高山案聆讯的裁判官曾经在裁决书中表述,李氏兄弟在加拿大的生活要比高山奢华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