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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美术剽窃方面的裁判工作理论支撑不足,对美术艺术创作领域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响。因此对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认定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提供相应的指导。
关键词:美术作品;相似认定
一、美术作品的表达形式
哪些属于美术作品的表达,是对美术作品实施有效保护的前提。根据鉴赏理论,美术作品形式的构成要素可分为内部形式、外部形式和形式美。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应当考虑的作为表达要素的有内部形式,以及外部形式中的形象词汇、抽象词汇两种要素,但同时应当注意结合其他要素进行整体考究。
(一)美术作品的内部形式
美术作品的内部形式,亦称“构图”、“组织结构”。这一词汇源于西方,在我国国画理论中也叫布局。它是指美术作品的骨架,是点、线、面的结合,也是美术作品的骨架,相当于文字作品的大纲,是美术作品表达形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二)美术作品的外部形式
1.物质材料
物质材料指的是绘画采用的材料。美术作品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一般会选择自己擅长的一种或者几种材料,材料的选择是种习惯的趋势,其实没有许多智慧的挑选,并不能算成智慧的成果。这种选择犹如文字作品中想要讲一个创意故事,小说家会用小说来讲,戏剧工作者会用舞台剧来讲,电影导演会用电影来讲,除非这几项都在行,否则很少会从创意本身适合哪种形式考虑,而会从自己擅长哪种表达方式考虑。不同物质材料的转变,如果一幅版画作品与一幅油画作品看上去一模一样,因其材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可能是演绎作品问题,侵犯了其演绎权。“因为演绎权所控制的行为,正是以不同的表达形式表现同一内容的行为。”如果是一幅水彩作品与水粉作品一模一样,因其材质变化小,就可能是抄袭问题。美术作品的种类多样,物质材料的变化可以参考专利保护中同等替换原理考虑。
总之,物质材料的不同并不是作品表达的不同,在抄袭侵权认定的时候不应该作为相似的对比因素,但应考虑其物质变化带来的表达形式变化。
2.抽象词汇
抽象词汇指的是色彩冷暖、明暗深浅、笔触厚薄、笔墨浓淡、线条粗细等。抽象词汇包含的内容很多,但是并不一定会在一幅美术作品中全部运用,如黑白的作品有明暗的深浅却没有色彩的冷暖,漫画作品有线条粗细却没有笔触的原薄,但一定会有一种或者几种抽象词汇包含其中。冷暖、明暗、笔触等都是创作者在运用美术技巧表达感情,具体美术作品中的冷暖组合、明暗表现、笔触运用等,都是创作者的智慧成果,也必然是美术作品侵权判断考察的内容。
3.形象词汇
形象词汇可以分为抽象和具象两种形态。其中,抽象形态有三角形、方形、圆形等规则形态和各种非规则形态,具象形态指人物、山水、树木、动物等。写实类的作品都是具象的形象词汇,抽象类的作品是抽象的形象词汇。运用形象词汇进行艺术表达是需要一定的艺术修养之后才能熟练运用的,否则如同要求没有经过训练的人用油画颜料画一个苹果,会很难下笔,更不知道怎么两出立体感。再下一步到底是画新鲜的还是腐烂的苹果,或者画梨子还是橙子,哪种词汇适合表达创作者的情感,这肯定是经过思考的。显然,形象词汇是判断考察的内容。
二、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方法
作品剽窃认定的重心是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抽象测试适用于文字作品,尤其是小说类作品。“在判定图形、摄影、美术、视听等具有艺术性或美感性的作品是否抄袭时,如使用与文字作品相同的分析解构方法进行细节对比,往往有其困难度或可能失去公平。”
三、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判断
(一)美术作品实质相似判断的主体
保护美术作品,制止法抄袭,需要从艺术家创作的角度解决抄袭侵权认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显示出美术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一件美术作品的意义实际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作品本身,二是观众的赋予。艺术家创作出来的美术作品必须通过鉴赏主体的鉴赏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它的社会意义和美学价值。这一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的判断所需的审美能力,应以一般大众的感受或印象还是以专业人士的鉴定为判断基准。有位法官在判决中就谈到:“如果美术作品能够博得任何公众的兴趣,那么他们就是具有商上价值的,任何一种公众的喜好都不应被鄙视。
(二)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质与量的标准
两个作品间是否实质相似,并非依作品的实质部分加以比较,而是以被告引用或近似原告作品的部分在原告的作品中,是否达到实质相似而定。一般情况下,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可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如果美术作品中无法用数字来准确估算“量”的抄袭,那么对于“质”的方面的抄袭在实质相似的判断中分量就更重。也正是在非文字作品的相似判定里“质”的重要性,才促成了“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的萌芽,后来发展为对美术、摄影作品这类非文字作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量”的标准。抄袭的数量多少可以作为是否构成作品实质相似的参考。著作权法不要求百分之百的抄袭,只要实质相似即可,有些细微的不同并不影响实质相似的成立。著作权法的实质相似所要求的量,与作品的性质有关,不同作品应根据作品的特性来定量的标准。写实的美术作品比抽象的美术作品要求更多的相似分量,因为其雷同可能性较高。“质”的标准。“量”固然是判断相似的重要依据,但所抄袭的部分如果为原作品中的重要部分,纵使其仅占原告作品的小部分,仍然构成实质相似。所谓重要,指的是表达的方式中,如果没有了这部分,作品失去其精髓。
四、結论
在这样令人迷惑的美术作品的创作之路上,如何正确划分合理借鉴与非法剽窃是个难题。利用对美术作品解构的基本概念与分类,能够将具体个案中的美术作品解析出相关构成要素,这类似于文字作品的解构,甚至在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上比文字作品更明朗。再根据美术作品实质相似判断的主体、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质与量的标准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崔勃.阮莹.油画《重庆大轰炸》[J].民主与法制.2004,24.
[2]李海军.美术作品欣赏[J].政工学刊.2003,01.
作者简介:马静文(1995—),女,河南郑州人,美术学专业。
杜云喆(1996—),男,辽宁沈阳人,美术学专业。
田雅馨(1997—),女,辽宁大石桥人,美术学专业。
关键词:美术作品;相似认定
一、美术作品的表达形式
哪些属于美术作品的表达,是对美术作品实施有效保护的前提。根据鉴赏理论,美术作品形式的构成要素可分为内部形式、外部形式和形式美。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应当考虑的作为表达要素的有内部形式,以及外部形式中的形象词汇、抽象词汇两种要素,但同时应当注意结合其他要素进行整体考究。
(一)美术作品的内部形式
美术作品的内部形式,亦称“构图”、“组织结构”。这一词汇源于西方,在我国国画理论中也叫布局。它是指美术作品的骨架,是点、线、面的结合,也是美术作品的骨架,相当于文字作品的大纲,是美术作品表达形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二)美术作品的外部形式
1.物质材料
物质材料指的是绘画采用的材料。美术作品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一般会选择自己擅长的一种或者几种材料,材料的选择是种习惯的趋势,其实没有许多智慧的挑选,并不能算成智慧的成果。这种选择犹如文字作品中想要讲一个创意故事,小说家会用小说来讲,戏剧工作者会用舞台剧来讲,电影导演会用电影来讲,除非这几项都在行,否则很少会从创意本身适合哪种形式考虑,而会从自己擅长哪种表达方式考虑。不同物质材料的转变,如果一幅版画作品与一幅油画作品看上去一模一样,因其材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可能是演绎作品问题,侵犯了其演绎权。“因为演绎权所控制的行为,正是以不同的表达形式表现同一内容的行为。”如果是一幅水彩作品与水粉作品一模一样,因其材质变化小,就可能是抄袭问题。美术作品的种类多样,物质材料的变化可以参考专利保护中同等替换原理考虑。
总之,物质材料的不同并不是作品表达的不同,在抄袭侵权认定的时候不应该作为相似的对比因素,但应考虑其物质变化带来的表达形式变化。
2.抽象词汇
抽象词汇指的是色彩冷暖、明暗深浅、笔触厚薄、笔墨浓淡、线条粗细等。抽象词汇包含的内容很多,但是并不一定会在一幅美术作品中全部运用,如黑白的作品有明暗的深浅却没有色彩的冷暖,漫画作品有线条粗细却没有笔触的原薄,但一定会有一种或者几种抽象词汇包含其中。冷暖、明暗、笔触等都是创作者在运用美术技巧表达感情,具体美术作品中的冷暖组合、明暗表现、笔触运用等,都是创作者的智慧成果,也必然是美术作品侵权判断考察的内容。
3.形象词汇
形象词汇可以分为抽象和具象两种形态。其中,抽象形态有三角形、方形、圆形等规则形态和各种非规则形态,具象形态指人物、山水、树木、动物等。写实类的作品都是具象的形象词汇,抽象类的作品是抽象的形象词汇。运用形象词汇进行艺术表达是需要一定的艺术修养之后才能熟练运用的,否则如同要求没有经过训练的人用油画颜料画一个苹果,会很难下笔,更不知道怎么两出立体感。再下一步到底是画新鲜的还是腐烂的苹果,或者画梨子还是橙子,哪种词汇适合表达创作者的情感,这肯定是经过思考的。显然,形象词汇是判断考察的内容。
二、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方法
作品剽窃认定的重心是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抽象测试适用于文字作品,尤其是小说类作品。“在判定图形、摄影、美术、视听等具有艺术性或美感性的作品是否抄袭时,如使用与文字作品相同的分析解构方法进行细节对比,往往有其困难度或可能失去公平。”
三、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判断
(一)美术作品实质相似判断的主体
保护美术作品,制止法抄袭,需要从艺术家创作的角度解决抄袭侵权认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显示出美术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一件美术作品的意义实际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作品本身,二是观众的赋予。艺术家创作出来的美术作品必须通过鉴赏主体的鉴赏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它的社会意义和美学价值。这一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的判断所需的审美能力,应以一般大众的感受或印象还是以专业人士的鉴定为判断基准。有位法官在判决中就谈到:“如果美术作品能够博得任何公众的兴趣,那么他们就是具有商上价值的,任何一种公众的喜好都不应被鄙视。
(二)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质与量的标准
两个作品间是否实质相似,并非依作品的实质部分加以比较,而是以被告引用或近似原告作品的部分在原告的作品中,是否达到实质相似而定。一般情况下,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可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如果美术作品中无法用数字来准确估算“量”的抄袭,那么对于“质”的方面的抄袭在实质相似的判断中分量就更重。也正是在非文字作品的相似判定里“质”的重要性,才促成了“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的萌芽,后来发展为对美术、摄影作品这类非文字作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量”的标准。抄袭的数量多少可以作为是否构成作品实质相似的参考。著作权法不要求百分之百的抄袭,只要实质相似即可,有些细微的不同并不影响实质相似的成立。著作权法的实质相似所要求的量,与作品的性质有关,不同作品应根据作品的特性来定量的标准。写实的美术作品比抽象的美术作品要求更多的相似分量,因为其雷同可能性较高。“质”的标准。“量”固然是判断相似的重要依据,但所抄袭的部分如果为原作品中的重要部分,纵使其仅占原告作品的小部分,仍然构成实质相似。所谓重要,指的是表达的方式中,如果没有了这部分,作品失去其精髓。
四、結论
在这样令人迷惑的美术作品的创作之路上,如何正确划分合理借鉴与非法剽窃是个难题。利用对美术作品解构的基本概念与分类,能够将具体个案中的美术作品解析出相关构成要素,这类似于文字作品的解构,甚至在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上比文字作品更明朗。再根据美术作品实质相似判断的主体、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质与量的标准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崔勃.阮莹.油画《重庆大轰炸》[J].民主与法制.2004,24.
[2]李海军.美术作品欣赏[J].政工学刊.2003,01.
作者简介:马静文(1995—),女,河南郑州人,美术学专业。
杜云喆(1996—),男,辽宁沈阳人,美术学专业。
田雅馨(1997—),女,辽宁大石桥人,美术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