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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教育和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从收入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拉大了,而且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加大执法力度的问题。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实施 差异平等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近况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自治权的行使,极大的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坚持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维护了祖国的统一。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有自主发展本地区经济事务的权利。由于少数民族地处偏远,经济落后,国家在财政和税收上采取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也投资改善少数民族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和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国家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人民币,对带动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提供帮助。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具体措施有发展教育、高考照顾和加分、开办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和干部、鼓励民族师范学生回到家乡去。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少数民族文化的规定,55个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简史,53个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语言,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多达5000余部,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投入专项资金,抢救文化遗产,近年来仅抢救和整理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就达30万种。[1]在社会事业方面,国家投资在民族自治地区建设医院、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合作医疗等,在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54365个行政村实施了“村村通”工程。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自然资源主要集中的地区,又是生态系统相当脆弱的地区。为了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国务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该规划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设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有“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耕还牧项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为扶持贫困牧区生产,确定了27个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每年拨出专款5000万元,设立牧区扶贫贴息贷款。80年代末推行针对少数民族温饱问题的“温饱工程”计划,90年代中期,又推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2001年开始执行的《中国农村扶贫纲要》中,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重点扶贫县增加到了267个,不包括西藏,西藏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此外,还提供贴息贷款等手段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建设和生产。从以上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逐步实施为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真正落实情况还不能过高的估计。《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不能保障民族地方自治权的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地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该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七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政策落实问题
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等。这些条款的规定随意性大,没有标准和可管理性。《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些条款没有下文,比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地37条规定了:“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对外贸易”。但是具体怎么做,却没有配套的政策出台,致使法律流于形式,导致“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外贸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容易受到一些阶段性困难和问题的干扰,难以落实到实处,也影响政策的可预见性。”[4]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解释,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真正的行使。
社会发展和经济在不断的变化,《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在2001年做过修改,却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脱离实际,法律落后等于无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之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属于地方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没有下文。在国家机关的相关财政政策决策实施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没有真正被考虑,而改革使得对少数民族的优惠单纯变为扶持和支柱,在政策上几乎采取了“一刀切”的行为,民族地区和别的省市没有区别。“据财政部的的专家研究得出的结果是:目前,我国地区间税收负担水平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出民族地区的税收负担重于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负担的情况。”[3]
目前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多项条款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兑现,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区由于自身的限制受到的优惠很少,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水平虽然已经高于国内其他地区,还在享受税收优惠,这样民族自治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流于形式,而事实上,东部沿海更多的分享了改革的果实,获得了真正的利益。在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投资了一大批建设水电能源、石油化工、冶金矿山原材料等产业,在资源的开采和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和生态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原本用于资源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根本没有办法落实,造成了环境的严重的恶化,有些矿产资源已经开发殆尽,民族地区却没有达到足够的补偿和发展。从人均GDP来看,1980年----2003年,西部与东部由1:1.92扩大到了1:2.59。[4]南水北调、退耕还林,但是已经破坏的环境严重危害了少数民族的生存状况,比 作者简介:李京桦(1977— )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民族政治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马列学院2013级博士生。
如很多内地人到内蒙挖掘“发菜“导致了内蒙古草原的极大破坏,至少造成了每年30亿元的经济损失。[7]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财政、教育、传统文化等等个方面的规定都存在这些问题,因为法律制度政策化倾向严重,致使法律规范弹性过大,难以落实,权威降低。民族区域自治法还不能在遵循市场规律的过程中,保障民族地区自主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针对民族地区的就业问题,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出台,在市场竞争下没有那个企业会照顾少数民族人民就业。
汪晖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综合了传统制度与现代平等,是一种差异平等的实践。当前民族区域自治面临的恰恰是一种差异平等的危机,差异的消失,以及平等的空洞与被简单化。面对这种挑战和危机,在现代社会,制度和政策、法律会有相应的协调与平衡,在中国就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来保护少数民族这个弱势群体,提供少数民族在制度和政策上的优惠政策。但是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效果并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汪晖强调民族间由于各种历史因素积累而成的差异和矛盾,并不必然的造成冲突,而“族群关系的重新阶级化”却是民族地区发生冲突的关键因素。在各个民族内部都有富人和穷人集团,新疆民族自治区的阶级结构和民族结构更为复杂,矛盾的凸显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原本计划经济时期对少数民族就业照顾的比例,随着改制许多工人失业,失去国有企业庇护的少数民族再就业时比汉族要困难的多,一方面民族产业在多个领域缺乏竞争力,另一方面任何企业都需要有文化和技术熟练的工人,相对来说,汉族占优势。因此在新疆自治区内部,新疆人也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城乡差异是 “族群关系的重新阶级化”的另一个方面。少数民族地区新疆和西藏城市阶层以的富人和汉人为主。对于少数民族来说,落后和贫穷有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民族地区的民族问题与分配问题密切相关,面对分配平等和能力平等给少数民族人口带来的双重危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如何确保民族区域内部的民族平等。当前,国家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法律框架,在制度和政策上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除了入学和生育等,更应该在就业上按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放任“自然选择”。[5]
参考文献:
[1]雷振扬.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p33.
[2] 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7.P27.
[3]潘岳.中国环保已到了最紧要的关头[EB/OL].http//www.china.com.cn,2004-10-28.
[4] 李锦、罗琼昭著.西部生态经济建设[M]民族出版社.2001.P85.
[5]转引自汪晖.再问“什么的平等”?.文化纵横[J].2011.12.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实施 差异平等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近况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自治权的行使,极大的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坚持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维护了祖国的统一。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有自主发展本地区经济事务的权利。由于少数民族地处偏远,经济落后,国家在财政和税收上采取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也投资改善少数民族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和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国家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人民币,对带动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提供帮助。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具体措施有发展教育、高考照顾和加分、开办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和干部、鼓励民族师范学生回到家乡去。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少数民族文化的规定,55个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简史,53个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语言,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多达5000余部,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投入专项资金,抢救文化遗产,近年来仅抢救和整理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就达30万种。[1]在社会事业方面,国家投资在民族自治地区建设医院、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合作医疗等,在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54365个行政村实施了“村村通”工程。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自然资源主要集中的地区,又是生态系统相当脆弱的地区。为了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国务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该规划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设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有“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耕还牧项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为扶持贫困牧区生产,确定了27个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每年拨出专款5000万元,设立牧区扶贫贴息贷款。80年代末推行针对少数民族温饱问题的“温饱工程”计划,90年代中期,又推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2001年开始执行的《中国农村扶贫纲要》中,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重点扶贫县增加到了267个,不包括西藏,西藏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此外,还提供贴息贷款等手段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建设和生产。从以上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逐步实施为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真正落实情况还不能过高的估计。《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不能保障民族地方自治权的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地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该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七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政策落实问题
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等。这些条款的规定随意性大,没有标准和可管理性。《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些条款没有下文,比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地37条规定了:“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对外贸易”。但是具体怎么做,却没有配套的政策出台,致使法律流于形式,导致“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外贸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容易受到一些阶段性困难和问题的干扰,难以落实到实处,也影响政策的可预见性。”[4]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解释,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真正的行使。
社会发展和经济在不断的变化,《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在2001年做过修改,却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脱离实际,法律落后等于无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之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属于地方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没有下文。在国家机关的相关财政政策决策实施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没有真正被考虑,而改革使得对少数民族的优惠单纯变为扶持和支柱,在政策上几乎采取了“一刀切”的行为,民族地区和别的省市没有区别。“据财政部的的专家研究得出的结果是:目前,我国地区间税收负担水平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出民族地区的税收负担重于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负担的情况。”[3]
目前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多项条款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兑现,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区由于自身的限制受到的优惠很少,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水平虽然已经高于国内其他地区,还在享受税收优惠,这样民族自治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流于形式,而事实上,东部沿海更多的分享了改革的果实,获得了真正的利益。在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投资了一大批建设水电能源、石油化工、冶金矿山原材料等产业,在资源的开采和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和生态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原本用于资源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根本没有办法落实,造成了环境的严重的恶化,有些矿产资源已经开发殆尽,民族地区却没有达到足够的补偿和发展。从人均GDP来看,1980年----2003年,西部与东部由1:1.92扩大到了1:2.59。[4]南水北调、退耕还林,但是已经破坏的环境严重危害了少数民族的生存状况,比 作者简介:李京桦(1977— )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民族政治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马列学院2013级博士生。
如很多内地人到内蒙挖掘“发菜“导致了内蒙古草原的极大破坏,至少造成了每年30亿元的经济损失。[7]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财政、教育、传统文化等等个方面的规定都存在这些问题,因为法律制度政策化倾向严重,致使法律规范弹性过大,难以落实,权威降低。民族区域自治法还不能在遵循市场规律的过程中,保障民族地区自主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针对民族地区的就业问题,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出台,在市场竞争下没有那个企业会照顾少数民族人民就业。
汪晖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综合了传统制度与现代平等,是一种差异平等的实践。当前民族区域自治面临的恰恰是一种差异平等的危机,差异的消失,以及平等的空洞与被简单化。面对这种挑战和危机,在现代社会,制度和政策、法律会有相应的协调与平衡,在中国就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来保护少数民族这个弱势群体,提供少数民族在制度和政策上的优惠政策。但是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效果并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汪晖强调民族间由于各种历史因素积累而成的差异和矛盾,并不必然的造成冲突,而“族群关系的重新阶级化”却是民族地区发生冲突的关键因素。在各个民族内部都有富人和穷人集团,新疆民族自治区的阶级结构和民族结构更为复杂,矛盾的凸显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原本计划经济时期对少数民族就业照顾的比例,随着改制许多工人失业,失去国有企业庇护的少数民族再就业时比汉族要困难的多,一方面民族产业在多个领域缺乏竞争力,另一方面任何企业都需要有文化和技术熟练的工人,相对来说,汉族占优势。因此在新疆自治区内部,新疆人也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城乡差异是 “族群关系的重新阶级化”的另一个方面。少数民族地区新疆和西藏城市阶层以的富人和汉人为主。对于少数民族来说,落后和贫穷有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民族地区的民族问题与分配问题密切相关,面对分配平等和能力平等给少数民族人口带来的双重危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如何确保民族区域内部的民族平等。当前,国家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法律框架,在制度和政策上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除了入学和生育等,更应该在就业上按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放任“自然选择”。[5]
参考文献:
[1]雷振扬.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p33.
[2] 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7.P27.
[3]潘岳.中国环保已到了最紧要的关头[EB/OL].http//www.china.com.cn,2004-10-28.
[4] 李锦、罗琼昭著.西部生态经济建设[M]民族出版社.2001.P85.
[5]转引自汪晖.再问“什么的平等”?.文化纵横[J].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