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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让这项工作在阳光下更好地运行,国家和检察机关有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作保证,其中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两录”)规定,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此制度经过几年的运行,不仅遇到了一些现实性的问题,也面对着新的挑战。本文将“两录”工作适度扩展为视听工作,试图从制度和技术方面分析这些问题,并从检察机关业务“大统一”的思路出发,提出一些应对的意见。
一、目前视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步“两录”工作方面
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控辩对抗将愈加平等和激烈,证人当庭翻证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状况,侦查活动中对关键证人进行同步“两录”将会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但是证人不同于被限制部分自由的嫌疑人,有选择询问地点的权利,所以询问地点不确定。而且对于某个证人证言是否需要进行“两录”,还需要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下,显然不能每次取证都要求技术人员带设备随行。
(二)对搜查、扣押活动的技术支持方面
近年来,因为搜查、扣押措施导致的被搜查人与办案人员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案件由于年代久远,原始扣押手续不健全,无法说明扣押物品去向,被搜查人主张返还,到最后甚至形成了涉检信访案件。目前检察实务中一直开展的对搜查、扣押摄像工作,由于没有制度基础,是否进行取决于案件承办人员的要求,能否进行受制于技术人员是否有空,所以随意性很大。即使开展了这项工作,一般也只对搜查到的疑似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并不全面直观地反映搜查全过程。
(三)影像资料的保存管理方面
自“两录”工作推行以来,全国已经出现多起律师要求调阅影像资料的案例。由于法律对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并未确定,所以不同的检察机关对于此类要求有不同的解释和应对。笔者认为,如果把“两录”资料解释成证据,资料原件就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样长期归档保存。目前“两录”的普遍做法是同时刻录两份光盘,一份随案卷走,一份技术部门存档。但哪怕是严格按照光盘保存标准进行保存,一般3~5年就会出现读碟能力显著下降,甚至可能有的光盘不到一年就成了“花”盘。当案件上诉程序、再审程序要求使用时,光盘由于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已难有效播放。如果作为档案保存,最后都将变成废盘,便失去保存的意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突破审录分离制度设定
审录分离制度的监督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效果甚微,虽然侦查部门不至于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但是普遍存在审后再录、选择性录制的现象,技术人员并不参与全程讯问,因此,是否需要“两录”,完全取决于侦查部门的要求,监督无从谈起。其实无论制度如何规定,无论人员如何配备,“两录”的最终落实仍需要靠技术手段来实现。因此,审录分离制度,要将同步“两录”的权责直接赋予侦查人员,将技术人员从简单的“开关师傅”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设备维护、数据管理的工作。
(二)更加符合实际的“两录”设备
虽然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两录”的制度设置走在了公安机关前面,但是装备建设远跟不上制度创新的步伐。
目前公安机关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大部分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重量轻、体积小,配带方便,同时内置红外灯,在全黑的夜晚条件下依然能够保证图像的清晰拍摄,内置大容量存储空问,能录制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视频资料,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全班制执法使用。经过稍作改善,就能完全满足同步“两录”的要求。而且操作简便,不需要专门的技术,简单培训即可操作。
(三)扩大视听技术使用范围
上述设备不仅在“两录”场合可以使用,在搜查、扣押活动中也有用武之地,这为从制度层面上将视听技术扩大应用到对证人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同步“两录”提供了技术支持,便于应对侦查工作将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四)科学合理的存储归档方式
要想突破光盘确认、归档的制度,必须从技术上找到更加优越的确认、存档方式。
目前对于视频数据的完整性保护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基于公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很好地保护原始视频数据,再加上一些合理的管理流程,可以有效防止视频记录被恶意篡改。应从制度层面上确定“两录”设备的完整性防篡改技术标准,规范此类设备的研制与销售,从而建立良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提升我国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在目前检察机关业务系统“大一统”思路下,对数字资料的存档、调阅还用光盘这种原始的方式,既不合时宜,更不科学。虽然任何数字档案的保全都不是万无一失的,但真正的“两录”档案保存应该是磁盘阵列方式。结合上述防篡改技术,“两录”设备上传资料时,应自动校验,以确保视听资料的原始性、完成性。
一、目前视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步“两录”工作方面
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控辩对抗将愈加平等和激烈,证人当庭翻证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状况,侦查活动中对关键证人进行同步“两录”将会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但是证人不同于被限制部分自由的嫌疑人,有选择询问地点的权利,所以询问地点不确定。而且对于某个证人证言是否需要进行“两录”,还需要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下,显然不能每次取证都要求技术人员带设备随行。
(二)对搜查、扣押活动的技术支持方面
近年来,因为搜查、扣押措施导致的被搜查人与办案人员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案件由于年代久远,原始扣押手续不健全,无法说明扣押物品去向,被搜查人主张返还,到最后甚至形成了涉检信访案件。目前检察实务中一直开展的对搜查、扣押摄像工作,由于没有制度基础,是否进行取决于案件承办人员的要求,能否进行受制于技术人员是否有空,所以随意性很大。即使开展了这项工作,一般也只对搜查到的疑似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并不全面直观地反映搜查全过程。
(三)影像资料的保存管理方面
自“两录”工作推行以来,全国已经出现多起律师要求调阅影像资料的案例。由于法律对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并未确定,所以不同的检察机关对于此类要求有不同的解释和应对。笔者认为,如果把“两录”资料解释成证据,资料原件就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样长期归档保存。目前“两录”的普遍做法是同时刻录两份光盘,一份随案卷走,一份技术部门存档。但哪怕是严格按照光盘保存标准进行保存,一般3~5年就会出现读碟能力显著下降,甚至可能有的光盘不到一年就成了“花”盘。当案件上诉程序、再审程序要求使用时,光盘由于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已难有效播放。如果作为档案保存,最后都将变成废盘,便失去保存的意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突破审录分离制度设定
审录分离制度的监督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效果甚微,虽然侦查部门不至于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但是普遍存在审后再录、选择性录制的现象,技术人员并不参与全程讯问,因此,是否需要“两录”,完全取决于侦查部门的要求,监督无从谈起。其实无论制度如何规定,无论人员如何配备,“两录”的最终落实仍需要靠技术手段来实现。因此,审录分离制度,要将同步“两录”的权责直接赋予侦查人员,将技术人员从简单的“开关师傅”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设备维护、数据管理的工作。
(二)更加符合实际的“两录”设备
虽然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两录”的制度设置走在了公安机关前面,但是装备建设远跟不上制度创新的步伐。
目前公安机关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大部分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重量轻、体积小,配带方便,同时内置红外灯,在全黑的夜晚条件下依然能够保证图像的清晰拍摄,内置大容量存储空问,能录制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视频资料,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全班制执法使用。经过稍作改善,就能完全满足同步“两录”的要求。而且操作简便,不需要专门的技术,简单培训即可操作。
(三)扩大视听技术使用范围
上述设备不仅在“两录”场合可以使用,在搜查、扣押活动中也有用武之地,这为从制度层面上将视听技术扩大应用到对证人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同步“两录”提供了技术支持,便于应对侦查工作将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四)科学合理的存储归档方式
要想突破光盘确认、归档的制度,必须从技术上找到更加优越的确认、存档方式。
目前对于视频数据的完整性保护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基于公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很好地保护原始视频数据,再加上一些合理的管理流程,可以有效防止视频记录被恶意篡改。应从制度层面上确定“两录”设备的完整性防篡改技术标准,规范此类设备的研制与销售,从而建立良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提升我国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在目前检察机关业务系统“大一统”思路下,对数字资料的存档、调阅还用光盘这种原始的方式,既不合时宜,更不科学。虽然任何数字档案的保全都不是万无一失的,但真正的“两录”档案保存应该是磁盘阵列方式。结合上述防篡改技术,“两录”设备上传资料时,应自动校验,以确保视听资料的原始性、完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