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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款,而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如何保障该条款不会被侦查机关滥用无疑成为了当前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且在我国积极追求保障人权的大方向下,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如何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起来,更好地规范监视居住权的应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