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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思维发生了转变,而对于人权的重视度也不断提升。而司法审判领域更是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从2016年五机关开始推动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而在当事人诉权和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要确保非法证据不被使用,确保其程序权利。基于此,本文在研究中主要关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发现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此,从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制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权;诉讼权利
一、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审判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运用规则,这是由于审判活动以证据为基础,而证据也直接决定了审判活动的结果,如果能够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则可以更好地杜绝冤假错案,有利于提升刑事审判的公信力,也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现。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但是现行的制度仍有不健全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相关制度才能推动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提升。
二、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解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现行我国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及其司法解释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现行可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分别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嫌疑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暴力或威胁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不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而且事后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不能能过补正的方法使其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可以看出,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适用的证据范围较窄,未包括所有的刑事证据,现行的证据范围只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而对于一些其他的刑事证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作了一些补充,但是使得实践中,对于其他类证据的非法排除并不尽如意,而且也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当然,这是由于我国的刑事程序制度建设还处于初步阶段,在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还依赖于法官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认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处于社会深度变革期,我国对于犯罪惩治的需求还较大,这种社会环境也使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难以推进。
(二)传统侦查取证模式的弊端
在司法实践,有很多侦查机关以有罪推定为原则,即他们把犯罪嫌疑人认定有罪,并以此为目的去获得嫌疑人的口供,虽然获得口供是我国古代案件办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今社会我国仍然将这作为重要的证明方式的确让人难以理解。虽然理论界已有零口供定罪的理论基础,但是很多办案机关还是把口供作为最强的证据,而有些办案机关基于刑事侦查的压力,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需要侦查机关立于客观的地方,以收集证据为核心,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而对于那些以非法手段收集来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在我国,只要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即在有充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我们应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这样就不会为了认定犯罪而收集证据,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去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法收集证据。
三、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进路
(一)规范侦查措施的实践运用
通过对侦查机关的规范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非法侦查手段的使用,通过法律规定侦查过程和审讯过程中哪些措施不能用,这样既使是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明确自己不做什么。当然,这种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实体程序,但是其程序权利可能并不能完全保障。所以要达到充分保障嫌疑人权利的目的,还是需要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让他们了解权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而且要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侦查人员的保障权利意识得到提升。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不仅应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应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通过提高侦查主体的合法收集证据意识与能力,能够有效预防非法证据的发生。要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这样侦查人员就会认识到自己侦查的职责是什么,他们就不再为获得特定的证据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以实事求事为根本遵循。另外,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要切实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所以法律规定的不能做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证据之外,这样就可以确保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获得证据。通过侦查机关依法采取措施获得充分的证据,既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口供,也可以认定犯罪。
(二)强化侦查取证过程的实质监督
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在侦查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以确保侦查机关可以依法、正当履行侦查职责。当然,由于侦查活动专属于公安机关,所以由检察机关直接参与侦查活动肯定不妥当,需要从制度上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支持。首先,要建立侦查措施的审批制度,运用特殊的侦查措施需要检察机关的同意,这样可以减少非法措施的使用。其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要对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侦查机关不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再次,要侦查过程中要允许检察机关了解情况、询问案件情况,并通过案卷审查等方式了解案件的情况,对审讯过程提出建议和意义。最后,要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通过检察机关征询了解律师意见,来获得更多关于侦查程序的信息。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宋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中的运用[J].商,2016(16):234.
[2] 潘金贵,蔡岱燐.非法证据排除难及其出路破解[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5(04):73-78
[3] 邓勇,魏荣宇.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23):118+124.
[4] 吕泽华,贾宜臻.死刑冤假错案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02):55-62.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权;诉讼权利
一、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审判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运用规则,这是由于审判活动以证据为基础,而证据也直接决定了审判活动的结果,如果能够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则可以更好地杜绝冤假错案,有利于提升刑事审判的公信力,也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现。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但是现行的制度仍有不健全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相关制度才能推动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提升。
二、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解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现行我国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及其司法解释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现行可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分别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嫌疑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暴力或威胁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不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而且事后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不能能过补正的方法使其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可以看出,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适用的证据范围较窄,未包括所有的刑事证据,现行的证据范围只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而对于一些其他的刑事证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作了一些补充,但是使得实践中,对于其他类证据的非法排除并不尽如意,而且也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当然,这是由于我国的刑事程序制度建设还处于初步阶段,在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还依赖于法官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认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处于社会深度变革期,我国对于犯罪惩治的需求还较大,这种社会环境也使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难以推进。
(二)传统侦查取证模式的弊端
在司法实践,有很多侦查机关以有罪推定为原则,即他们把犯罪嫌疑人认定有罪,并以此为目的去获得嫌疑人的口供,虽然获得口供是我国古代案件办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今社会我国仍然将这作为重要的证明方式的确让人难以理解。虽然理论界已有零口供定罪的理论基础,但是很多办案机关还是把口供作为最强的证据,而有些办案机关基于刑事侦查的压力,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需要侦查机关立于客观的地方,以收集证据为核心,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而对于那些以非法手段收集来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在我国,只要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即在有充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我们应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这样就不会为了认定犯罪而收集证据,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去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法收集证据。
三、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进路
(一)规范侦查措施的实践运用
通过对侦查机关的规范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非法侦查手段的使用,通过法律规定侦查过程和审讯过程中哪些措施不能用,这样既使是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明确自己不做什么。当然,这种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实体程序,但是其程序权利可能并不能完全保障。所以要达到充分保障嫌疑人权利的目的,还是需要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让他们了解权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而且要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侦查人员的保障权利意识得到提升。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不仅应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应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通过提高侦查主体的合法收集证据意识与能力,能够有效预防非法证据的发生。要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这样侦查人员就会认识到自己侦查的职责是什么,他们就不再为获得特定的证据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以实事求事为根本遵循。另外,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要切实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所以法律规定的不能做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证据之外,这样就可以确保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获得证据。通过侦查机关依法采取措施获得充分的证据,既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口供,也可以认定犯罪。
(二)强化侦查取证过程的实质监督
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在侦查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以确保侦查机关可以依法、正当履行侦查职责。当然,由于侦查活动专属于公安机关,所以由检察机关直接参与侦查活动肯定不妥当,需要从制度上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支持。首先,要建立侦查措施的审批制度,运用特殊的侦查措施需要检察机关的同意,这样可以减少非法措施的使用。其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要对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侦查机关不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再次,要侦查过程中要允许检察机关了解情况、询问案件情况,并通过案卷审查等方式了解案件的情况,对审讯过程提出建议和意义。最后,要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通过检察机关征询了解律师意见,来获得更多关于侦查程序的信息。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宋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中的运用[J].商,2016(16):234.
[2] 潘金贵,蔡岱燐.非法证据排除难及其出路破解[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5(04):73-78
[3] 邓勇,魏荣宇.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23):118+124.
[4] 吕泽华,贾宜臻.死刑冤假错案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02):5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