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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一体化使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间相互依赖,各国人员能否顺畅移动不可避免地成为实现国与国之间利益最大化的障碍之一。完善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制度不仅可以短期内带动国内投资发展,在本文中将提出我国制度创新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临时入境;条件;信息公开
一、中国国内法和实践中的商务人员入境申请条件现状
(一)国内法和一般实践
首先,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第三章当中明确规定外国人出入境规则,其中第一节为签证,第二节为入境出境。
在具体规则方面《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签证的外国人(商务人员)应向驻外签证机关递交个人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材料,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并接受面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当事人可以免办申请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列车、船舶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停留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内不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的;(三)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
(二)自贸试验区
1.上海自由贸易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贸区简化了该地区外籍商务人员就业许可审批程序及手续,放宽签证条件、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出入境便利。对接受区内企业邀请从事商业贸易的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的便利,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提供更方便的政策,有利自贸区商业发展。
上海自由贸易区推出了涉及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入境出境等一系出入境政策措施:如对企业办证,为其设立了特别通道,降低出入境办证的门槛条件,只要有自由贸易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就可以申请居留许可,这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还有对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人,如果他们没有持签证来我国境内的,可以在抵达口岸后,再向相关签证机关申请签证,其在入境后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居留许可。
2.广东自由贸易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为了推动服务要素更方便地流动,结合国家关于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制定自贸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为高层次人才临时入境、在我国境内临时停留提供便捷服务。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对这种申请有绿色通道的措施,有专业人员和专门窗口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条龙”便捷性服务。其次,2016年7月18日公安部推出十六项出入境措施,以促进广东自贸区的建设,其中关于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政策,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实施部分国家人员一百四十四小时过境免签,便利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3.其他地区
北京二十项出入境新政策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以中关村首先试行。涉及临时入境便利、居留便利,停留居留等方面,主要服务在北京创新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外籍创业团队成员和外籍青年学生四大类国外高层次人才,简化了审查申请程序,专门设立处理申请程序的人工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引进人才相关手续和告知四大类外籍人士知悉和及时回答利害关系人的询问。
总之,国内法规定了相关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申请的条件规定,当中自贸试验区在商务人员流动申请条件和信息提供方面有创新的地方(如放宽签证条件、特别通道、绿色通道、单一窗),值得我国继续保持及改进。
二、制度创新建议
结合上述不同国家(地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创新制度,建议以中央层面制定以下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便利措施。
1)在申请条件方面,可以借鉴TPP、NAFTA和BIT中的有关规则。首先TPP在自然人流动申请条件方面的规则可以供鉴,在国内(大部分省份)贸易区在收到完备申请表后,应尽快对申请作出决定,然后通知申请人,如果是批准的话,应当通知其停留的具体期限和其他相关条件,还有应尽可能及时提供有关申请状态的信息,避免一直拖延以至于降低效率。其次,我國也可以借鉴NAFTA第十六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中对成员国的商务人员临时进入另一成员国境内从事商务贸易活动的程序规定,以促进在建立一致、客观、协调的标准和程序的基础,在互惠互利方面为商务人员的临时进入提供便捷。NAFTA第16章附件1603确定了在NAFTA下获得暂时准入的四种类型人员,其中明确地规定了哪些是暂时准入哪些不是。这些规定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在信息提供方面,可以借鉴TPP中的有关规则。在国内(一般地区)及贸易区应尽可能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有关信息,例如临时入境的现行要求,包括能够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此类要求的解释性材料、相关表格和文件;以及建立或维持适当的机制,答复利害关系人对临时入境措施的询问。再次,可以借鉴《中智补充协定》、《中新协定》当中全面和简化信息的公开程序。例如《中智补充协定》专门设立了关于商务人员申请临时入境的工作部门,并规定下负责有关信息公开的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工作部门,为商务人员出入境申请提供便利和全面的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商务部新闻办公室[N].商务部日常新闻发布,2012(9):14.
[2]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9).
[3]刘文丹.全球自由贸易形势和中国的对策[D].东北财经大学,2010.
[4]王冠凤,郭羽诞.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1):66-68.
[5]胡欣,刘晨阳.APEC商务人员流动合作的进展与中国的策略选择[J].对外经贸实务,2011(8):11-14.
[6]刘洋,孟夏.商务人员流动如何影响APEC区域内货物出口?——基于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17(6):109-121.
[7]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C].创新驱动与海洋经济——第十届长三角科技论坛——港口分论坛.2013.
关键词:临时入境;条件;信息公开
一、中国国内法和实践中的商务人员入境申请条件现状
(一)国内法和一般实践
首先,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第三章当中明确规定外国人出入境规则,其中第一节为签证,第二节为入境出境。
在具体规则方面《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签证的外国人(商务人员)应向驻外签证机关递交个人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材料,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并接受面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当事人可以免办申请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列车、船舶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停留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内不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的;(三)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
(二)自贸试验区
1.上海自由贸易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贸区简化了该地区外籍商务人员就业许可审批程序及手续,放宽签证条件、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出入境便利。对接受区内企业邀请从事商业贸易的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的便利,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提供更方便的政策,有利自贸区商业发展。
上海自由贸易区推出了涉及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入境出境等一系出入境政策措施:如对企业办证,为其设立了特别通道,降低出入境办证的门槛条件,只要有自由贸易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就可以申请居留许可,这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还有对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人,如果他们没有持签证来我国境内的,可以在抵达口岸后,再向相关签证机关申请签证,其在入境后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居留许可。
2.广东自由贸易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为了推动服务要素更方便地流动,结合国家关于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制定自贸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为高层次人才临时入境、在我国境内临时停留提供便捷服务。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对这种申请有绿色通道的措施,有专业人员和专门窗口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条龙”便捷性服务。其次,2016年7月18日公安部推出十六项出入境措施,以促进广东自贸区的建设,其中关于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政策,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实施部分国家人员一百四十四小时过境免签,便利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3.其他地区
北京二十项出入境新政策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以中关村首先试行。涉及临时入境便利、居留便利,停留居留等方面,主要服务在北京创新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外籍创业团队成员和外籍青年学生四大类国外高层次人才,简化了审查申请程序,专门设立处理申请程序的人工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引进人才相关手续和告知四大类外籍人士知悉和及时回答利害关系人的询问。
总之,国内法规定了相关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申请的条件规定,当中自贸试验区在商务人员流动申请条件和信息提供方面有创新的地方(如放宽签证条件、特别通道、绿色通道、单一窗),值得我国继续保持及改进。
二、制度创新建议
结合上述不同国家(地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创新制度,建议以中央层面制定以下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便利措施。
1)在申请条件方面,可以借鉴TPP、NAFTA和BIT中的有关规则。首先TPP在自然人流动申请条件方面的规则可以供鉴,在国内(大部分省份)贸易区在收到完备申请表后,应尽快对申请作出决定,然后通知申请人,如果是批准的话,应当通知其停留的具体期限和其他相关条件,还有应尽可能及时提供有关申请状态的信息,避免一直拖延以至于降低效率。其次,我國也可以借鉴NAFTA第十六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中对成员国的商务人员临时进入另一成员国境内从事商务贸易活动的程序规定,以促进在建立一致、客观、协调的标准和程序的基础,在互惠互利方面为商务人员的临时进入提供便捷。NAFTA第16章附件1603确定了在NAFTA下获得暂时准入的四种类型人员,其中明确地规定了哪些是暂时准入哪些不是。这些规定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在信息提供方面,可以借鉴TPP中的有关规则。在国内(一般地区)及贸易区应尽可能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有关信息,例如临时入境的现行要求,包括能够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此类要求的解释性材料、相关表格和文件;以及建立或维持适当的机制,答复利害关系人对临时入境措施的询问。再次,可以借鉴《中智补充协定》、《中新协定》当中全面和简化信息的公开程序。例如《中智补充协定》专门设立了关于商务人员申请临时入境的工作部门,并规定下负责有关信息公开的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工作部门,为商务人员出入境申请提供便利和全面的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商务部新闻办公室[N].商务部日常新闻发布,2012(9):14.
[2]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9).
[3]刘文丹.全球自由贸易形势和中国的对策[D].东北财经大学,2010.
[4]王冠凤,郭羽诞.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1):66-68.
[5]胡欣,刘晨阳.APEC商务人员流动合作的进展与中国的策略选择[J].对外经贸实务,2011(8):11-14.
[6]刘洋,孟夏.商务人员流动如何影响APEC区域内货物出口?——基于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17(6):109-121.
[7]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C].创新驱动与海洋经济——第十届长三角科技论坛——港口分论坛.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