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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固定资产帐上房屋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其中:有数间房屋因临街面,进行了出租,该部分原值20万元,年出租收入2万元。平时与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时是按帐面原值减除30%(原四川省政府规定减除30%)后的余值再乘以房产税率1.2%计缴房产税42000元,即:500万×(1-30%)×1.2%。当地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房产税不正确,请问,如何计算才算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