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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为大体框架、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三块,对ICC(A)条款和PICC一切险条款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对其中某些重要条款的异同进行评析,分析它们更倾向于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ICC(A) PICC一切险 承保范围 除外责任
第1章 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的大体框架
先来看ICC(A)条款,我们所讨论的ICC(A)是1982年1月1日和新海上保险单格式一起在伦敦市场上投入使用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它可以分为两大块来看,即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承保风险的条款项下,又分为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而在除外责任中,则是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运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以及罢工除外条款。
再看PICC一切险条款,我们这里说的PICC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81)。大项也同样是分为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单从字面上看,PICC的一切险条款显然没有ICC(A)分得那么细,在一切险的定义条款中,没有将共同海损和互有过失碰撞单独的分离出来,除外责任这块中也只有5个条款。
下面我们就按照二者的大体框架,逐块的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2章 承保范围的比较和分析
先来看ICC(A)条款,其风险条款(Risks Clause)规定: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即A条款承保保险货物的一切损失或损害的"风险",被保险人只要证明其索赔是保险货物遭受的意外损失即可。①而保险人可抗辩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属于本条款第4-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PICC一切险条款规定是,除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11种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另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将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为:"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如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以及锈损。②这样,就将兜底性的规定理解成了只包括上述列举的11种附加险,缩小了一切险在实务中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不利。所以,在这一点上,建议参照ICC的做法,不要将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理解得太死,只要造成损失或损害的风险符合外来风险的特征,即属于可保范围之内。
ICC(A)的承保风险中,将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单列了出来。ICC(A)的本条款扩大了货物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风险的范围。因为在B和C条款中,保险人仅对为避免"承保危险"或与此有关所引起的救助费用或共同海损负责赔偿,而A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应对"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范围之扩大,显而易见。PICC中没有对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的风险范围作出界定,目前我国海事法院比较倾向于只要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成立,保险人就要承担货方的责任风险。再来看"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其创设是为了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互有过失条款统一起来,该条赋予了保险人一项权利,即在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
第3章 除外责任的比较和分析
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害,没有争议,但PICC中还包括了被保险人的过失,ICC(A)中是没有的,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货物的被保险人一般不会有出现过失的机会。PICC的第二项除外责任规定的是"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这个规定比较笼统,除了涵盖了ICC(A)中第4.3和第五条的情形,还包括了发货人凭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集装箱运输下,整箱发运的集装箱按CY 到CY 运输方式,由发货人装相所引起的短装、错装等。这样一来,在相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援引本条抗辩的范围就比ICC(A)要大了,对保险人而言是不利的。
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本身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规定是统一的。在PICC的第四项除外责任中,将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也包括了进去,这在ICC(A)中没有关于市价跌落的规定,由于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除外责任,这个二者是一样的,ICC(A)当然也就包括了延迟造成市价跌落的情况。但如果市价跌落不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呢,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PICC一切险就不用陪,而ICC(A)就需要赔呢?
ICC(A)中第4.6项规定: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和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据说是为了鼓励货主能使信誉良好,诚实可靠、资金充分的承运人来运送其货物。③PICC中无此规定。不妨假定一种情况,船舶在运输货物的途中,由于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经济问题,使得船舶无法再继续营运下去,从而导致航程终止。那么,根据ICC(A)的明确规定,保险人是不需要承担由此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费用的,但是如果使用PICC的话,这种情形应该理解为是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是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即在这一点上,PICC是对被保险人有利的。
PICC第五项除外责任规定: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属于特殊附加险,它们的除外责任分别是最严重的战争风险和罢工等危险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当然也不在主险的责任范围之内。ICC(A)罢工除外险第7.3 条规定:恐怖分子或处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的损失。而PICC一切险中无关于恐怖活动的规定。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条例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也都不尽相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出现此类事故时,我们常会把恐怖活动归于恶意行为的除外责任从而得以免赔。
第4章 总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且ICC(A)在国际范围的应用要大大广于PICC,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片面的说PICC不同于ICC的地方就是不好的,更不能一味倡导PICC就朝着ICC(A)的方向修订。毕竟这么多年来,航运业的发展迅猛,海上保险行业也随之发生了很大改变,二者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没有哪一个是完美无缺的。
当然,一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和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大趋势,还是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比如随着航海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呈现了扩大化的趋势,我们在对条款修订时,或者法院对条款进行解释时,要注意到这种趋势。另外,PICC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建立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之上,除外责任第五条又建立在战争险和罢工险的基础之上。区分不明显,内容重复,而且不利于投保人的查阅和理解。如果将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分离开,互不牵连,各成体系地规定,效果可能会更好。
注释:
①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M].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第267页
②毕叶. ICC( 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中"承保范围"条款比较研究[J]. 中国水运,2008年第3期 261页
③杨召南 徐国平 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08页
关键词:ICC(A) PICC一切险 承保范围 除外责任
第1章 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的大体框架
先来看ICC(A)条款,我们所讨论的ICC(A)是1982年1月1日和新海上保险单格式一起在伦敦市场上投入使用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它可以分为两大块来看,即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承保风险的条款项下,又分为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而在除外责任中,则是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运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以及罢工除外条款。
再看PICC一切险条款,我们这里说的PICC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81)。大项也同样是分为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单从字面上看,PICC的一切险条款显然没有ICC(A)分得那么细,在一切险的定义条款中,没有将共同海损和互有过失碰撞单独的分离出来,除外责任这块中也只有5个条款。
下面我们就按照二者的大体框架,逐块的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2章 承保范围的比较和分析
先来看ICC(A)条款,其风险条款(Risks Clause)规定: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即A条款承保保险货物的一切损失或损害的"风险",被保险人只要证明其索赔是保险货物遭受的意外损失即可。①而保险人可抗辩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属于本条款第4-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PICC一切险条款规定是,除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11种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另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将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为:"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如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以及锈损。②这样,就将兜底性的规定理解成了只包括上述列举的11种附加险,缩小了一切险在实务中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不利。所以,在这一点上,建议参照ICC的做法,不要将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理解得太死,只要造成损失或损害的风险符合外来风险的特征,即属于可保范围之内。
ICC(A)的承保风险中,将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单列了出来。ICC(A)的本条款扩大了货物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风险的范围。因为在B和C条款中,保险人仅对为避免"承保危险"或与此有关所引起的救助费用或共同海损负责赔偿,而A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应对"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范围之扩大,显而易见。PICC中没有对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的风险范围作出界定,目前我国海事法院比较倾向于只要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成立,保险人就要承担货方的责任风险。再来看"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其创设是为了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互有过失条款统一起来,该条赋予了保险人一项权利,即在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
第3章 除外责任的比较和分析
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害,没有争议,但PICC中还包括了被保险人的过失,ICC(A)中是没有的,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货物的被保险人一般不会有出现过失的机会。PICC的第二项除外责任规定的是"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这个规定比较笼统,除了涵盖了ICC(A)中第4.3和第五条的情形,还包括了发货人凭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集装箱运输下,整箱发运的集装箱按CY 到CY 运输方式,由发货人装相所引起的短装、错装等。这样一来,在相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援引本条抗辩的范围就比ICC(A)要大了,对保险人而言是不利的。
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本身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规定是统一的。在PICC的第四项除外责任中,将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也包括了进去,这在ICC(A)中没有关于市价跌落的规定,由于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除外责任,这个二者是一样的,ICC(A)当然也就包括了延迟造成市价跌落的情况。但如果市价跌落不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呢,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PICC一切险就不用陪,而ICC(A)就需要赔呢?
ICC(A)中第4.6项规定: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和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据说是为了鼓励货主能使信誉良好,诚实可靠、资金充分的承运人来运送其货物。③PICC中无此规定。不妨假定一种情况,船舶在运输货物的途中,由于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经济问题,使得船舶无法再继续营运下去,从而导致航程终止。那么,根据ICC(A)的明确规定,保险人是不需要承担由此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费用的,但是如果使用PICC的话,这种情形应该理解为是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是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即在这一点上,PICC是对被保险人有利的。
PICC第五项除外责任规定: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属于特殊附加险,它们的除外责任分别是最严重的战争风险和罢工等危险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当然也不在主险的责任范围之内。ICC(A)罢工除外险第7.3 条规定:恐怖分子或处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的损失。而PICC一切险中无关于恐怖活动的规定。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条例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也都不尽相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出现此类事故时,我们常会把恐怖活动归于恶意行为的除外责任从而得以免赔。
第4章 总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且ICC(A)在国际范围的应用要大大广于PICC,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片面的说PICC不同于ICC的地方就是不好的,更不能一味倡导PICC就朝着ICC(A)的方向修订。毕竟这么多年来,航运业的发展迅猛,海上保险行业也随之发生了很大改变,二者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没有哪一个是完美无缺的。
当然,一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和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大趋势,还是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比如随着航海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呈现了扩大化的趋势,我们在对条款修订时,或者法院对条款进行解释时,要注意到这种趋势。另外,PICC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建立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之上,除外责任第五条又建立在战争险和罢工险的基础之上。区分不明显,内容重复,而且不利于投保人的查阅和理解。如果将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分离开,互不牵连,各成体系地规定,效果可能会更好。
注释:
①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M].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第267页
②毕叶. ICC( 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中"承保范围"条款比较研究[J]. 中国水运,2008年第3期 261页
③杨召南 徐国平 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