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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本是无偿的,但是在慈善捐赠人主动要求冠名的情况下,便具有了对价有偿的性质。根据税收补贴理论和合理赋税理论,慈善冠名捐赠对价部分不应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长远来看,未来的税收立法应该区分冠名捐赠中的无偿部分和有偿部分,有偿对价的部分应该排除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外,同时应该确立冠名部分的价值规则,以利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