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特殊人群,或多或少地在思想观念、行为、心理、家庭、社会态度、社会适应、社会交往、社会支持、社会功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被判处刑罚并得到执行,并不意味着问题的消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仍有可能使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再次危害社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当坚持刑罚执行与教育康复矫正并重,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教育康复矫正职能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意
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演进的历史趋势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发展轨线,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刑,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之后,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步、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监狱内部被关押人员的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应运而生。
直接催生社区矫正制度的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得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结束后,美国许多在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回国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不能适应回归后的社会生活,宁愿重回部队服役。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队生活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便组织人员前往退伍军人住所,向他们提供咨询,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做好接受教育和重新就业的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美国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经过逐步的演进和完善,现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对被矫治对象进行教育康复,使得早日回归社会的职能。
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康复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重要职能之一。
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应刑罚执行与教育康复矫正并举
社区矫正实质上既是刑罚执行工作,又是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技术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思想观念、社会态度、心理、行为、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家庭、社会支持、社会功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矫正对象的正当需要,促使其回归社会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既要重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又要重视社区矫正康复矫正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和质量。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刑罚基础制度,要求建立矫正对象一人一档;强化了定期汇报、及时汇报,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月见面制度;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变更居住地汇报、审批制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执行公益劳动制度、集中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增强了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和守法遵纪观念。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制度,做到该表扬的加以表扬,该惩罚的一定要惩罚,有效强化了刑罚执行功能和效能。
强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功能,不仅有利于坚持社区矫正的威慑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落实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而且可以深化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规范其行为,促使其走向主流社会。但是作为具有行为恶习和犯罪意识的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着众多复杂、多样的问题,同时也有多样的需求。仅仅靠加强对其严格规范的刑罚执行,并不能彻底实现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无论从刑罚执行角度,还是从康复矫正的角度看,社区矫正都是一个大预防的概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的教育,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并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同时要求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要求我们应在深入认识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了解矫正对象的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康复矫正工作,与矫正对象一起解决面临的问题,加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速度,成为守法公民。
三、强化社区教育康复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多措并举。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仍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予以加强。
首先,应加强对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和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是社区矫正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所在。社会工作具有“预防、治疗、补救、发展”四项功能,在这样的意义上,社会工作能够满足康复和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问题的需要。社区矫正的任务和实践表明,社区矫正涉及三个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一是刑罚执行,二是教育康复矫正,三是社会保障。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也应包括刑罚执行性质、教育康复矫正性质、社会保障性质三重性质。由此来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也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社区矫正教育康复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由于矫正对象存在问题及需求的复杂性、多样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康复矫正成为必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各地比较关注的是司法所队伍的建设问题,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司法所的人员编制有限,目前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应承担刑罚执行的工作,而且司法所由于人员来源、知识结构、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难以保证社区矫正中康复矫正的专业性。因此,建立一支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负责社区矫正的康复矫正工作,并逐步提高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对保证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第二,应针对每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和需求开展康复与矫正工作。每一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都不相同,所需要的帮助也不相同,因此,应广泛开展个案工作,有针对性进行一对一的康复和矫正,为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个性特征、悔罪表现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管和帮助措施,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加强对矫正对象存在的共性问题的研究并开展工作。尽管被矫正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但是也有许多社会矫正人员共同存在的困扰,对这些共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在较高的层面上统一认识,制定相应有效的应对措施。如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问题,无论是假释人员,还是缓刑人员,在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都存在社会适应问题,这成为他们进入社区矫正系统后最初一段时间内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有必要探索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的社会适应工作,帮助矫正对象快速适应社会。再如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调适问题等等共性问题,都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第四、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促使矫正对象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教育工作是一个相互沟通、情感双向交流的过程。要取得最大的效果,既需要教育者尽职尽责,也需要被教育者的积极配合,因此在社区矫正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可以组织有积极性的矫正对象,由他们现身说法进行法制宣传,还可以组织社矫人员集中进行讨论,让他们明确自己有那些优势,存在哪些问题,让他们对自己下一步教育矫正提出规划和建议等等,其目的就是提高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进行自我教育、加强自我管理、规划自我发展。
第五、重视教育康复矫正的层面问题。目前,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人们较多地强调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思想教育方面的工作。这当然是对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把社区矫正中的康复矫正工作简单地等同于心理矫正和治疗,则把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片面化、简单化了。社区矫正人员不仅存在心理问题,而且在思想观念、行为、社会交往、社会适应、社会功能、社会支持、社会态度、家庭、就业生计等方面也存在着多样性的问题。其中,就业、家庭、社会适应、社会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影响最大。因此,矫正社会工作者不仅应从心理层面开展康复矫正工作,而且还要从思想观念、行为、家庭、社会态度、社会交往、社会适应、社会支持、社会功能、就业生计等方面开展教育康复矫正工作。
第六、社区矫正中的刑罚执行、康复矫正、社会福利三大方面要进行有效地整合,形成合力。刑罚执行的严格是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的保障,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又反过来为刑罚执行带来便利,二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这里面有一个经常为大家所忽视的问题,就是社矫人员社会福利的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住房问题、低保问题等等方面的内容,处理的不好,对刑罚执行、康复矫正工作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康复矫正、社会保障的整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康复矫正职能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意
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演进的历史趋势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发展轨线,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刑,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之后,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步、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监狱内部被关押人员的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应运而生。
直接催生社区矫正制度的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得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结束后,美国许多在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回国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不能适应回归后的社会生活,宁愿重回部队服役。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队生活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便组织人员前往退伍军人住所,向他们提供咨询,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做好接受教育和重新就业的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美国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经过逐步的演进和完善,现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对被矫治对象进行教育康复,使得早日回归社会的职能。
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康复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重要职能之一。
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应刑罚执行与教育康复矫正并举
社区矫正实质上既是刑罚执行工作,又是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技术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思想观念、社会态度、心理、行为、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家庭、社会支持、社会功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矫正对象的正当需要,促使其回归社会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既要重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又要重视社区矫正康复矫正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和质量。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刑罚基础制度,要求建立矫正对象一人一档;强化了定期汇报、及时汇报,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月见面制度;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变更居住地汇报、审批制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执行公益劳动制度、集中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增强了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和守法遵纪观念。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制度,做到该表扬的加以表扬,该惩罚的一定要惩罚,有效强化了刑罚执行功能和效能。
强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功能,不仅有利于坚持社区矫正的威慑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落实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而且可以深化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规范其行为,促使其走向主流社会。但是作为具有行为恶习和犯罪意识的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着众多复杂、多样的问题,同时也有多样的需求。仅仅靠加强对其严格规范的刑罚执行,并不能彻底实现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无论从刑罚执行角度,还是从康复矫正的角度看,社区矫正都是一个大预防的概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的教育,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并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同时要求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要求我们应在深入认识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了解矫正对象的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康复矫正工作,与矫正对象一起解决面临的问题,加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速度,成为守法公民。
三、强化社区教育康复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多措并举。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仍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予以加强。
首先,应加强对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和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是社区矫正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所在。社会工作具有“预防、治疗、补救、发展”四项功能,在这样的意义上,社会工作能够满足康复和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问题的需要。社区矫正的任务和实践表明,社区矫正涉及三个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一是刑罚执行,二是教育康复矫正,三是社会保障。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也应包括刑罚执行性质、教育康复矫正性质、社会保障性质三重性质。由此来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也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社区矫正教育康复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由于矫正对象存在问题及需求的复杂性、多样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康复矫正成为必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各地比较关注的是司法所队伍的建设问题,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司法所的人员编制有限,目前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应承担刑罚执行的工作,而且司法所由于人员来源、知识结构、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难以保证社区矫正中康复矫正的专业性。因此,建立一支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负责社区矫正的康复矫正工作,并逐步提高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对保证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第二,应针对每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和需求开展康复与矫正工作。每一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都不相同,所需要的帮助也不相同,因此,应广泛开展个案工作,有针对性进行一对一的康复和矫正,为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个性特征、悔罪表现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管和帮助措施,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加强对矫正对象存在的共性问题的研究并开展工作。尽管被矫正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但是也有许多社会矫正人员共同存在的困扰,对这些共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在较高的层面上统一认识,制定相应有效的应对措施。如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问题,无论是假释人员,还是缓刑人员,在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都存在社会适应问题,这成为他们进入社区矫正系统后最初一段时间内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有必要探索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的社会适应工作,帮助矫正对象快速适应社会。再如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调适问题等等共性问题,都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第四、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促使矫正对象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教育工作是一个相互沟通、情感双向交流的过程。要取得最大的效果,既需要教育者尽职尽责,也需要被教育者的积极配合,因此在社区矫正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可以组织有积极性的矫正对象,由他们现身说法进行法制宣传,还可以组织社矫人员集中进行讨论,让他们明确自己有那些优势,存在哪些问题,让他们对自己下一步教育矫正提出规划和建议等等,其目的就是提高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进行自我教育、加强自我管理、规划自我发展。
第五、重视教育康复矫正的层面问题。目前,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人们较多地强调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思想教育方面的工作。这当然是对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把社区矫正中的康复矫正工作简单地等同于心理矫正和治疗,则把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片面化、简单化了。社区矫正人员不仅存在心理问题,而且在思想观念、行为、社会交往、社会适应、社会功能、社会支持、社会态度、家庭、就业生计等方面也存在着多样性的问题。其中,就业、家庭、社会适应、社会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影响最大。因此,矫正社会工作者不仅应从心理层面开展康复矫正工作,而且还要从思想观念、行为、家庭、社会态度、社会交往、社会适应、社会支持、社会功能、就业生计等方面开展教育康复矫正工作。
第六、社区矫正中的刑罚执行、康复矫正、社会福利三大方面要进行有效地整合,形成合力。刑罚执行的严格是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的保障,教育康复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又反过来为刑罚执行带来便利,二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这里面有一个经常为大家所忽视的问题,就是社矫人员社会福利的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住房问题、低保问题等等方面的内容,处理的不好,对刑罚执行、康复矫正工作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康复矫正、社会保障的整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