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

来源 :科教创新与实践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ige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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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年伊始,一件“艾滋婚姻撤销”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时间关于《民法典》溯及适用、隐私权与生命权的平衡等问题的讨论成为新年法学实务界的第一课。《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了准配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善意相对方的撤销权,深刻反映了我国维护婚姻自由的立法导向,贯彻了民法的基本公平诚信原则,敦促准配偶双方以诚相待,体现了生命健康和婚姻健康的人文主义情怀。
  关键词:民法典;可撤销婚姻;健康权
  1.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以及撤销权行使的时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该条明确了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方式,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2.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无疑对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健康权意义重大,然仍存在如下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
  2.1应进一步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
  由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身份关系恢复于婚姻缔结之前的状态,撤销权的行使对双方当事人甚至所育子女均将产生重大影响,故明确重大疾病的范畴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鉴于结婚系民事法律行为,重大疾病首先应排除无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1]。有学者认为应当基于阻断遗传病的目的,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并推行强制婚检。[2]从司法实践看,已有因隐瞒艾滋病等传染病、痴呆症等撤销婚姻的判例,以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等形式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对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2.2关于重大疾病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典》出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的角度将撤销期限限定在一年之内,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然该规定的局限性在于将“发现重大疾病”的义务分配给了无过错的另一方,只要不被发现重大疾病,就不会触发撤销权,如实告知义务无现实意义。事实上,即使发现重大疾病,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相关举证也难以进行。因此,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重大举证责任做合理分配,即无过错方只需负担初步举证责任,相对方对身体状况负最终的举证责任,;如存在争议,可进一步寻求医学鉴定。
  2.3关于婚姻撤销后的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从“照顾无过错方”的角度进行分割。然笔者认为,可撤销婚姻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过错方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无论是传染性重大疾病对无过错方可能造成的严重人身伤害,还是发现遗传性疾病对生育下一代造成的影响,以及蓄意欺瞒造成的巨大精神伤害,都使得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巨大的损失。鉴此,应区分严重程度,参照其他部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3.结语
  虽然关于《民法典》第1054、1054条基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婚姻请求权制度,内容简略,有待进一步完善。[3]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该制度获得了较高的认可,对维护婚姻诚信、婚姻自由有积极作用,从根本上促进了婚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张学军,民法典隐瞒“重大疾病”制度解释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2]徐国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1月。
  [3]蒋月,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为中心,《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
  作者简介:肖瑶(1993年3月-)女,湖北武汉,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国际法方向),现就职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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